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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农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发文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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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迁安市家庭农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和迁安市委五届四次全会精神,推进现代农业经营体制创新,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快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结合我市实际,制定迁安市家庭农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所称的家庭农场是指以农户家庭为基本组织单位,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适度规模的种植、养殖产业为劳动对象,从事规模化、集约化、标准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第二条 凡在迁安市境内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家庭农场,均按照本办法进行认定管理。 第三条我市家庭农场规模规定如下:从事粮食作物、露天瓜菜生产为主的经营规模应在50亩以上;从事设施农业生产的经营规模应在10亩以上;从事食用菌生产的经营规模应在5万袋以上;从事果业生产为主的经营规模应在50亩以上;从事特色种植的经营规模应在20亩以上;从事规模畜禽养殖业的;其他从事种养结合等多种经营的,规模应在40亩以上,年收入5万元以上。 第四条 家庭农场的资格认定、评审以及监督管理由市农业畜牧水产局牵头负责。 第五条 家庭农场应具备以下准入条件: 1、家庭农场业主为具有迁安市户籍、且年龄应在18周岁以上、从事农业生产发展的农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 2、经营活动有比较完整的财务收支账簿和生产经营相关的规章制度,有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生产设施,具备基本的办公设备; 3、在农场固定从业的家庭内人员不少于2人,无常年雇工或常年雇工数量不超过家庭务农人员数量,以农业收入为主要经济来源,农业净收入占家庭农场总收益的80%以上; 4、家庭农场经营的土地除自有家庭承包经营土地外,其它为流转土地。流转年限不得低于5年,且从事经营2年以上。 5、围绕所从事产业,土地来源合法,经营规模适度,符合农业等相关规划,相对集中连片,推广应用新品种、新技术,有专业机械设备、仓储设施,机械化操作水平较高,标准化程度较高,品牌意识和产品市场竞争力较强. 6、家庭农场从事畜禽养殖业,需具备固定的场地和厂区围栏、消毒池,功能分区明显,畜禽饲养、排污等配套设施齐全,做到达标排放或生态利用。 7、管理方式先进,土地产出率、经济效益得到明显提升,经营效益比普通农户经营高出20%以上,对周边农户具有明显示范带动效应,产品基本实现订单生产和销售。 第六条 家庭农场申报程序: 1、申报.申报单位对照家庭农场申报条件,填报《家庭农场申请表》,随报有关证明材料,向所在镇乡政府提出申请,镇乡政府主管部门对农场所报材料进行审核、筛选,以镇乡为单位报送审核材料. 2、认定。市农业畜牧水产局根据各镇乡申报材料进行汇总,提出初审意见,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实地考察、审查、综合评价,提出认定意见,发文予以公布。 3、工商登记.获得市主管部门资格认定的家庭农场,按照自愿的原则,可到市工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获得法人资格。 4、符合标准的家庭农场,需填报如下申报材料:(1)家庭农场申报表并盖章;(2)家庭农场基本情况;(3)土地承包、土地流转合同;(4)生产经营有关帐簿;(5)家庭农场内固定的从业人员户口本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6)产品认证的相关证明材料.以上申报材料一式三份。 第七条 凡被认定的家庭农场,享受迁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家庭农场建设的相关政策. 第八条 认定批准的家庭农场,实行动态管理,两年审定一次. 第九条 对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家庭农场,其资格予以撤销,并由工商部门注销家庭农场法人资格. 1、家庭农场经营者不直接参加农业生产和管理,常年雇佣其他劳动者的。 2、家庭农场在申报和复审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家庭农场资格,两年内不得再申报。 3、家庭农场因经营不良,资不抵债破产或被兼并的,取消家庭农场资格。 4、家庭农场经营中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取消家庭农场资格,两年内不得再申报。 5、家庭农场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和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取消家庭农场资格,两年内不得再申报. 6、家庭农场不按规定要求按时提供年审材料,拒绝参加年审的,自动取消家庭农场资格.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畜牧水产局负责解释. 附件: 迁安市家庭农场申报表 家 庭 农 场 基本情 况 名称 单位电话 地址 E—mail 投资人 籍贯 手机 主业产品项目 注册商标 总收入(万元) 销售收入 (万元) 利润 (万元) 从业人数(人) 产业 类型 占地面积(亩) 生产规模(吨、头、只) 所在镇乡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市主管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注:产业类型是指粮油、水果、苗木花卉、设施蔬菜、露地蔬菜、畜禽养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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