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全事故报告和配合调查制度1、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监理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本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监理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2、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3)事故的简要经过;(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5)已经采取的措施;(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事故
2、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3、监理单位负责人应依法如实上报事故情况,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不得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不得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不得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不得在事故发生后逃匿。4、按照事故等级划分,由相应人民政府组建事故调查组。监理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向事故调查组汇报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监理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监理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5、监理单位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6、监理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对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