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安徽省贵航特钢有限公司轧钢2线160t/h双蓄热步进梁式加热炉项目 〖技术附件八〗
1. 总体要求
为了保证卖方供给买方设备的能力和功能,证实卖方在本标书技术附件中所规定的承诺,卖方将根据自己的设计经验和工程实践,向买方提出所供设备的保证指标,并提供保证指标的考核方法和考核中所用到的工具等,并经买卖双方协商确认后作为最终验收测试的标准。
1.1. 目的
卖方应保证设备的能力及功能。为此,在加热炉生产试运转期间,按第5条所规定的考核项目和考核方法进行考核。
1.2. 考核的实施
1.2.1. 上述考核分为功能考核和验收考核。功能考核以验证设备的功能为目的,验收考核以验证本合同工程的生产能力和产品质量为目的。均在试运转及生产试运转期间实施。
1.2.2. 保证项目应在技术规格建议书规定的功能的基本参数范围内进行考核。考核工作根据考核方法由买方实施,卖方参与。对其中有些没有规定的方法、条件(如人员配置等的详细内容)可由合同双方现场代表另外协商决定。
1.2.3. 买方应在考核实施前,根据卖方的建议,备齐考核所需要的所有公用设施、试验材料、考核所用的设备及材料等。
1.2.4. 若因买方原因,考核条件不能完全满足时,应在双方协商的基础上,按照重新提出的考核条件及方法实施。这样可能会变更所规定的保证指标。
1.2.5. 功能及验收的各项考核,应按每个保证项目分别进行,但也可以同时进行几个考核项目的考核.具体情况由双方另外协商决定。
1.2.6. 有关各项生产设备,根据规定的功能考核的内容,在确认各设备的功能考核结果后,再进行验收考核。
2. 测试和验收的要求
在炉子的机械设备、炉体及蓄热室、钢结构、耐火材料砌筑、附属设备、所有管道、自动化控制系统等施工安装结束后,应进行无负荷试车和热负荷试车,并在投产2个月对功能考核内容和性能保证值进行测试.
在测试过程中,若由于卖方原因致使设备损伤或损坏,无法满足保证值,可以延期1个月由卖方组织整改;同样,由于买方原因而致使设备损坏或延误考核验收,由此造成的损失将由买方承担。
投产后3个月仍未能验收合格的,由于卖方原因的,双方签署验收意见,卖方根据合同条款支付罚款;由于买方原因的,双方签署验收合格证书。
在所有的测试考核结束后,应提供测试报告。该测试报告经双方确认并签字后有效,它将作为竣工验收的依据存档。
3. 安装施工
3.1. 合同工厂的设备安装施工、试运行由卖方全面负责,买方对其进行监督和检查。
3.2. 本加热炉工程的安装施工、试运行、验收等应执行附件6的标准。
3.3. 卖方应严格遵守合同中所承担的各项义务,确保设计的质量与进度。对卖方所承担订货和供货的设备与材料,买方派专人进行监制,以确保质量和进度。
3.4. 卖方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纸、技术要求和国家或行业颁布的标准规范、规程进行施工,并接受买方现场代表的监督检查.
3.5. 卖方应按工程进度,及时提供工程质量的技术资料,如材料、设备合格证;试验、试压、测试报告等的影印件.
3.6. 施工过程中,材料代用必须经买方和监理同意并签字后,方可使用。
3.7. 工程施工验收,应以双方审定的施工图纸、说明书、技术交底纪要、设计更改通知,国家或行业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为依据.
3.8. 工程竣工后,卖方应整理并提供完整的技术档案(增减工程变更手续和资料;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材料设备合格证;试验试压报告;竣工图等),并发出竣工通知书,经双方协商确定验收时间,由买方组织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双方签署验收证书。
3.9. 工程验收中如发现有不符合质量要求,需要返工的工程,属卖方原因造成的,按双方验收时商定的时间,由卖方负责修好再进行检验,其间双方一切费用由卖方负责。竣工日期以最后检验合格的日期为准。
4. 试运行
4.1. 试运行包括单体试车、联动试车及烘炉。
4.2. 在单个机械设备安装完成后,应在买、卖、监理三方代表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单体设备试车考核,检查设备性能是否达到设计要求。
4.3. 合同工厂的设备由卖方人员进行调试。所有调试工具由卖方负责准备.
4.4. 卖方制定试车步骤、进度,并提出所需材料的技术要求,由买方确认后方可实施.
4.5. 卖方制定含有以下主要内容的试车报告,由买方确认后实施,试车完毕后三方现场代表共同签署。
n 所检验的设备或机械名称
n 时间
n 进行各项检验的清单
n 检验所需的技术文件和图纸
n 检验的结果和备注
n 推荐的补救措施
4.6. 试运行期间应检验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n 安装质量
n 设备功能
n 设备运转
n 检查是否有任何流体或气体泄漏
n 检查操作程序
n 振动试验
单体设备连续运转不少于4小时。
在冷试车过程中,所有设备都将运转,以检查设备是否达到联动要求。
4.7. 整体联动试车(冷试车)
单体设备在试车完成后,整个炉区设备以买卖双方商定的工作制度投入运行。坯料通过各设备时,应检验各设备的联动功能.
整个炉区设备联动试车连续不少于8小时.
在进行一系列试验过程中,根据电气规格书、电气功能说明书来试验电气设备。
对炉区设备进行综合检验,达到设计要求后,买卖双方签署冷试车完成书.
4.8. 烘炉
4.8.1. 卖方在烘炉(烘炉指冷负荷试车完毕到点火后炉温升至1100℃的全部过程)工作开始前30日,提供出具体的烘炉方案(包括烘炉加热曲线),并向买方详细介绍操作方法和技术要求.烘炉期间由卖方全面负责,并提供烘炉专用工具及技术指导,参加最后的质量检验,买方应根据卖方的合理要求提供必要的水、电、燃料、坯料及合格的人员配合。
4.8.2. 在烘炉期间,随时检查设备运转情况、仪表、水冷却系统和燃烧控制系统。记录加热炉炉况、每根水梁的工作流量,加热速度和其他必要的数据。
4.8.3. 烘炉后,双方代表进行加热炉内耐火材料和其它设备的全面检查。如果发现耐火材料严重开裂和脱落或其它设备缺陷,卖方应及时修复、更换。
5. 热负荷试车
5.1. 在热负荷试车前60天卖方应将热负荷试车的工作计划提交买方代表进行协商,买方应根据协商后的工作计划提供进行试车可能需要的普通工具、材料、电力、燃料、水、称重和测量装置,卖方提供特殊工具.
5.2. 买方应在卖方监督指导下进行热负荷试车.
5.3. 由卖方制定测试程序,买方同意后实施。
5.4. 测试程序和内容:
5.4.1. 在卖方技术人员的监督和指导下,买方人员进行热负荷试车,在测试期间记录的所有数据都一式二份,买卖双方各执一份.
5.4.2. 由买卖双方确认所有记录的介质流量、设定的各区域温度和钢坯出炉速度等,整理测试结果。
5.4.3. 测量和记录项目由买卖双方商定,测试完毕后双方共同签署。
6. 设备质量保证期
质量保证期从出红钢之日算起12个月。在正常生产条件下,乙方承诺所供加热炉整体寿命不短于5年。
7. 考核条件
n 钢坯规格: 165 mm×165 mm ×12000 mm
n 加热钢种: 低合金钢
n 钢坯入炉温度: 20℃
n 钢坯出炉温度: 950~1150℃
n 燃料种类: 高炉煤气。
n 燃料发热值: 750×4。18 KJ/m3
n 煤气流量: ≥56000 Nm3/h
n 炉内水管绝热包扎: 100%
8. 功能考核和验收考核内容
8.1. 功能考核
功能考核在试运行期间进行,试车及考核期为3个月。
功能考核项目如下:
8.1.1. 钢坯沿全炉长的纵向跑偏量:
≤25mm.
定义条件:
n 钢坯在冷炉状态下,垂直于加热炉中心线放置,从装料端到出料端连续运行产生的偏移量。
n 钢坯规格: 165 mm ×165 mm ×12000 mm
n 步进梁水平行程: 240—300 mm;
测试条件:
n 冷炉时进行测试;
n 符合要求的钢坯12根标记后顺次送入炉内,选每间隔6块钢坯的一块作为受检坯料.
8.1.2. 钢坯沿全炉长的横向跑偏量:
≤30mm。
定义条件:
n 钢坯在冷炉状态下,垂直于加热炉中心线放置,从装料端到出料端连续运行产生的偏移量。
n 钢坯规格: 165 mm ×165 mm ×12000 mm
n 步进梁水平行程: 240-300 mm;
测试条件:
n 冷炉时进行测试;
n 符合要求的钢坯12根标记后顺次送入炉内,选每间隔6块钢坯的一块作为受检坯料。
8.2. 性能保证(验收考核)
性能保证值测试在热负荷试车期间进行。热负荷试车及性能保证值考核与轧机同步进行,试车及考核期为3个月.
在热负荷试车期间,炉子产量达到额定产量时,与轧机同步进行性能保证值测定。
8.2.1. 定义条件:
n 钢坯规格: 165 mm ×165 mm ×12000 mm
n 钢坯入炉温度: 20℃;
n 产量: 160 t/h.
8.2.2. 测试条件:
n 测试对象为出炉钢坯。
n 煤气流量: ≥56000 Nm3/h
n 连续测试2小时,稳定生产能力160 t/h,所有出炉钢坯均达到保证额定温度即为合格。
8.3. 加热能力:冷装160 t/h
8.3.1. 定义条件:
n 钢坯规格: 165 mm ×165 mm ×12000 mm
n 钢坯入炉温度: 20℃;
n 步进梁水平行程: 250 mm;
n 钢坯出炉温度: 980℃
n 煤气流量: ≥56000 Nm3/h
8.3.2. 测试条件:
n 测试对象为加热炉。
n 连续试验8小时,其中4小时连续稳定生产条件下达到保证额定生产能力即为合格。
n 因轧机原因引起的故障时间从测试时间中扣除。在连续生产测试的3小时内因轧线原因延误的时间不得超过15 min。
n 钢坯重量以入炉前称量辊道(或指定的称量装置)的称量值为基准.
8.4. 单位能耗:1.1GJ/t
8.4.1. 定义条件:
n 同生产能力测试定义条件;
n 加热能力:160 t/h;
n 炉内水梁立柱包扎完好,无脱落。
8.4.2. 测试条件:
n 与生产能力的考核同时进行。
8.5. 出炉钢坯温度均匀性:沿钢坯长度方向头尾温差 ≤20℃、钢坯断面温差 ≤ 20℃、钢坯黑印与非黑印处温差 ≤20℃;相邻坯料温差≤10℃。
8.5.1. 定义条件:
n 满足生产能力的定义条件。
n 满足单位热耗的定义条件。
8.5.2. 测试条件:
n 头尾温差由安装在除鳞机后第一架轧机前的红外高温计测定(甲供)。
n 黑印温差经粗轧机最后一道轧制后,测量后被定义为水梁黑印温差。以此测定值为保证指标.
n 考核钢坯数定为10块。
n 以所有测定值的90%满足保证指标为合格。
n 可与生产能力和单位能耗的考核同时进行,也可在生产能力考核后的3个小时,即稳定的生产条件下装入测温钢坯进行测试。
n 具体考核方法和测定手段,可在实施前经买卖双方共同协商后再行实施。
n 任何停轧原因,都将延长钢坯在炉时间,失去测定的准确性.此时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可接受的数据。
8.6. 氧化烧损率:低合金钢 ≤ 0。8%
8.6.1. 定义条件:
n 钢坯: 低碳钢;
n 钢坯入炉温度: 20℃;
n 钢坯出炉温度: 980℃。
8.6.2. 测试条件:
n 在生产能力考核的同时,将5根钢坯除去表面氧化铁皮后称重Q1,然后通过炉子,出炉后去除氧化铁皮并用同一称重设备进行称重Q2.
n 氧化烧损=(Q1—Q2)/Q1×100%.
n 轧机在连续生产2小时后进行测试。
8.7. 噪音:小于85分贝
8.8. 排放:NOx小于国家标准
8.9. 其它环保项目指标:满足国家和当地有关部门要求
8 - 7 CAD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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