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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大学学生缴费注册管理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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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汕头大学学生缴费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汕大发[2009]5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学生缴费注册管理工作,保障学校事业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学历教育的各类全日制学生. 第三条 缴费注册是学生在校期间必须履行的学籍登记手续,是学生获得并延续学籍、享受在校生权利的前提.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学校办理入学报到和缴费注册手续。 己在籍的学生,须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缴费注册。 学生一般按学年缴费,经济困难学生经学校批准可按学期缴费. 第四条 学校按教育部要求,每年10月30日前根据学生缴费情况向教育部上报学生学年电子注册信息。 第二章 缴费注册的工作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缴费注册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财务处、教务处、学生处、监察审计处、各学院(书院)党总支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 1、在学校领导下,负责全校学生缴费注册工作. 2、对各学院(书院)缴费注册工作进行指导. 3、研究解决在学生缴费注册工作方面出现的问题. 4、对提出按学期缴费的申请进行审定. 5、对学生缴费注册管理办法做出解释或提出修订意见。 第六条 财务处、教务处是负责学生缴费注册的主要职能部门。财务处负责落实银行代缴学费业务,做好学生收费工作,并将学生缴费信息导入学生注册系统。教务处负责学生的注册、选课管理,并根据学生缴费注册情况向教育部上报学年电子注册信息. 第七条 学生处负责对学生进行缴费注册相关制度的宣传教育,按国家有关政策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和困难补助等服务。 第八条 各学院(书院)成立学生缴费注册工作小组,由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教务员、辅导员组成。教务员负责根据学生缴费情况为学生办理注册;辅导员负责对学生进行缴费注册相关制度的宣传、教育和督促,为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帮助.工作小组主要职责是: 1、保证本部门学生缴费注册工作按照本办法实施。 2、规范注册章的保管、用印程序。 3、教育、督促学生履行义务,缴费注册。 4、开展贫困生认定,受理本单位学生按学期注册的申请,按有关程序进行审查后,报学校缴费注册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5、努力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帮助。定期向学生家长通报学生欠费情况,争取家长的积极配合. 第三章 缴费注册程序 第九条 秋季学期及春季学期开学前两天为注册时间.学生须在学校规定的注册时间前缴费,并于学校规定的注册时间回校通过注册系统进行电子注册,获取学分制系统使用权限,再凭学生证到学院教务员处加盖注册章。学生注册成功后其预选的课程生效。 已在规定时间内缴清学费、住宿费的学生,如有特殊情况未能按时回校进行电子注册的,应于规定的注册时间内向学院教务员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原因及回校时间,经学院同意,可在回校后补办电子注册。 已在秋季学期缴清学费、住宿费的,春季学期只须办理注册手续。 第十条 未在缴费注册期限内缴清学费办理注册的学生,其预选的课程作废.特殊情况经学院同意,可在秋季学期、春季学期第2周最后一个工作日前补办缴费注册手续,补选课程。 在秋季学期、春季学期第2周最后一个工作日仍未缴清学费办理注册的学生,可申请保留学籍并办理休学手续;未申请保留学籍者按《汕头大学本科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暂行规定》(汕大发[2005]67号)作退学处理。 第十一条 学生缴费方式有以下两种: 1、委托银行储蓄代缴方式.学校在秋季学期、春季学期开学前1周的第三个工作日统一扣款。学生在学校规定统一扣款时间前将学费和住宿费足额存入个人中行缴费帐户(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存入差额部分)。 2、因特殊原因未能在统一扣款时间前将学费、住宿费足额存入缴费帐户的,可直接将学费、住宿费存汕头大学指定帐户,再凭存款回单于规定的注册时间前到财务处办理缴费手续。 第十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且未能获得贷款的在校生,可以在秋季学期注册时间提前1周凭经济困难证明向所在学院(书院)提交《学期缴费注册申请表》,经学院(书院)初审后,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缴费注册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经学校批准同意的学生可按学期缴费注册,按暂缓注册向教育部上报电子注册信息.逾期申请者,原则上不予受理,由此引起的后果、责任自负. 第十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走“绿色通道”,先办理入学手续,然后向学院(书院)申请贫困生认定,通过认定后向学校助学工作管理中心提出国家助学贷款申请。 第十四条 学校鼓励经济困难的学生努力学习,争取获得奖学金、助学金,鼓励经济困难的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在同等条件下学校优先给予经济困难的学生安排勤工助学岗位。 第十五条 学校同意经济有困难的学生申请暂停学业,保留学籍,学生应按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休学手续,在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的期限内(不超过六年)完成学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对个别情况特殊的学生或未尽事宜,由学校缴费注册工作领导小组另行研究决定。 第十七条本办法从2009年8月1日起执行,原《汕头大学学生学费和住宿费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汕大发[2006]02号)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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