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产部门物业管理行政处罚种类序号行为违反条款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备注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物业管理条例第24条第二款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物业管理条例第57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2、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任限期改正,给以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2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物业管理条例第27条 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物业管理条例第58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处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建设单位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和物业服务企业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不移交有关资料的。物业
3、管理条例第29条 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四)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将上述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条例第59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予以通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通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
4、款。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活动或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物业管理条例第32条第二款 国家对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物业管理条例第60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物业服务企业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物业管理条例第33条 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物业管理条例第61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
5、物业服务企业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6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物业管理条例第40条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物业管理条例第62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6、处委托合同价款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委托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责令限期改正,处委托合同价款30%以上50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物业管理条例第54条第二款 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物业管理条例第63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
7、,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的罚款;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追回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倍以下罚款;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8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物业管理条例第30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38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少于物业管理区域总建筑面积千分之二的比例,在物业管
8、理区域内配置物业服务用房,最低不少于五十平方米,最高不超过三百平方米;其中,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最低不少于十平方米,最高不超过六十平方米.分期开发建设的物业,建设单位应当在先期开发的区域按照不少于先期开发房屋建筑面积千分之二的比例配置物业服务用房.物业管理条例第64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62条第二款 建设单位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提供物业服务用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提供;逾
9、期不提供的,责令向业主大会交纳相应价款,用于解决物业服务用房,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期提供,逾期不提供的,责令向业主大会交纳相应价款,用于解决物业服务用房,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万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9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的。物业管理条例第38条 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物业管理条例第65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
10、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万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10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物业管理条例第50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物业管理条例第66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一)擅自改变物业管
11、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行为的,处1000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单位行为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11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物业管理条例第51条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物业服务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业主、物业服务企
12、业应当将临时占用、挖掘的道路、场地,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物业管理条例第66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行为的,处1000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单位行为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12擅自利
13、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物业管理条例第55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物业管理条例第66条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
14、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行为的,处1000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单位行为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13建设单位未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告并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公告的。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条 第十二条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建筑面积百分之五十的,建设单位应当书面报告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并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62条 建设单位未按照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告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公告的,或者未按照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向业主大会筹备组提
15、供相关文件资料的,由物业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14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未向业主大会筹备组提供相关文件资料的。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条 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业主大会筹备组工作,向业主大会筹备组提供业主清册、物业建筑的基本资料(包括物业管理区域内地上、地下的建筑物、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等)、已筹集的专项维修资金清册等文件资料,并在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相应的人力、场地支持。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62条 建设单位未按照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告并在物
16、业管理区域公告的,或者未按照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向业主大会筹备组提供相关文件资料的,由物业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15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后,原物业服务企业不按规定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的。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条第二款 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退出物业管理区域。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63条第一项 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一)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新的物业服
17、务企业后,原物业服务企业不按规定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的,责令限期退出;逾期拒不退出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颁发其资质证书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其资质证书;责令限期退出,逾期拒不退出的,处万元以上15万以下的罚款,并由颁发资质的单位吊销其资质证书。16物业服务企业损毁或者破坏属于全体业主的档案资料、财物和共用设施设备的.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51条 物业服务企业退出时,应当向业主委员会移交其合法占有的下列资料和财物,并配合新的物业服务企业做好交接工作:(一)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资料;(二)物业服务用房;(三)物业管理服务期间改造、维修、保养有关物业形成的技术资料;(四)物业管理服务期间配
18、置的固定设施设备;(五)其他应当移交的财物、资料.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63条第二项 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二)损毁或者破坏属于全体业主的档案资料、财物和共用设施设备的,可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处万元以上20万以下的罚款.17业主委员会委员职务终止后未将其保管的属于业大会、业主委员会所有的资料、印章等物品交回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后未及时将有关财物、文件资料、印章等移交新一届业委会的。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条第二款 职务终止的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日内将其保管的属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所有的资料、印章等
19、物品交回业主委员会。2、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34条第二款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任期届满三日内,将属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有关财物、文件资料、印章等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66条第二款 业主委员会委员职务终止后未将其保管的属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所有的资料、印章等物品交回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后未及时将有关财物、文件资料、印章等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18损坏或者擅自占用、改建物业共用部位、移装共用设施设备的。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条第、项 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六)损坏或者擅自占用、改建物业共用部位;(七)损坏或者擅自占用、移装共用设施设备;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68条第项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违反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可以处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万元以下的罚款。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