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太原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国家和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相关政策和规定,为构建定位清晰、结构合理、权责明确、运行高效的科技计划体系,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太原市科技计划是太原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根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科技进步与创新的重大需求,由市科技局组织实施的研究开发、试验示范、应用推广及产业化、创新平台建设等科技活动,是促进科技资源整合配置、推动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的重要手段。第三条 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遵循科学、公正、公开、高效的原则。第四条 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由项目申报、项目考察、专家评审、计划编制、项目管理、绩效评价等环
2、节构成.第二章 计划管理第五条 太原市科技计划体系由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科技计划构成.科技发展规划每五年编制一次.年度科技计划(简称科技计划)按照科技创新活动规律、任务、特征等设置,由创新能力提升、成果应用转化、环境条件建设等三个基本计划和科技重大专项构成。科技计划项目按照年度集中征集,年中补充申报,全流程、分批次研究编制下达。创新能力提升计划。围绕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重点支持由企业牵头、产学研协同创新或国际科技合作等方式,开展产业共性技术、关键技术攻关,培育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推动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促进结构调整和转型跨越发展。成果应用转化计划。围绕科技成果应用转化,重点支持具有自
3、主知识产权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科技成果,高新技术成果,农业新技术、新品种,社会管理创新成果的应用转化、示范推广及产业化,促进传统产业新型化、新兴产业规模化、社会管理智能化、新农村建设科学化。环境条件建设计划。围绕提高科技服务能力,重点支持行业(产业)技术创新公共服务平台等科技基础条件建设,以及生产性高技术服务业发展。整合科技资源,提高创新要素开放共享程度,优化创新成果转化条件,营造创新环境,为全社会科技创新活动提供优质、便捷、高效的服务,推动面向生产的高技术服务业发展。科技重大专项.围绕建设一流自主创新基地,重点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特色优势产业自主创新条件能力建设,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化,推动我市产业
4、结构调整和经济转型。第六条 按照技术领域、专业学科、工作重点,每个基本计划设置相关科技专项(含专题),每个专项由一批项目组成,项目分为重大项目、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科技专项由市科技局根据我市科技进步与创新的实际和科技工作重点的变化作动态调整.第七条 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根据科技规划年度目标、科技工作重点任务、技术发展预测研究,每年七月份由市科技局计划成果处(以下简称计划处)牵头组织开展下一年度科技计划顶层设计,研究制定下年度计划要点。计划要点主要包括年度计划指导思想、主要目标与重点任务、专项设置与管理、专项项目数量与经费分配比例等.计划要点经局务会(局长办公会)审定后印发。各业务处和专项
5、服务机构据此研究制定下一年度专项项目申报指南。第八条 建立科技计划备选项目库。入库项目分为重大项目、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三类,按技术领域和专项进行分类管理;年度批次计划项目从备选项目库中择优安排。第九条 计划项目评审采用网络评审和会议评审论证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审办法由计划处拟定,评审标准由专项管理业务处拟定,分别报分管局领导审定.第十条 项目评审专家从专家库中随机遴选,每个行业和技术领域评审组由产学研各方面57名专家组成。评审专家依照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对技术的先进性和创新性、技术方案和经费筹措的可行性、项目实施能力、项目预期成果等相关要素进行评审和赋分。第十一条 计划处依据专家评审意见和各业
6、务处考察推荐意见,按规定权重对专项项目综合排序,依据计划要点确定的专项项目数量,会同各业务处提出拟入科技计划备选项目库名单,提交局务会审定后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按入库项目进行管理。第十二条 计划处根据工作计划部署和序时进度要求,提出批次计划安排意见,会同各业务处从入库项目中择优筛选拟安排专项项目,提出重大项目和重点项目;计划处会同局条件财务处(以下简称条财处)对重大项目、重点项目进行项目预算评审后,编制批次计划草案,提交局务会审定后,与市财政局会签下达。第三章 项目管理第十三条 各业务处按照计划要点,结合全市科技资源状况、区域创新体系建设任务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科技需求,组织编制各专项项目申报
7、指南,经局务会(局长办公会)审定后,作为年度科技计划项目申报通知的附件于每年8月上旬发布。专项项目申报指南主要包括重点技术领域、方向目标、专项项目条件、预期成果、申报单位条件、申报方式和渠道、受理单位、申报材料要求等。第十四条 每年3月、6月、9月分三次进行项目集中申报.9月1日30日为下一年度集中申报时间。3月15日-30日、6月15日-30日为当年度补充申报时间.第十五条 项目申报采用网上申报和纸质资料报送相结合的方式。项目申报单位在太原科技信息网上通过申报系统进行网上申报,项目组织单位在项目申报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对本辖区申报项目进行审核推荐,每个项目报送两套纸质资料.第十六条 各业务处组
8、织专项服务机构受理项目,对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须在项目申报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向项目申报单位、项目组织单位反馈项目是否通过形式审查。第十七条 各专项分管局领导组织相关业务处、专项服务机构、项目组织单位、科技专家等相关人员组成项目考察组,在申报项目形式审查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对申报项目的实施进展、项目团队、项目实施基础及单位配套条件等进行实地考察,填写项目考察表。第十八条 项目考察组根据计划要点对拟进入专家评审程序的项目赋分排序,并按行业、技术领域分类。项目赋分排序和项目分类名单在实地考察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送计划处汇总,同时向项目申报单位、项目组织单位反馈项目考查初审是否通过
9、。第十九条 各业务处依据年度批次计划,组织专项服务机构和项目承担单位在批次计划下达后7个工作日内签订计划任务书.计划任务书包括项目简介、进度、项目组人员、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经费预算、科技产出、人才培养计划等内容。条财处在计划任务书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项目经费拨付.第二十条 各业务处组织专项服务机构、科技评估中心、科技和财务专家等相关人员组成项目中期检查组,对项目进度、自筹资金到位情况、财政科技经费使用情况、预期成果、存在问题等进行中期检查。重大项目和重点项目必检,一般项目抽检。检查组须填写中期检查表,撰写中期检查报告。第二十一条 市科技局委托市科技评估中心按照项目计划任务书的要求,对结题项
10、目组织验收、鉴定.项目验收.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完成后内向评估中心提出验收申请,提交相关资料。评估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查,经专项项目分管处室和分管局领导审核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验收.重大项目、重点项目同时进行项目经费财务验收。成果鉴定.项目承担单位向评估中心提出成果鉴定申请,评估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资料审查,经计划处审核,认为需要市级鉴定的,评估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市级成果鉴定;认为需要省级鉴定的,经市科技局推荐,报省科技厅进行成果鉴定。科技成果完成单位依据国家、省、市有关科技成果管理规定进行登记。项目调整、中止、变更。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相关专项服务机构受理,相关业务处在
11、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提交局务会研究审定。第四章 经费管理第二十二条 财政科技经费资助方式包括无偿资助、贷款贴息、资本金注入、风险投资、偿还性资助、以奖代补等。重大项目、重点项目的科技经费可根据项目进展和资金情况分期拨付.第二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科技项目经费支出的开支范围和标准,结合项目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预算,安排支出,杜绝随意性。在计划任务书中应安排项目鉴定、验收和审计经费.第二十四条 科技局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重大项目经费预算进行独立评审或评估,在预算评审评估的基础上,确定并批复项目经费预算.第二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对财政科技经费单独
12、核算,专款专用。每年向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报告项目经费年度使用情况,并接受市人大、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的监督检查.第二十六条 财政科技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一般由项目承担单位进行管理和使用.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放共享,减少和避免重复建设,提高资源利用率.第二十七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向市科技局提出财务验收申请。重大项目、重点项目应向市科技局提交财务审计报告。第五章 绩效评价第二十八条 各专项服务机构管理各专项项目档案,条财处管理全部科技计划档案。项目档案包括:项目申报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形
13、式审查报告、实地考察报告、计划任务书、中期检查报告、验收鉴定证书、经费决算表或经费审计报告等。第二十九条 建立绩效评价制度。市科技局委托市科技评估中心对科技计划、科技专项实施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对各类计划、专项所取得的成果、专利、经济指标、社会效益等进行统计分析和综合评价.第三十条 建立项目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对其项目予以中止或撤销.情节严重者,三年内取消其项目申报资格。违纪违法者,依法追究责任人党纪政纪和法律责任。(一)无正当理由不按计划任务书要求实施项目的;(二)擅自停止项目实施的;(三)项目完成后不进行验收鉴定的;(四)弄虚作假、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五)侵占、截留、挪用财政科技经费的.第三十一条 建立电子监察系统。局纪检组、监察室对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进行全程监督。科技计划保密工作按照国家科学技术保密规定执行.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太原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太原市科技计划管理办法(并科字201039号)和太原市科技项目管理办法(并科字20082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