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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5_T+1644-2017人文地理实体地名通名使用规范-(高清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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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ICS 07.040 A44 DB35 福建省地方标准 DB35/T 16442017 人文地理实体地名通名使用规范 Usage specifications for Generic terms of human geographical fearure 2017-02-08 发布 2017-05-08 实施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 福 建 省 地 方 标 准 人文地理实体地名通名使用规范 DB35/T 16442017 *2017 年 4 月第一版 2017 年 4 月第一次印刷 DB35/T 16442017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

2、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福建省民政厅提出。本标准由福建省民政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福建省民政厅、福建省标准化研究院。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彭艺来、康雪娟、叶明云、梁静、卢宏典、马妍。DB35/T 16442017 II 引 言 为规范我省地名管理,实现地名标准化,适应城乡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根据国务院 地名管理条例、民政部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福建省地名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规章,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标准。地名包括自然地理实体地名和人文地理实体地名两类。本标准主要规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的城镇区域内建筑物、住宅区、城镇交通运输、交通运输附属设施和旅游景

3、点等人文地理实体地名通名。DB35/T 16442017 1 人文地理实体地名通名使用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文地理实体地名通名的使用原则、分类及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福建省城镇区域建筑物、住宅区、城镇交通运输、交通运输附属设施和旅游景点等人文地理实体地名通名的命名与更名。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50504 民用建筑设计术语标准 JTG D60-2015 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4、地名 geographical names 人们对各个地理实体赋予的专有名称。GB/T 29633.1-2013,定义2.2 3.2 通名 generic terms 地名中用来区分地理实体类别的词。GB/T 29633.1-2013,定义2.3 3.3 民用建筑 civil building 供人们居住和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的总称。GB/T 50504-2009,定义2.2.2 3.4 居住建筑(住宅建筑)residential building 供人们居住使用的建筑。GB/T 50504-2009,定义2.2.3 3.5 公共建筑 public buliding 供人们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

5、建筑。GB/T 50504-2009,定义2.2.4 DB35/T 16442017 2 3.6 商住楼 commercial residential building 下部商业用房与上部住宅组成的建筑。GB/T 50504-2009,定义3.1.6 3.7 绿地率 greening rate 一定地区内,各类绿地总面积占该地区总面积的比例(%)。GB 50352-2005,定义2.0.12 3.8 快速路 expressway 采用中间分隔、全部控制出入、控制出入口间距及形式,实现连续交通流,具有单向双车道或以上的多车道,并设有配套的交通安全与管理设施的城市道路。CJJ 193-2012,定

6、义2.1.1 3.9 主干路 arterial road 在城市道路网中起骨架作用,连接城市各主要分区的交通性干路。CJJ 193-2012,定义2.1.2 3.10 次干路 secondary trunk road 在城市道路网中起集散交通功能,与主干路结合组成干路网的区域性干路。CJJ 193-2012,定义2.1.3 3.11 支路 branch road 连接次干路与居民区、工业区、交通设施等内部道路,解决局部地区交通,以服务功能为主的道路。CJJ 193-2012,定义2.1.4 4 使用原则 4.1 地名通名应符合城乡规划和地名规划,并与所指代地理实体的类别、地理位置、规格、规模、

7、景观等相适应,做到分类专用、名实相符,不得混淆、混用、串用。4.2 地名通名应使用规范汉字,符合汉语语法,除历史沿革外,不得使用生僻字。4.3 不得以“省、市、区、州、县、乡、镇、街道”等我国特定的行政区域名称用作其他地名的通名。4.4 不得以“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等自治组织的名称用作其他地名的通名。4.5 除使用历史地名命名外,同类通名不得重复使用,如:“路大街”、“墅花园”、“大厦广场”、“苑花园”等。4.6 地名通名修饰词应当简约、通俗易懂、大众化,不得使用晦涩难懂、词义不确切、累赘、冗长的字词。4.7 如无明确历史依据,地名通名修饰词不得使用“皇”、“帝”、“御”等带有封建王权色彩的字

8、词。4.8 未列入本标准的人文地理实体地名通名由县级以上地名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论证,经论证通过并制定、公布该通名适用范围后使用。DB35/T 16442017 3 5 分类及适用范围 5.1 建筑物地名通名 5.1.1 按建筑物的规模、功能及形态特征,建筑物可选用“大厦”、“大楼”、“楼”、“商厦”、“商场”、“城”、“都”、“园”、“园区”、“馆”、“宫”、“中心”、“广场”等做通名。5.1.2 主要建筑物地名通名适用范围见表 1。表1 主要建筑物地名通名适用范围 地名通名 适用范围 大厦 建筑高度大于或等于54 m,或层数大于或等于18层的综合性办公楼、商住楼等。大楼 建筑高度大于或等于27

9、 m,或层数大于或等于9层的综合性办公楼、商住楼等。楼 建筑高度小于27 m,或层数小于9层的综合性办公楼、商住楼等。商厦 建筑高度大于或等于54 m,或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1 000 m2且建筑高度大于24 m的商店和其他多种功能组合的民用建筑。商场 建筑高度小于54 m,或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1 000 m2且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24 m的商店和其他多种功能组合的民用建筑;建筑高度小于24 m的商店和其他多种功能组合的单层、多层公共建筑。城、都 用地面积大于或等于200 000,具有商住、办公、娱乐等功能齐全的大型建筑群。园、园区 由政府集中统一规划指定区域,区域内专门设置某类特定行业、形态

10、的企业、公司等进行统一管理。馆、宫 以文化、教育、娱乐、体育等功能为主的公共建筑。中心 用地面积大于或等于10 000,或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30 000 具有某一特定主导功能的公共建筑。广场 用地面积大于或等于10 000,或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50 000,四周由道路围成相对完整,且室外整块公共活动场地或整块绿地面积占用地面积的比例大于或等于30%(不包括停车场和消防通道)的多功能建筑物(群)。5.1.3 使用“城”做通名的,应当在“城”前面加功能性限定词语,如“商务城”等。5.1.4 使用“中心”做通名的,应当在“中心”前面加功能性限定词语,如“商务中心”、“娱乐中心”等。5.1.5 使用“

11、广场”做通名的,应当在“广场”前面加功能性限定词语,如“商业广场”。5.2 住宅区地名通名 5.2.1 按住宅区的区域位置、规模和特点,住宅区可选用“小区”、“舍”、“庐”、“轩”、“居”、“台”、“筑”、“榭”、“阁”、“公馆”、“公寓”、“寓”、“郡”、“宅”、“庭”、“邸”、“院”、“家”、“花园”、“园”、“苑”、“墅”、“别墅”、“山庄”、“新村”、“新苑”等做通名。5.2.2 住宅区地名不得使用“国”、“邦”、“府”、“州”、“市”、“区”、“县”、“镇”、“乡”等历史或现今行政区域地名通名作通名,也不得使用“岛”、“屿”、“洲”、“湾”、“海”、“湖”、“门”等人文、自然地理实体

12、地名通名做通名。5.2.3 主要住宅区地名通名适用范围见表 2。DB35/T 16442017 4 表2 主要住宅区地名通名适用范围 地名通名 适用范围 小区 具有较完善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建筑群。舍、庐、轩、居、台、筑、榭、阁、公馆、公寓、寓、郡 以多层、中高层、高层为主的居住建筑群。宅、庭、邸、院、家 以低层、多层为主的居住建筑群。花园 用地面积10 000,绿地率40%的居住建筑群。园、苑 用地面积10 000,绿地率35%,以多层、中高层、高层为主的居住建筑群。墅、别墅 用地面积10 000,绿地率50%,带有私家花园的低层独立式居住建筑群。山庄 依山而建,环境优雅,以低层为

13、主的居住建筑群,或以休闲娱乐为用途的民用建筑群。新村、新苑 因搬迁改造、移民等原因集中安置的居住建筑群。根据GB/T 50504的规定,一至三层为低层,四至六层为多层,七至九层为中高层,十层及十层以上为高层。5.2.4 根据住宅区的环境、档次、景观设计和设施水平等特点,可在通名前加简约、贴切的修饰词,丰富所指称地理实体的意境,但仅限增加一个字,如“名墅”、“华庭”、“丽舍”、“雅筑”等。5.3 城镇交通运输地名通名 5.3.1 按城镇交通运输的等级、形态特征,城镇交通运输可选用“大道”、“大街”、“街”、“路”、“道”、“环路”、“步行街”、“巷”、“里”、“弄”、“坊”等做通名。5.3.2

14、主要城镇交通运输地名通名适用范围见表 3。表3 主要城镇交通运输地名通名适用范围 地名通名 适用范围 大道 道路红线宽度40 m、长度2 000 m的快速路或主干路。大街 道路红线宽度40 m、长度1 000 m的主干路。街、路、道 达不到大街标准但长度200 m的干路、支路。环路 环绕城市中心相对闭环的快速路。步行街 达到上述路、街、道的标准,以步行交通为主,仅满足特定车辆通行的次干路、支路。巷、里、弄、坊 路、街的支路或生活便道。5.4 交通运输附属设施地名通名 5.4.1 按交通运输附属设施的功能和特点,交通运输附属设施可选用“特大桥”、“大桥”、“桥”、“立交桥”、“高架桥”、“人行天

15、桥”、“人行地道”、“隧道”等做通名。5.4.2 主要交通运输附属设施地名通名适用范围见表 4。DB35/T 16442017 5 表4 主要交通运输附属设施地名通名适用范围 地名通名 适用范围 特大桥 单孔跨径150 m,多孔跨径总长1 000 m的桥梁。大桥 单孔跨径40 m,多孔跨径总长在100 m的桥梁。桥 达不到大桥标准的桥梁。立交桥 互通的立体交叉的公路桥梁或公路与公路、公路与铁路互相跨越的桥梁。高架桥 架空于地面修建的城镇道路的构筑物。人行天桥 横跨道路或铁路线上空,供行人通行的桥。人行地道 横穿道路或铁路线,供行人通行的地下构筑物。隧道 公路、铁路从地下穿越山岭、河道、近海等的

16、建筑物。根据JTG D60-2015的规定,单孔跨径系指标准跨径,梁式桥、板式桥以两桥墩中线间距离或桥墩中线与台背前缘间距为准,拱式桥为净跨径为准。根据JTG D60-2015的规定,梁式桥、板式桥的多孔跨径总长为多孔标准跨径的总长;拱式桥为两端桥台内起拱线间的距离;其他形式桥梁为桥面系车道长度。5.5 旅游景点地名通名 5.5.1 按旅游景点的区域位置、形态特征,旅游景点可选用“度假村”、“公园”、“风景区”、“风景名胜区(点)”、“自然保护区”等做通名。5.5.2 主要旅游景点地名通名适用范围见表 5。表5 主要旅游景点地名通名适用范围 地名通名 适用范围 度假村 用地面积20 000,有

17、较完善设施的大型旅游场所。公园 绿化率65%,具备花草树木、娱乐设施等条件,可供群众观赏、娱乐、游玩的公共场所。风景区、风景名胜区(点)风景名胜资源集中、自然环境优美、具有一定规模和游览条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审定命名、划定范围,供人们游览、观赏、休息和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地域。自然保护区 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的陆地、陆地水体或者海域,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DB35/T 16442017 6 参 考 文 献 1 GB/T 185212001 地名分类与类别代码编制规则 2 GB/T 29633.1-2013 南极地名 第1部分:通名 3 GB 50016-201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4 GB 50180-1993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16年版修订)5 GB 50220-1995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 6 GB 50352-2005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7 CJJ 11-2011 城市桥梁设计规范 8 CJJ 69-1995 城市人行天桥与人行地道技术规范 9 CJJ 193-2012 城市道路路线设计规范 10 CJJ 48-1992 公园设计规范 11 地名管理条例 12 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13 福建省地名管理办法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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