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三明市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和福建省级科技计划经费管理办法(闽财教201741号)等文件精神,规范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三明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明政文2017101号)和有关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以下简称项目经费)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支持开展科学技术活动的专项资金。第三条 项目经费管理和使用原则如下:(一)突出重点,分类支持。根据国家和省委、省政府的方针政策,
2、以及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和我市科技事业发展需求,确定项目经费重点支持方向。遵循科技活动规律,实行分类管理。(二)科学安排,合理配置。发挥市场对科技资源配置的导向作用,, 坚持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三)专款专用,单独核算。项目经费纳入项目承担单位(以下简称承担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实行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四)公正公开,追踪问效。强化项目经费信息公开,加强科研诚信建设,推行面向目标和结果的追踪问效机制.第四条 部门、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职责如下:(一)市财政局职责:根据财政预算编制要求,会同市科技局提出专项资金预算规模,确定项目经费分配方案.负责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的预算和决算,对项目经
3、费进行财政绩效考评和监督检查等。(二)市科技局职责:根据国家和省委、省政府的方针政策,以及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和我市科技事业发展需求,按照三明市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制定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预决算编制,组织重大项目预算评审,开展绩效考评和监督检查等。(三)实施管理机构(含主管部门,即项目任务书中的丙方,下同)职责:落实项目经费以外资金及相关配套条件.组织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自查、绩效考评和监督检查等。(四)承担单位职责:履行项目申请、组织实施、验收和经费管理等方面职责。完善项目经费管理制度,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科研财务助理制度。接受有关部门的绩效考评和监督检查等.(五)项目负责人职责:负
4、责组织项目的有效实施和成果应用推广。配合承担单位履行项目申请、验收和经费管理等职责。接受有关部门的绩效考评和监督检查等。第二章 项目经费支持方向和方式第五条 项目经费用于支持在三明市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开展各类科学技术活动,主要包括基础研究、研发投入、前沿和重大关键技术研究开发、社会公益研究开发、产业共性技术研究开发、创新平台建设、科技成果转化等。承担单位以同一项目申报多项财政资金支持的,应在申报材料中说明,依托同一核心内容或同一关键技术编制的不同项目视为同一项目。第六条 项目经费采取包括无偿资助、贷款贴息、风险补偿金、股权投资(含资本金注入)、基金等多种支持方式。市科技局会
5、同市财政局根据项目的特点及绩效目标,确定具体支持方式.其中无偿资助坚持事前补助与事后补助相结合,积极推行奖励性后补助和共享性后补助。采用事前直接补助方式支持的项目经费按以下规定管理。其他支持方式应另外制定经费管理办法.第三章 项目经费支出范围第七条 项目经费列支范围主要是项目研究开发经费和计划管理费。项目研究开发经费支出范围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第八条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 (一)设备费:指研究开发项目过程中所发生的仪器、设备、样机购置和自行试制,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和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二)材料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
6、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四)燃料动力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五)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交流费:差旅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会议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研讨、咨询、协调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国际合作交流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项目组人员与国外
7、科研机构合作、培训及邀请有关专家来明工作等各项费用。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交流费由项目负责人结合科研活动实际需要编制预算并按规定统筹安排使用,其中不超过直接费用1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六)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书籍购买费、资料费、文献检索费、专用软件购置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与维护费,以及知识产权顾问费等各项费用。(七)劳务费:指参与项目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支出和社会保险补助。参与项目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可在劳务费中列支劳务性支出,
8、项目聘用的非工资性收入人员可在劳务费中列支劳务性支出和社会保险补助。劳务费预算由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科研人员据实编制,不设比例限制.(八)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按标准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管理的相关人员。(九)其他支出:指与项目研究开发相关且不能列入上述费用的其他必要费用。其他支出应当严格控制,加强审核和监督,在申请项目经费预算时单独列示并注明开支的具体内容,单独核定。第九条 间接费用是指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一)承担单位为项目实施提供的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二)有关管理
9、费用的补助支出.(三)绩效支出。绩效支出是指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取消项目经费中绩效支出比例限制,其支出不纳入承担单位绩效工资总额。承担单位在统筹安排间接费用时,要处理好合理分摊成本和对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绩效支出安排与科研人员在项目中的实际贡献挂钩。间接费用实行总额控制,按照项目经费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扣除后100万元以下的部分为20;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为15%;5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13。第十条 计划管理费是指市科技局为管理市级科技项目计划而支出的费用.一般包括:规划与指南的制定和发布、课题遴选、评估、评审、监督检查、计划协调、国际合作与
10、交流、调研、会议、信息管理、科技管理人员培训等费用。计划管理费列入年度科技计划项目经费预算,经市财政局核定支出额度后,由市科技局负责具体管理.第四章 项目经费预算编制与审批第十一条 项目经费预算编制实行承诺管理.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在编报预算时,共同签署承诺意见,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不得虚列预算,并对信息虚假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第十二条 项目经费预算的编制要求如下:(一)承担单位在提交项目申报材料的同时,应当编制项目经费的来源预算与支出预算,支出预算应当严格执行第三章的经费支出范围。(二)项目负责人配合承担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共同编制项目经费预算。有合作单位的项目,应当根据合作协议同
11、时编列各单位承担的主要任务、经费预算。有关预算编制要求具体按附件中的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 项目经费预算的评审和审批程序如下:(一)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对项目经费预算进行审核。(二)单个项目资助经费超过30万元的重大项目,应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审.在听取专家或中介机构评审意见的基础上,由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对经费预算进行审核。 (三)项目立项和经费审定后,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下达项目计划和经费。第十四条 对批准立项并分年度实施的项目,由市科技局根据项目执行情况,将分年度经费直接列入年度预算,会同市财政局下达。第五章 项目经费预算执行与调剂第十五条 市科技局与项目实施管理机构、承担单位签
12、订项目任务书,任务书中经费预算作为预算执行、绩效考评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第十六条 项目经费使用原则上采用公务卡和银行转账方式结算.项目经费的拨付,按照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项目经费的结算票据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决算票据的有关规定执行。对野外考察、心理测试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者财政性票据的,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可按实际发生额予以报销。第十七条 项目经费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或高校、科研院所采购活动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执行.第十八条 项目经费中的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交流费使用应结合科研活动实际需要按规定统筹安排使用.高校、科研院所可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按照实事求是、精
13、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研究制定科研类差旅费、会议费管理办法并认真执行.第十九条 项目签订任务书后,项目经费使用原则不得调整,确有必要调整的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在项目总预算不变情况下,直接费用中的科目间预算调整、调整子项目间预算或项目合作单位间预算,由项目承担单位审批。(二)在项目总预算不变情况下,项目合作单位的增加或减少所涉及的预算调整,应由项目负责人和承担单位及时报告项目实施管理机构审核后,报市科技局审批。第二十条 在研项目的年度结转经费,结转下一年度按规定继续使用.项目验收通过后,允许项目结余经费由承担单位在2年内统筹安排使用,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并将使用方案在科技项目经费总决算表
14、中予以说明。对项目验收后的结余经费,2年后未使用完的,全部予以收回。第二十一条 对由事业单位承担的项目经费在10万元及以下的基础性研究小额资助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在提取间接费用后,直接费用的结余部分实行“包干使用”。在项目通过验收后,由项目负责人提供项目组全体成员签字的经费使用清单及说明,经项目所在单位科研、财务管理部门审核,报单位领导审批后报销。项目承担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制定实施细则。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第二十二条 市财政局和市科技局负责对项目经费使用和管理进行专项绩效考评和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和检查结果作为项目经费预算调整及以后年度项目申报立项的重要依据。第二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和科研人员应按预算
15、使用经费,严格遵守科技项目和经费管理的各项规定,自觉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和检查;项目承担单位应按项目实施进度执行预算,对所承担的科技项目正确实施会计核算,做到专项核算、专款专用,并为项目实施做好跟踪服务和支撑条件建设;项目实施管理机构要加强对项目实施过程的管理监督。建立责任倒查制度,对发现的问题要倒查相关人员履职尽责和廉洁自律情况。第二十四条 项目经费执行过程中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在项目实施期间出现任务重大调整和变更,以及不可抗拒因素造成意外损失等原因使项目中止或撤销而影响预算执行的重大事项,项目负责人和承担单位应及时报告项目实施管理机构审核后,报市科技局审批。第二十五条 项目验收结题时,承担
16、单位要办理科技项目经费决算,经项目实施管理机构财务部门审核后,上报市科技局,作为项目验收结题的必备材料。第二十六条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或因项目承担单位科研诚信评价差决定不再支持的项目,未拨付的项目经费,不予拨付,已拨付未使用完的项目经费全部予以收回。撤销的项目,剩余经费应予以收回。中止的项目,在下达正式决定后一个月内,承担单位必须编制经费决算,连同固定资产购置情况经实施管理机构审核后一并报送市科技局批准,剩余的科技项目经费由实施管理机构负责追回.第二十七条 项目经费形成的资产(含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项目经费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按照国家、省
17、市有关规定开放共享.项目经费形成的科技成果应主动转化,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等按科技成果转化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八条 拒不执行项目经费管理有关规定的,经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研究,可予以通报批评、暂停项目拨款、中止项目执行、追回已拨经费、取消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三年内申报资格、列入“三明市科技计划项目限制申报名单”,并推送至“信用三明”信用平台。项目经费使用管理中存在虚报、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将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七章 附 则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附件:1. 项目经费预算编制要求 2。 科技项目经费预算汇总表 3。 科技项目经费预算表((项目承担单位填制)) 4。 科技项目经费预算表(合作单位填制) 5. 科技项目经费总决算表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