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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集团经营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天**** 文档编号:4028153 上传时间:2024-07-25 格式:DOC 页数:6 大小:24.04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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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工集团经营管理办法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介绍信、法人委托书管理 第三章 投标管理 第四章 合同管理 第五章 区域、专业经营管理 第六章 经营统计管理 第七章 经营费用及奖励 第八章 其 他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经营管理,规范经营行为,规避经营风险,提升经营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各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集团经营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1、“统筹协调”的原则.集团各单位在开展经营活动中,全面服从集团各单位本部的指导、协调和统筹管理。 2、“归口管理的原则。集团各单位经营工作要全面实行归口管理,对管理成熟的区域、专业可以实行授权。

2、3、“效益优先”的原则。各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重点抓规模大、影响大、效益高的工程项目,规模小、影响不大、效益不高的工程项目原则上不予承接。第二章 介绍信、法人委托书管理 第三条各单位联系业务介绍信统一由市场经营部负责开具、协调和管理. 第四条 经营业务介绍信严格实行预登记制度,各单位市场经营部和相应授权管理机构要及时做好项目信息的收集、评审等工作.第五条 业务介绍信开具管理应遵循以下“六大原则”:统筹协调、自营优先、资源优先、专业优先、区域优先、时效性原则,且按以上的先后顺序来确定介绍信的优先开具原则。第六条 根据介绍信开具管理“六大原则”确定业务主要联系单位或个人,待招标公告发布后或持有正

3、式招标邀请函,按集团项目负责人担保管理办法规定完成相关手续,按分级审批的原则开具介绍信.第七条 各单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项目承接风险评价机制,成立“项目承接审核领导小组,负责在介绍信、投标和合同洽谈阶段特殊项目的评估。第八条 介绍信开具应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实行分级审批.原则上一般项目由市场经营部审批开具;BT、BOT和代建项目,民用投资、房地产开发项目,有一定资金要求和总价包干、低价中标的项目,省内、省外有一定规模(各单位可依据本单位情况确定具体标准)的项目将通过项目承接审核领导小组评估后开具(在介绍信开具阶段无法进行评估的,可在投标阶段进行评估);特殊项目由总经理或董事长审批开具。第九条

4、一张介绍信仅限于联系一个工程。各单位介绍信中被介绍人必须是本单位在职员工,且必须委派一名本单位经营人员全程跟踪。第十条 原则上省内500万元以下、省外1000万元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道路工程、公路、桥梁等工程不予承接。特殊情况下承接低于以上标准的项目,必须经各单位审批同意后方可承接,且项目上交管理费不得低于3%.第十一条 介绍信和单位宣传资料按500元/套收取费用。同时,可根据项目具体联系情况收取一定的投标押金,项目不中标不予退还,项目中标后可抵项目上交管理费。第十二条 在项目跟踪、联系过程中,集团需要整体协调、整合资源是,各单位要全面服从集团整体协调.第十三条 对项目负责人实行担保,具体

5、按集团项目负责人担保管理办法执行.第十四条 联系业务法人授权委托书(含信息、报名、资审、投标、合同阶段)由法定代表人授权,由各单位市场经营部统一开具和管理,被授权人必须是本单位在职在岗员工。第十五条 各单位可以授权委托管理成熟的省外区域公司开具本区域或专业范围内的仅限工程业务联系的介绍信和法人委托书,省内区域公司原则上不予授权。但BT、BOT、代建、房地产开发、有一定资金要求的、省内、省外游一定规模(各单位可依据本单位情况确定具体标准)的项目不列入授权范围,由各单位市场世行经营部直接开具管理。第三章 投标管理第十六条 各单位要建立相应的投标管理机构,主要负责招标文件的评审、编制、审核及协调管理

6、等职能.第十七条 各单位投标文件必须由投标管理机构负责便是和审核,并收取投标文件编制费。第十八条 建立统一的招标文件(含资格预审文件)评审制度。由项目联系负责单位和负责人、招投标管理机构对招标文件(含资料预审文件)进行评审。对房地产BT、BOT、代建项目,有一定资金要去和总价包干、低价中标等有一定风险的项目由项目承接审核领导小组进行风险评审。通过评审后的项目才能正式参与投标。第一九条 各单位可授权委托管理成熟的区域、专业公司负责本区域、本专业范围内(本管理办法规定的项目除外)的招标文件(含资格预审文件)的评审,投标文件的编制及审核。被授权的部门必须按单位统一的规定和流程对本授权范围内的项目投标

7、进行评审把关,并将最终评审、投标结果报各单位投标管理部门备案第二十条 为控制经营过程风险,各单位对外所有与经营有关的报告、承诺及工作函等资料报出,必须建立审批制度。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必须建立投标信息资料库,由市场经营部负责管理,包括单位资信资料、综合信誉资料、工程业绩资料、人员资料及相关综合资料等,及时收集、整理和更新,并实行投标资料管理库的共享,以确保对外投资资料的一致性。第四章 合同管理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必须成立专门的合同管理机构,由市场经营部负责管理。主要负责工程施工合同的洽谈、评审、签订、存档、监督、管理和内部承包合同的监督、存档、管理等职能.第二十三条 建立统一的施工合同评审制度,

8、并由专职、专业人员对工程施工合同条款进行评审.第二十四条 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原则上应采用GF-19990201版本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或当地行政主管部门推荐使用的合同示范文本。第二十五条 应根据市场情况、法律法规和单位实际,规范统一项目内部承包合同条款和管理。第二十六条 所有内部承包合同必须建立统一的审签制度,并统一项目上交管理费标准:省内项目:长、株、潭地区2000万以下的项目上交管理费不低于3.2000万以上的项目上交管理费不低于2;省内其他地区和省外项目:项目上交管理费不低于2%。低于以上标准的项目由各单位必须按统一的审批程序审批确定,并报总公司市场经营部备案。第二十七条 所有

9、项目的劳保基金不得优惠。第二十八条 所属项目部对外签订的分包合同、劳务合同、材料采购合同、设备租赁合同等必须采用各单位制定的标准合同版本.第五章 区域、专业经营管理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对具备条件的专业或省外区域可以设立专业、区域公司,专业、区域公司必须实行归口管理。第三十条 各单专业、区域公司在本专业、区域范围内承担该专业、区域范围内的一切生产、经营等负责。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区域、专业公司设立的基本条件:(一) 有较好的市场开拓前景或有在建工程项目;(二) 市场需求必须设立;(三) 有合适的负责人(包括经理、书记、财务负责人和质安负责人),拟任人选4任以上,负责人必须由各单位

10、在聘人员担任;(四) 有相应的机构或团队;(五) 有固定的办公场地和必要的办公设备。第三十二条 专业、区域公司为各单位二级非法人管理机构.区域公司可在本区域范围内根据市场或区域拓展的要求成立相应的分公司,但分公司由各区域公司申请,各单位相关部门建立统一审批设立制度,并备案。各分公司由区域公司归口管理、考核,向区域公司负责.第三十三条 区域、专业公司的设立、变更与撤销由各单位统一审批、管理。第三十四条 区域、专业公司考核;(一)机构健全,专业人员配套且持证上岗;(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办公设备;(三)经营、回收工程款和上交各项税费等各项指标均达到各单位年度计划要求和相关上级管理部门要求。第三十五

11、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专业、区域公司,根据影响程度给予以下相应处罚:对专业、区域公司惊醒经济处罚或对单位负责人进行撤职,或直接撤、并公司:(一) 违法经营或有严重不良行为,给单位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二) 连续两年发生亏损的;(三) 连续两年未完成经营、回收工程款、上交管理费等各项指标的;(四) 市场萎缩,无发展前景的;(五) 经单位认定需要撤、并的;第三十六条 各区域公司或分公司严格按项目上交管理费标准执行,坚决取消按年度包干承包模式 .第三十七条 各区域公司或分公司主要管理人员必须为各单位在聘人员.第三十八条 对于本办法区域、专业未授权部分,各区域、专业公司一律接受各单位市场经营部直接管理

12、,不得自行开展相关经营活动,否则取消所有授予的权限,并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第六章 经营统计管理第三十九条 各单位经营统计工作由市场经营部管理.市场经营部负责统一编制、发布经营统计数据和统计分析。第四十条 各单位必须配备与统计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或兼职经营统计工作人员,并保持其相对稳定.经营统计工作人员应对统计信息资料提供的准确、全面和及时性负责.第四十一条 经营统计实行月报制。各单位必须按期向集团总公司市场经营部呈报本单位阅读经营报表.月报统计时区位上月26日至报告期本月25日.报送时间为每月28日(遇特殊情况按临时通知)第四十二条 列入经营统计的中标工程项目必须以收到中标通知书或签订施工合同

13、为依据.第七章 经营费用及奖励第四十三条 为保证经营工作的顺利开展,各单位可根据承接业务情况或上交管理费情况,提取一定比例的费用做为个单位专项经营费用开支.第四十四条 为保证经营对位的素质和稳定,提高经营人员的积极性,各单位应在上交管理费用提取一定比例的费用做为经营人员的奖励开支,并根据项目的难、易程度设定不同的奖励标准。 第八章 其 他 第四十五条 各单位必须严格遵守集团经营管理相关规定,违反规定由各单位追究主要负责人管理责任,视情况轻重给予相应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罚;同时集团将追究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行政管理责任。 第四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为集团经营工作管理总则,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和各单位居停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集团总公司市场经营部备案。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集团总公司市场经营部负责解释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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