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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设备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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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煤平朔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机电设备管理,提高企业机电设备和技术装备水平,保证设备的安全、经济运行,根据国家设备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二级单位、控股公司及实际控制的公司等范围内进行的机电设备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设备管理要坚持设备选购与使用相结合、日常维护与检修相结合、 正确操作与精心保养相结合、设备改造与合理更新相结合、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技术管理与经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推行全员、全面、全过程、全效益的设备现代化管理。 第四条 设备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五条 机电动力部是设备管理的职能部门,设备管理中心负责公司设备管理的相关业务,各二级单位负责设备日常运行及维护管理.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六条 机电动力部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地方、行业的有关设备管理方针、政策、法规、条例和规定,并监督执行。 二、根据公司发展战略,制定公司机电设备管理中长期规划. 三、负责设备全寿命管理的业务和业务指导工作. 四、负责考核公司各二级单位设备运行维护情况,参与检查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情况。 五、负责机电业务保安工作的指导、监督、协调。 六、负责设备、配件和大型材料的规划、计划、购置和国产化工作的专业指导. 七、负责公司租用设备的审核、招标、监督考核工作。 八、负责组织解决生产中存在的重大机电技术问题。 九、负责信息化、自动化规划、计划制定及专业指导工作。 十、负责专业化服务的安排指导、监督、协调工作。 十一、负责专项资金中机电项目的业务管理指导、监督、协调、检查. 十二、负责组织新设备(设备、大型部件、配件)、新材料、新工艺推广应用和技术交流工作. 十三、负责特种设备、计量器具的专业管理。 十四、负责供电、供暖、供热、给排水规划、管理工作. 十五、组织机电设备的报废鉴定及审批工作。 十六、负责重、特大机电设备事故的追查处理工作. 第七条 设备管理中心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地方、行业有关设备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等制度。 二、负责设备的全寿命管理,即:前期管理、使用管理、事故管理、维修管理、改造管理、报废管理工作,负责国产化工作和专业化服务的管理工作。 三、负责设备配套及调剂工作. 四、负责设备大型部件管理工作. 五、组织编制公司机电设备年度大中修计划,并监督实施。 六、负责公司设备的外委维修的组织工作。 七、负责大修出厂设备、井工出入井设备的验收工作;组织新到货设备的验收工作。 八、负责ERP系统机电设备基础信息的录入工作。 九、负责设备技术交流和设备技术资料管理工作。 十、负责为物资供应管理提供技术支持。 十一、负责一般机电设备事故的追查处理工作。 十二、负责设备或配件索赔的相关工作. 十三、负责设备售后服务的管理和技术支持工作。 十四、组织新型设备操作规程的编写工作. 十五、参与公司各单位设备运行维护及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考核。 第八条 生产单位要设置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负责本单位的机电设备管理。 一、全面管理本单位的机电设备,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有关部门设备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结合本单位的生产方针、目标,组织制定本单位的设备管理实施细则,并抓好落实。 三、正确处理好生产与维修的关系,坚持搞好机电设备的计划检修,严禁超期超性能服役. 四、编制上报本单位年度、月度设备大修理计划和年度更新改造计划。 五、对公司下达的设备大修理及时组织实施,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对本单位无法完成需委托的设备维修及时申请,并跟踪落实。 六、认真组织开展机电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杜绝机电设备的重特大事故。 七、负责组织对职工进行设备管理方面的教育和技术培训,推广设备管理和维修方面的先进经验,积极应用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 第九条 非生产单位应根据自身不同特点设置相应的设备管理人员。 第三章 设备的前期管理 第十条 设备购置计划编制 一、设备管理中心根据公司年度规划和下一年度采掘接续计划、结合设备使用、库存、大修情况,编制上报设备更新购置建议计划,经机电动力部审核、规划发展部汇总,报公司审批。 二、基建项目购置设备计划,由工程管理部向机电动力部提供设备清册及设备选型设计的相关资料,机电动力部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的专业人员进行会审,公司审批。 第十一条 设备的选型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用性原则 在生产过程当中,必须首先考虑到选用的设备能否完成生产任务、保证产品质量并且能够在一定范围内适应产量变化。 二、可靠性原则 可靠性原则一般从三个方面考虑,一是设备能够持续稳定工作,故障率低.二是设备的性能好,精度高.三是具有良好的售后服务。 三、可发展性原则 选用的设备能够有较大的升级空间,能在相对较长的时间内满足新技术的应用,不至于很快过时。 四、经济性原则 经济性原则从两方面考虑,一是设备本身具有良好的性价比.二是设备的能耗低,成本低,维护费用低,且成本回收周期短。 第十二条 设备采购必须执行以下程序. 一、购置重要生产设备应先进行技术、经济及工艺论证,并按照有关规定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二、各二级单位和设备管理中心必须在每年的十月份提出本单位下年度的固定资产投资和维简计划,并上报公司审批后列入公司下年度的固定资产投资和维简计划中。属于安全投资项目的,应列入安技措投资计划中。 三、各单位和设备管理中心按照批准后的设备购置计划填写购置申请表和技术文件,经机电动力部审核并正式填报采购单(五联单:财务、规划、合同管理等部门)上报主管领导批准后进入采购程序. 四、工程项目中的设备采购执行机电设备采购程序. 第十三条 设备的付款 设备到货验收合格后按照合同规定付款;质保期满经使用单位和设备管理中心签字认可,机电动力部审核,公司分管领导审批,财务资产部方可支付质保金。 第十四条 设备资料管理 随机技术资料由设备管理中心统一建档管理。设备管理中心组织进行翻译和制作机电基础数据.设备使用、维修单位可获得一份随机相关资料,进入ERP系统内的资料可根据授权进行查询。 第十五条 随机工具、随机配件的管理 随机工具、随机备件到货后由设备管理中心统一保管,需求单位提交领用方案,设备管理中心审批后统一发放。 第四章 设备的接运、组装、调试、验收 第十六条 设备购置合同签订后,物资供应中心负责与供应商保持联系,确保其按计划交货.对于进口设备的报关、清关、商检及内陆运输由物资供应中心负责办理。 第十七条 设备的组装验收 一、设备到货后,由设备管理中心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初次验收,验收要对照购置合同,货运单,装箱单进行实物盘点,确保帐物相符。以上相关资料,设备维修及配件手册移交设备管理中心存档备查。同时办理验收报告及合同规定付款手续。 二、相关单位要责成专人负责设备组装,对于采、掘、运等大型设备一定要制订组装工作程序、安全措施,并在厂家技术人员的指导下进行,组装调试完成后由设备管理中心会同使用单位进行验收、试运行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并按合同规定办理付款手续。 三、设备磨合期的运转,一定要严格按照操作及维修手册的要求进行。 四、对于基建项目的设备验收按以上设备验收程序办理,另外由基建项目组负责设备帐册的汇总,待基建项目完工后一并组织验收移交设备管理中心。 第五章 设备运行管理 第十八条 设备操作人员的职责与权利 一、设备操作人员必须经过技术培训,熟悉和掌握设备性能,做到懂性能、懂结构、懂原理,会检查、会保养、会操作、会排除故障等“三懂”、“四会”,并取得操作合格证后操作设备. 二、任何设备不得超载、超速运行,不得带病运行。尤其是井下设备必须保持完好状态,安全保护装置齐全、动作灵敏可靠、电气设备严禁失爆,并应定期检查试验,不合格的不准使用。所有机电设备的转动外露部分防护装置必须齐全。 三、操作者必须严格执行设备日检及交接班制度,并填写好相关记录. 四、对非本岗位人员操作设备、违章指挥设备运行的行为,操作人员有权劝阻和拒绝执行。 五、操作人员必须搞好设备清洁工作并按计划进行保养. 第十九条 设备的“三率”应满足机电设备安全质量标准化的要求,主要部件的使用寿命应达到其规定寿命,并要做好计划性检修。 第二十条 新型设备使用前,设备管理中心组织相关单位的专业人员根据国家行业规定和技术资料编制操作规程,经机电动力部审批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 使用单位要建立健全设备运行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保证设备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备用设备要完好。 第二十二条 使用单位必须执行设备点检、预防性(计划)检修制度,确保设备有合理的检修时间。 第二十三条 设备的预防性检修工作,必须充分利用ERP系统,严格执行预防性维修工单(PM工单).要提前做好检修所需配件、材料、工具和人力资源等有关准备工作,保证检修工作按计划进行。 一、设备保养实行设备强制保养制,即每台设备运转到规定时限,不管设备的技术状态的好坏,任务轻重都必须按照计划在规定的时间进行检查和维护保养,不得无故拖延。 二、设备维修人员在维护保养设备时,要做到 “四项要求"、“润滑五定"。“四项要求”指要保证设备整齐、保持设备清洁、保持设备润滑良好、保证设备安全运行;“润滑五定”指定点润滑、定时润滑、定质润滑、定人润滑、定量润滑。 三、各单位设备管理部门必须依据设备运转小时合理安排保养计划。 四、严格执行保养单所列内容,按照技术要求精心保养设备,确保保养质量. 五、保养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油样提取制度. 六、设备保养前要认真检查设备的运转情况,发现异常应及时上报;保养后维修人员、质检人员及操作人员也必须检查设备是否有异常、零件是否损坏或丢失. 七、设备保养期间要做好安全防范措施。 八、保养结束后,负责保养的人要认真填写保养工作单,相关人员签字后交回本单位设备办完成ERP系统的后续工作. 第二十四条 设备操作工上岗前要经过专业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二十五条 设备管理中心每月组织一次机电设备现场运行管理检查,机电动力部每季度组织一次专项检查,并对检查结果进行通报。 第六章 设备维修管理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设备管理部门是设备修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单位设备修理计划的编制,修理质量检查验收,完成情况的统计及上报等工作. 第二十七条 设备的保养及日常维修原则上由各单位内部修理部门承担。本单位无修理能力的,确需外委修理的设备,须按规定流程办理外委审批手续。 第二十八条 设备的维修保养和一般检修计划由各单位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组织编制并实施。 一、生产设备必须按照设备制造商推荐的保养周期及级别制订保养计划并严格执行。设备保养单要认真填写,留档备查. 二、操作人员根据设备班检、日检及运行中发现的故障及时填写报修单,经设备管理部门核实确认并上报调度室后将故障设备送修。 维修人员根据设备报修单项目组织实施修理工作,并要认真填写工作单记录,注明故障名称、原因、更换配件及工时等. 三、主要生产设备的主要总成部件要加强跟踪记录,严格按计划更换,不得超期服役。 四、要进一步提升对设备的状态监测维修水平,通过对设备油样的化验、振动频率及温升的监控诊断确保设备安全可靠运行。 第二十九条 特种设备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检测和校验。 第三十条 所有使用的仪器、仪表和控制装置等,必须按规定周期进行校验,保证灵敏、准确、可靠. 第三十一条 设备维修所用的配件、材料及油料应符合设备技术性能要求,确保设备安全正常运行。 第七章 设备大、中(项)修管理 第三十二条 设备大修是使设备恢复正常工作状态和额定能力而进行全面彻底的解体检修。它包括以下内容: 一、修复基准件,更换或修复全部不合格零件,恢复设备应有的精度和性能. 二、检查和调整全部机械和操作系统. 三、修复配全设备附件及外观翻新. 四、检查、调整所有技术参数,恢复出厂技术标准。 第三十三条 设备中(项)修:根据设备的技术状态,对设备精度、功能达不到工艺要求的项目按需要进行针对性修理,一般要部件解体,修复或更换磨损机件,检查、调整整个设备各个系统,以恢复设备的精度和性能. 第三十四条 设备修理必须坚持“先内后外”的原则,严格控制设备外委检修,确属公司内部不能修理或暂不能修理又急需使用的设备,由二级单位提出申请,按照公司相关流程报批办理。 第三十五条 设备管理中心严把设备修理质量关,对大修理设备实行竣工验收报告制度. 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必须按公司下达的年度设备大修理费用计划安排设备的修理工作,修理费用不超过规定指标. 第八章 设备闲置、调拨及租借管理 第三十七条 闲置设备管理 一、连续停用一年以上或新购进(含自制)二年以上不能投入使用或计划变更后预计几年之内不再使用的,但仍有使用价值的设备为闲置设备. 二、各单位的闲置设备必须报设备管理中心,由设备管理中心统一管理,统一调拨。 三、闲置设备对外出租或有偿转让,必须经公司批准并办理正式手续。 第三十八条 公司内部各单位之间的设备调拨,应履行调拨手续。 一、设备调入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机电动力部批准后到设备管理中心办理调拨手续. 二、被调设备和配套及附属设备、技术资料、专用工具和随机配件,均随主机一并调拨。 三、调出设备单位应办理销帐手续,调入单位应建帐、建卡。 四、财务资产部根据设备调拔单办理资产变动。 五、可移动设备的调拨由设备管理中心负责执行. 第三十九条 对外租借设备的管理 一、公司在用和备用的设备,原则上不对外租借,特殊情况必须经公司批准,并按有关规定一律办理租借合同。各单位不得擅自向外租借任何设备. 二、被租、借的设备与在用设备应实行相同的技术管理,租借设备归还时,必须由原设备使用单位组织检查、验收、交接鉴定,并记入设备台帐备查。 第九章 设备封存及启用管理 第四十条 设备的封存及启用管理 一、对需要连续停用六个月以上的设备、由使用单位向公司提出书面报告,经批准后可以办理封存手续。 二、被封存设备应和在用设备一样对其进行技术状态完好管理. 三、已批准封存的设备,设备管理中心会同使用单位应逐台检查,并签署意见,通知正式封存起始日期。 四、经批准的封存设备由使用单位负责保管 ,同时做好日常维护和定期检查及其维护管理记录. 五、被封存设备的所有附属设备、附件及专用工具,应随主机清点封存、妥善保管、不许挪做它用并严禁拆件。 六、对被封存设备的启用,使用单位应持启封书面申请到设备管理中心办理启用手续。经同意启封的设备,使用单位按有关规定做好启封前的检查、保养,并清点附件、专用工具及附属设备。 第十章 设备改造、更新与报废管理 第四十一条 设备的改造、更新管理 一、设备的技术改造是对原设备结构的局部改变,以改善设备的性能,提高设备效率。 二、设备更新的原则是用技术性能先进的设备更新技术性能落后又无法修复改造的老旧设备。 三、使用单位或设备管理中心提出设备改造的书面申请,按规划流程报设备管理中心汇总、机电动力部审核,并组织技术经济论证,最后确定更新的计划. 第四十二条 设备的报废标准 一、设备老化、技术状态落后、耗能高、效率低或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老、旧设备. 二、通过修理,虽能恢复精度和性能,但一次修理费超过重新购置价值70%的设备; 三、环境污染超过标准、危害人身安全和健康,进行改造又不经济的设备; 四、因意外灾害或重大事故受到严重损坏,无法修复的设备; 五、因产品换型、生产工艺变更淘汰的专用设备,不宜修改利用的. 六、因技术改造替换下的不能利用的设备。 七、国家或有关部门规定应淘汰的设备。 八、交通运输车辆(有牌照的)的报废,执行国家经贸等部委联合发布的《车辆报废标准》。 九、其他车辆和特种设备要根据有关规定并结合检验、鉴定结果确定。 第四十三条 设备报废的申报、鉴定、审批及处置由公司机电动力部、财务资产部、设备管理中心统一组织安排,办理报废手续,报公司批准后按相关流程执行. 第四十四条报废的交通运输车辆(有牌照的)的处理,按机动车辆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报废设备的残值收入应按照财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章 国产化管理 第四十六条 国产化内容包括:引进设备、零部件国产化研发、备件本地化采购。 第四十七条 国产化项目立项前要进行充分的技术分析和论证。 第四十八条 国产化开发工作程序:总体规划、项目调研论证、申请立项、审核、审批、选择开发单位、项目实施、项目跟踪、项目评估、鉴定. 第四十九条 对国产化的试验鉴定必须事前根据设备性能制定标准,经一个时期试验后,由使用单位、设备维修单位、设备管理中心、机电动力部组成验收组,进行鉴定、验收。 第五十条 经工业试验鉴定合格的国产化产品,由物资供应中心执行采购。 第五十一条 引进设备的国产化工作的具体规定执行国产化管理办法。 第十二章 设备基础管理 第五十二条 设备基础管理的主要内容: 一、设备技术档案管理。包含的主要项目有设备选型的有关依据、设备购置合同、安装调试资料、设备原值的构成资料、设备出厂合格证、操作保养说明书、维修手册、配件目录、易损件图册、主要系统工艺流程图等。 二、各单位根据自身的设备特点,必须建立健全切实可行的各种规章制度. 三、设备管理技术规程。包含的主要项目有设备操作规程、设备保养规程、设备检修规程等。 四、设备管理原始记录完整。包括本班次的自然情况、工作量、油料及配件消耗、检查和保养情况及其它有关事宜。 五、各单位设备管理部门要每月进行统计分析,按时将设备管理考核的有关报表报机电动力部、设备管理中心。 六、设备管理的要求是数量清、状态明、属性准、帐卡物一致。 七、各种设备必须分类逐台编号、建账、建卡和建立技术档案。公司建立设备总台账,各二级单位应建立分类台账和技术档案。队、车间负责管理的设备,要建立设备运行和维护档案。 八、设备台账及技术档案,设备管理中心要每半年检查一次,设备运行维护档案各使用单位要每月检查一次,设备台帐与财务资产部的固定资产台帐要每年核对一次。 第十三章 设备安全、事故管理 第五十三条 机电、运输事故的等级划分,均参照《平朔煤炭工业公司事故等级标准》执行。 第五十四条 各单位出现设备事故时要及时汇报,对于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的除通报批评外,予以经济、行政处罚。 第五十五条 各级设备管理人员,会同机电动力部管理设备安全工作. 一、参与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和损坏修复的鉴定,协助事故发生单位制定防范措施。 二、完善设备安全措施,并严格执行. 三、制止任何形式的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行为. 第十四章 培训教育及奖罚办法 第五十六条 各单位要制定培训计划。要对维修及操作人员进行多种形式、不同层次的教育培训,并定期考核,使其基础理论和操作技能达到本工种、本岗位的“应知、应会”水平,真正做到“三懂、四会”。培训和考核要记入个人档案,作为定岗、奖励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七条 机电动力部、设备管理中心根据机电业务考核指标体系要定期对公司各单位设备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考核。 第五十八条 对设备管理工作在下列某一方面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集体或个人,按公司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完成任务好,考核指标经常处于领先的,有明显经济效益者。 二、单机核算的优胜者。 三、推广先进经验,提合理化建议,进行技术革新等有显著成绩者. 四、长期保持设备安全运行无事故,对防止重大事故有特殊贡献者。 第五十九条 对违章操作、玩忽职守、违章指挥造成设备责任事故和经济损失者;对由于失职造成管理混乱、设备严重失修、影响生产正常进行者,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经济赔偿、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对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者,应加重处罚. 第十五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各机电设备使用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机电设备实施细则,报公司审定后实施.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公司机电动力部。本办法若与上级规定有抵触,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平朔煤炭工业公司机电设备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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