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联营合作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充分挖掘企业员工和社会各界人士的经营潜力,扩大公司经营规模及市场覆盖面,规范联营合作项目的管理,实现公司品牌价值的最大化,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所有联营合作,由公司联营管理部门归口管理,各基层单位可成立相应的管理机构实施管理或明确责任部门。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联营合作”包含以下几种形式:1、带项目自行施工。2、年度承包.3、设立承包型分支机构。4、经营承包。第四条 公司法人代表与承包方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承包方必须自觉维护公司的利益和形象,在授权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不行超越权限。第二章 对联营方的基本要求第五条 在公司认可的条件下,
2、一切具备民事责任能力的、与公司资质相适应的施工企业,均可与公司联营合作,承包工程.锅炉、压力管道、压力容器、起重机械等政府专项监管的特种设备安装工程、球罐、大型钢结构、桥梁和其它超出公司专业技术能力范围工程,公司不接受联营合作.有丰富的施工经历、一定的经济实力和良好社会信誉的自然人,经公司评价,报公司批准可以实施联营。第六条 承包人应遵守公司的管理制度,服从公司的统一管理.第七条 为了规避联营合作的风险,联营合作采取联保制,公司填写联营方担保推荐责任表,由推荐人签字,并与联营方签订联营工程合作意向书。如联营方违规、不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视责任和损失情况,对
3、推荐(担保)人给予纪律和经济处罚。对该项目的推荐(担保)人给予适当的奖励.第八条 公司应按联营项目的开展情况与联营方签订劳动合同。第九条 公司不再新设立承包型分支机构,如联营工作量圈套的地区需设立分支机构时,以公司经理办公会讨论同意后设立.协助办理分支机构注册手续的联营方享有该市场开发的优先权。公司至少派出一名分公司经理、一名财务人员,必要时,还应派出公司总工程师。外派人员除管理公章和财务印鉴等资料,实施日常管理外,还具有自行开辟市场的职责。第十条 为确保公司的利益和品牌的价值,非经营型承包者必须按以下标准谢公司缴纳管理费。1、带项目承包自行施工的,视项目具体情况,按工程结算价的35(产值)、
4、58(费用)缴纳管理费。2、年度承包的,承包人每年缴纳管理费不少于20万元,结算总额超过1000万元时则超过部分按劳分配24%交纳管理费.3、承包型分支机构第一年向公司上缴不少于30万元的管理费,次年上缴不少于40万元。甚么年施工总产值超过1500万元,则超过部分按24%另行上缴管理费。4、承包人管理费上缴低于上述标准的,必须报公司最高管理者或公司主管经营的领导批准后,接受联营的公司才能与之签订联营合作工程承包合同。未经批准,降低管理费收取标准的,由公司按以上规定的最低管理费标准补足上交公司,并对公司第一责任人和经营负责人分别处以每次1万元、5千元元的罚款。第十一条 经营承包类型(承包人自理前
5、期费用,中介或公司向承包人买单)的,视工程情况公司按不商于工程结算价的3%(扣除发包方供货的价值),向承包者支付经营、信息、劳务等报酬。报酬标准高于3时,其经营承包合同必须报公司最高管理者批准后方可签订.若承包人满足第五条要求,具备自行施工的能力,可根据其要求分包部分工程。视分包工程占总合同比例的大小,确定分包管理费及向承包人支付报酬的标准。具体事项由联营管理部门与经营管理部门共同管理。第十二条 为保证承包合同的严肃性和有效性,签订年度承包和分支机构承包合同的联营方,必须在合同签订后7日内交纳10万元的履约保证金,合作期满,财务结清后退还。第十三条 对所有联营项目,联营方必须与公司签订承包合同
6、。承包合同的形式和内容根据承包方式的不同采用相应的格式文本(见附件),并报送公司联营管理部门备案.联营方如需疳工程进行分包,在与第三方签订分包合同前,必须以批准,签订分包合同,一切责任由联营方承担,公司将视情况对联营方处罚210万元.第十四条 联营方在公司管理制度范围内,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联营方自行承担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经营费用及投标报价费用.联营工程所需的保证金(保函)等费用及资金全部由联营方自行解决,公司予以协助。公司全力配合联营方的经营活动。第三章 联营活动的管理第十五条 所有联营方在签订联营合作工程承包合同前,必须经评审(见附件)合格。联营合作工程承包合同实行部门会签制度(见
7、附件)。第十六条 所有联营工程必须报公司联营管理部门审核备案,公司主管联营工作的领导批准后,经营管理部门方可开具介绍信各单位申请开具联营工程介绍信时应提交:工程信息评审表、施工能力考核评价表、联营工程合作意向书、联营方担保推荐责任表,必要时,还应提交“特批表”(工程量小于300万元、交纳管理费比例低于规定比例或第五条规定一般不予联营的工程)。对被评为“优秀”的联营方可不提交此表。如公司将联营工程作为自营工程上报,一经杳出,按第十条第4款的标准予以处罚。第十七条 联营方在公司经营部门的统一协调下,有偿享有公司品牌、资质、业绩和其它无形资产的使用权。3.1条所指的联营方开具介绍信时,应向公司预交纳
8、1万元以上且不低于预计工程造价0.5%的经营保证金(交公司财务,市场经营验证),开具投标法人委托书时补足至标价的1%(投标保证金),如中标,则投标保证金转为联营方的履约保证金。未中标者,经营保证金不予退还,结转至以后的投标项目,如联营方一年内仍未有工程中标,则经营保证金作为公司品牌使用费收取,不再退还。“优秀联营方可不交纳经营保证金。联营方不得作为法人委托授权人。联营方在投标等经营活动中,若需聘请公司项目经理或专业技术人员出场时,按以下标准支付出场费:市内300元每人天,市(省)外3001000元每人天。第十八条 工程信息的跟踪由公司经营管理部门按内部单位、业主关系、上交管理费、联营方评价、押
9、金数额等顺序确定项目经营归属权。第十九 对于交纳公司管理费预计少于9万元或产值小于300万元的联营合作项目,各分公司一般不行与其合作;确有联营价值的小项目,经公司主管联营合作的领导批准后方可联营。以下范围项目不受此限制:19.1有较大的社会影响;19。2有开拓新的行业或领域的潜力;19。3能提升公司的业绩;19.4是当地的标志性工程;19。5原有项目流动续签工程;19。6被评价为”优秀”的联营方;第二十条 联营工程投标书送出前,接受联营的单位应组织报价审核,对价格极低的标书应予否决,或由联营方提供足够金额的担保后投标。报价书由审核人、公司主管领导签字后(见附表),公司办公室方予盖章。如该工程出
10、现经营风险,签字人应对此负连带责任。接受联营的单位应跟踪公司已单方盖章的合同,确保业主签章后返回。第二十条 联营项目的经办人应将施工合同送同级联营工程管理部门,待工程分包合同会签并签订后返回。第二十一条 联营项目的经办人应将施工合同送同级联营工程管理部门,待工程分包合同会签订后,由联营管理部门将联营合作工程承包合同送交财务管理部门、审计部门各一份。第四章 财务管理第二十二条 业主要求公司提供履约保函的,联营方需向公司交纳保函额30保证金(现金)。对被评为“优秀”的联营方,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可按20%交纳。银行对保证金有新要求时,按银行要求执行。第二十三条 联营方应向公司交纳工程造价的5且不低
11、于20万元(现金,在中标前已交费用的基础上补足),或10(银行保函)的联营合作工程承包合同履约保证金,或价值25万元以上的财产抵押(办理抵押手续).联营方以公司名义向业主提供银行履约保函或工程垫资比例在30以上的,不再交纳此保证金。年度被评为“优秀”的联营方,经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可从工程款中按5%的比例扣款,作为履约保证金。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为联营方垫资或提供借款担保.经公司批准,特别“优秀的联营方可按公司自营项目的标准向公司融资。对全额或大额垫资项目,合同签订前,联营方必须将拟投入的垫资款汇入公司帐户,施工时,公司按工程需要拨付.第二十五条 业主支付的工程款一律汇入公司指定的银行帐号(在
12、工程施工合同中注明),工程款的管理采用以下两种方式:对优秀联营方,由联营方提出付款申请审批单(见附件),公司按比例扣除管理费、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及其它有关税费后,拨付余款.对未被评定为“优秀”的联营方,其需开支工资、材料款等款项由委派人员直接代付,工程施工间,联营方每月只能支取2万元以下且不超过进度款3%的小额款项由公司主管领导根据工程进度与效益情况批准后方可支付.第二十六条 对“优秀”的联营方的项目滚动承包工程、没有补充合同的工程以及现场变更工程,施工过程中按实收工程款同比例暂扣相关费用。第二十七条 公司按工程价款的2(或工程所在地税务部门规定的比例)代扣代缴工程承包个人所得税,联营方自行缴
13、纳的,应于三日内将完税证明交公司归口财务人员建帐。税务部门有新规定时,联营方应按规定提供相应凭证,交财务建账。第二十八条 联营项目设立帐户时,银行印鉴必须使用公司在册员工的个人印鉴。账户资料与印鉴不得交由联营方管理。第二十九条 对年度承包的承包型分支机构,财务部门应在联营合作工程承包合同履行的中期,直接从联营方账户扣除管理费总额的50%上缴公司。经营承包的,从实收工程款中按联营合作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比例向联营方支付报酬.第三十条 工程质保金全部由联营方负担,保修期满后接收联营的单位配合联营方收取并拨付.第三十一条 工程施工合同履行完毕,由联营方提出联营工程“承包结算书”(含竣工验收资料、工程结
14、算资料、人工工资物资采购、工程分包等方面的合同、付款凭证、债务清单报分公司联营管理部门备案,详见附件),经公司(分公司)相关部门审核验收竣工资料、确认债权债务结清,联营合作工程承包合同终结,经部门会签后,财务部门方可支付最后一笔工程款。对合同约定无工程质保金的项目,联营方的工程尾款应按不低于工程造价的10控制,且支付时间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一年以后。第三十二条 劳保基金由公司收取.第三十三条 承包项目管理人员和工人的工资及“四金”。33.1联营方应按时支付所聘管理人员、工人的工资,优先支付农民工工资,并及时上报报表。工资发放应采用银行卡直接支付。若发现承包人有拖欠工资行为,联营管理部门有权在每笔工
15、程款中扣除后真的支付。33。2由联营方聘请的所有人员必须有与劳务公司、劳务派遣公司或联营方签订的劳动合同,联营方建立用工台账,报分公司备案。必须以公司名义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先报公司书面批准。此类人员的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工伤保险金铁企业及个人部分由联营方承担。属公司员工的,其费用应按年度由联营方分再次向公司支付,必要时,公司财务可代扣代缴。第五章 工程施工管理第三十四条 联营方应严格按合同、协议和公司相关制度、办法组织施工,至少安排一名持证质安员实施现场监督,确保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在承包项目上有效运行.第三十五条 分公司联营管理部门应按公司工程管理的有关规定,对联
16、营合作工程实施有效监管,实行联营工程月度会签考核(附表),建立“联营合作工程台账”。工程管理部为公司联营合作的归口管理部门,直接管理公司机关的联营合作活动,并对基层单位的联营活动与联营项目进行监督.第三十六条 联营方应主动接受公司职能部门的监督指导,加强施工同志的规范化管理.第三十七条 申请刻制联营项目印章的分公司,应随申请书提交该印章的管理办法或分公司与委派人员(公司在册员工)签订的“印章管理责任书”.联营项目一般只刻制“非合同专用章,此印章只能用于与业主、监理和设计单位的往来联系,不得用于采购物资、签订劳动合同等对个活动.印章必须由委派人员或分公司管理,完工后及时交回公司.对违反本规定者,
17、按公司印章管理规定对修养责任人给予处罚。第三十八条 各单位必须按以下要求向联营项目派出相关人员(对有条件的项目,可指派兼职人员),签订委派人员“责任书(见附件)并报公司联营管理部门备案,交纳责任保证金,实施现场质量、安全、资金使用、劳动用工等方面监管与指导,并协助联营方的工作。(1)合同额在300500万元的项目,派出不少于2人(财务、项目经理各一名);(2)合同额在5001000万元的项目,派出不少于3人(财务、技术主管、项目经理各一名);(3)合同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派出不少于4人(财务、专职质安员、技术主管、项目经理各一名);委派人员应具有丰富的项目管理经验,并且是公司在册人员。
18、以上人员应至少每月一次向分公司汇报项目运行情况,填报报表(见附件).以上人员的工资性费用由联营方承担,标准见以表。序号职能合同额 (万元)300500合同额 (万元)5001000合同额 (万元)大于1000工资标准(元/月)工资标准(元/月)工资标准(元/月)1项目经理5000600070002项目副经理50003技术主管450050004专职质安中员40005财务300030003500第三十条 联营方应按公司有关规定及时统计施工进度,收集、整理和编制竣工资料,报送联营管理部门.1. 第四十条 联营方应遵照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财企(2006)47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保证安全生
19、产费用的投入,安全生产费用的投入不低于以下1。0标准,计算时以生产总产值为基数。第四十一条 工程施工过程中,联营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应终止联营合作工程承包合同,并向联营方提出索赔,同时追究生产单位或职能部门有关人员行政与经济责任。41。1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存在重大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整改不力的。41。2因管理不善,业主或总包方提出不信任,联营方难以继续履行施工合同或联营合作工程承包合同的。41.3因工程紧急要求或其它不可抗力的原因,需要更换联营方的。发生质量与安全事故的,联营方必须承担业主(政府部门)的处罚及相关费用,公司另按违约或事故情况扣罚保证金,情节严重的再处以510万元罚款.第四十二条 因承包方违约,造成施工合同或联营合作工程承包合同无法实施,则按联营合作工程承包合同履约保证金作罚款处理不再退还。第六章 附则第四十三条 工程竣工验收后或每年年末,各级联营管理部门应对联营项目联营方进行评价(见附件)。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其中,被评价为“不合格”者,公司三年内不得与其联营合作。第四十四条 工程结算完毕,公司办公室应收回印章,待保修期满后销毁。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公司工程管理部负责解释.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附件10份。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经公司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颁布,自2008年5月1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