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审批(人社局).doc

上传人:精*** 文档编号:4034034 上传时间:2024-07-25 格式:DOC 页数:6 大小:31.54KB 下载积分:6 金币
下载 相关 举报
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审批(人社局).doc_第1页
第1页 / 共6页
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审批(人社局).doc_第2页
第2页 / 共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事项编码:010011700159309521902330127 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审批服务指南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审批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涉及的内容:(一)涉及的内容: 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 (二)适用对象:国家机构以外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和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适用对象: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号;根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修正;根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十二条   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9号):“第十一条   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权限,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三)《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劳社培〔       2009       〕       21       号)(                  http://www.zjhz。hrss。gov。cn/html/zcfg/zcfgk/pxjnjd/33813。html)。 四、受理机构 淳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五、决定机构 淳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一)基本办学规模应不低于200人。   (二)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租用的场所租赁期不少于3年.办公用房至少20平米以上,有必须的办公设备条件;理论课集中教学场所应在300平米以上,无危房,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桌椅、讲台和黑板设施齐全;有满足实习教学需要的实习操作场所,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职业的安全规程。招收住宿学生,其食宿场所应符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    (三)应具有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习、实验设施和设备,有充足的实习工位。   (四)学校管理人员,应具备较高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   1.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人员: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19条、第20条要求。   2.校长:学校应配备专职校长,校长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且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熟悉国家职业培训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       3。教学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应根据办学规模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且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并具有丰富的教学管理经验。    4.职业指导人员(不少于1人):应配备从事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培训的相关人员。   5.财务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应具有财会人员资格证书。    6.专兼职教师:实习指导教师的数量不少于教师总量的二分之一,专职教师数量不少于教师总数的四分之一;教师应具备上岗资格证书,承担高级职业技能培训的专业理论教师应具有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和三年以上本专业教学经历;实习指导教师应具有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和三年以上本职业(工种)指导实习教学经历。承担中级及以下职业技能培训的专业理论教师应具有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和两年以上本职业(工种)教学经历;实习指导教师应具有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和两年以上本职业(工种)教学经历。    (五)学校应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理论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均应具有与其教学岗位相应的教师上岗资格.      (六)应具有与培训职业(工种)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职业资格培训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符合国家职业标准.自编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经过专家论证,并报审批机关备案后组织实施.    (七)应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包括办学章程与发展规划、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生管理、财务及卫生安生管理、设备管理等制度。    (八)举办者应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注册资金应达到20万元以上(不含固定资产)。   (九)学校开设的培训职业(工种)应符合相应的职业(工种)设置标准.      八、禁止性要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筹设或正式批准: (一)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历史文化传统和职业培训的公益性质,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职业培训事业发展需要的. (二)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举办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三)申请文件不符合法规、规章规定的要求,经告知仍不改正的. (四)申请文件有虚假内容的。 (五)不具备相应的办学条件、未达到相应的设置标准的。 (六)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人员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教师、财会人员不具备法定资格,经告知仍不改正的。 (七)章程不符合法规、规章规定的要求,经告知仍不修改的. (八)在筹备设立期内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九、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材料形式 材料详细要求 必要性及描述 出具单位 备注 举办者的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一份(加盖办学单位公章)或申请人(公民个人申请办学)身份证原件 复印件 一份 必要 申请人提供 本市教育部门出具的教师资格证,能够数据共享的,无需提供该证件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申请表》原件二份 原件 二份 必要 申请人提供 拟办民办培训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人员、拟任校长、财会人员、职工的身份、学历、资格证书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一份 复印件 一份 必要 申请人提供 拟办民办培训学校的资产及经费来源的证明复印件一份(加盖单位公章)。具有资质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其中以货币资金以外的方式出资的,还应提交具有评估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复印件一份 复印件 一份 必要 申请人提供 适合用作办公、培训和实习场地证明复印件一份(加盖单位公章)。自有场地的提交场地产权证明,租借场地的提交具有法律效力的租借契约及场地产权证明复印件一份(加盖单位公章) 复印件 一份 必要 申请人提供 拟聘理论教师、实习指导教师的身份[教师资格证]、学历、资格证明材料的复印件一份 复印件 一份 必要 申请人提供 本市教育部门出具的教师资格证, 能够数据共享的,无需提供该证件 满足教学和实操培训需要的主要设施、设备的清单复印件一份(加盖单位公章) 复印件 一份 必要 申请人提供 十、申请接收 申请方式:网上申请,现场窗口申请 联系电话:0571—64827079 办公地址: 淳安县行政服务中心(杭州市淳安县千岛湖镇环湖北路377号淳安县行政服务中心)一楼C区人社行政审批窗口;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收件—受理—审核—办结-送达 十二、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 十三、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无期限 承诺期限:60。0 时限说明: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收费依据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减免说明 十五、审批结果 出具《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证》。 十六、结果送达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送达 送达方式:当场送达,快递送达 十七、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二)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三)申请人可通过0571—64812345咨询电话、浙江政务服务网,获取事项的服务指南。 (四)做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五)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力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十八、咨询途径 电话咨询:0571—65020123;0571—64812345 十九、监督投诉渠道 电话投诉:0571—64812345或12345投诉热线 网上投诉:http://zxts。zjzwfw.gov。cn 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公地址:淳安县行政服务中心(杭州市淳安县千岛湖镇环湖北路377号淳安县行政服务中心)一楼C区人社行政审批窗口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2:00,下午1:30—5:00(冬令时);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夏令时) 二十一、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电话查询:0571-65020123;0571-64812345 网上查询:bsjd.zjzwfw.gov。cn 二十二、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次数说明:资料齐全可以实现跑一次 附录1 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审批流程图 附录2 相关申请材料示范文本 材料空白表、示例表,请在“申请材料”中单独下载打印 附录3 常见问题解答 1、问题: 是否可以委托他人办理? 解答:可以,带好双方的证件原件或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 - 5 -
展开阅读全文

开通  VIP会员、SVIP会员  优惠大
下载10份以上建议开通VIP会员
下载20份以上建议开通SVIP会员


开通VIP      成为共赢上传

当前位置:首页 > 包罗万象 > 大杂烩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抽奖活动

©2010-2026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0574-28810668  投诉电话:18658249818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    抖音    微博    LOFTER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