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学生申诉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校内学生申诉制度,保证学校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一)具有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学籍的在校学生.(二)已经入学报到,学籍尚在审查期的全日制学生.第三条 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师生员工申诉委员会下设学生申诉处置工作小组,接受、处理学生的申诉申请。学生不服学校对其本人做出的处理或处分决定,可依据本办法向学生申诉处置工作小组提起申诉。学生应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应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
2、诉。第二章学生申诉处置工作小组的机构和职责第四条 学生申诉处置工作小组正副组长分别由分管校领导和校团委书记兼任,组成人员包括校学生会主席、校研究生会主席、二级学部/院学生会主席、职能部门负责人、校法务主管、辅导员、二级学部/院分管学生工作领导。校师生员工申诉委员会将在充分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建立学生申诉处置工作小组成员库。学生申诉处置工作小组接到学生申诉后,将在回避原则的基础上,从学生申诉处置工作小组成员库内选取相应成员,组成每次学生申诉处置工作小组,保证席位数为奇数,开展申诉受理。学生申诉处置工作小组成员任期一年,可连任。学生申诉处置工作小组设秘书处,负责日常工作的开展.秘书处设在校团委。学生申
3、诉处置工作小组接受全校师生员工和上级相关部门的监督。第五条 学生申诉处置工作小组履行下列职责:(一)审查申诉是否符合受理条件;(二)组织受理申诉具体事宜;(三)管理申诉档案材料;(四)协调其他与学生申诉有关的事项。第三章学生申诉处理程序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条”所描述条件,学生可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以下合称为“处理决定”)起10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置工作小组提出书面申诉。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致使未能如期提交书面申诉的,申诉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第七条 申诉人提出的申诉书,应包含以下内容:(一)申诉人基本情况,包含姓名、班级、学号、联系方式、亲属联系方式;(二)申诉事项
4、、理由和要求;(三)相关的证据资料;(四)学校处理决定的复印件;(五)提交申诉申请书的日期;(六)本人亲笔签名.就处理决定,学生已向行政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或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获受理的,应等待行政机关复议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判决。学生申诉处置工作小组不再受理。第八条 申诉书原则上应由学生当面提交给学生申诉处置工作小组,因为学校教学安排等正当理由,申诉学生不能当面提交申请书的,可以采取挂号邮寄的方式。申请书的提交日期以邮戳日期为准.第九条 学生申诉处置工作小组在收到申诉书之日起5日内,依据本办法对申诉人的资格和申诉条件进行审查,区别不同情况,做出下列处理决定之一:(一)对符合申诉条件的予以受理,并
5、向申诉人发出申诉受理告知书,同时将申诉人申诉书送达提出原处理意见的学校相关单位;(二)对不符合申诉条件的,向申诉人做出不予受理的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三)对申诉理由表述不清或材料不完整的申诉,向申诉人退回全部申诉材料,并允许申诉人在本办法第六条所规定10日内内补足材料并重新提起申诉。申诉人对学生申诉处置工作小组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书面答复起15日内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提出申诉。第十条 申诉人在学生申诉处置工作小组做出申诉处置结论之前,可以撤回申诉。如申请撤回,其申诉处理即行终止。第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置工作小组实行回避制度。学生申诉处置工作小组成员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
6、有权申请其回避:(一)学校处理过程中的当事人;(二)学校处理过程中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三)与学校处理过程中当事人或者该事件有利害关系;(四)存在其它可能妨碍公正处理的关系的;学生申诉处置工作小组成员如果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申请回避.第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置工作小组成员的回避,由组长决定;组长的回避,由学校师生员工申诉委员会主任决定.第十三条 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但学生申诉处置工作小组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第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置工作小组可就申诉事项,要求相关单位或个人在规定时间、地点,按要求的方式做出解释、提供相关材料,或采取必要的方式进行调查。做出原处理决定的
7、学校职能部门为申诉答辩人,负有相应的举证责任。其他相关单位或个人也应予以支持、配合。第十五条 申诉处置的决定由学生申诉处置审议会议做出。参加会议的学生申诉处置工作小组成员应超过总席位数的三分之二以上,会议方为有效。会议由组长召集、主持,组长因故无法出席会议的,可指定副组长召集、主持会议.第十六条 学生申诉处置工作小组原则上采取书面调查方式,通过阅卷、听证调查或集体讨论等形式,在学生申诉处置审议会议上,对原处理决定的事实、依据和程序进行全面的调查,并最终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对申诉做出下列决定之一:(一)原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支持原处理决定,对申诉予
8、以驳回;(二)原处理决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并对原处理决定有实质性影响的,建议学校重新做出决定: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发现新的重要证据;3、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4、处理程序不当;5、其他处理不当情况。在投票表决中,学生申诉处置工作小组成员不得投弃权票.做出的申诉处置决定,以获得超过半数出席会议成员同意方为有效.当在其他成员所投赞同与反对的投票数相同时,组长有决定权。第十七条 申诉处置结论做出之前,申诉人、原处理机构或者有关人员不得单独接触学生申诉处置工作小组成员,施加任何可能妨碍成员公正处理的影响.学生申诉处置工作小组成员如经历上述之情形,应在学生申诉处置审议会议上说明.第十八条
9、 学生申诉处置工作小组成员对处理事项的发言内容及表决过程应当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申诉审议讨论过程中的具体细节及要求保密的其他事项。申诉处置决定书送达申诉人之前,处置结果不得对外宣布。第十九条 申诉处置决定以“申诉处置决定书”的形式送达申诉人本人。“申诉处置决定书”应包含以下内容:(一)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和其他基本情况;(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和要求;(三)原处理决定所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有关规定;(四)学生申诉处置工作小组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有关规定;(五)申诉处置决定;(六)做出结论的日期。第二十条 学生申诉处置工作小组应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处置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
10、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结论的,向校师生员工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请,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第二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置工作小组做出“第十六条之(一)的申诉处置决定的,学校原处理决定继续生效.学生申诉处置工作小组做出“第十六条之(二)的申诉处置决定的,可以向校师生员工申诉委员会提出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应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专门会议作出决定.第二十二条 在满足第二十条所规定期限的前提下,“申诉处置决定书应在做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诉人和学校相关部门。送达方式包括: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公告送达。第二十三条 申诉人不服学生申诉处置工作小组做出的申诉处置决
11、定,或不服校师生员工申诉委员会做出的处理决定,在接到学校处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第二十四条 申诉人撤回申诉,或接到学生申诉处置工作小组的处置决定,或接到校师生员工申诉委员会做出的处理决定,均不得以同一事实或理由向同一机构提出再申诉.处理、处分或者处置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 在上海第二工业大学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申诉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原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学生申诉处置办法(试用)废止,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学生申诉处置工作小组负责解释。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