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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我区建筑市场管理的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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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最新推荐------------------------------------------------------ 关于规范我区建筑市场管理的意见 关于规范我区建筑市场管理的意见    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江西省政府规范市场经济管理工作有关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大对建筑市场的监管力度,严肃查处各种扰乱建筑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现就我区规范建筑市场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1、近几年特别是2001年以来,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在各有关方面的大力支持和参与配合下,持续开展了规范建筑市场和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工作,使建筑市场秩序有了一定好转,建筑市场开始逐步走上依法管理的轨道。但是,建筑市场管理松懈、秩序混乱的问题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有些问题还比较突出,如隐性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承包和恶性压价尚未完全杜绝;违反法定建设程序尤其是无证建设、无证施工的比例还较大;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偷工减料和使用伪劣建材的现象在一些工程上还不同程度存在;个别管理部门及少数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干预工程承发包,以及不依法行政,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情形也时有出现;由于不合理规定、装饰管理政出多门等问题致使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尚未形成。建筑市场秩序较乱,不仅危及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影响投资效益的发挥,而且腐蚀了干部队伍,败坏了社会风气。不言而喻,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已经成为一项重大而紧迫的工作任务。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监察部门一定要从保证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的高度,深刻认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重要意义,增强做好这项工作的政治责任心和紧迫感,理直气壮、旗帜鲜明地把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作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重要工作来抓紧抓好抓落实。坚持标本兼治,完善制度建设,明确管理职责,加大监管力度,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把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工作切实抓出成效来。  2、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市场行为是手段,规范市场秩序是目的。我区这次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工作范围,是本区2003年在建及新开工的工程项目,包括各类房屋建筑(含装饰装修)工程和区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今年的工作重点是五个方面,一是依法严肃查处规避招标和招投标弄虚作假问题;二是依法严厉打击勘察、设计、施工单位转包、违法分包工程和签订阴阳合同,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以及无证、越级承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业务等问题;三是依法查处违反法定建设程序、恶性压价和无证建设、无证施工问题;四是依法查处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偷工减料、使用伪劣建材问题;五是纠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行政不严格执法的行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要狠抓管理薄弱环节和薄弱地区,尤其要加强对建筑装饰装修、住宅工程和窍缃岷喜俊⒖?⑶?⒃冻乔??ㄑ?!⒋遄?图?蚺┟褡越ㄈ?阋陨献≌?捌渌?こ探ㄉ杌疃?募喙堋?span lang=en-us>  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必须按计划分阶段稳步推进。今年,我区要通过艰苦努力和扎实工作,取得明显的成效。总体工作目标是六项:一是解决一些危害性大、社会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使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法制观念明显增强;二是规避招标、干预招投标、招投标弄虚作假以及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承包、恶性压价和阴阳合同等问题得以有效整治;三是违反法定建设程序、违法建设和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偷工减料、使用伪劣建材的状况得以基本扭转;四是以不合理规定实行地方保护的问题得以基本解决;五是违法案件特别是大案要案得到清查,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依法受到严惩;六是管理部门不依法行政和执法主体不严格执法得以纠正与规范。要求2003年以来和今后新开工的工程项目依照法律法规做到“八个必须”:工程项目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必须实行招标,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的必须实行公开招标,经依法批准的项目勘察、设计可以实行邀请招标,也可以组织概念设计招标;依法应当招标的工程,必须做到不排斥或限制符合条件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参加投标;依法应当报审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必须报审,否则一律不准使用;依法应当实行监理的工程,必须选用符合资质条件的单位实行监理;依法应当实行施工许可管理的工程必须按规定办理施工许可手续;依法应当进行政府质量、安全监督的工程,必须实行质量、安全监督;依法应当实行竣工备案的工程,必须按规定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否则不得投入使用。  二、严格法定建设程序管理,严肃查处违反法定建设程序的行为  1、所有工程都必须严格执行法定的建设程序,依法办理项目报建、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招投标、质量安全监督、施工许可、合同备案、竣工验收备案等手续,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工程必须委托监理。  2、认真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明确建设单位(项目法人)为该工程项目的第一责任人,对工程项目的组织建设承担法定责任。如该工程项目不履行法定建设程序,首先应当追究建设单位的责任。  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要协助建设单位履行或者监督工程承包单位执行法定建设程序,在发现所监理的工程项目违反法定建设程序时,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反映并促其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3、严格执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未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一律不得使用。对于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中发现问题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要责令有关单位及时修改,不进行修改或经修改后仍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对于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责令建设单位改正,并依法追究其责任。  4、严格执行施工许可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切实把好工程的开工和竣工交付使用两道关。除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应批准开工报告的工程外,所有规定范围内工程都必须依法实行施工许可管理。对于违反规定不实行招标或公开招标、不报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不办理质量安全监督、不委托监理的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必须依法作出严肃处罚。同时,要认真执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未经验收和实行备案而投入使用的工程要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三、加大监管力度,切实解决规避招标和招投标弄虚作假问题  1、解决规避招标和招投标弄虚作假问题,关键在于规范建设单位行为。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必须实行招标。不适宜公开招标的重点项目,必须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报经批准,方可进行邀请招标。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不得违法进行议标。  对于按规定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区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确定中标单位之日起15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对其招投标活动的合法性进行严格审查,发现违法行为要依法做出严厉处罚。  2、继续健全和完善有形建筑市场,充分发挥其服务作用,规范其运行。对于按规定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项目,都应当进入有形建筑市场进行交易。依法必须进行勘察、设计、监理招标的工程项目,有条件的也应进入有形建筑市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招投标。工程招投标监管机构、监察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对交易活动切实加强监督管理。  3、大力推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制度。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不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应当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承办招标事宜。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建设单位的委托范围,依法组织招标。对于委托招标代理的工程,如果发生规避招标或招投标弄虚作假行为的,除依法追究建设单位责任外,还要依法严肃追究招标代理机构的责任。  4、强化工程合同管理,严禁“阴阳合同”。建设单位与中标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不按招标文件和中标单位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建设单位与中标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即“阴阳合同”)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建设单位不得迫使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低于成本价的价格竞标,不得违反国家关于勘察、设计、监理取费规定无理压价强签合同。对于违反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依法及时拨付工程进度款和竣工结算款。对于逾期不支付工程价款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6条的规定执行,并不予工程验收和备案。对于已竣工验收的工程,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结清工程价款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新开工的工程应视作建设资金不落实,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5、认真贯彻国办发(2003)94号,抚府办发[2004]11号和省政府赣发(2004)17号及建设部建市(2004)44号文件精神,进一步狠抓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区建设行政部门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按工程总造价的15%收取工程担保金,以确保农民工工资足额发放,杜绝新的拖欠现象发生。  四、完善制度,强化监督,综合治理转包、违法分包等问题  1、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一律不得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承包承揽工程,监理单位一律不得转让监理业务。  要建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合同及分包合同备案制度。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以及勘察、设计、施工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后,均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或分包合同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于不进行合同或分包合同备案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公开通报,并在资质年检中作为不良行为记录在册。发现有违法行为的,要及时责令改正,或依法进行查处。 2、加强对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及其项目管理班子的管理。每个项目经理不得同时负责两个以上工程项目的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定期对施工现场组织检查,发现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行为的,不仅要对承包单位、分包单位依法严厉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质证书,而且要对项目经理予以降级直至吊销资格证书。  对于建设单位不依法行使分包认可管理,甚至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串通,允许其转包、违法分包或者转让监理业务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予以公开通报,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作出严肃处理。 3、按“二法”、“二条例”的要求,对我区现行投标资格管理办法、评标办法等进行清理,按国务院和国家计委规定,对勘察、设计、监理必须招标的范围和规模统一明确。遵循市场经济原则,逐步改革建管模式。推行工程担保制度,尽早出台我区部分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担保办法,培育工程建设同业担保主体。  五、改革和完善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立严格的建筑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强化建筑市场的准入和清出制度。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单位,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应的工程建设活动,严厉打击无证、越级或者挂靠承接工程业务的行为。要依法将建筑装饰装修的设计、施工单位全部纳入资质管理轨道。  对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年检和资质等级审批,要把是否有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列为审查的重要条件之一。凡有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除依法作出严厉处罚外,在资质年检时要列为不合格,重新核定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坚决吊销资质证书,依法将其清出建筑市场。  六、宣传贯彻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1、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工程质量工作的重点,是组织好学习、宣传和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要监督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落实各自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要加强对建筑装饰装修特别是住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重点是依法监督在装修工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对于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必须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在装修过程中,施工企业要按规定严格控制粉尘、污染物、噪声、振动等对居民区和城区环境的污染及危害。凡是违反这些规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法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作出处罚。  2、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切实加强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指导和督促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增加安全防范设施的投入,搞好机具设备维修,努力消除事故隐患。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对于发生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的,不仅要按照“三不放过”的原则,依法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予以严肃查处,还要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追究有关领导和主管人员的行政责任。  七、建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强化建筑市场执法队伍的建设  1、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根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及建设部行政责任追究制度,遵照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订的实施细则,强化建筑市场管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行好企业资质、执业资格等行政审批,落实好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2、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必须健全建筑市场监管机构,充实监管力量,加大执法力度。要抓好建筑市场监督执法队伍的建设,提高队伍素质和执法水平。建筑市场的监督执法,既要依法对工程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又要充分利用现有的市场管理、质量监督、安全监督等机构的作用,加大对中标后工程实施全过程的监督管理与检查,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要加强对建筑市场监督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廉政教育,健全规章制度,严格执法程序,严肃执法纪律,对于执法犯法或徇私舞弊者要坚决清除出执法队伍。  3、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要与惩治腐败相结合,加大查处大案要案的力度。对于建筑市场违法违纪案件特别是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幕后的腐败案件,不论涉及到什么单位、什么人,都要排除阻力干扰,配合监察等部门一查到底,依法惩处,决不姑息。特别要严肃追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失职渎职的行为责任,严厉查处以权谋私、徇私枉法,包庇纵容建筑市场违法犯罪活动的腐败分子。 年人事教育和社会工作, 紧紧围绕厅党组的工作部署,结合民政工作实际,进一步加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条例》,深入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认真实施政府机关机构改革“三定”方案,大力推进全省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切实加强厅属事业单位改革和管理服务工作,较好的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 一、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进一步加强。根据中央、省有关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要求,以提高民政干部素质为出发点,着眼民政工作发展需要, 认真贯彻落实《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和《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习和教育培训的意见》,进一步加强干部的教育培训工作。一是继续推动机关干部 读书活动, 第批推荐了本参阅书籍。二是认真选派干部到党校、行政学院学习培训。年共组织机关和厅属单位名厅级干部、名处级干部、名科级干部分别参加了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省委党校、省直党校、行政学院的学习培训,还有名同志参加了国家外国专家局组织的境外培训;下半年集中选派处级干部参加省委党校、省行政学院的学习,较好地实现了“xxx”期间干部轮训的目标任务。组织全厅公务员参加并通过了省年度公务员通用能力学习考试和考核。根据省委组织部《关于在全省全面开展干部在线学习工作的通知》精神,积极组织厅机关干部在线学习,在年度考核中,通过率达.%,名列个省直单位第位,我厅位同志获优秀学员称号。三是狠抓民政系统业务培训。年,全年举办各类培训班期,参训人次,培训人数较年上升.%,超过了“xxx”时期前三年的总和,覆盖全省所有市县乡镇,取得了良好的培训效果。根据省委组织部《关于印发〈年省直有关单位抽调各级领导干部参加专题培训班计划〉的通知》(组通字〔〕号)精神,与省行政学院联合举办了期“推进民生工程、提高社会管理水平”专题研讨班,部分县(市、区)政府分管负责人、各市民政局负责人、省直有关部门相关处室负责人共人参加了培训研讨。培训班还组织了全体学员赴上海市进行异地教学,实地参观上海市在社区建设和社会工作方面的好经验、好做法。四是继续开展民政行业特有工种技能鉴定工作。 在民政部的指导下,我省开展了期灾害信息员技能鉴定工作,共有名灾害信息员参加鉴定,有%以上的同志通过综合考评。还积极组织推荐我省民政职工参加 全国民政行业技师的技能鉴定工作,我省共推荐名同志参加部里的技能考评。 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一步规范。年,人事干部工作,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条例》。 根据工作需要,遵照厅党组决定,在选拔机关处级干部和厅属事业单位负责人工作中,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要求,把执行《条例》规定贯穿于选拔任用的全过程。一是认真制定选拔工作实施意见,厅党组研究同意后认真实施。二是把民主推荐作为选拔任用干部的重要程序 。三是实行差额考察和考察预告。四是实行公示制度。五是实行试用期制度。对新提拔的领导职务人员 全部执行试用期制度。在年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注重改革探索,不断创新和完善选拔任用方式,采取公开竞选的方法选拔厅属事业单位负责人。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结合厅属单位领导空缺情况,坚持 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有位同志通过公开选拔走上处级领导岗位。此次选拔既为参加的同志提供了展示素质和能力的平台,也增强了选人用人的透明度,体现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公开、公正。为全面引入竞争机制,探索多种形式的竞争性选拔干部方式,增强干部工作活力积累了经验。 三、干部队伍结构进一步优化。一是根据厅机关和厅属单位领导职位空缺情况,及时选拔配备了领导班子,一批年轻干部走上了领导岗位。 二是根据编制情况,面向全国、公开透明,按规定和程序录用了名公务员,充实机关处室工作力量,在强化人员素质,提升学历层次,降低平均年龄等方面成效明显。三是注重选拔任用女干部。全年共选拔名处级干部中,女同志就有名,占年度选拔任用干部总数的%。四是继续执行选拔周岁以上和周岁以上的同志担任正处和副处级非领导职务的规定,推动年轻同志担任领导职务,尽力降低处级领导干部平均年龄。另外,在多方面争取下,省编制部门为我厅增加了一个调研员职数。 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工作逐步推进。年月份参与修订了《省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年)》征求意见稿,将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纳入六支队伍建设工作之中。 《省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年)》下发后,在积极推动实施工作的同时,按照民政部关于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的要求,立足实际、着眼发展,大力推进民政系统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工作。一是通过多种方式宣传社会工作和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工作。依托社会工作刊物和社会新闻媒体,围绕《规划纲要》落实、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社会工作试点等,扩大宣传范围,提高宣传层次,增强宣传效果,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通过培训班、汇报会、座谈会等形式大力宣传社会工作和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情况,扩大影响力提高认知度。二是起草了《省中长期社会工作人才发展规划纲要(—年)》和《省社会工作人才发展“十二五”规划》征求意见稿。三是积极推动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试点工作。组织个试点单位 参加了全国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培训班。按照民政部的部署,启动了第二批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试点工作,各个试点单位根据各自的工作实际和特点,积极探索新形势下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的途径和方法,为做好下步工作积累经验。为推动试点工作,于年月,召开了省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工作座谈会。部分市民政局分管局长、人事(社工)科长及民政部批准的两批试点单位负责人参加会议,个单位汇报了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试点工作开展情况,总结取得的成效,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下步工作安排。 四是组织协调开展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为保证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的顺利进行,考前,我厅联合省人事厅下发了考试通知。年省共有人报名参加,其中人考试过关,取得了社会工作师或助理社会工作师职业资格,合格率为.%。截止年年底,我省已有名同志获得职业水平资格证书。 五、厅属事业单位改革和管理服务工作步伐加快。一是加强厅属单位领导班子建设。按照健全领导班子、保持可持续发展、全面加强管理、增强服务能力的原则,通过公开竞争方式为个厅属事业单位加强了领导力量,注入了生机和活力。二是坚持实行财政拨款事业单位新进人员考试考核制度。为个厅属单位招聘名同志(其中两院招聘专业技术人员名,财会人员名。两个中心招聘名文字综合职位的管理人员)。三是积极完成厅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工作。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皖办发〔〕号)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直事业单位实施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各单位按规定要求,认真落实新的岗位管理制度,对所有工作人员的岗位进行了重新设置。我厅个厅属事业单位, 全面完成岗位设置工作。 六、人事管理日常工作规范有序。一是机构改革工作全面完成。按照政府机构“三定”方案的要求,全面落实了内部机构设置、职责调整及“三定”方案的后续工作(如:人事任免、处室名称、印章刻制、门牌、岗位桌卡变更等)。二是按照效能建设的要求,根据“三定”方案修订了《省民政厅机关岗位职责及ab岗设置》,实现了岗位职责(ab岗)挂牌上墙。 年度考核 、工资管理 、职工退休管理 、干部职工出国(境)管理 、人事统计、人事信息基础工作、 厅属事业单位参公管理的申报工作等,也都按照有关要求,较好地完成了任务。 一年中,在认真履行职责的同时,能够注意坚持政治理论学习,把保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增强政治责任感,提高思想政治素质作为重要原则遵循。认真贯彻执行干部人事工作的方针、政策,严守组织纪律,严格要求自己,公道正派,实事求是。注重《廉政准则》的贯彻落实,遵守各项规定要求,廉洁自律、警钟长鸣,力求做到心不贪、眼不馋、手不沾。勤勤恳恳干工作、清清白白做事情。 完成以上的工作任务和取得的成绩,与厅领导的正确指导,各兄弟处室、厅属各单位的大力支持与配合,以及全处同志的共同努力密不可分。我本人作为人事教育处负责人,只是做了牵头负责、组织协调、督促落实工作。年的人事教育和社会工作也存在不少问题和不足,与新形势下民政事业发展的要求还不相适应,与干部职工的期待还有差距。一是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深化不够,特别是竞争性选拔干部的方式,只是初步的探索,不够全面和广泛;干部轮岗、交流力度不够大、范围不够广、流动难、难流动的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二是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主体力量较为薄弱,培训方式、内容和质量有待进一步完善提高。三是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工作在我省仍处在全面推开前的试点阶段,与民政部的要求和先进省市有较大差距,任重道远。 年全厅干部人事和社会工作将围绕民政工作的总体目标要求,扎实进取,深入探索,锐意创新,进一步完善选人用人机制和干部评价激励机制,加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努力促进干部队伍结构优化和素质提高;加强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建设。社会工作以深入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为着力点,切实抓好试点工作,积极推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建设。 我市民办教育税收征管现状及建议 近年来,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为补充国民教育经费的不足,国家加大了民办教育的扶持力度。国务院制定了《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全国人大通过并颁布了《民办教育促进法》,制定了“积极发展,大力支持,加强管理,正确引导”的方针,民办教育得到了长足的发展。据统计,全国目前共有各级各类民办学校70000多所,在校学生规模达1416万人。就在各类民办教育蓬勃发展的同时,税收问题成了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那么我市民办教育现状以及在税收征管方面又存在什么问题呢? 一、我市民办教育税收征管现状 据统计,我市目前经相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共有××所,在校学生××万人。其中由教育部门批准成立的主要以举办学历教育和文化补习、学前教育、自考助学为目的的教育机构××所,劳动部门批准的实施劳动就业职业技能培训为目的的教育机构××所。从我市地税部门统计的数字来看,全市目前共有各类社会力量办班、办学××户,同教育部门掌握的数字相差××户,其中,已在地税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纳入正常税收征管的有××户,2004年上半年累计征收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建、教育附加××万元。 二、我市民办教育税收征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税源底数不易控管 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规定:“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同时要求民办教育机构在申请设立时要向批准部门报送筹设报告、学校章程、资产证明、分配方案等有关材料以便详细掌握学校情况。民办学校的收费情况由物价部门进行批准。而地税部门作为一个税收征收管理部门,对民办学校设立的各个环节均没有任何审批权限,没有制约措施,在没有相关部门协调配合的情况下很难掌握详细底数和学校有关资产、资金、分配等具体信息。仅依靠有限的人力和时间通过加大检查力度,效果并不理想。以我市为例:我市教育和劳动部门审批成立各级各类民办学校812余户,税务部门掌握的只有187户(其中包括通过自身清理出的没有在教育部门备案的74户),纳入正常管理的仅92户。另外,还有部分小型民办教育以培训班、辅导班形式出现,没有自有资产,办学设施全部是租用的,教师全部是聘用的,教学期限也不固定,有的全天授课,有的只是利用假期、节假日或晚上授课,流动性大,隐蔽性强,三证不全(办学许可证、非企业单位登记证、收费许可证)或根本没有,这类底数税务部门就更难控管了。 (二)由于政策差异和规定不明确造成征管难题 一是由于《民办教育促进法》第46条规定:“民办学校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没有对民办学校应享受那些具体的优惠进行解释。因此在调查过程中发现,无论是民办学校本身还是教育部门,普遍认为民办教育同公办教育一样,属于社会公益事业,因此,应对民办教育给予税收优惠,换而言之,就是认为民办教育可以不纳税;                         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6条规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给许多对税收知识不了解的单位和个人造成误解,认为学校提供的教育收入不征收营业税。实际上,这里所指的教育劳务仅指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学校提供的教育劳务;三是认为民办学校同公办学校同属社会公益事业,公办学校不缴纳所得税,民办学校也不应缴纳。实质上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并不以公办、民办为界,而是根据其收入来源来确定的,公办学校收入纳入财政专户,民办学校一般不纳入财政专户所以才有所区别;四是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规定,对个人举办各类学校取得的收入,用于改善办学条件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只对用于个人消费的部分征收。而实际工作中有很难进行区分;此外民办学校设立形式多样,有纯个人投资,有机构投资、有机构和自然人共同投资、有自然人联合投资等多种,在对其征收企业所得税还是个人所得税的问题上也存在歧异。由于这些因素的存在,使税务部门在对各类民办学校进行税收征管的过程中遇到很大的阻力。 (三)缺少有效控管措施 税务部门不能参与各类民办学校的设立、考核、验收等各个环节,再加上各级教育部门在对待民办教育税收问题上,存在保护主义的思想,不积极配合,不及时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税务部门很难从源头上进行控管。此外,绝大部分民办学校在收费过程中没有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合法票据,有的使用白条,有的采用自制收据,有的使用行政事业单位的收据,税务部门对其收入情况不易掌握,缺少必要的控管手段。 (四)教师从多处取得收入存在税收漏洞 目前,我市各类民办学校中共有教师13847名,其中专职教师9197,占教师总数的66.4%,主要来源是退休教师和社会招聘;兼职教师4650名,占教师总数的33.6%,主要来源是各学校的在职教师。姑且不说民办学校个人所得税代扣工作的好坏,仅就这些兼职教师来说,都没有就其多处取得的收入进行汇总申报,必然造成个人所得税税款流失。 三、关于加强民办教育税收征管的几点建议 一是要有的放矢地做好税法宣传工作。要采取上门讲解,发放宣传材料,报刊连载、电视公告等多种形式作好税法宣传工作。针对当前教育部门和各类民办学校在税收政策理解的偏差问题,重点要放在税收政策同教育部门有关规定的偏差的解释上,要明确纳税义务,强调惩罚措施,彻底打消那种“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就是不纳税的错误思想,提高其纳税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二是要加强部门协作,形成共管合力。税务部门要积极主动加强同教育、劳动、民政、物价等部门的联系,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必要的时候可以寻求政府的支持。要通过同劳动、教育等部门的联系,及时掌握民办教育机构的相关知识,掌握税源底数和有关资产、人员组成、收入分配等情况;通过同物价部门的联系,及时掌握各类民办教育机构的收费变化情况,进而掌握其收入,做好征收管理工作。要通过一定渠道建立联系例会制度,定期互通信息。同时,税务部门也要发挥自身优势,及时向其他部门通报税收信息,尤其是对民办教育的税收优惠信息,改变过去那种为征税才联系的态度,本着共同扶持,共同发展的原则,做好工作。可以效仿对校办及福利企业的年审制度,力争制定联合控管办法,税务部门通过根据国家政策的规定提供政策上的支持,积极参与到民办教育机构的认定、审核中来,通过审批备案,联合年审等制度作好对各类民办教育的源头控管。针对各类临时性办班、办学流动性大,隐蔽性强,教育部门也难以控管的实际情况,抽调人员,会同教育稽查部门作好对各类临时性办班、办学的专项检查治理,实现双赢局面。 三是实施分类管理、区别对待。 首先,要突出重点,抓住规模大的社会力量办班、办学,尤其是已在教育部门登记或备案学校的征管工作,严格按照税收政策规定做好从登记到征收到日常税务管理各项工作,提高管理水平,确保大的不漏,税务管理向正规化迈进;其次对临时办班的,根据其特点,在暑、寒假期间,重点进行清理,加大检查力度,堵塞漏洞并登记备案,分析变化趋势进行管理;对平时正常经营的一般户,应当结合新财政体制的变化,由各办事处税务站进行管理监控,发挥办事处的优势。 四是准确把握政策规定,做好征管工作。各级地税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业务学习,结合民办教育相关知识,准确把握政策界限,做好对各级各类民办学校的税收征管工作。对民办非学历教育,要严格按照《营业税条例》规定,征收营业税;对民办教育取得收入,未纳入财政专户进行管理的,应按照规定,对其所得区别对待,分别征收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其中对确属纯自然人出资兴办的,要按照独资、合伙企业有关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对符合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民办学校,也要做好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管理工作,将各级各类民办学校纳入到正常的税收管理中来。在实际工作中,要严格把握政策,讲究方式方法,避免人为地加大征纳矛盾。 五是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征管软件功能,作好多处收入稽核工作,堵塞税收漏洞。对已纳入正常税收管理的民办学校,要加强对教师的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充分发挥我市个人所得税征管软件的优势,利用身份证号作为个人唯一识别码,建立个人支付收入明细库,对各类兼职教师多处取得收入进行稽核,查漏补缺。   21 /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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