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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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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范文最新推荐- 辩护意见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现就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检察院(海检刑追诉20*001号)追加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x犯强制猥亵妇女罪一案依法提出以下辩护意见,提请法庭采纳。 本辩护人对控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犯强奸妇女罪在上次开庭时已经进行了辩护,检方指控的被告人犯强奸妇女罪系证据不足,事实不清,证据不能支持,因此其不能构成强奸妇女罪,这里不再阐述。现就公诉机关追加起诉被告人邱君犯强制猥亵妇女罪,本辩护人做无罪辩护。意见如下: 一、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有强制猥亵妇女罪证据不足,事实不清,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缺失痕证。 强制猥亵妇女罪的法定标准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

2、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行为”。因为案件不能重演,更不能再现,我们在坐的每个人包括证人都没有目击案件的过程,所以只能通过证据再现当时的案情。通过证据再现,不能充分证明公诉机关的指控,不能证明被告人确实犯有强制猥亵妇女罪为了说明这一点,现将本案证据逐一向法庭进行分析。公诉机关的证据体系主要有以下几部分组成。 (一)被告人供述。本案被告人经扬州五台山精神病医院鉴定系“边缘智力”,IQ值为67分,俗称愚笨。因此,他的供述不能作为本案定性的依据,因其陈述与其智力不相符合。所以,本案被告人的供述我们不予采信。应视为没有被告人的供述。根据刑事诉讼法46条规定:“没有被告人供述,其他证据确实、充分的,

3、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但检方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能认定被告人犯有强制猥亵妇女罪。 (二)被害人的陈述。本案之所以指控被告人犯有强制猥亵妇女罪,当然最重要的依据就是被害人陈述。但被害人经鉴定,其系精神病患者中度。因此推断其没有语言表达能力和行为上的认知能力,据此,本案被害人的陈述我们不予采信,因其陈述与其智力不相符合,应以证据为依据。但检方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能认定被告人犯有强制猥亵妇女罪。 (三)证人证言。被害人老公徐刘东和其小叔子徐帅没有一人是目击者,没有一人能证明被告人猥亵了被害人,且系其直系亲属,因此,其二人的证词当然不能作为本案定性的依据,不能认定强制猥亵被害人事实的存在。只能说明证

4、人有作假证之嫌。所以本案证人的证言不能作为确定被告人犯有强制猥亵妇女罪的依据。 (四)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制图、照片。该组证据只能证明一个现场的存在,并不能证明本案件的存在。所以“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制图、照片”不能作为确定被告人犯有强制猥亵妇女罪的依据。 (五)司法鉴定。经鉴定,被害人为“精神病患者中度,无性防卫能力”。因此推断被害人的陈述不能作为本案定性的依据。因其陈述与其智力不相符合。应以事实为依据。经鉴定,被告人系“边缘智力”,IQ测试值67分,MR精神病学称愚笨,因此,被告人邱君的供述我们不可采信,因其陈述与其智力不相符合。应以事实为依据。 (六)泰州市海陵分局的情况说明只能说明那天晚上

5、有人报过警,并不能证明本案真实的发生过。 至此,根据本案的证据,不能有效的形成证据链,不能前后和互相印证,因此,不能证明被告人猥亵了被害人,刑事诉讼实行的是严格证据原则,各证据之间只有排除一切矛盾,得出一个唯一结论,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本案最重要的是缺失关键证据即痕证。凡是事物运动所遗留下来的印记或迹象均称为痕迹。在刑事侦查(或司法鉴定)范围内,根据痕迹反映的内容不同以及在案件中解决的问题,通常把痕迹范围分为广义的痕迹和狭义的痕迹。广义痕迹即由于作案者行为引起的与案件事实相关的客观环境和物质结构形态的一切变动现象。例如:伤痕、血痕、呕吐物、排泄物、烟头、纸片、毛发以及指纹等等。狭义的痕迹即与

6、犯罪事实相关,在客体上形成的根据形态学特征能供同一认定的物质变化形态。包括:指纹、足迹、工具痕迹、枪弹痕迹、车辆痕迹、牙齿痕迹等等。强制猥亵妇女都会留有因强制所致的纠扭打斗致被害人身体出现伤痕、抓痕、遗留毛发、唾液和其它物体损坏、衣服破损等暴力和胁迫所致的痕证,而本案没有上述痕证。没有痕证即不能确定本案被告人邱君犯强制猥亵妇女罪。本案所谓的被害人是精神病患者,应列为不知反抗和不会反抗,即属于强制范围。但被告人邱君如果实施了“摸殷某某的乳房”应在其乳房上留下指纹和掌纹,不能仅相信他的所谓的供述,要有其它一系列证据进行佐证,如果认定某人偷了保险箱的钱,首先得根据他作案时留在保险箱上的指纹和掌纹信息

7、才能确定他真正偷了保险箱的钱。那么现在确定被告人摸了本案被害人的乳房,也应找到被告人留在被害人乳房上的指纹和掌纹信息,才能确定本案被告人真正对本案被害人实施了猥亵。而本案中公安侦查机关并没有搜集到被告人在其乳房上留下的指纹和掌纹信息。现场也未搜查和搜集到被害人的毛发等。因此,缺失痕证,就不能确定被告人犯强制猥亵妇女罪。胁迫即语言上的威胁和语言上的强迫,应有视听证据,本案更没有。被告人强制猥亵被害人应有被撕扯坏的衣服、撕脱的扭扣等强制、暴力猥亵的痕迹。所以,没有暴力、胁迫、痕证,就不能确定被告人犯强制猥亵罪。根据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的原则,应当判决被告人无罪。刑案的举证责任在检方,而且需要达到排除

8、一切合理怀疑和的高标准。从上列举证质证的情况来看,控方的现有证据明显不足,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邱君犯强制猥亵妇女罪是证据不足,事实不清。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证人的证词、物证等各证据之间不能相互印证,不能前后呼应,不能形成证据链,缺失最重要的物证痕证。本案被告人莫说是一个“边缘智力”的愚笨患者,即使按一个正常人的标准,即警方所说的“具刑事责任能力人”的标准,仅有被告人的供述依法也不能定罪,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自己有罪的义务。警方用“自首”和“可以从轻”等不排除其它非法手段获得的被告人的有罪供述不能作为本案定性的依据。被告人分不清是与非、罪与非罪的界限,因此不得强迫自证其罪。证据是立足点,判决以

9、证据说话,证据不充分,没有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就应该无罪释放。我国刑事诉讼法“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一份有效的刑事证据必须同时具备客观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三者缺一不可。 二、牵强附会,适用法律错误。 在强制猥亵妇女罪中,我国刑法对于其具体标准并不明确。猥亵妇女,一般意义上的猥亵即指没有暴力的猥亵,是指对妇女的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淫等行为。其他手段,是指暴力、胁迫以外的其他使妇女无法反抗、不知反抗的手段。例如,利用封建迷信进行恐吓、欺骗或者利用妇女患病、熟睡之机进行猥亵;利用酒灌醉、药物医学专用、药物刺激等方法对妇女进行猥亵;利用或者假冒治病对妇女进行猥亵等

10、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对“猥亵智力残疾人和精神病人”的妇女则有明确规定,即:“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由此推断,退一万步说,即使本案被告人猥亵了“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的被害人殷某某,也只能按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处罚条款,而不应适用刑法,最多予以治案处罚,而不构成犯罪。控诉方牵强附会,适用法律严重错误。 谢谢! *年*月*日 辩护意见(二)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江苏强联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xx的父亲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结合本案的证据和相关法律,致辩护词如下: 一、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强制猥亵妇女罪,事实不清,证据

11、不足。理由如下: 1、被害人殷某经鉴定为中度精神发育迟滞,从殷某陈述的笔录来看,她不知道自己的年龄,也不知道自己家里有哪些人,可以看出她没有正确的认知能力,也没有正确的语言表达能力,不能反映其真实意思表示,对所发生的事根本无法做正确的陈述。公诉机关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害人殷某的陈述与其心智相符合的证据。故被害人殷某的陈述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2、从司法鉴定意见书可以看出被告人系边缘智力,所谓边缘智力,就是不具有跟正常人一样的认知能力。其对自己行为的认知、理解均不能按正常人对待,所以其供述不能反映客观事实。 3、关于证人徐刘x、徐x的证言,只能证明被告人邱君与被害人殷某躺在床上,不能证明被告人邱君

12、猥亵行为的发生,更不能证明被告人邱君对被害人殷某使用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 所以,公诉机关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邱君犯有强制猥亵妇女罪。 二、关于本案适用法律问题 强制猥亵妇女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的行为,在客观上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被害妇女不能反抗、不敢反抗。而本案被告人xx未使用任何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所以被告人邱君的行为不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被告人邱君的行为并不触犯刑法。而根据我国治安处罚法规定: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即使被告人邱君猥亵殷某的事实存在,也应适用治安

13、处罚法,而不是刑法。 还应当特别注意被告人在侦查机关所作的有罪供述,请法庭审查其是否与本案的其他证据相互一致,有无矛盾,如果不能相互呼应、相互印证,构成一个完整而完备的证明体系和证明链条,即使被告人在侦查机关所作的有罪供述,而没有其它的证据予以佐证,依法仍然不能对被告人定罪量刑。 以上辩护意见供参考。 *年*月*日 辩护意见(三) xx区人民检察院: 受犯罪嫌疑人王xx家属的委托和北斗星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我们担任王x琪涉嫌挪用公款案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人。 贵院白检反贪移诉(2018)第xx号起诉意见书认为“王xx利用职务之便擅自决定将35万元农业水利专项资金借给xx公司,并通过该公司账为入股职

14、工(包括王x琪本人)还贷,致使该笔专项资金至今未收回”,涉嫌挪用公款犯罪。通过对此案的了解,我们认为该起诉意见是在未全面调查清楚案件事实的情况下作出,定性不准,王xx没有涉嫌挪用公款犯罪。 一、35万元资金借给xx公司的真实原因及经过 在这样轰轰烈烈的大背景下,区农水局、区林绿局按照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的意见,组织各自单位的人员、通过申报立项,多方争取项目资金,全面拉开了白云农业产业调整和花卉产业发展的大幕。2003年春,区农水局生产的蝴蝶兰花卉正式投放市场,引起了市农业局领导的重视,并委托市花卉处的领导找到时任区农水局局长的王xx,商议共同创建花卉种植示范基地的事宜,并提出正考虑在白云或乌当

15、选择一处建基地,若市、区共同创建花卉种植示范基地,市里承诺在大棚设施及相关经费方面给予支持。王xx立即向区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作了汇报,领导指示:想办法让市里的项目和资金留在白云。在得到领导同意后,王x琪组织农水局领导班子商议决定,从农水局种子公司承贷的养猪款项中,挤出部分资金,先行动起来,用诚意留在市里的资金和项目,在多次磋商和实地查看后,经区各分管领导同意,选址在后来成立的xx公司处。在经历了种种困难后,xx花卉基地的建设初见规模,但成熟的产品要走向市场才能见效益,这就要求基地必须进行市场化运作。区委、区政府领导的多次协调会议上,提出农水、林绿两家单位要组建适应花卉市场发展的公司,最终要组建

16、白云花卉总公司的设想,这一规划还写进了时任区长的董兰杅同志2004年代表区政府向区人大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xx公司的成立也随后被提上了议事日程。 在xx公司的成立上,出现了法定代表人由谁担任和注册资金的问题。在法定代表人由谁担任的问题上,与林绿局的xx园公司一样,本应由农水局局长王xx担任,但当时中纪委已下明确要求,严禁国家公务人员出任法人经商。当时,区委书记马xx就明确指示必须按中央文件办理,并专程找了王xx谈话。为此,时任副区长的曾xx同志还专门组织监察(齐xx)、财政(黄xx)、人事(朱xx)、农水(王xx)、等部门的同志在其办公室召开碰头会议,讨论xx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谁出任的事宜,明

17、确由农水局推荐人选,最后由农水局推荐由不是公务员身份的赵x同志出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注册资金的问题上,由于当时区政府在资金困难的情况下不可能拿资金给农水局注册公司。区农水局领导班子商议决定以局职工的名义贷款获取资金注册,最后明确在职工自愿的前提下,以本人工资作抵押,向区农村信用社贷款35万注册了公司(当时参与贷款的为四个领导,每人5万,五个职工,每人3万),但注册用的场地租用合同还是以农水局的名义和出租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由于是以职工名义贷款得来的资金,在注册时就注册成私营公司(注册成国有公司的手续要繁杂,私营公司较简单,时间短,当时是为早点以公司名义开展工作),但这只是名义上的,实际管理及操作

18、都是在农水局的领导之下,xx公司实际是农水局下属的国有公司。 xx公司在后来的运作和经营中,得到了市里的大力支持,大棚建设一期资金由市农业局拨款30万(其中有9万为借款),第二次拨30万,这两次的拨款都是直接进的农水局的账,由农水局直接支付的建棚款。第三、四次建棚都是由市里直接支付给了施工单位,公司的注册资金35万是用于平时的流动资金。由于借信用社的35万贷款到期未还,农水局局长办公会议决定由种子公司借35万给xx公司还贷款,xx公司向种子公司出具了借条,xx公司用这35万还了以局职工名义借的信用社的贷款。 二、犯罪嫌疑人王xx的行为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1、涉案35万资金性质定性不准。起诉意见书

19、认定这35万是“农业水利专项资金”,但我们发现:在种子公司出具给农水局的借条上,王xx的签字是同意从“我局各块资金中筹集划拨拆借”;在农水局打给区核算中心的报告中,也是“我局各块资金中筹集”。故起诉意见书认定“农业水利专项资金”是不准的,也未有证据显示出来。 2、xx公司是形式上注册为私营,但实质为国有的公司。 (2)、xx公司在注册中的初次(两年)的租地合同是以区农水局的名义与出租方签订的。 (3)、在xx公司成立直至吊销,没有任何一个注册的股东向xx公司主张过自己的股东所有权利。 (4)、根据白府专议(20*)32号专题会议纪要记录,xx区政府于20*年7月18日专门就整合xxx公司和xx

20、公司组织了政府的多家部门的主要领导进行了专题会议,并就两家公司的整合成立了整合工作机构,成立了由两名副区长担任组长的工作领导小组,就整合工作议定了清产核资、交接、产权确认的工作程序。在这里,我们注意到:一是这次会议的参加人员中,没有x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赵x参加;二是专题会议纪要的第二条中的第(三)点中明确“盘点后的资产交新纪园公司经营管理”。 从以上情况来看,xx公司应为国有公司,只是形式上是根据当时的操作便利而注册为私营公司。因为若xx公司为真正的私营公司,政府不会也不可能以专题会议议定去领导、去操作其与国有的xxx公司的整合问题,政府如这样做,x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各股东也不会答应。而与此

21、相反的是,政府在对待xxx公司和xx公司的整合工作中,是以高度负责的态度,组成高规格的工作领导小组,要求认真清产核资,按照相关程序做好整合工作,怕国有资产在整合过程中有所流失,并且是以命令的口气“盘点后的资产交xxx公司经营管理”,没有提到半点整合合并的对价条件,而且在整合的过程中,没有任何xx公司的注册股东提出异议。这充分说明xx公司的真实性质为国有公司,xx公司的资产是国有资产。 3、起诉意见书“通过该公司账为入股职工还贷,致使该笔专项资金至今未收回”的认定不实。 首先,根据工商登记,将注册的xx公司股东简单的认定为“入股职工”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若真是向认定的这样,这些“入股职工”会就政

22、府的整合要求不予过问?会在没有获得任何对价的情况下,将自己的股权下的私有财产让国有公司整合接收?我们看到的实际情况是:在xx公司的成立、被整合、被吊销的四年多时间里,没有任何一个“入股职工”主张过自己的股权。 其次、本案35万国有资金在两次借贷过程中,没有流失。该35万资金由区农业水利局借给种子公司,又由种子公司借给xx公司,xx公司用于还贷(该贷款只是以股东名义贷出,用于公司经营),最后因xx公司与新纪园公司整合,xx公司资产由新纪园公司接收。因为种子公司、xx公司、xxx公司都是国有公司,资产属于国有资产,故该35万国有资金并未造成流失。另外,王xx没有因这两次借贷而谋取个人利益。 挪用公

23、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本罪的法益是公款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以及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2002年4月28日),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有下列三种情形:(一)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二)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三)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从本案看,农水局借给种子公司35万元是经区领导批示的(用于购种,卖种后归

24、还)(见审计报告P5),后经农水局局长办公会议决定,将35万元偿还xx公司贷款。可以肯定xx公司不是“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王xx有主管之名却没有“以个人名义”的行为,再则,xx公司是“其他单位”吗?,它与种子公司有何区别?在借款给xx公司还贷中,上述三种情形均不具备,王xx何罪之有? 三、本案不是挪用公款而是借贷公款 所谓借贷公款行为,是指单位将公款借贷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行为。借贷行为违反了财经管理制度,因而具有行政违法性。但是,我国并未设立借贷公款罪,借贷行为是否具有刑事违法性,法律没有规定。所以,将借贷行为归为挪用公款罪,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借贷行为和挪用行为,都系与职务相关的

25、行为。因此,两者有诸多共同之处。但两者又有明显区别:第一,主体的法人性。借贷行为人一般是单位的负责人或其他主管财务人员。这些人,对内有经营决策权、公共财产支配权,对外有代表单位进行民事活动的资格;挪用则一般是个人决定的。第二,形式的合法性,借贷都要经过一定的程序(如一般经过批准),办理一定的手续。挪用,是擅自动用公款的行为,一般不需办理何种手续,一经挪用,就不具备合法性。 但对以下几种借贷行为应以挪用论处:行为人利用职权自批自借,或互批互借,或假名、冒名借贷,或由他人借款后又转归自己使用。在这种情况下、借贷行为具备挪用公款的构成要件。 本案中,王xx主持农水局局长办公会议,经会议决定,将35万

26、元公款用于偿还xx公司贷款,从主客观要件来说,似乎均已合符挪用公款罪的犯罪构成,但深究其因,不难得出相反结论。对挪用公款罪的三种用途的认定,原则上应根据客观的使用性质予以判断。xx公司是在响应上级号召,由农水局组织成立的,它不是王xx个人的,也不是赵x的,说白一点它完完全全是农水局的,为了单位小利益而成立的,留住市里的资金和项目对区农水局是有好处的。说到谋利,王xx恐怕在为成立xx公司上,为加快发展花卉产业和绿色生态走廊建设受到上级表扬吧,或是因支持了上级领导的想法、或是贯彻了上级的意图受到一些肯定吧。但不可否认的是,王x琪作为主管领导,在执行上级决策时,不得违反财经管理制度,应做到公款的正确

27、合理使用,其在本案中无疑应负相应的行政责任。 综上,我们认为王xx在起诉意见书所述的案件中,其行为不符合挪用公款犯罪的犯罪构成,不构成挪用公款犯罪,其行为具有一定行政违法性,但不构成任何犯罪。将其行为进行刑事追诉,实有浪费宝贵司法资源之嫌。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并通过完善自身监督,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保障司法公正。根据人民检察院刑诉规则的有关规定,建议贵院对本案作撤销案件处理。 (一):绿色生活,从我做起 勤以修身,俭以养德,节约为美。为积极响应教育部关于深入开展节粮节水节电活动的通知,大力推进节约型校园建设,学院团委特向全校师生发出三节行动的倡议: 1、节约每一粒粮。做到吃饭时吃

28、多少盛多少,不挑食、不浪费,从身边小事做起。 2、节约每一滴水。做到人走水停,随手关紧水龙头,学会循环用水,掌握节水小窍门。 3、节约每一度电。做到随手关灯、人走灯灭。合理使用电器,用后及时关闭并切断电源。可用自然光时,就让灯管休眠. 4、开展三节社会实践调查活动。利用各种资源,开展综合实践活动,体验粮食水电资源来之不易,劳动之艰辛。 5、加强节水节电节粮的宣传,向身边的人介绍节约用水,节约用电的方法,影响带动更多的人投入到节粮节水节电行列中来,在我们的周围营造人人爱水,人人节电节粮的良好氛围。 6、积极配合节粮节水节电活动,发 现 浪 费 水、电、粮 食 的 行 为,及时纠正、制止;积 极

29、向 节 水 节 电 执法部门举报非法用水电、严重浪费水电的行为。 节约是一种美德、一种远见、一种智慧。同学们,让我们从现在开始积极行动起来,从点滴小事做起,节约每粒粮节约每一滴水,节约每一度电,让节约光荣,浪费可耻的理念深入人心,成为师生的常态习惯,成为一种校园的新风尚,为营造节约型校园做出应有的贡献! 共青团伊犁师范学院委员会 2018年3月9日 节粮节水节电倡议书(二) 亲爱的家长、老师: 勤以修身,俭以养德,节约为美。勤俭节约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教育部决定在全国各级各类学校和幼儿园深入开展节粮、节水、节电(简称三节)活动。活动要求将三节教育全面纳入课堂教学活动中,我们应当自觉肩负起厉行

30、节约、反对浪费的社会责任,树立勤俭节约意识,从日常生活的一点一滴做起,携手共建节约型幼儿园!我们要做到: 1.节约每一滴水。我们要以节约用水、合理用水为荣,以浪费水源为耻,避免大开水龙头,用水完毕随手关闭水龙头,良好的节约意识从你我做起。 2.节约每一度电。我们要以节约用电、合理用电为荣,以浪费电力为耻,离家时拔掉电源,良好的节约习惯从现在做起。 3.节约每一粒米。一粥一饭当思来之不易,以光盘为荣,以剩饭为耻。每一粒粮,都是劳动人民锄禾日当午,汗滴禾下土的劳动成果,而谁知盘中餐,粒粒皆辛苦需要我们用节约的行动去感悟和践行,懂得珍惜,创建节约型从点滴做起。 亲爱的家长、老师,节约是一种美德、一种

31、远见、一种智慧,节约更是一种境界。让我们做勤俭节约风尚的传播者、实践者、示范者。让节约光荣,浪费可耻的理念在好苗苗婴幼园里蔚然成风,让节约光荣,浪费可耻成为师幼的座右铭,成为一种幼儿园的新风尚,让我们为创建节约型幼儿园而加油吧! 节粮节水节电倡议书(三) 亲爱的老师们,同学们: 勤以修身,俭以养德,节约为美。勤俭节约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中国共产党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习近平指出,要大力弘扬中华民族勤俭节约的优秀传统,大力宣传节约光荣、浪费可耻的思想观念,努力使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在全社会蔚然成风。作为当代大学生,我们应当自觉肩负起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社会责任, 牢固树立节约光荣、浪费可耻的观念,

32、发扬主人翁精神,厉行节约,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从点滴做起,从节约每一粒米、每一滴水、每一度电开始,树立科学使用资源的观念,强化节粮、节水、节电意识,养成光盘、随手关灯、关紧水笼头、关闭电脑和 电器的习惯。 携手共建节约型校园,同心共筑节约型社会! 我们倡议: 1 .节约每一滴水。水是生命之源。以节约用 水、合理用水为荣,以浪费水源为耻,时刻不忘关紧水龙头,天天洗涮切忌过量用水。 见到滴水的龙头,及时关闭, 杜绝水长流现象,学会循环用水,掌握节水小窍门, 发现水电设施损坏及时告知。 2 .节约每一度电。电是文明之光。以节约用电、合理用电为荣,以浪费电力为耻,在每次最后一个离开教室、寝室或晚上就

33、寝前,勿忘关灯和关闭各种不用的电器 , 减少电脑显示屏和其他电器的待机时间,宿舍内不使用大功率电器。晚自习时尽可能集中使用教室,人数较少时,只开部分照明灯具。 可用自然光时,就让灯管休眠.做到 人少灯少,人走灯灭,杜绝长明灯现象,合理使用电器,用后及时关闭电源, 创低碳校园,从节电 开始。 3 .节约每一粒米。一粥一饭当思来之不易,半丝半缕恒念物力维艰。以光盘为荣, 以剩饭为耻 ,坚持餐餐不余、年年有余. 一粥一饭当思来之不易,半丝半缕恒念物力维艰。坚持适量定餐,尽量做到不剩饭,养成不挑食不偏食的好习惯。 ? ? 亲爱的老师、同学们,浪费不以量小而为之,节约不以微小而不为,勤俭节约,细水长流。

34、历览前贤国与家,成由勤俭败由奢.节约是一种美德、一种远见、一种智慧,节约更是一种境界。 不仅身体力行,而且要带动身边的同学、朋友、家人共同参与节粮节水节电,及时制止浪费行为,人人争当节粮节水节电宣传员和监督员 . 让我们做勤俭节约风尚的传播者、实践者、示范者,积极行动起来,以主人翁的精神投身于创建节约型校园的活动之中,以勤养志,以俭修德。让节约光荣,浪费可耻的理念在校园里蔚然成风,让节约光荣,浪费可耻成为师生的常态习惯,成为一种校园的新风尚!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本人受本案原告的委托,作为*的诉讼代理人,依法参加本案的审理,现就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被告

35、1*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该条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本案中,被告1*驾驶的车牌号为*小型客车疾速行驶至*路段时撞上原告*所骑的电动自行车,并导致原告身体多处受伤以及电动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的发生。经*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的事故认定,被告1*应对本次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原告的受伤与被告1*的行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那么,依据上述法律的规定及事实的认定,被告1*应对此次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 二、被告*应对本事故承担连带责任。 三、本案应当先由*财产

36、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强制责任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明确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1条的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65条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经查明,肇事车辆*小型客车在事故发生时已在*财产

37、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且在保险期间内。因此,从保证原告合法利益出发使原告尽快得到赔偿款的角度出发,代理人认为,应当先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其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付。 四、原告主张的赔偿要求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并有充足证据,应予以支持。 依据民法通则第98条、106条、119条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三被告应当赔偿原告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赔偿金以及电动自行车修理费。 1、医疗费*元整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

38、问题的解释第19条第一款的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原告*住院治伤期间所产生的医疗费,原告在要求被告赔偿未果的情况下已全部自己支付,总计*元整(详见证据清单*页),被告应赔偿原告所支付的上述费用。 2、住院伙食补助费*元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而依据20*年*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的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为每人每天*元,因为原告共住院*天,则总计*元整。 3、交通费*元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

39、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针对本案原告为此支付交通费用为*元,有票据予以证实(详见证据清单*页)。 4、误工费*元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等中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规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该事故发生于20*年*月*日早上,此时原告因该事故受伤而停止上班,*病历记载住院日期为*天,即从20*年*月*日到20*年*月*日,20*年*月*日办理出院,医生建议之后全休时间为*个月,则误工期限为*个月*天。因为原告属于有固定收入的范围,其所在单

40、位*公司出具证明证实,原告月工资收入为*元(详见证据清单*页),那么原告因误工实际减少的收入为:*+*=*元?。 5、护理费*元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没有收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动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护理期限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原告在住院*天期间,其好友*一直在护理原告,*为农业户口,没有工作,其所在地目前也没有有关同类工作即护理工的工资标准的具体规定,因此,依据*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中的农、林、牧、渔业年收入*元的标准,那么

41、护理费应为*365(天)*(天)=*元。 6、精神损害赔偿金*元整 该起交通事故的发生,因原告长期休息在家,不能工作,给原告家庭生活上造成很大的困难,从而严重影响原告及其家人的生活、思想负担。其次,原告至今还未痊愈,这个不论从身体健康的恢复,还是以后继续工作都给原告形成了深深的心理负担,原告的精神利益已经受到严重损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及有关法律的规定,请求法庭支持原告该项诉讼请求?。 7、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的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由于被告1的过错致使原告的电动自

42、行车受损,因修理而产生费用*元整(详见证据清单第*页),被告1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代理意见,请法庭充分考虑并予以采纳。谢谢! 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20*年*月*日 代理意见(二)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河南天时达律师事务所接受刘某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张某某诉刘某某债务纠纷案件的代理人。接受委托之后,我认真了解了案情,在经过法庭调查之后,现对案件有了自己的看法和意见,依法谈如下代理意见: 一、关于该案的性质。 二、关于原告的辩解是否成立问题。 原告辩解称,从20*年6月1日起,原告已经与许昌七里店社区签订了租赁合同,其直接向一组缴纳了房租,不应该再给被告房租,所以被告不能主张房

43、租抵消。那么,原告的辩解是否有法律依据呢?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的“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依照这些规定,被告至今还租赁着七里店社区的房屋,原告使用房屋没有权利不交租金,七里店社区也没有权利和原告订立租赁合同。 综合以上意见,代理律师认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是以

44、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在本案这样清楚的事实面前,原告的诉讼存在依据不充分,数额不准确的原因,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以上意见,请合议庭在合议时充分予以考虑,做出公正裁决。 代理律师:河南天时达律师事务所 代理意见(三)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本所依法接受李*与余*、常德市*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余*的委托,指派本律师作为其一审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的诉讼。现结合庭审查明的案件事实并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就本案的事实认定以及法律适用问题提出如下代理意见,请贵院在裁决本案时予以慎重考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

45、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这两个事实之间关系的认定是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按照原告主张,这两个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前一事实中的利息约定是在后一事实中主张利息的依据;而被告余*认为该两个案件事实是相互独立的,成立的是两个不同的借贷关系,相互之间不具有法律上的任何联系,在前一事实中的290000元借款已经予以清偿且后一借贷关系中没有约定利息的情况下,原告不应依据前一借贷关系

46、中利息的约定在后一借贷关系中主张利息。 本代理人认为,要对前述两个事实之间的关系问题做出正确的判断,就必须严格依据前述法律所确定的“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基本原则进行。既然原告李*主张两个案件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原告就应该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否则对其主张就应该以没有相应的证据证明而不予采信。然而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李*除了自己的陈述外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前述两个事实存在任何联系,在原告仅能提供没有约定利息的金额为350000元的借条且余*不承认约定过利息的情况下,对原告李*要求支付利息的主张应该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本代理人认为,原告李*主张被告余*应按照月息3%的标准向其支付利息没有相应的事实依据,对该主张应该不予支持,在被告余*没有支付利息的义务的情况下,被告余*已经偿还的金额应视为偿还了部分本金。且本案所涉民间借贷纠纷的偿还义务人为被告余*一人,而与被告*公司以及谌*均没有任何关系。请贵院严格按照证据所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公正的裁决本案。 31 /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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