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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外事礼品管理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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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外事礼品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校因公出访和外事接待活动中的礼品管理,参照国务院关于在对外公务活动中赠送和接受礼品的规定(国务院133号文)、上海市市级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沪财行201424号)和 “关于印发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516号)”中的有关规定和标准,特制定本办法。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外事礼品,为因公外事活动中赠出或收到的礼品。 第二条 校级因公外事活动中接受的礼品,受礼人应自觉主动上报国际交流处,经国际交流处登记后,作为学校资产统一上缴学校资产处,由资产处按照有关规定处置.如收受的礼品中有属于纪检、监察部门规定必须正式报告或上交的,应按

2、相关规定处置。第三条外事赠送礼品应该贯彻节约、从简、实用和对等的原则。礼品应当以具有民族特色的纪念品、传统手工艺品和实用物品为主。第四条出访团组在国外期间,原则上不对外赠送礼品,确有必要赠送的,应当事先在出访费用预算中明确列明,并经国际交流处和财务处审批同意.第五条出访团组与我国驻外使领馆等外交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一律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互赠礼品或纪念品。第六条外事接待中的赠礼,赠礼对象原则上仅为外方团长夫妇,必要时可包括主要陪同人员,原则上由接待单位赠礼1次,其他单位不得重复赠礼.如外方赠礼,可按对等原则回礼。第七条对外赠礼时,如赠礼方或受礼方为正、副部长级人员的,每人次礼品不得

3、超过400元;赠礼方或受礼方为司局级人员的,每人次礼品不得超过200元;其他人员,可以视情况赠送小纪念品。第八条对来访的著名友好人士、社会名流、专家学者,确有必要赠礼的,可按照正、副部长级人员标准执行。第九条校级因公外事活动中所需赠送外方的外事礼品由国际交流处统筹订制、采购和管理.外事礼品相关费用列入外事经费开支范畴。1。国际交流处根据学校外事工作的需要,依据学校审计、监察、财务等相关规定,提出外事礼品统一制作的请示,经学校相关部门和校领导批准后具体实施。请示内容一般包括礼品的样本、数量、报价、资金来源。按照相关规定,需列入政府采购、招投标范围的外事纪念品应按规定招投标。 统一制作的外事礼品数

4、量一般应能保证两年的使用量,且种类应多样化,价格多层化。统一制作的外事礼品单价原则上分为不超过200元和不超过400元两档,切不宜订制易破损、易受潮、大体积、异形或有强烈气味等不宜运输、携带、保存的物品.2。因外事工作的特殊性,统一制作的外事礼品无法满足校级外事活动需要时,由国际交流处统筹采购外事礼品,且所采购的外事礼品应物美价廉质优,古朴典雅、富有文化气息,包装完整、大方,体积、重量适中,不易破损,便于携带,便于按照赠礼对象分类赠送。3。报销所采购的外事礼品,须严格遵守学校财务的有关报销规定。第十条外事礼品的领用1。国际交流处统一制作或采购的外事礼品,主要满足校级国际合作与交流活动的需要。国

5、际交流处建立外事礼品领用登记表,并安排专人负责领用工作。2。领用外事礼品时,领用人须完整填写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外事礼品申领单,申领单须由申领人签字、申请部门、单位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国际交流处专人签字。3.领用外事礼品后因故未能送出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及时退回。退回时应在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外事礼品申领单中注明退返数量及种类。第十一条 用于对外赠礼的外事礼品的保管用于对外赠礼的礼品,由国际交流处负责存放和保管,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工作。第十二条 在学校各部门或单位开展的外事活动中,在经费出处符合有关规定的条件下,可参照本办法采购、赠送外事礼品及处置所接受的外事礼品。第十三条 学校人员在公务活动中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人员赠送礼品或接受其赠礼,依照本规定执行.第十四条 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批准,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际交流处负责解释.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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