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海市加快自主品牌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本市自主品牌建设和发展,进一步推动企业“创新驱动、转型发展,提高产业核心竞争力,根据国家有关品牌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关于本市加强品牌建设的若干意见(沪府办201293号)及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定义)上海市加快自主品牌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市政府为加强本市自主品牌建设而设立的专项资金。第三条(资金渠道)专项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纳入市经济信息化委部门预算。第四条(管理部门)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商务委、市工商局、市质量技监局、市财政局负责编制项目年度资金预算、发布项目申报指南、受理项目申请
2、、开展项目评审、组织项目验收、实施项目监督管理和督促整改等工作。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并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五条(资金安排原则)专项资金的安排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产业政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使本市自主品牌建设工作更好地服务于经济发展.第六条(监督制度)专项资金的安排、拨付、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并接受市人大和社会的监督。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及使用范围第七条(支持对象)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为本市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第八条(使用范围)专项资金的主要使用范围是:(一)支持企业提高品牌建设能力。结合
3、本市产业发展重点,支持企业自主品牌的培育和建设,推动重点企业走向国际市场。支持国内一流、有国际影响力的企业实施品牌发展战略,开展境内外商标注册和维权、地理标志和农产品商标的注册和维权、现代服务业商标的培育和发展、国际通行的管理体系认证、质量攻关与改进、产品设计和生产工艺改造升级、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产品开发等自主品牌建设工作。(二)支持品牌公共服务项目建设。鼓励各类中介组织、社会机构开展品牌公共服务项目建设,加快建立科学公正的品牌监测、价值测评体系.支持品牌标准制定、价值评估、设计咨询、交易运作、宣传推广、人才培训等各类品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鼓励中小企业应用品牌公共服务平台,开展自主品牌建设基
4、础性工作。(三)支持综合性品牌建设项目。鼓励项目单位参加由国家和市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的品牌培育、品牌教育、品牌宣传推广及展览展示、品牌专项评估、品牌示范区创建等项目.(四)支持保护和促进老字号发展。重点推进老字号企业在传承中创新,提高品牌附加值,鼓励企业采用现代管理和流通方式、技术、标准,改造传统工艺流程及经营场所,发掘、发展濒临失传的特色工艺,对老品牌进行文化挖掘、盘活重组,拓展国内外市场.(五)对获奖品牌单位给予奖励。重点对获得政府部门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等国家级称号的单位,给予适当奖励。(六)其他经上海市品牌建设工作联席会议批准支持的项目。第九条(除外规定)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得市财政性
5、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不再予以支持.经查实重复申报的项目,应当依法追回专项资金,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和标准第十条(支持方式)专项资金采取资助、政府购买服务和奖励三种支持方式安排使用。一个项目只能获得一种支持方式.对企业提高品牌建设能力、保护和促进老字号发展的项目,一般采用资助方式.对品牌公共服务项目、综合性品牌建设项目,一般采用资助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对获得国家级称号的单位,一般采用奖励方式.第十一条(支持标准)资助项目支持额度原则上不超过项目实际支出金额的30%,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支持额度按照项目合同金额确定,具体的采购方式按照政府采购
6、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奖励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资金应当主要用于品牌建设相关工作.原有资助项目未完成或者已完成但未通过验收的单位,不得申报新的资助项目。当年获得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家级称号以及多次获得同一国家级称号的单位,不得享受重复奖励。第十二条(区县配套)鼓励各区县设立加快自主品牌建设专项资金,与市政府专项资金配套使用.对获得市级商标、名牌、老字号称号及品牌奖项等的单位,可由所在区县专项资金给予奖励。第四章 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及评审第十三条(项目申报指南)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商务委、市工商局、市质量技监局、市财政局每年根据本市产业和品牌发展的实际情况,统一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确
7、定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并在各相关政府部门网站发布.第十四条(申报条件)申报专项资金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系依法在本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二)所拥有的品牌具有自主注册商标的权益。(三)守法经营,依法纳税,具有良好的信用状况,无不良信用记录。(四)财务状况良好。(五)其他规定的条件.第十五条(申报方式)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按照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填写上海市加快自主品牌建设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向设在市经济信息化委的统一受理窗口进行申报。第十六条(项目评审)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商务委、市工商局、市质量技监局在各自职责范围
8、内对申报项目分类进行初审。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商务委、市工商局、市质量技监局、市财政局统一组织专家对初审通过的项目进行评审.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商务委、市工商局、市质量技监局、市财政局依据专家评审意见,对项目进行最终会审,确定年度专项资金项目安排计划,在各相关政府部门网站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市经济信息化委按部门预算管理的要求报市财政局。第五章 专项资金的拨付第十七条(拨款申请)市经济信息化委根据被批准项目的实施进度,向市财政局提出用款申请。第十八条(资金拨付)市财政局审核后,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规定将资金直接拨付到项目单位.第六章 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第十九条(项目管理)专项资金项目单位
9、应当严格按照申请书明确的内容实施项目.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工商局、市质量技监局负责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申报项目进行监督管理。第二十条(项目变更和撤销)专项资金项目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由项目单位向市经济信息化委提出申请,说明变更事项和理由。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商务委、市工商局、市质量技监局、市财政局进行审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应当予以撤销:(一)项目实际完成的指标与申请书有明显差距的;(二)项目实施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致使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三)因管理不善造成阶段性任务不能完成的;(四)其他应当予以撤销的情形。专项资金项目撤销后,项目单位应当将已拨付的资金按原渠道上缴市财政局。第二十一条
10、(项目验收)专项资金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当在60个工作日内将项目完成情况及其他相关资料报送市经济信息化委,申请项目验收;市经济信息化委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项目验收资料移送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验收,并将验收结果及资料反馈市经济信息化委。第七章 专项资金的财务管理与监督第二十二条(财务管理要求)专项资金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专款专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第二十三条(资金监督和审计要求)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工商局、市质量技监局、市财政局应当加强对专项资金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对项目验收中发现的问题,由相关部门督
11、促项目单位及时整改。专项资金项目实施注册会计师审计,相关审计费用在专项资金中列支.第二十四条(法律责任)专项资金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挤占、截留和挪用。对经检查发现虚报、瞒报有关情况骗取专项资金的,将追回全部已拨付的专项资金,取消该单位三年内申请专项资金的资格,并依法将其不良信用记录纳入本市联合征信体系.情节严重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第八章 附则第二十五条(应用解释)本办法由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商务委、市工商局、市质量技监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实施日期)本管理办法自2012年11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1月10日。2007年10月23日市经委、市工商局、市质量技监局、市财政局发布的上海市加快自主品牌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沪经流(2007)49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