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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湛江徐闻港区水域船舶安全航行管理规定(送审稿)》起草说明
近十几年来,琼州海峡北岸港口建设发生较大变化,粤海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北港码头于2002年7月建成,2003年1月7日“粤海铁1号"首航;2004年3月客运全面开通正式投入使用;海安新港于2008年12月31日投入使用,琼州海峡北岸港口从单一的海安客运港发展为海安客运港、海安新港和粤海铁北港三个作业区;2013年广东省航道局对海安航道进行了整治,将原来的单向航道拓宽浚深为双向航道;湛江VTS系统管理水域从2013年起也覆盖了琼州海峡北岸水域,海安通航环境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但有关港口船舶航行管理规定仍然沿用广东省港务监督局1997年12月发布的《海安港安全管理规则》(粤港监〔1997〕77号),《海安港安全管理规则》主要条款就是广东省港务监督局1993年3月发布的《海安港安全管理章程》(粤港监〔1993〕026号),1997年因粤海铁北港的规划建设对其调整了管辖范围并更名为《海安港安全管理规则》。《海安港安全管理规则》总体已经不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应该进行修订。现将起草《湛江徐闻港区水域船舶安全航行管理规定》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海事监管的进步,海事管理的法律法规随着航运的发展进行了调整,对船舶特别是“四类重点船舶”的监督管理提出了更为科学的要求,更加明确了船舶航行限定条件;二是海安港从单一的海安客运港发展为海安客运港、海安新港和粤海铁北港三个作业区;三是海安客运港、海安新港航道已从单向航道整治为双向航道;四是湛江VTS系统已经覆盖琼州海峡北岸水域,能对海安港船舶航行实施有效的监控。港口通航环境发生了较大变化,《海安港安全管理规则》已经不适应新形势的下海事管理的需要.因此,现行航行规定的修订已势在必行,也是可行的。
二、制定目的和依据
(一)制定目的:为加强湛江徐闻港区水域交通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水上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船舶、设施等财产安全,以使航行规定更好地适应通航环境的变化。
(二)立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
三、主要内容
(一)主要调整对象为湛江徐闻港区水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设施、人员及船舶、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和其他与船舶安全航行有关的单位、人员
(二)规定主要内容涉及船舶航行计划、富裕水深、安全航速、港内航行、能见度不良、动态报告、航道航行、避让、追越、交会、横越、锚泊、施工作业等有关规定。
四、起草工作情况
为较好地完成规定的起草、编写工作,我局成立了编写小组,从指挥中心、法规规范处、徐闻海事局抽调业务骨干人员,制定了工作计划.
五、新旧规定的变化情况
新规定主要根据徐闻港区通航环境的变化、主要航行于北岸三个作业区的船舶变化情况进行了调整,主要涉及到富裕水深限制、能见度限制、风力限制、港内限速、锚地的调整及增加了VTS管理要求等。航行规定的修改,由于海安客运港和海安新港航道已经实现了双向通航,我们尽量保持与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一致性(具体变化情况见规则原文)。
六、征求意见及意见处理情况
初稿完成后,我局于2013年10月30日发出粤湛海事函〔2013〕140号《关于征求〈海安港船舶安全航行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函》征求湛江市港航单位、航运企业的意见,大多数单位都反馈了修改意见。我局对反馈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对初稿进行了修改,并就修改后的文本与广东局法规处、通航处进行了沟通,根据广东局法规处、通航处的指导意见进行了再次修改和完善,将《海安港船舶安全航行管理规定》的名称调整为《湛江徐闻港区水域船舶安全航行管理规定》,于2014年10月27日开始进行了2个多月的试运行。根据试运行情况,我局再次与琼州海峡北岸的航运单位和船舶公司进行了研讨,认同了对富裕水深限制、能见度限制、风力限制、港内限速、单向通航限制等限制条件的设定.2015年1月27日召开了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了《湛江徐闻港区水域船舶安全航行管理规定》,之后编写组根据局长办公会的要求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目前的送审稿.
七、其他说明
(一)海安港水域范围来源于《湛江港总体规划》徐闻港区规划的水域范围,与原《海安港安全管理规则》规定的水域范围不同的就是东界线从西北方向与岸线的交点调整为正北方向与岸线的交点。水域面积稍微向东增大一点点。
(二)锚地水域范围说明
原《海安港安全管理规则》公布的“船舶待装待卸锚地”、“ 危险品船舶锚地"、“ 检疫锚地”均为距离海安客运港航道中心轴线150米以东的港界水域范围,由于淤积严重和船舶大型化发展,其水深已不能满足海安港生产船舶锚泊的安全要求;“大船装卸锚地"也被海安新港进港航道一分为二;粤海铁北港开港后没有设立锚地。现划定的锚地实际上就是目前徐闻港区生产船舶习惯候泊锚地,只不过是对其功能和范围更加明确。
(三)关于能见度限制问题
一是《海港总体设计规范》(JTS165—2013)第5。4。30。3条“雾的能见度小于1km时,船舶宜停止进出港和靠离泊作业”;二是“当能见度不足1海里时,对进出港航道实施单向通航交通管制;当能见度小于1km时,禁止船舶进入航道航行”是琼州海峡南、北两岸海事部门多年来实践经验的总结和习惯做法,是比较成熟的监管经验;三是近年来往来于海峡南北两岸的船舶吨位越来越大,载客也越来越多,为安全考虑,不宜将能见度不良情况下限制通航条件放宽。
(四)关于船舶航行富裕水深问题
依据海安港航道整治工程实施时适用的《海港总平面设计规范》(JTJ211—99)和广东正方圆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编制的《海安航道整治工程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报告》,通航水深D=T+Z0+Z1+Z2+Z3,船舶通航富裕水深实际上是Z0+Z1+Z2+Z3,船舶航行时船舶下沉量Z0取0.2米、航行时龙骨下最小富裕深度Z1取0。2米、波浪富裕深度Z2取最小值0。5米,客滚船舶装载纵倾富裕深度Z3取最值为0,即船舶富裕水深至少应取0.9米。但依据现行的《海港总体设计规范》(JTS165-2013,2014年5月1日实施)客滚船舶装载纵倾富裕深度Z3取最小值0.2米,即船舶富裕水深至少应取1.1米,经综合考虑新旧规范的变化及富裕水深取1米已达航道设计船型满载吃水的23.8%,因此规定船舶的富裕水深任何情况下应当不得少于1米是合适的。
2013年广东省航道局实施的海安航道整治工程(包含海安客运港、海安新港航道)的设计船型为120m×20。3m×6。5m×4.2m(船长×船宽×型深×满载吃水),设计底标高为-4.9米,设计通航水深为5.1米,而且目前在海安客运港、海安新港营运的客滚船的满载吃水绝大部分少于4.2米,仅有2艘船舶(双泰16、紫荆十二号)的满载吃水达到4.3米,1艘船舶(信海12号)的满载吃水达到4。5米。因此限制船舶的富裕水深任何情况下应当不得少于1米不会对徐闻港区的营运秩序、通航秩序造成不良影响。
(五)关于风力限制问题
目前在琼州海峡营运的客船、客滚船的船舶适航证书均限制了船舶的适航风级,因此规定“风力超过船舶适航证书所核定的适航风级时,船舶不得离开码头航行。"。
2013年广东省航道局实施的海安航道整治工程的航道设计双向通航宽度是按照风力不超过7级进行设计;适航风级超过7级的客滚船舶均是较大的客滚船舶,其上层建筑较大,而徐闻港区航道走向基本为南北向,几乎与琼州海峡东流或西流的流向垂直,冬季东北季风在海峡内形成管效应,东风较为强劲,风、流叠加时对船舶影响更为显著,为安全考虑,因此规定“当海上风力达蒲氏8级时,主管机关可在进出港航道实施单向通航交通管制。”
附件:对外反馈意见及采纳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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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反馈意见及采纳情况表
序号
意见提出单位
修改意见
采纳情况
理由
备注
1
广东双泰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第八条 在能见度不良的情况下航行,应谨慎驾驶,使用安全航速并做好应急准备。“港内能见度小于1000米时,禁止船舶进入航道航行;若船舶已在航道中航行,应保持正规瞭望,谨慎驾驶.”
加引号部分应修改为:“港内能见度小于1000米时,主管机关采取单向通行交通管制措施;能见度小于500米时禁止船舶进入航道航行;若船舶已在航道中航行,应保持正规瞭望,谨慎驾驶。” 修改理由:(1)、500米至1000米能见度意味着大约4到5倍船长距离,就海安港而言,在驶过某一对浮标时就基本可以看到下一对浮标了.对操纵性能优越的客船、客滚船来说,单向通航安全上是有保障的;(2)、琼州海峡的雾季一般在1到3月份,此时正当运输旺季,1000米禁止进入航道规定过于严格,对疏堵不利;(3)海雾随时发生,不易消散,通航时间很难把握,这样可能造成大量旅客在海上滞留的不利因素。
不采纳
一是《海港总体设计规范》(JTS165-2013)第5。4.30。3条“雾的能见度小于1km时,船舶宜停止进出港和靠离泊作业";二是“当能见度不足1海里时,对进出港航道实施单向通航交通管制;当能见度小于1km时,禁止船舶进入航道航行”是琼州海峡南、北两岸海事部门多年来实践经验的总结和习惯做法;三是近年来往来于海峡南北两岸的船舶吨位越来越大,载客也越来越多,为安全考虑,不宜将能见度不良情况下限制通航条件放宽。
2
第十一条 航行时富裕水深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任何情况下船舶的富裕水深不能少于80厘米;” (二)“‘四客一危’船舶富裕水深不应小于船舶实际吃水的12%”
加引号部分应修改为:1.取消第(一)款规定;2. “‘四客一危'船舶富裕水深不应小于船舶实际吃水的10%” 修改理由:1.第(一)规定不科学,也缺乏依据,而且可能与后面的规定造成冲突或重复,应取消。2.保留的富裕水深一般视底质而定,淤泥为0。1~0。15米,淤沙为0.15~0.3米,硬沙为0.3~0。45米,岩石为0。45~0.6米。海安港北岸的港口航道底质为淤泥或泥沙,保留0。3米至0。45米的富裕水深是合理的,也是合理的,约为现有大型船舶吃水(4.50米)的10%。
不采纳
依据海安港航道整治工程实施时适用的《海港总平面设计规范》(JTJ211—99)和广东正方圆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编制的《海安航道整治工程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报告》,通航水深D=T+Z0+Z1+Z2+Z3,船舶通航富裕水深实际上是Z0+Z1+Z2+Z3,船舶航行时船舶下沉量Z0取0。2米、航行时龙骨下最小富裕深度Z1取0。2米、波浪富裕深度Z2取最小值0。5米,客滚船舶装载纵倾富裕深度Z3取最值为0,即船舶富裕水深至少应取0。9米。然而依据现行的《海港总体设计规范》(JTS165-2013,2014年5月1日实施)客滚船舶装载纵倾富裕深度Z3取最小值0.2米,即船舶富裕水深至少应取1。1米.经综合考虑新旧规范的变化及富裕水深取1米已达航道设计船型满载吃水的23。8%,并将船舶航行时富裕要求从原来的80厘米调整为1.0米。
3
第九条 船舶在港内航行,应使用安全航速. “船舶进出港航道内航行,航速不得超过8节,高速客船航速不得超过12节."加引号部分应修改为:“船舶进出港航道内航行,在#1至#3浮标航段航速不得超过10节,在#3、#4浮标以内航段航速不得超过8节;高速客船航速不得超过12节。” 修改理由:海安港航道走向155°,几乎与海峡东流或西流的流向垂直,冬季东北季风经峡管效应,东风较为强劲,风、流叠加时对船舶影响更为显著,特别在#1至#3浮标之间,因此适当提高航速可能更有助于航行.
采纳
将原条款调整为“船舶在进出港航道内航行,高速客船航速不得超过12节,其他船舶航速不得超过10节."
4
第二十七条 增加
(六)“空载小型船舶临时锚地:
(1)东锚区:#5浮标以东abcd四点连线水域:
a.20°15′59″N ∕110°14′23″E b.20°15′54″N∕ 110°14′46″E c.20°15′44″N∕ 110°14′48″E d.20°15′51″N ∕110°14′24″E
(2)西锚区:#6浮标以西ABCD四点连线水域。"
A.20°16′00″N ∕110°13′35″E B.20°16′03″N∕ 110°14′00″E C。20°15′54″N∕ 110°14′10″E D.20°15′50″N ∕110°13′44″E
修改理由:1。此水域一直作为小型船舶待泊锚地使用. 2. 《规定》划定的锚区均在航道口之外,船舶出入时间长,不利港口作业周转率提高,也不利于节能减排.3.外锚地风浪比较大,对小型船舶安全不利。
采纳
增加了4号、5号锚地,并申请了广州海事测绘中心对该水域范围进行了扫测,根据扫测成果,确定这两个锚地只限于吃水2。3米以下的船舶锚泊。
5
徐闻县海运有限公司
本规定的“第八条:港内能见度小于1000m时,禁止船舶进入航道航行”
建议:“港内能见度大于500m小于1000m时可以单向通航,港内能见度小于500m时禁止船舶进入航道航行。”因为: 1、港内能见度大于500m小于1000m时,船舶在航道航行时用肉眼就能够连续看到下一个浮标,所以应该是很安全的 .2、根据海安港的地理环境、海安港航道弯曲度不大,比较直,容易操纵.3、只要安全可行,可避免旅客滞留。4、客滚船是双车船此情况下操作不难。所以可以单向通航是比较合理的。
不采纳
详见序号“1”.
6
本规定的“第十一条 :(一)任何情况下船舶的富裕水深不能少于80厘米。”本点应该可以删除,过于框定不利于船舶在安全的情况下进出港。“(二)‘四客一危’船舶富裕水深不应小于船舶实际吃水的12%.”应该改为:‘四客一危’船舶富裕水深不应小于船舶实际吃水的10%。"船舶的富裕水深有实际吃水的10%,航行在航道时是安全的。这时候可适当调低主机的转速,降低船速不会影响安全。
不采纳
详见序号“2”。
7
建议:在海安港的防波堤与5#、7#浮之间,航道左右可设立二个供吃水3m以下的空载船舶锚泊的锚地。
采纳
详见序号“4"。
8
广东徐闻港航控股有限公司
第九条 船舶在进出港航道内航行,航速不得超过8节,改为“10节”(因海安港航道附近的风速、流速大)
采纳
详见序号“3"。
9
撤去第十一条(一)项。有第(三)项即可。
不采纳
详见序号“1”。
10
第二十七条:在海安港5号、6号浮标东西两侧:增加吃水3米及以下的两个待装待卸锚地。
采纳
详见序号“4”。
11
第十八条:当琼州海峡悬挂台风信号二号以上风球时,改为“台风信号三号风球时"(因琼州海峡的船舶到防台锚地只有几十公里)
不采纳
升挂2号台风风球含义为:热带气旋24小时内可能影响本港,平均风力可达6—7级;或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风力可达6-7级。升挂3号台风风球含义为:热带气旋12小时内可能影响本港,平均风力为8级以上;或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平均风力为8—9级。如果改为3号风球,为时已晚,与“早准备、早计划、早安排、早检查”的防台工作原则不符合。
12
粤海铁路有限责任公司轮渡管理部
针对“第十一条 船舶航行时富水深应满足以下条件:(一)任何情况下船舶的富裕水深不能少于80厘米。(二)‘四客一危’船舶富裕水深不应小于船舶实际吃水的12%。(三)其他船舶的富裕水深不应小于船舶实际吃水的10%.内容。反馈意见如下: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与第二、三款的规定不一致,在执行上有困难,建议对其进行修改。
采纳
将原条款改为“船舶航行时富裕水深应满足下列(一)、(二)、(三)项中的最大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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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粤西航道局
修改意见如下:由于航道设计水深根据设计船型满载吃水、船舶航行时船体下沉量、航行时龙骨下最小富裕深度、波浪要素、备淤深度等指标按照《海港总平面设计规范》计算而成,征求意见稿第十一条对船舶航行时富裕水深的限制应符合《海港总平面设计规范》及相关规范标准的要求.
采纳
详见序号“1”.
14
湛江市交通运输局
复函:我局对贵局《海安港船舶安全航行管理规定》无修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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