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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信息化建设和应用专项支持实施细则.doc

上传人:w****g 文档编号:4032933 上传时间:2024-07-25 格式:DOC 页数:6 大小:19.04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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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上海市信息化建设和应用专项支持实施细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快推进本市信息化建设,贯彻落实关于促进智慧城市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高技20141770号)、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规划和智慧城市建设的有关要求,规范上海市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在信息化建设和应用领域的使用,依据上海市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经信规201584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使用原则)专项支持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的政策规定和导向要求,符合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和高效。第三条(管理职责)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济信息化委)根据

2、管理办法的规定,确定年度使用方向和支持重点,编制专项支持资金预算,发布年度项目指南,受理项目申报,组织项目评审,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并负责项目的验收和补助资金的追回.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负责专项支持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并对专项支持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四条(支持对象)本领域的支持对象为在本市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单位,同时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内部治理结构规范;(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三)信用记录良好;(四)具有承担项目建设的相应能力.第五条(支持范围)专项支持资金主要用于促进本市“四个中心”和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信

3、息化项目,重点支持以下方面:(一)推动信息化惠及民生.支持公共服务内容整合、渠道拓展、模式创新以及其他与市民生活密切相关的信息化建设项目。(二)推动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支持产业高端化、集约化、服务化发展,加快培育发展新产业、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的项目。(三)推动信息化在城市建设和管理领域的深度应用。支持以城市管理精细化、可视化、智能化为导向,利用信息技术支撑上海城市功能提升和安全运行的项目。(四)提升政府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水平和效率。支持以政务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为核心,推动信息共享、系统集成、业务协同、渠道整合、资源集约,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审批制度改革和行政效能提升的项目。(五)推动大数据应

4、用和产业发展.支持数据来源明确、以数据资源深度挖掘、融合利用为特色,对提高效率、降低成本,社会治理创新,产业转型提升,关键技术突破等作用明显的重点领域大数据示范项目。(六)强化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提升网络信息安全综合监测、态势感知、响应恢复等应急能力建设项目;完善信息安全综合服务体系的项目。(七)推动信息化在社区、乡村、商圈、园区、新城等区域的创新试点和示范应用项目;推动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等新兴信息技术发展的试点示范应用项目.(八)优化信息化发展环境。具有行业先进性、有市场需求的信息化服务平台的应用推广;本市跨部门、跨领域的重大信息化项目和信息化应用的规划设计;信息化标准制订和前瞻性研究、信息

5、化水平评估和监测分析、信息化宣传培训;加强信息基础设施布局规划、规范管理的项目。(九)国家有关部门在本市合作开展的信息化试点、试验或示范。(十)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信息化项目.第六条(支持方式)专项支持资金一般采用无偿资助方式安排使用。面向市民、企业提供公共服务、开展公共管理的项目和优化信息化发展环境项目,可按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进行采购。第七条(支持标准)(一)项目支持额度一般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2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二)推动信息化惠及民生以及信息化创新试点和示范应用项目支持额度可以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三)国家有关部门在本市合作开展的信息化试点、试验或示范根据国

6、家或本市相关部门的要求给予支持.经市政府批准的重大项目,支持比例和金额可不受上述支持标准限制.第八条(项目指南)市经济信息化委根据本市信息化规划执行和信息化发展的实际情况,编制发布专项支持资金年度项目申报通知和指南,明确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公布申报时间、受理地点等具体要求。 第九条(项目申报)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单位,可以按照本实施细则以及年度项目通知和指南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申报项目。项目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十条(项目评审)市经济信息化委根据本实施细则以及年度项目申报通知和指南要求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项目,由市经济信息化委组织专家评审,经综合平衡后编制拟支持项目计划.第十

7、一条(项目公示)拟给予专项支持的项目,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收到异议的项目,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及时组织调查核实.第十二条 (项目确定)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项目公示等情况确定专项支持项目计划。第十三条 (信息公开)市经济信息化委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要求,做好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工作。第十四条(项目协议)经确定给予专项支持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与市经济信息化委签订项目协议。项目协议应当明确项目内容、验收考核指标、实施期限、资金支持额度、资金支付方式等内容。双方严格按照协议约定内容实施;未经同意不得擅自调整协议内容。第十五条(资金拨付)首次拨付支持金额的7

8、0%,项目完成且通过验收后再拨付剩余尾款。第十六条(项目管理)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定期向市经济信息化委(或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报送项目进展及专项支持资金使用情况;市经济信息化委可以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承担单位进行不定期检查.第十七条(项目验收)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执行期结束后6个月内备齐验收申请材料,向市经济信息化委(或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提出验收申请。市经济信息化委(或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按照项目协议约定对项目进行验收.第十八条 (管理费用)市经济信息化委因加强本领域项目管理、规范资金使用发生的评估、审计、验收等费用,在专项支持资金中列支。第十九条

9、 (项目变更和撤销)专项支持项目发生重大事项变更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说明变更事项和理由,报请市经济信息化委审核。除不可抗力外,项目因故终止或撤销的,项目单位应将已经拨付的资金按原渠道退缴市财政局。第二十条(财务监督)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专款专用;对于违规使用资金情况,按照管理办法规定处理.第二十一条(信用管理)市经济信息化委对项目承担单位开展信用管理。在项目申报阶段实行守信承诺和信用审查制;建立信用信息管理制度,记录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立项、实施、验收、评估等不同阶段的失信行为, 并按有关规定提供给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对于情节严重的失信行为,取消相关单位三年内

10、申报市经济信息化委各类专项资金的资格.第二十二条(监督考核和绩效评价)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应当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和绩效评价。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向市经济信息化委(或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报送项目进展情况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市经济信息化委可以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效果、资金管理情况等进行监督和追踪问效。第二十三条(责任追究)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严禁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有关纪律的行为,将追究项目承担单位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并收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第二十四条(应用解释)本实施细则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实施日期)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截至2019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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