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永靖县国土资源系统
规范领导干部用权行为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和《中共临夏州纪委中共临夏州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用权行为的通知》(临州党组发【2010】9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旨在落实从严治党的要求,切实加强全县国土资源系统领导干部思想、政治、作风建设,规范和约束领导干部用权行为,促进领导干部遵纪守法,廉政勤政。
第三条 领导干部应严格按照自重、自省、自警、自励的要求加强自我修养,规范言行,把执行本规定纳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离任审计、年度考核工作。
第二章 行为规范内容
第四条 坚决拥护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带头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依法严格执行国家国土资源政策和法规,规范国土资源管理。
第五条 加强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学习,提高理论修养,准确把握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科学发展观的精髓,学习和掌握国土资源政策、法律知识。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对党的方针政策和新知识懒于学习;
(二)借故不参加所在单位组织的政治业务学习教育活动,或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上级指定参加的教育培训.
第六条 认真执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领导班子成员要根据集体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
第七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遵守议事规则,尊重民意,民主决策,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不按议事规则办事,涉及全局性问题,不经集体讨论研究决定;
(二)不作调查研究及分析,凭主观经验办事,工作中不注意采纳多数人的意见,独断专行;
(三)集体讨论决策问题时,会上不说会下乱说,在落实和执行集体决议时,态度消极,明拖暗抵或另搞一套;
(五)在民主生活会上,只谈工作不谈思想,只讲成绩不讲问题,只讲集体不讲个人,掩盖矛盾,回避问题,不能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六)不虚心听取群众意见,或对提意见人进行打击报复;
(七)不参加双重民主生活会,做特殊党员。
第八条 凡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安排使用必须按规定程序集体研究决定,坚决杜绝个人说了算。在领导班子讨论决定以上重大事项时,党政主要负责人实行末位表态。
第九条 一把手负责全面工作,不得具体分管人事、财务、项目建设、招投标工作,要有一名副职分管。
第十条 除一把手外,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分工定期不定期进行轮换,每位班子成员对分管期间的决定负责,不得无故推卸责任。
第十一条 严格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在资金使用等具体工作中,由分管领导审查签字后主要领导审批.预算内资金按进度由财政部门直接拨付。
第十二条 严格按《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选任干部,遵守干部人事纪律。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规定的原则、条件、程序选任干部;
(二)在干部考察中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或泄漏干部考察情况及讨论干部任免的内容;
(三)其它违反人事管理制度的行为。
第十三条 领导干部要严格遵守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凡涉及本人营建、买卖、出租私房或参与集资建房,操办红白喜事,配偶、子女经商,本人、配偶、子女因私出国(境)或参团外出考察等,必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向纪检监察部门或上级局报告,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第十四条 廉洁从政、严于律已,自觉遵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本单位的各项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领导干部要自觉遵纪守法,加强作风建设,树立良好的国土资源部门形象。
第三章 实施与监督
第十六条 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模范遵守本规定,同时抓好本单位的贯彻实施。
领导干部本人应经常对照本规定自查自纠,作为述廉的一项重要内容,在党内民主生活会及年度考核述职中自我检查,接受评议。
第十七条 领导干部落实执行本规定的考核结果,作为干部年度考核评定等次及任免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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