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增强制造业核心竞争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建设制造强国,充分发挥增强制造业核心竞争力专项资金的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规范投资项目管理,根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增强制造业核心竞争力专项资金是指用于支持增强制造业核心竞争力项目建设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所称补助是指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投资给予的投资补助资金.第三条 专项资金安排方式以补助资金为主。单个项目的补助最高限额原则上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相关规划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于共性关键零部件研制、整机及关键配套设备(部件)示范(集成)应用以及
2、检验检测能力建设项目,原则上按照固定资产投资(或合同采购总价)的30予以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其余项目,原则上按照固定资产投资的15予以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第四条 专项资金安排轨道交通装备、高端船舶和海洋工程装备、工业机器人、新能源(电动)汽车、现代农业机械、高端医疗器械和药品等领域符合支持方向的企业项目.项目单位要具有合理的经济规模,已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银行信誉良好,企业无违法违规行为.第五条 项目要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有关规定,依法办理备案(核准)、环评、能评、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等前置条件。根据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需要国家核准的项目,按有关规定程序执行.第二章项目的组织申报、审查和投
3、资计划下达第六条 地方企业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报项目申请(含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及申请下达投资计划的请示.中央企业项目,由中央企业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报项目申请(含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及申请下达投资计划的请示。第七条 中央企业和地方企业要委托国内具备相应资质的咨询、设计单位编制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要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二)项目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建设背景、建设内容、技术工艺、总投资及资金来源,以及各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三)申请专项资金支持
4、的理由和政策依据;(四)项目招标内容。第八条 报送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时应附以下文件、资料:(一)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或备案的批准文件;(二)有贷款需求的项目须出具银行贷款承诺函;(三)项目自有资金和自筹资金的证明材料;(四)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批复意见;(五)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选址意见(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域内的投资项目);(六)有新增土地的建设项目,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七)节能审查部门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八)项目开工建设的证明材料;(九)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十)项目报批文件中须附有设备采购清单。第九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收到省级发展改革
5、部门和中央企业上报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后,委托具有甲级资质的第三方评估咨询机构对项目进行竞争性评审,评审内容为:(一)符合增强制造业核心竞争力三年行动计划(发改产业2015216号)及轨道交通装备、高端船舶和海洋工程装备、工业机器人、新能源(电动)汽车、现代农业机械、高端医疗器械和药品等领域关键技术产业化实施方案明确的支持方向;(二)项目工艺技术先进性和适用性;(三)项目单位经营能力和工程建设管理能力;(四)项目的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五)项目实施方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六)提交的相关文件齐备、有效;(七)规定的其他要求。第十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评审结果,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进行批复,并下
6、达投资计划。第十一条 已按规定核准的中央企业或地方企业项目申请新增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时,项目评审程序可适当简化。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第十二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要加强项目的监督检查,及时下达中央预算内投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及中央企业,要依据职责分工,指定专人加强项目管理,按要求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告项目建设实施情况和重大事项。认真组织项目竣工验收。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要加强工程施工、财务、补助资金使用的管理,不得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目标。投资项目不能按计划完成既定建设目标的,项目单位要及时报告情况,说明原因,提出调整申请,由相关部门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办理.项目审批部门要加强对设备招投标的监督和指导,确保设备采购方案的落实。第十四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金,截留、挪用、转移、侵占补助资金,擅自改变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和目标等行为,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对项目建设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外,还要进行以下处理:(一)限期整改;(二)停止拨付补助资金;(三)限期回收已拨付的补助资金;(四)对触犯法律的单位或个人,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