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医之星人才培养计划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上海医学院人才梯队建设,充分调动青年人才献身科研、教育事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青年人才脱颖而出,使其成为教学、科研的中坚力量,上海医学院决定实施“上医之星人才培养计划”(以下简称上医之星计划).第二条 上医之星计划是上海医学院自2009年主要面向基础医学院及部分附属医院实施,与“研究学者计划”共同作为 “优秀青年教师培养计划中一项重要的人才培养计划实施。为顺应大医口新的管理构架,上医之星计划自2013年起在医口各院、系、所及附属医院范围内实施“上医之星计划.第三条 上医之星计划注重精神激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相结合。明确
2、职责,择优选拔,平等竞争,严格考核,动态管理.第二章 申报条件第四条 凡在当年1月1日未满35周岁,并具备以下条件的基础、临床学科的人员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上医之星计划项目:(一)热爱教育事业,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政治素质高、学风严谨、教书育人、为人师表;(二)具有博士学位,原则上有在境外大学从事科研工作一年以上的经历;(三)积极参加学术活动,具有成熟的研究方向和一定的研究特色,科研能力强,对本学科的学术研究有创新性思维,并已表现出一定的研究实力和发展潜力。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发表SCI或EI论文3篇以上,其中1篇为本专业权威期刊; (四)主持过一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获得过省部级以上科技及
3、教学奖励前2名者同等条件下优先;(五)院系基础学科申报人员要求能系统讲授一门课程,教学工作量达到本系室教师平均量,教学效果优良。协助导师做好研究生培养; (六)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团结协作精神,及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七)曾获“上海医学院研究学者人才资助计划”并考核优秀者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八)附属医院申报人对上述教学任务不作严格要求.第五条 申请者应具有良好的科研支撑环境:(一)申请者应具有从事本研究必需的实验条件,得到所在单位在人力、物力、财力上的支持;(二)申请者应确保主要精力和时间从事本项计划资助的研究工作。第三章 申报与立项流程第六条 申请者需填写上医之星推荐审批表并上报依托院、系及
4、附属医院。 第七条 依托院、系及附属医院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对本单位申请者申报内容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择优遴选,签署推荐意见,按时将申请书及附件材料报至医学科研管理办公室。第八条 通过形式审查的申请者应按通知要求做好准备,在指定的日期到会进行口头报告并答辩。医学科研管理办公室将组织专家对入选申请者进行评议。第九条 立项后,上医之星与上海医学院签订协议 承诺在培养期内完成培养内容。第四章 待遇及培养期限 第十条 津贴2。4万/年,70按月发放,30%考核合格后发放,期限3年。第五章 项目实施与管理第十一条 培养目标(一)具有较强的科研、教学能力,成为本学科领域的主要学术骨干,在科研工作、学科建设、
5、人才培养、教材建设、教书育人等工作中做出较大贡献;(二)掌握本学科发展动向,做出高水平的研究工作,培养期间申请到一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或以上科研项目;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发表SCI或EI论文3篇以上(其中至少1篇为通讯作者),其中1篇为本专业权威期刊;(三)系统讲授本科生和研究生课程各1门以上,教学工作量达到本系室教师平均量,教学效果优良;培养硕士研究生和协助指导博士研究生;指导年轻教师;(四)在推进院系文化建设方面发挥良好作用;担任与精神文明建设、教书育人有关的工作,如本科生导师等;(五)附属医院上医之星对上述教学任务不作严格要求。第十二条 考核(一)上医之星所在院、系及附属医院科研管理部门应对其工作实施跟踪;(二)上海医学院每年对上医之星需进行年度考核,期满后进行期终考核;(三)中期考核不合格者,暂停70津贴,整改后再启动,情况严重者终止培养计划,终期考核不合格者,不发放津贴.第十三条 列入上医之星计划的人员若在项目未完成前,因患病、调离岗位、出国一年以上等情况,影响研究工作如期完成的,获资助者及所在单位应及时向医学科研办提出报告,经上海医学院核准后办理有关协议终止手续.第六章 附则第十四条 本条例由上海医学院负责解释。第十五条 本条例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执行.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2013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