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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合作社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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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需求,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根据法律法规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的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专业合作社)是指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并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专业合作社贷款包含三个模式:   (一)  以专业合作社+农户模式进行经营的,以专业合作社或农户作为借款主体;   (二)  以公司+专业合作社+农户模式进行经营的,以公司、专业合作社或农户作为借款主体;   (三)  以专业合作社+专业大户+农户模式进行经营的,以专业合作社、专业大户或农户为借款主体。   第四条 合作社贷款坚持“制度创新、风险可控、统一授信、封闭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贷款对象是指依法登记、规范运作、合法合规、经营正常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合作社社员、发起成立合作社的企业。   第六条 贷款发放方式包括四种:社员联贷、专业大户承贷、公司承贷和专业合作社承贷.   第七条 社员联贷,即社员联保贷款.以专业合作社成员为基础成立联保贷款小组,根据每户成员的信用等级和偿还能力分户核定贷款金额并分户借款。申请社员联保贷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18 周岁至65 周岁;   (二) 为本专业合作社成员,联保小组成员不少于3户,承诺在贷款未还清之前不能退出合作社;   (三) 承诺贷款全额投入与专业合作社相关的生产经营;   (四) 品行良好,无恶意不良信用记录;   (五) 在本行开立结算账户;   (六) 贷款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专业大户承贷,即本专业合作社由一户或几户专业大户发起,并以其为主进行生产经营,专业大户的资产及偿债能力高于专业合作社,由专业大户作为承贷主体。申请专业大户贷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承诺借款全额投入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   (二) 为本专业合作社成员,在本专业合作社认购的出资额合计不低于总额的10%;   (三) 品行良好,无恶意不良信用记录;   (四) 在本行开立结算账户;   (五) 贷款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公司承贷,即以公司+专业合作社+农户模式进行生产经营,其公司的资产及偿还能力高于专业合作社,可由公司作为承贷主体。申请公司贷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符合本行规章制度要求;   (二) 以专业合作社生产,公司收购、加工、销售等模式经营的,应与专业合作社签订购销合同。   第十条 专业合作社承贷.以实体进行生产经营的专业合作社,可直接承贷。申请专业合作社贷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设立,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已取得法人资格;   (二)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服务场所和自有资金,正常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三) 按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的通知规定,设置会计账簿,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具有较为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能按时向贷款行报送相关财务资料;   (四) 依法从事合作社章程规定的生产、经营、服务活动;   (五) 在农村商业银行开立基本账户;   (六) 资信良好,具有清偿贷款本息能力,无恶意不良信用记录;   (七) 人民银行核发的贷款卡;   (八) 贷款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专业合作社贷款用途:   (一) 购买大、中型农业机具;   (二) 专业合作社统一采购种植、养殖所需物资的资金;   (三) 专业合作社统一收购、销售社员农产品;   (四) 专业合作社建设标准化生产基地、建造产品分级仓储场所、购买各类包装和加工设施、购置冷藏保鲜设施和运输设备等;   (五) 专业合作社用于生产经营的其他需求;   (六) 其他合法用途。   第十二条 贷款期限。专业合作社贷款的期限应根据贷款用途、生产周期、还款的资金来源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流动资金贷款原则上不得超过3年,项目贷款最长不超过5年.   第十三条 贷款利率。贷款行可以根据本行贷款产品定价管理办法、市场竞争状况和客户综合回报等因素自主确定.   第十四条 贷款额度。贷款额度按照借款人的合理资金需求、偿还能力、生产经营规模、贷款担保等因素确定.   第十五条 贷款额度的调整。通过贷后检查的内容,可对借款人的贷款额度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 专业合作社贷款方式分为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   第十七条 对农户、农村专业大户和公司申请信用、抵押、质押贷款,根据相应的借款主体,按本行相关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专业合作社贷款的担保还可采取社员联保、保证担保、订单质押、应收账款质押、动产质押、担保公司保证担保等方式。   第十九条 信用贷款.本行对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承贷主体发放的信用贷款按照本条规定执行。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信用贷款除满足本办法第十条外,还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 信用等级达到二级(含)以上,且信用授信后资产负债率不得高于50%;   (二) 借款申请人和主要管理者无恶意不良记录;   (三) 一级信用等级的专业合作社信用授信额度最高不得超过50万元;   (四) 二级信用等级的专业合作社信用授信额度不得超过30万元。   第二十条 保证贷款。符合下列各条件并具有代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自然人,可以作为专业合作社各承贷主体在本行贷款的保证人。   (一) 信誉良好,与金融机构往来中无恶意不良信用记录;   (二) 法人客户作保证人,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其信用等级应在AA 级(含)以上,累计担保总额不超过其净资产总额80%。公司发起设立专业合作社,为其专业合作社成员担保,信用等级应在A级(含)以上,累计担保总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70%;   (三) 保证人享有所有权、处分权的不动产以及其他财产,且易变现;   (四) 其他经济组织作为保证人,应有可支配的财产和稳定的收入来源;   (五) 自然人担保额不得超过其可易处置不动产价值的50%,且不得超过其年收入的一倍。   以公司+专业合作社+专业大户(农户)模式进行经营的专业合作社,以专业合作社、专业大户或农户作为借款主体,其公司满足以上条件,贷款行可优先采用公司担保的形式发放担保贷款.   专业合作社贷款担保的其他规定按《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贷款担保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社员联保贷款,按总行《农户联保贷款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动产质押。按《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贷款担保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订单质押。是指借款人已有在产产品,并与下游企业签订含有价格保底条款的产品订购合同,以其订购合同价值作质押的担保方式.   第二十四条 应收账款质押。是指借款人以其自有的应收账款债权作为贷款的质押担保。按照《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担保公司提供保证担保.保证人是专业担保公司的,各支行可选择本区县内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的担保公司为专业合作贷款提供担保,但担保公司的其他条件必须符合《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融资性担保公司合作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并报总行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以专业合作社作承贷主体的专业合作社应当严格按照“先评级、后授信、再用信”的程序进行。评级结果由各支行审定。   专业合作社信用评级以“定性分析为主,定量分析为辅”,以信用状况、偿债能力、未来现金流、经营者(社员)个人素质、经营规模、品牌效应、服务能力、带动农户、规范管理为核心进行综合评价。   第二十七条 根据评级指标设定相应的指标值和权重,实行百分制,根据评分结果确定信用等级。   第二十八条 专业合作社评级按其得分高低,依次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共四个等级:   (一) 一级客户,得分在90 分(含)以上,属重点支持的客户;   (二) 二级客户,得分在80 分以上(含)、90 分以下(不含),属积极支持的客户;   (三) 三级客户,得分在70 分以上(含)、80 分的以下(不含),属限制支持的客户;   (四) 四级客户,得分在70 分以下,属不予支持的客户。   第二十九条 评级加分.按专业合作社是否获得县级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称号或受到地方政府奖励、经营项目是否办理保险,可在15 分以内酌情加分。加分后得分超过100 分的,按100 分计算。   第三十条 评级调查人员应掌握农民专业合作社真实财务信息并进行实地勘察核对,重点关注非财务信息,结合评级指标进行打分测评。   第三十一条 专业合作社成立满1年的,在授信前应评级,评级资料:   (一) 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及复印件);   (二) 贷款卡、银行开户情况;   (三) 专业合作社简介,法定代表人个人身份证明及必要的信息;   (四) 能反映近两年财务状况的基本信息或已编制的财务报表,不足两年的,收集最近的财务信息;   (五) 专业合作社征信报告或管理人员征信报告;   (六) 税务部门年检合格的税务登记证明;   (七) 抵(质)押物权属证明及其评估价值证明文件(或价值确认书),担保承诺文件;   (八) 其他必要的资料。   第三十二条 评级流程:   (一) 收集资料。评级调查人员负责评级资料的收集与核查工作,并深入专业合作社详细调查合作社及负责人的基本素质、信用状况、偿债能力、盈利能力、发展前景等相关情况;   (二) 初评.调查人员根据收集的资料信息进行测评,经评级小组审查、负责人确认后,上报审定;   (三) 审定。经支行信贷部门审核无误后,提交支行客户评级委员会或具有相应职能的机构审议,支行行长或授权分管副行长审定确认.   第三十三条 专业合作社评级有效期为一年。   第三十四条 分理处应密切关注客户情况,当发生以下事项时,应及时上报支行调整其信用等级。   (一) 外部政策、经济环境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二) 专业合作社或出资额前5位的社员超能力对外担保,或抵(质)押物价值发生重大变化;   (三) 专业合作社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四) 专业合作社、出资额前5位的社员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法律诉讼;   (五) 专业合作社、出资额前5位的社员有重大违约行为;   (六) 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七) 产品销售持续下降或产品质量出现重大问题;   (八)   其他可能影响信用状况和偿债能力等重大事项。   第三章 贷款程序   第三十五条 发放专业合作社贷款时,其专业合作社及其所有社员应无不良贷款余额。   第三十六条 专业合作社的授信应当遵循重庆农村商业银行统一授信的基本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分级审批、集中和适时授信"的管理原则。   第三十七条 贷款行根据贷款及抵押物的风险状况,可以要求借款人对其生产经营项目和贷款抵押物办理保险,保险期限不得短于贷款期限,且保险单第一受益人必须为贷款行.贷款期限内,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停保、退保。保险赔偿额度原则上不得低于贷款额度.   第三十八条 以专业合作社作为承贷主体时,专业合作社未清偿贷款前,社员要求退社时,原则上不得退还该成员的出资额、公积金份额以及可分配的盈余份额,如确需退还,农民专业合作社应补充农村商业银行认可的担保物。   第三十九条 贷款行要加强对专业合作社贷款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做好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工作,贷款资金的使用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相关规定执行,确保贷款不被挪用、到期收回。贷前调查必须认真测算专业合作社未来现金流情况,确保借款期间现金流能覆盖借款本息。   第四十条 贷款发放后,贷款行要对专业合作社的资金运营情况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专业合作社主营业务收入的资金归行率达到90%以上.   第四十一条 贷款行应当加强对专业合作社贷款的风险预警管理,定期检查贷款的使用和偿还情况,检查贷款抵(质)押物有无变化,检查借款人的经济财务状况和第三方保证人的偿债能力。对出现危及贷款安全行为的,要采取相应的信贷制裁措施,及时调整或取消授信。   第四十二条 贷款行应建立完善专业合作社贷款档案,并落实专人管理.   第四十三条 对专业合作社挤占挪用信贷资金,贷款行有权提前收回贷款,并根据人民银行利率政策规定按合同约定收取罚息。   第四十四条 专业合作社贷款到期,如暂时经营困难,可展期一次,展期的具体操作按贷款主体适用的相关办法办理.   第四十五条 具体操作请参见《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操作规程》.   第四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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