1、培训学校消防安全制度第一条为为加强消防安全管理,保护学校财产和师生员工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结合我校消防安全管理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消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每个员工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消防法规,认真做好消防安全工作,接受公安消防部门的检查指导.第三条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校长是消防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副校长是消防安全的具体负责人。第四条学校设立安全委员会,在主管副校长的直接领导下,负责全校的消防安全工作。第五条全校师生员工对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劝阻、制止。发现火警应立即
2、向保卫处和消防队报警,并积极参加扑救。第六条加强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学校要配备专职的安全员,禁止烧明火、使用液化气、点蜡烛,严禁使用充电式台灯、电炉、电烫斗、电吹风、电水壶、电热杯、电梳、电饭煲、电热毯等。违者没收电器,并按有关制度处罚.第七条实验用的易燃易爆物品要按规定存放。学生做实验使用易燃易爆品时,指导教师必须在场指导,各类加热器使用时必须有人看守。第八条学校公用房屋室内装修必须按照防火要求设计、选材、施工,面积超过50平方米的房屋装修,必须上报消防监督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第九条定期检查电器设备,确保用电设备良好,特别是各类温控设备要定期检测,确保技术性能良好。安装、检修电器设备,必须由专职电工进行,并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第十二条学校统一配备消防器材、设备,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破坏、损坏消防器材、设备,不得以任何理由移作他用。全校师生员工都有保护消防设施的义务,学校配备的消防器材均应有专人定点保管,防止器材丢失.第十三条在消防安全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个人,学校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或其它有关规定处理。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的,对有关责任人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处罚.二0一六年二月八日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