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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尽职调查经典讲义(重点做了标注)知识分享.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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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尽职调查经典讲义(重点做了标注)精品文档法律尽职调查经典讲义公司并购中的律师尽职调查一、律师尽职调查的概念尽职调查是指就股票发行上市、收购兼并、重大资产转让等交易中的交易对象和交易事项的财务、经营、法律等事项,委托人委托律师、注册会计师等专业机构,按照其专业准则,进行的审慎和适当的调查和分析。在资本市场上,按照调查行为主体的不同,尽职调查一般可以分为律师尽职调查、注册会计师的财务尽职调查和投资银行尽职调查等三种类别。“银广夏”丑闻的发生,使得业界对在资本市场(尤其是股票市场)中财务尽职调查的重要性和风险有了比较充分的认识。2001年3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并实行了证券公司从事股票发

2、行主承销业务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在该意见中第一次明确规定了担任股票公开发行主承销商的证券公司“应当遵循勤勉尽责、诚实信用的原则,认真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并对主承销商关于新股发行尽职调查报告的必备内容作了详细规定,为证券公司进行股票发行业务的尽职调查提供了基本的工作指引和规范。律师尽职调查在律师实务中的应用也比较早,是随着中国大陆市场经济的发展、对外开放以及资本市场的逐步建立和发展而出现的。律师尽职调查在实践中的应用领域非常广泛,包括规模较大的收购和兼并、股票和债券公开发行与上市、重大资产转让、风险投资和普通中大型项目投资等,除前述资本运作以外,在近期新兴的企业担保服务和传统的银行贷款业务等企业

3、融资活动中,委托人和律师也逐步地开始进行尽职调查。但是,律师尽职调查作为一个正式的法律概念在大陆的出现却是在不久以前。2001年3月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 - 律师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编报规则第12号”),在该规则第5条中规定:“律师在律师工作报告中应详尽、完整地阐述所履行尽职调查的情况,在法律意见书中所发表意见或结论的依据、进行有关核查验证的过程、所涉及的必要资料或文件”。这是第一次在中国大陆的法律规范性文件中出现“律师尽职调查”这一概念。遗憾的是,该规则并没有对律师尽职调查给予具体的或基本的工作指引和规范,而在律师行业内部对尽职

4、调查也缺乏足够的研究,缺少基本的工作规范;而在一些重大资本项目中,委托人也往往只重视财务尽职调查而忽视律师尽职调查的重要性,而承担了不必要的法律风险,甚至出现了许多收购、投资和上市失败的案例。二、律师尽职调查的目的和工作范围律师尽职调查的目的主要是:-审核并确定被调查对象所提供交易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协助委托人更加充分地了解被调查对象的组织结构、资产和业务的产权状况和法律状态;-发现和分析被调查对象的法律风险和问题,以及问题的性质和风险的程度。要作到非常详尽的调查是需要相当多的时间和人力投入的,而这是委托人的交易时限和成本所不能承受的,调查范围过小则不足以达到调查目的,因此,律

5、师尽职调查的工作范围必须明确。律师应当根据具体交易的性质、委托人的具体交易目的、交易时间表、工作成本、对被调查对象的熟悉程度等具体个案因素,与委托人共同协商明确调查范围,并在律师聘用委托协议书中约定调查范围、委托目的、工作时间、委托事项或调查范围变更等内容。调查范围原则上一般包括构成交易基础的法律问题、委托人尚不明确的事项、可能对交易产生重大影响的法律事项等。根据调查过程中所发现的问题及时与委托人协商调整调查范围和调查方法,也是不可少的有效工作方法。如何做好律师尽职调查要点和问题1、尽职程度的界定从字面意义上看,尽职调查是要求调查者尽到自己的职责。设定一个是否尽职的标准,并根据调查活动的具体事

6、实评定某个具体调查是否达到该标准,这两者都是非常困难的事情。在这里,我们只能对尽职程度给出一些参考要素:(1)尽职程度或谨慎程度应当按照律师的专业水平来衡量,这里的律师专业水平是以从事此种类型业务的专家律师所具有的一般专业水平为参照物的。不能以一个主要从事民事诉讼的律师的专业水平来衡量从事非诉讼的收购兼并等资本运作业务的律师的尽职程度,也不能参照该类型专家律师的较高水平或较低水平去衡量。(2)尽职程度应当与交易的性质和交易的重要程度相对应。 (3)尽职程度的确定应当考虑法规和政府规章、律师执业规范是否有明确和具体的规范和工作指引。2、调查资料清单的局限性调查资料清单是律师尽职调查最经常使用的工

7、具,项目投资、收购兼并、公司股票发行和上市使用的清单不同,但都包括公司组织结构的基本法律文件、重大资产、重大合同、税务、劳动人事管理、重大债权债务、诉讼、仲裁、行政处罚等基本内容。一些律师实务书籍中也有清单范本供参考。似乎形成一种错觉,清单可以标准化,清单适用于各种调查并可以涵盖所有调查事项。根据我们的实践经验,我们认为,清单标准化是没有任何意义的,必须根据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深入的分析,设计出符合个案要求的清单;清单有其局限性,使用清单并不能保证调查的质量;在某种意义上讲,清单的设计比使用的难度更大、更重要。3、调查方法的选择(1)资料收集与核证律师的主要调查方法是通过向被调查对象提供调查

8、资料清单的方法,要求被调查对象提供资料,从而收集调查工作所需要的充分和适当的资料。根据调查需要,有时需要律师独立地收集资料。一般情况下,律师均假定被调查对象或委托人所提供的资料是准确、真实和完整的;但是,对于某些重大事项,律师应当依照审慎原则通过向第三人发核证函、独立调查等方式进行核证,而不应当仅仅依赖于委托人或被调查对象所提供的资料。在这方面有过教训深刻的案例,2000年“杰威国际”公司申请在香港创业板上市,上市申请被批准并成功地公开招股,在上市前的最后关头才被发现是个彻底的骗局,虚假事实之一是该公司伪造了其在厦门的合资公司的工商注册登记资料。如果主承销商的律师自行到当地工商局对合资公司的工

9、商登记进行独立核证,骗局在一开始就会被揭穿,完全可以避免重大损失。(2)会见必要时律师需要与被调查对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键技术人员和法律顾问(如有)会见,核实一些书面资料无法核证的事实。(3)实地考察一般考察对象是公司的主要经营场所、仓库等,目的是熟悉公司产品和服务的生产和提供方式,观察公司的日常运营情况。例如,在深圳高速公路H股香港上市时,所有中介机构都派人在不同时间全程实地考察了深圳高速经营管理的3条运营公路和1条在建公路,观察了车流量、路面维护状况、土地占用情况、收费站的设置、收费票据、施工进度等。而在“银广夏”事件中,如果对“银广厦”直接实施造假行为的天津子公司的车间、仓库等进行

10、实地考察话,可以提前发现该公司虚构销售收入的问题。(4)分析和总结在搜集了足够的相关资料后,应运用专业手段、方法进行分析,确定已核证的事实、待核证的事实、未核证的事实。根据分析结果形成结论性的法律意见,就交易存在的和可能发生的法律问题和风险发表意见,给委托人提供有意义的指引。4、律师尽职调查与财务尽职调查的关系律师和会计师是共同参与资本运作中的中介机构,两者的尽职调查工作在很大的程度上是并行的,各自承担不同的调查任务和责任,分工和责任划分都是明确的,但在某些部分则是协作的关系。两者的调查范围不同。律师尽职调查的范围主要是被调查对象的组织结构、资产和业务的法律状况和诉讼纠纷等法律风险;财务尽职调

11、查的范围主要是被调查对象的资产、负债等财务数据、财务风险和经营风险。两者对同一事实的调查角度不同。例如,两者的调查中都包括被调查对象享有地方政府给予的“先征后返还”的税收优惠政策,会计师审核的是返还税款的数额、时间和帐务处理的合理性,而律师审查侧重此种税收优惠政策的合法性问题。我们注意到,在有的上市公司丑闻中只有注册会计师和投资银行遭到了处罚,而有的是律师、注册会计师、投资银行都遭到了处罚,从而引发了对中介机构责任界定的争论。对此,我们也在探索和研究中。从实际业务操作分析,我们认为,律师与会计师的协作问题主要出现在:(1)国内会计师不善于发现其财务调查中涉及的法律问题,不善于主动寻求律师协助。

12、(2)律师对公司经营、业务和财务领域中的法律问题和法律风险不敏感或不熟悉,在调查范围和调查方法上有缺陷。(3)部分工作的性质兼具法律和财务性质,工作范围划分不明确。例如,对应收帐款的准确性应由会计师负责查账并向相关单位发函核证,对合同的合法性应由律师审核,但合同的真实性由谁负责向第三方核实则存在争议。(4)投资银行没有有效地发挥总协调人的作用。 公司并购中常做哪些尽职调查 针对不同的目标企业,所进行的法律尽职调查的内容各不相同,但律师进行法律尽职调查一般需开展如下方面的工作: 1、对目标企业合法性的调查,即对目标企业设立、存续的合法性做出判断。 2、对目标企业发展过程历史沿革的调查,主要对目标

13、企业的背景和目标企业所处行业的背景进行尽职调查。 3、对目标企业主要财产和财产权利情况调查,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查阅目标企业拥有或租赁的土地使用权、房产的权属凭证、相关合同、支付凭证等资料; (2)查阅目标企业商标、专利、版权、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的权属凭证、相关合同等资料; (3)查阅目标企业主要生产经营设备等主要财产的权属凭证、相关合同等资料; 通过对目标企业主要财产及财产权利的调查,律师需要对目标企业的财产及财产权利的合法有效性以及是否存在权利限制、法律纠纷或潜在纠纷做出判断。 4、对目标企业是否存有负债的调查,主要是对目标企业未列示或列示不足的负债予以核实,并且还应分析各种潜在

14、的可能负债,通过一定方式尽量予以规避。 5、对目标企业规章制度的调查,以确信对本次并购交易而言,不存在程序上的障碍,或可通过一定的方式消除程序上的障碍,确保本次并购交易的合法、有效。 6、对目标企业人员状况的调查,主要是核实目标企业的人力资源配置是否科学、合理、合法,目标企业与员工签订的一些劳动合同是否会对此次并购产生影响,直接影响了并购目的的实现。 7、调查目标企业重大合同履行情况及重大债权、债务情况,需要查阅目标企业将要履行、正在履行以及虽已履行完毕但可能存在潜在纠纷的重大合同,并对其合法性、有效性以及是否存在潜在风险做出判断;目标企业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是否因正常的生产经营活

15、动发生,是否合法。 8、对目标企业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情况进行调查。律师应调查目标企业是否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同时,还应调查目标企业是否有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 以上提及的尽职调查内容是绝大多数并购活动中会涉及到的,而对于某些特定行业、特定背景的目标公司则要有针对性地制定尽职调查计划,进行详尽、全面、谨慎的调查。 并购重组中的法律尽职调查随着近年来中国企业并购,特别是外资并购大幕的拉开,并购作为企业投资的一种重要形式也越来越多地成为中国经济生活中备受瞩目的一道亮丽的彩虹。但是,在并购过程中,由于购并方的疏忽,往

16、往会导致这样那样的纠纷,并给购并方带来损失。为了尽量减小和避免并购风险,在并购开始前对目标公司进行尽职调查(due diligence)是十分重要的。 尽职调查是一个非常广泛的概念,但有两种类型的尽职调查是非常重要的,一种是证券公开发行上市中的尽职调查;另一种是公司并购中的尽职调查。前一种尽职调查行为比较容易受到重视,这主要是因为我国法律法规对证券公开发行上市过程中各中介机构应承担的勤勉尽责义务有着严格的规定,为了保证自己出具的文件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各中介机构会自觉地去进行尽职调查。但在公司并购中,特别是在善意收购中,尽职调查往往不能受到应有的重视。但是,作为能够核实目标公司资产状况的一个重要

17、途径和有利机会,尽职调查应当为买方公司所重视并由各中介机构采取积极的态度和措施加以落实,以便在并购开始前尽可能地了解更多的事实情况,同时避免对买方公司的利益造成损害。 一、为什么要进行尽职调查 尽职调查的目的是使买方尽可能地发现有关他们要购买的股份或资产的全部情况,也就是那些能够帮他们决定是否继续进行并购程序的重要事实。买方需要有一种安全感,他们需要知晓所得到的重要信息能否准确地反映目标公司的资产和债务情况。 从买方的角度来说,尽职调查也就是风险管理。对买方和他们的融资者来说,购并本身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风险,诸如,目标公司所在国可能出现的政治风险;目标公司过去财务帐册的准确性;购并以后目标公司的

18、主要员工、供应商和顾客是否会继续留下来;相关资产是否具有目标公司赋予的相应价值;是否存在任何可能导致目标公司运营或财务运作分崩离析的任何义务。 卖方通常会对这些风险和义务有很清楚的了解,而买方则没有。因而,买方有必要通过实施尽职调查来补救买卖双方在信息获知上的不平衡。一旦通过尽职调查明确了存在哪些风险和法律问题,买卖双方便可以就相关风险和义务应由哪方承担进行谈判,同时买方可以决定在何种条件下继续进行收购活动。 二、如何进行尽职调查 尽职调查的范围很广,调查对象的规模亦千差万别,从仅有一间房屋的私营企业到办公地点遍及世界各地的跨国企业。每一个尽职调查项目均是独一无二的。 但是,对于一项大型的涉及

19、多家潜在买方的并购活动来说,尽职调查通常需经历以下程序: 1由卖方指定一家投资银行负责整个并购过程的协调和谈判工作。 2由潜在买方指定一个由专家组成的尽职调查小组(通常包括律师、会计师和财务分析师)。3由潜在买方和其聘请的专家顾问与卖方签署“保密协议”。 4由卖方或由目标公司在卖方的指导下把所有相关资料收集在一起并准备资料索引。 5由潜在买方准备一份尽职调查清单。 6指定一间用来放置相关资料的房间(又称为“数据室”或“尽职调查室”)。 7建立一套程序,让潜在买方能够有机会提出有关目标公司的其他问题并能获得数据室中可以披露之文件的复印件。 8由潜在买方聘请的顾问(包括律师、会计师、财务分析师)作

20、出报告,简要介绍对决定目标公司价值有重要意义的事项。尽职调查报告应反映尽职调查中发现的实质性的法律事项,通常包括根据调查中获得的信息对交易框架提出建议及对影响购买价格的诸项因素进行的分析。 9由买方提供并购合同的草稿以供谈判和修改。 对于规模较小的交易而言,上述程序可以简化。通常,卖方(或者目标公司自身)会自行协助买方获得和审查相关文件资料,而不用聘请投资银行来进行协调工作。卖方可能不会将所有资料放在数据室中,而根据实际情况按照买方的要求提供资料。在这种情况下,买方可准备一份详细的清单索要有关资料,直到尽职调查完成以后并且各方已就交易的基本条件达成一致,方可进行并购合同的草拟阶段。 三、尽职调

21、查过程中遵循的原则 在尽职调查开始之前,买方的顾问应考虑以下几点: 1尽职调查的着重点 当开始一项尽职调查时,买方必须明确其尽职调查的目标是什么,并向其专家顾问清楚地解释尽职调查中的关键点。 2重要性 买方和卖方的律师要明确在进行尽职调查的过程中什么层次的资料和消息是重要的,并确定尽职调查的过程着重于买方所要达到的目标及从中发现有关法律事项。这一过程将明确可能影响交易价格的各种因素。 3保密性 在买方开始接触任何资料之前,卖方通常需要涉及尽职调查的人承诺对其获得的资料和信息保密,特别是那些接触秘密信息的人员。但是,保密协议应当允许买方和其顾问就保密信息进行全方位的讨论并提出建议。 4支撑 在一

22、个大型的尽职调查活动中,买方通常应促使其自己的雇员和顾问及其他专家一起实施调查,更为重要的是,要维持一个有序的系统以确保整个尽职调查过程协调一致并始终专注于买方订立的目标。 四、法律尽职调查的内容和法律尽职调查报告的撰写 1法律尽职调查的主要内容 通常情况下,法律尽职调查应囊括以下几个方面: 1)相关资产是否具有卖方赋予的价值; 2)卖方对相关资产是否享有完整的权利; 3)相关资产有无价值降低的风险,特别是其中是否有法律纠纷; 4)有无对交易标的产生负面影响的义务,如税收义务; 5)隐藏或不可预见的义务(如环境、诉讼); 6)企业/资产控制关系的改变是否影响重要协议的签订或履行; 7)有无不竞

23、争条款或对目标公司运营能力的其他限制; 8)主要协议中有无反对转让的条款; 9)有无其他法律障碍。 下述因素亦应引起足够重视: 1)相关交易行为是否需要取得任何政府部门的批准或第三方同意; 2)目标公司或资产的商业运营是否有法律限制;以及 3)由于购并是否会导致目标公司对员工的任何义务(如养老金/退休金以及技术上的补偿)。2尽职调查报告的撰写 在完成资料和信息的审查后,买方聘请的法律顾问将为买方提供一份尽职调查报告。 法律尽职调查报告一般包括如下内容: 1)买方对尽职调查的要求; 2)律师审查过的文件清单,以及要求卖方提供但未提供的文件清单; 3)进行尽职调查所做的各种假设; 4)出具尽职调查

24、报告的责任限制或声明; 5)对审查过的资料进行总结,对所涉及的法律事项以及所有审查过的信息所隐含的法律问题的评价和建议。 法律尽职调查报告应准确和完整地反映其所依据的信息。 法律尽职调查有助于交易合约的准备和谈判,对买方来说,在起草任何协议,特别是作出任何保证之前完成尽职调查更为有利。 在调查中发现的风险和法律事项可能影响交易的框架,通过事先察觉风险和法律问题的存在,相关问题可以在协议中得到妥当处理,以免使其在交易完成后成为争议的标的。风险投资尽职调查四原则尽职调查(Due Deligence)是风险投资在做出投资决策之前必不可少的一项功课,对于风险投资来说,每一个尽职调查,动辄花费数十万的律

25、师费,加上时间、机会成本,其效率和精准性极为重要。笔者在此总结诸多的案例的实战经验,认为以下几个原则,在做尽职调查列表时极为重要:全面原则:首先:调查内容要全面。就企业组织而言,风险投资法律尽职调查涉及到企业的沿革、合法性、股东的构成与变更、内部治理结构、下属机构以及关联企业等;就企业权利而言,其涉及到企业的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知识产权及债权等;就企业义务而言,其涉及到银行贷款、借款、或有负债、正在进行或者面临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以及税收等;就劳动人事而言,其涉及到所有关键雇员的劳动合同的年限、竞业禁止、是否存在与原单位未了的纠纷;就股东而言,其是否从事与被投资企业的类似业务、其是否

26、涉及重大的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处罚、其股权是否被质押等。其次,材料要全。调查者必须调集所有材料,单就拟投资对象的股权结构而言,除了查阅拟投资对象当前的工商执照之外,还要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出资证明书、出资协议、验资报告、股份转让协议、股权变更登记等一系列文件。透彻原则:以专利为例,投资者需要不仅需要了解其是否拥有专利权,还要了解其是专利权还是专利申请权、是否存在权属上的纠纷、有效期间、专利权的地域范围以及专利许可情况等内容。再以应收账款为例,投资者不仅需要了解其应收账款的数额,还要调查应收账款的性质、产生原因、账龄、债务人资产负债情况以及债权人已经采取的措施等。调查者不仅对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详尽的

27、审核,还要求调查者与相关当事人、政府机构和中介机构等进行调查和沟通。如若关键员工属于从同行业其他单位跳槽过来,则需要了解其与原单位合同关系是否已经了结,是否与原单位有竞业禁止的约定等。但单凭员工个人提供的信息显然不能确保真实,因此还有必要向原单位进行调查和了解。区别对待原则:针对不对的企业,法律尽职调查应该有所侧重。首先是处于不同发展期的企业的调查重点不同。众所周知,风险资本的投资对象可以分为种子期、创业期、成长期和成熟期,因此不同时期的投资对象的尽职调查应该不同。就种子期的企业而言,因为其法律关系十分简单,所以重点应集中于其创业团队、知识产权等领域;而对于比较成熟的企业,尤其是Pre-IPO

28、项目,因为其成立时间相对较长,其牵涉的法律关系更加复杂,隐藏的风险点也就更多,因此就应该全面调查,但重点是应比照拟上市地的上市规则开展调查。行业不同也决定了风险投资法律尽职调查的不同。在高科技领域,知识产权是决定企业发展的核心问题。若知识产权归属不清或者存在权属争议,则可能导致整个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缺失,甚至连企业存在的基础也将丧失。曾有一企业为归国留学人员创办,而所用技术均为其曾经工作单位的专有技术。待公司产品一面世,国外公司立即提起诉讼,公司随之倒闭。风险投资机构投资也付诸东流。对于化工企业,可能导致的环境污染必须高度重视,如是否进行过环评、环保措施是否到位和是否因污染被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受过

29、行政处罚等。企业背景不同同样要求调查的重点不同。企业设立之初即为股份制企业的,其股权结构相对清晰,因此其重点应集中于公司治理结构;对于那些改制为股份公司的企业,改制是否规范、改制文件是否齐全、相关利益主体的利益是否已经妥善解决则是必须关注的;而对于民营企业,则要重点关注其内部制度的规范性、公司的股权架构、公司与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关联交易等因素。独立原则:风险投资机构能够独立地进行尽职调查并做出自己的判断,风险投资机构和尽职调查人员均保持独立。当前的风险投资法律尽职调查大致有以下几种模式。一是自行调查,即投资团队中具备从事法律尽职调查的成员;二是委托调查,即风险投资机构委托专业的律师事务所进行法

30、律尽职调查;此外还有在联合投资时由一方进行调查,其余各方以其调查报告作为参考或者在Pre-IPO项目中以券商或者保荐人的调查报告作为投资依据。尽职调查:不可忽略的关键环节并购的风险往往来自并购的每一个环节甚至是每一个细节。如此,并购前的调查就显得非常重要。HR调查:挽救了整个并购案曾经有这样一个案例,一家跨国物流企业想并购一家中国的私营企业。于是,派驻了以会计师、律师为主导的尽职调查团队进驻该私营企业。在所有问题基本澄清,交易价格已基本谈妥,只待最后在并购协议上签字确认的时候,参与本次尽职调查的HR专家忽然发现了这样一个问题:中国这家私营企业虽然通过了ISO9000的质量认证,并标示有完善的企

31、业培训系统及文化机制,但控制流程并没有实际实施,不但对员工的系统培训无从谈及,就是包含绩效、薪酬的整个HR体系也都是表面文章。这一发现着实让作为并购方的跨国物流企业吃了一惊,但由于发现及时,他们很快调整了并购计划,在并购计划中增加并购后的培训费用及时间,重新设立并购利益获取的期待时间及其他评价指标,同时以此为筹码要求中方降低收购费用。“如果他们不能了解到这一真实情况,在短时期内制定较高的业绩目标,在现有的员工素质基础上不但难于达成,反倒容易引起内心的反感或不安,最终影响并购战略意图的实现。”翰威特广州分公司总经理董仁向记者评述这个案例时说。更加关注并购的长期利益应该说,以往的尽职调查往往是以会

32、计师、律师为主导进行,即使有HR的介入,也是以如何挽留关键员工及遵守相应法律(不同地区的劳工法)作为最为重要的人力资源调查问题。通过下面这个等式似乎更容易理解HR调查的意义所在:并购价值=并购方独立价值+被购方独产价值+协同效应价值-交易成本-被购方开价-整合实施成本在上述等式中,至少有三个因素与HR调查密切相关:协同效应价值、被购方开价、整合实施成本。事实上,详尽的尽职调查能够发现实质性的并购整合成本,如在整合期内需要一个留用核心人才的过渡性激励方案,或者发现被购方员工退休金缴纳负债巨大,抑或发现要统一并购方和被购方的薪酬福利计划成本不菲等。整合实施成本通常是影响并购案财务预测的最大隐性因素

33、,如果能够在HR调查阶段就能发现未来整合实施的因难所在并有所计划,就不会造成企业未来业务发展的剧烈震荡甚至中断,对并购价值的财务预测也就不会出现太大偏差。而调查中对被购企业诸多瑕疵的发现,可以更多地增加谈判优势,甚至降低被购方的开价。当然,对于文化融合和员工沟通方面分歧或问题的发现,将极大地改变对未来协同效应价值的期待及其预测时间,帮助并购企业更为务实地解决眼前问题,最终实现并购的长期价值。律师尽职调查报告导言尽职调查范围与宗旨有关公司的律师尽职调查,是由本所根据aa股份有限公司( aa )的委托,基于aa和的股东于年月日签订的股权转让意向书第条和第条的安排,在本所尽职调查律师提交给公司的尽职

34、调查清单中所列问题的基础上进行的。简称与定义在本报告中,除非根据上下文应另做解释,否则下列简称和术语具有以下含义(为方便阅读,下列简称和术语按其第一个字拼音字母的先后顺序排列):“本报告”指由律师事务所于年月日出具的关于公司之律师尽职调查报告。“本所”指律师事务所。“本所律师”或“我们”指律师事务所法律尽职调查律师。“公司”指公司,一家在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的公司,注册号为bbbbbbbbbb。本报告所使用的简称、定义、目录以及各部分的标题仅供查阅方便之用;除非根据上下文应另做解释,所有关于参见某部分的提示均指本报告中的某一部分。方法与限制本次尽职调查所采用的基本方法如下:审阅文件、资料

35、与信息;与公司有关公司人员会面和交谈;向公司询证;参阅其他中介机构尽职调查小组的信息;考虑相关法律、政策、程序及实际操作;本报告基于下述假设:所有公司提交给我们的文件均是真实的,所有提交文件的复印件与其原件均是一致的;所有公司提交给我们的文件均由相关当事方合法授权、签署和递交;所有公司提交给我们的文件上的签字、印章均是真实的;所有公司对我们做出的有关事实的阐述、声明、保证(无论是书面的还是口头做出的)均为真实、准确和可靠的;所有公司提交给我们的文件当中若明确表示其受中国法律以外其他法律管辖的,则其在该管辖法律下有效并被约束;描述或引用法律问题时涉及的事实、信息和数据是截至年月日公司提供给我们的

36、受限于前述规定的有效的事实和数据;及我们会在尽职调查之后,根据本所与贵公司签署之委托合同的约定,按照贵公司的指示,根据具体情况对某些事项进行跟踪核实和确认,但不保证在尽职调查之后某些情况是否会发生变化。本报告所给出的法律意见与建议,是以截至报告日所适用的中国法律为依据的。本报告的结构本报告分为导言、正文和附件三个部分。报告的导言部分主要介绍尽职调查的范围与宗旨、简称与定义、调查的方法以及对关键问题的摘要;在报告的主体部分,我们将就九个方面的具体问题逐项进行评论与分析,并给出相关的法律意见;报告的附件包括本报告所依据的由公司提供的资料及文本。(一)公司的设立与存续1.1 公司的设立1.1.1公司

37、设立时的股权结构公司于年月日设立时,其申请的注册资本为万元人民币,各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及出资比例如下:股东名称出资额出资形式出资比例万货币%万货币%万货币%合计万 100%1.1.2公司的出资和验资根据公司最新营业执照,其注册资本为万元人民币(实缴万元)。1.根据淄博科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于年月日出具的淄科信所验字(2006)第号验资报告, 公司第一期出资万元人民币已在年月日之前由上述三位股东以货币的形式缴足。2.根据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于年月日出具的所验字(2006)第号验资报告, 公司第二期出资万元人民币已在年月日之前由上述三位股东以货币的形式缴足。1.1.3对公司出资的法律评价根据中华人

38、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内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必须在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而根据公司的章程,其万元人民币的注册资本是在三年内分三次到位,此种做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相冲突。根据公司有关人员陈述,公司的此种出资方式系经当地政府许可,但本所律师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为全国人大通过的法律,地方政府无权制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悖的政策,目前该种出资方式的合法性不能成立。1.2 公司的股权演变1.2.1年股权转让根据年月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供的企业变更情况表,年月日,公司的股东先生将其持有的%股权全部转让给先生,年月日,上述股东变更已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南定工商所完成了变更登记。本次

39、股权转让之后,公司的股权结构为:股东名称出资额(万元)所占比例%合计100%1.2.2本次股东变更的法律评价公司本次股权转让行为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手续。1.2.3公司现有股东的基本情况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现有股东为以下2 名自然人:(1)股东,男,身份证号为。(2)股东,男,身份证号为。1.3 公司的存续1.3.1公司的存续(1)公司现持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年月日核发的注册号为号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为万元人民币(实缴万元),法定代表人为,住所位于,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2)根据其营业执照上记载的年检情况,该公司已于年月日通过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年

40、度的年检。1.3.2公司存续的法律评价根据公司的章程及其年检资料,其目前合法存续;但其营业执照上的营业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根据其章程,其第三期出资必须在年月日前完成,因此,aa在受让其100%股权后,应在年月日前完成剩余的万元出资的义务,否则公司的存续将存在法律障碍。(二)公司的组织架构及法人治理结构2.1 公司章程的制定及修改公司章程是在年月日由公司最初设立时的三位股东制定的;根据到目前为止公司提供的资料,年月日,由于二期出资万元的到位,公司股东会对章程第7条进行过修改;此后于年月日,由于股东间的股权转让,公司股东会对章程进行了第二次修改。2.2 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根据公司公司章程,该公司

41、设有股东会、执行董事一名和监事一名。2.3 公司的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现有执行董事一名,监事一名,经理一名。其中,为执行董事,为公司监事,为公司经理。(三)公司的生产设备和知识产权3.1 公司的生产设备根据评估师事务所出具的评报字2006第号评估报告书, 公司的生产设备的评估价值为元人民币。3.2 公司的知识产权根据公司的陈述,其目前未拥有任何商标、专利和专有技术,也未提出任何商标、专利申请。本所律师未得到任何有关公司企业保密协议或保密制度的材料。(四)公司的土地及房产4.1 土地使用权4.1.1土地租赁根据bb与cc有限公司于年月日签订的合同书, cc有限公司将其拥有的位于的亩土

42、地租赁给bb的全资子公司使用,期限为20 年,租金为万元,全年租金上限为万元。4.1.2土地租赁的法律评价本所律师认为,bb与cc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书中约定的承租土地的主体为bb的全资子公司,而公司并非bb的全资子公司,因此,应获得cc有限公司对此种情况的书面确认。此外,cc有限公司将其无建筑物或附着物的土地使用权出租,没有法律依据,其合法性存在疑问。4.2 房屋所有权4.2.1房屋状况根据评估师事务所出具的评报字2006第号评估报告书, 公司共拥有房屋建筑物幢,建筑面积平方米;构筑物及其他辅助设施项;评估价值为元人民币。根据公司的陈述及本所律师的核查,公司所有房产均未办理房地产权证。4.2.

43、2房屋状况的法律评价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的房屋由于未按规定办理建房手续,其办理权证存在法律障碍。(五)公司的业务5.1 公司的经营范围根据公司目前持有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年月日核发的注册号为号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其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5.2 公司持有的许可证和证书5.2.1有关生产经营的许可证经本所律师审查,年月日,公司取得市化工行业管理办公室出具的化学品生产企业核定证明材料,证明其生产的不属于危险化学品。5.2.2有关的环保验收公司吨/年生产项目于年月日得到了当地环保部门关于同意通过验收的意见。(六)公司的贷款合同与担保6.1 正在履行的贷款合同经本所律师核查,至本报告出具日,公司无正在履行

44、的贷款合同。6.2 担保合同经本所律师核查,至本报告出具日,公司无正在履行的担保合同。(七)公司的税务问题根据公司提供的书面说明,其目前主要执行的税种和税率为:(1)增值税按17%计缴。(2)所得税按33%计缴。(3)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增值税的7%计缴。(4)教育附加费按增值税的3%计缴。(八)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与行政措施经本所律师审查,年月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张店分局对签发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公司正在使用的设备中承压设备未进行登记注册等行为处以以下行政处罚:限1个月内改正,罚款元。公司未提供其他有关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资料。根据公司的陈述,其将于正式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前出具关于重大诉讼、仲裁、纠纷或其他司法或行政程序的书面状况说明或承诺。(九)公司的保险事项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为其以下财产设置了保险:(1)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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