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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重庆综合基础知识重点知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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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第一部分 政治 (党史、党建、毛思、中特(邓、三、观)、马克思原理、时政(十八大以来习近平系列讲话、重庆各次会议精神、及习近平在重庆的各次讲话)一 、党史时间轴18401919旧民主主义革命时期19191949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1921-1927 党的创立和大革命1927-1937 土地革命1937-1945 抗日时期1945-1949 解放战争19491956过渡时期1949-1952底 完成民主革命遗留问题1953-1956 三大改造195621世纪中叶社会主义初级阶段1956-1966 十年建设1966-1976 十年文革1978以后 改革开放1.1919年5月4日,五四运动(一次彻底的

2、翻地反封建的爱国主义运动),是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开端。2.1920年春,李大钊、陈独秀等先后在北京、上海组织了学习和研究马克思主义的团体。8月,中国第一个共产主义小组在上海成立。3.1921年7月23日,中共一大在上海召开,大会选举陈独秀、张国焘、李达组成党的领导机构中央局,陈独秀任书记。4.1922年7月,中共二大在上海召开,第一次提出了明确的翻地反封建的民主革命纲领:最高纲领是实现共产主义;最低纲领是消除内乱,打倒军阀,建设国内和平,推翻帝国主义压迫,达到中华民主完全独立,统一中国为真正的民主共和国。5.1923年6月,中共三大在广州召开,共产党加入国民党,建立国共合作统一战线。6.1924

3、年1月,国民党一大在广州召开,国共合作革命统一战线正式建立。7.1926年,北伐战争,对象为:吴佩孚、孙传芳、张作霖8.1927年,四一二、七一五反革命政变,标志着大革命失败,国共合作破裂。8月1日,南昌起义,打响了武装反抗国民党反动派的第一枪。8月7日,在湖北汉口秘密召开“八七会议”,总结了大革命失败的经验教训,纠正和结束了陈独秀的右倾投降主义错误,是共产党有大革命失败到土地革命兴起的历史转变。9月,毛泽东领导了秋收起义,创建革命根据地,将武装斗争的重心转向农村。9.1934年10月,开始长征。1935年10月,红军陕甘苏会师。1936年10月,红军甘肃会宁地区会师,长征结束。10.1935

4、年1月,(遵义会议)中国共产党在贵州遵义召开了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会后,中央决定由毛泽东、周恩来、王稼祥组成三人军事指挥小组,全权负责军事指挥。11.1936年12月12日,西安事变,12月25日,西安事变和平解决,十年内战结束,国共合作抗战统一战线初步形成。12.1937年7月7日,卢沟桥事变,全面抗战开始。8月,洛川会议,确定了党的中心任务动员一切力量争取抗战胜利。13.1945年,中共七大,将毛泽东思想写入党章,成为指导思想。1942年2月1945年4月,整风运动:反对主观主义以整顿学风、反对宗派主义以整顿党风、反对党八股以整顿文风。 会议阐明了中国革命的三项基本经验武装斗争、统一战线和

5、党的建设。批评了党的错误思想,阐明了党的三大作风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和人民群众紧密地联系在一起、批评与自我批评。14.1945年8月15日,日本投降。9月2日,日本代表在投降书上签字。9月3日,抗日战争胜利纪念日。同年8月,毛泽东、周恩来、王若飞到重庆,同国民党和谈。15.1945年-1949年解放战争期间,共产党的著名战役:辽沈、平津、淮海、渡江战役。二、党的建设理论(党建)党的性质: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党的指导思想:党的指导

6、思想是党的行动指南。中共十八大党章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党的根本宗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党的基本路线:共产主义是党的最终目标。中共十六大党章指出:中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中国共产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领导和团结全国各族人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自力更生,艰苦创业,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奋斗。党的建设:思想建设(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武装全党,坚持党的实事求是的

7、思想路线,保持党的先进性,使党成为领导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坚强核心。)、组织建设(党的建设的物质基础,实现党的各项任务的可靠保证)、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制度建设党的纪律:主要包括党内生活和党的活动的基本原则;党的各种重要法规;地方各级党组织制定的具体条例、制度和规定;国家所颁布的宪法、法律、法令等。胡锦涛把党的纪律概括为: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经济工作纪律、军队纪律和群众工作纪律五个方面。除此之外,根据纪律范围所调整的关系不同,党的纪律还包括:宣传纪律、人事纪律、保密纪律、外事纪律等。党的团结统一:党的团结统一是马克思的一个基本原则,是无产阶级政党的一个基本特征,也是无产阶级政党自身存在和

8、发展的必要条件。中国共产党一贯重视党的团结统一,认党的团结统一是党的生命,是革命和建设取得胜利的基本保证。党的党员:党是由党员按一定的思想原则和组织原则组织起来的有机体,党员是党的细胞,是党的基础。申请入党条件: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及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党员的根本标准:中国共产党党员是中国工人阶级的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锋战士。中国共产党党员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不惜牺牲个人的一切,为实现共产主义奋斗终身。中国共产党党员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除了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个人利益和工作职责之

9、外,所有共产党员都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党的干部:是党的事业的骨干,是人民的公仆。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要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建设高素质执政骨干队伍。要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注重实绩、群众公认,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使各方面优秀干部充分涌现、各尽其能、才尽其用。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扩大干部工作民主,提高民主质量。三、毛泽东思想毛泽东思想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在中国的运用和发展,是被实践证明了的关于中国革命和建设的正确理论原则和经验总结,是中国共产党集体智慧的结晶。毛泽东思想形成的历史条件:时代条件俄国十月革命的影响;社会条件近代中

10、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基本国情,中国革命的特殊性;阶级条件新的社会生产力的增长,工人运动的发展;理论条件新文化运动的兴起,马克思主义的传入与传播;实践基础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革命。毛泽东思想指导地位的确立:中共七大确立毛泽东思想为党的指导思想;十一届六中全会和十二大全面评价毛泽东思想;十五大报告指出毛泽东思想是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第一次历史性飞跃的理论成果。毛泽东思想发展的历史历程:萌芽时期中国共产党的创立时期(1921)至国共合作的国民革命时期(1927年7月国民革命失败);形成时期土地革命战争初期和中期(1927年八七会议至1935年1月的遵义会议);成熟时期土地革命后

11、期至抗日战争时期。毛泽东思想活的灵魂:实事求是、群众路线、独立自主。实事求是:毛泽东思想的精髓,是贯穿于毛泽东思想的全部内容。毛泽东思想是坚持实事求是的产物,它的全部内容都是以事实求是为出发点和根本点。 群众路线:党的根本工作路线,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群众路线是毛泽东创立的党的根本政治路线和组织路线;是毛泽东倡导的党的根本思想和工作作风,是毛泽东总结的党领导人民群众的根本方法。 独立自主:革命和建设的根本立足点。是指把马克思列宁主义普遍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独立自主地寻找适合本国国情的革命和建设道路,制定适合本国国情的路线、方针、政策。 三者之间的关系:实事

12、求是是毛泽东思想世界观、方法论的基础。占据核心地位,是毛泽东思想的精髓,是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集中概括,是群众路线和独立自主的理论基础。群众路线是我党的根本工作路线,是毛泽东思想的根本点,不仅是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也是我党的根本领导方法和工作方法。尊重群众、依靠群众是实事求是的内在的根本要求。独立自主是中国革命和建设必须坚持和遵守的基本原则,也是我们党从事一切工作的立足点,是处理国与国之间、党与党之间问题的根本原则。四、中国特色社会理论体系(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1、体系的形成阶段:理论奠基阶段:十一届三中全会-十一届六中全会创立和初步形成阶段:十二大-十五大发

13、展和深化阶段:十五大-十六大进一步发展和深化阶段:十六大到现在体系的主要特色:时代性、民族性、实践性、开放性2、邓小平理论邓小平理论的形成背景:理论基础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历史根据正反两面历史经验的总结;现实依据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实践;时代背景当代国际局势的新发展。邓小平理论的主要内容:(1)解放思想、实事求是。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是邓小平理论的精髓和活的灵魂,贯穿于邓小平理论形成和发展的全过程。实事求是是思想路线的基本要求:解放思想是实事求是的内在要求和前提;实事求是是解放思想的目的和归宿。三个有利于: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实力;有利于提高

14、人民的生活水平。(2)社会主义的本质(南方谈话提出)和根本任务本质: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根本任务: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既是我们搞社会主义的目的,也是检验我们是否真的搞社会主义的标准。(3)社会主义初级阶段1981年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首次提出,我国的社会主义制还处于初级阶段。这个概念有两种含义:一是我国已经进入社会主义社会,我们必须坚持而不能离开社会主义;二是我国的社会主义社会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初级阶段,我们必须正视而不能超越这个初级阶段。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矛盾: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

15、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4)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1987年十三大提出)基本路线:领导和团结全国各族人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自力更生,艰苦创业,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奋斗如何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不动摇:1、关键是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不动摇,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是发展生产力;2、必须把改革开放同四项基本原则统一起来,改革开放是强国之路,四项基本原则是立国之本;3、必须始终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改革是发展的动力,发展是改革的目的,稳定是发展和改革的前提。4、必须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全党,教育人民。改革:是社会主义

16、发展的根本途径和内在动力,是中国的第二次革命。改革是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改革的实质是体制创新。对外开放:是一项长期的基本国策。必须遵循以下原则:必须坚持独立自主、自力更生;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方向,抵制资本主义腐朽思想和生活方式的侵蚀;必须坚持全局观念,克服本位主义和盲目性。四项基本原则: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四项基本原则作为社会主义的思想政治原则是我党一贯坚持的,但其包含的内容是不断变化的,我们不能以僵化的观点来看待。)(5)社会主义建设发展战略20世纪80年代中期,邓小平提出了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的经济发展战略目标:到2

17、1世纪中叶,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三步走”战略:第一步:19811990,国民生产总值翻一番,解决温饱问题。 第二步:1991-20世纪末,国民生产总值再翻一番,人民生活达到小康水平。 第三步:到21世纪中叶,人均国民生产总值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人民生活比较富裕,基本实现现代化。走新型工业化道路,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第一,走新型城镇化道路,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第二,全面繁荣农村经济积极推进城镇化进程。第三,积极推进西部大开发,促进地区经济协调发展。科教兴国:1996年,全国人大八届四次会议正式确定“科教兴国”为基本国策。实施科教兴国必须做到三点:首先,促进

18、科技创新,加速科技进步;其次,把教育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最后,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可持续发展战略:1995年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确定,在我国现代化建设中要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要注意四点:首先,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走新型发展道路;其次,坚持实行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提高人口素质;再次,合理开发和节约使用各种自然资源;最后,增强全民环境保护意识,提高实施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全面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6)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1992年十四大提出经济体制改革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

19、项基本经济制度。这一基本制度的确立,是由我国社会主义的性质和初级阶段的国情决定的。分配制度:按劳分配为主体,把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允许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逐步实现共同富裕。(7)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邓小平提出了“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的重要观点。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内涵政治体制是根本政治制度基础上的各种具体政治制度和运行机制的总和,包括政权的组织形式、国家的管理形式、结构形式、选举制度、人民行使政治权利的制度等。所谓政治体制改革,是要改革具体的政治制度,而不是改变我们的基本政治制度。政治体制改革的必要性首先,我国政治体制本身存在弊端;

20、其次,政治体制改革是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实现现代化的需要;再次,政治体制改革是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最后,政治体制改革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大计。政治体制改革的总目标第一,巩固社会主义制度;第二,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第三,发扬社会主义民主,调动广大人民的积极性。政治体制改革的内容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改革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和完善决策机制,完善民主监督制度等。政治体制改革的原则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必须从中国的国情出发,必须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有步骤有秩序的进行。依法治国:是党和国家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本内容:建立

21、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做到有法可依;加强制度建设和执法监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拓展和规范法律服务,积极开展法律援助。(8)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根本目标: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公民。(“四有”是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理想是目标、道德是基础、文化是条件、纪律是保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主要内容:第一,加强思想道德建设(基本任务:坚持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建设,引导人们树立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理想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第二,加强教育科学文化建设;第三,科学认识思想道德建设和

22、教育科学文化建设互相联系密不可分的关系。(9)国防和军队建设理论国防建设理论:国防建设指导思想首先,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国防建设服从国家经济建设的大局;其次,要在集中力量进行经济建设的同时,努力加强国防建设,使国防建设在国家财力增加的基础上不断有所发展;最后,建立国防建设和经济建设相互促进、协调发展的机制。完善国家动员机制,建设强大后备力量首先,建立健全平战结合的动员机制;其次,实行预备役制度,做好民兵工作,建设强大的后备力量。加强国防教育,增强全民国防观念首先,重视国防教育是中国共产党的光荣传统;其次以爱国主义为中心进行国防教育;最后,以学习国防知识和基础军事理论为国防教育基本内容。军队建

23、设理论:建设一支强大的现代化正规化的革命军队。首先,加强军队现代化建设;其次,加强军队正规化建设;最后,加强军队革命化建设。(10)“一国两制”的科学构想历史历程:第一阶段和平统一祖国方针的确立(1979年告台湾同胞书发表);第二阶段“一国两制”思想的形成(1982年邓小平会见撒切尔夫人使第一次明确提出,同年12月列入我国宪法,“一国两制”思想正式形成。“一国两制”思想一开始主要是为了解决台湾问题);第三阶段“一国两制”思想的发展(1984年邓小平指出“一个中国,两种制度”同样适用于香港问题)。“一国两制”的科学构想的基本内容:在祖国统一的前提下,国家的主体坚持社会主义制度,同时在台湾、香港、

24、澳门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长期不变。(11)外交战略和外交思想对外开放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格局独立自主是发展我国对外关系的根本原则。(12)社会主义事业的依靠力量和领导核心人民群众是社会主义事业的依靠力量中国共产党是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2、“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提出的历史条件:时代背景当今国际形势的深刻变化。和平与发展仍是当今时代的主题。 历史根据中国共产党成立以来经验的科学总结。 实践基础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当合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探索。 现实依据中国共产党的建设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内涵:始终代表中

25、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始终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始终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根本要求: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关键在于坚持与时俱进,核心在于坚持党的先进性,本质在于,执政为民。3、科学发展观科学发展观的内涵: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可持续发展,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全面发展就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全面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实现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必须始终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必须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推动社会全面进步和人的全面发展,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必

26、须着力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努力实现速度和结构、质量、效益相统一,经济发展和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不断保护和增强发展的可持续性;必须坚持理论和实际相结合,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地把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贯穿于各个方面的工作。五、马克思主义原理(近两年考得较少)货币的职能:价值尺度、流通手段、贮藏手段、支付手段、世界货币。其中价值尺度和流通手段是货币的基本职能。商品价值量由生产该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六、时政 (自己搜索18八大以来的会议精神及重庆近年来的会议精神了解)第二部分 法律 (法理学、宪法学、主要实体法(行政法、民法、刑法、经济法、商法)、主要程序法(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

27、法、仲裁法)第一章、法理学法的概念: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或人民)的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和社会发展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法的本质: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法的特征:(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2)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国家创立法的方式:制定、认可);(3)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4)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特征:(1)以

28、法律规范为前提而形成的社会关系;(2)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为纽带而形成的社会关系;(3)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手段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主体、客体、内容(权利与义务)。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客体主要分为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法律的追溯力:由称法的溯及既往效力,是指新颁布的法律对其生效以前发生的事件和行为能否适用。如果适用,即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即无溯及力。我国一般采用“从旧兼从轻”原则。法治:指以民主政治与市场经济为基础,以法律至上为核心的一种治理国家的方略。特征:(1)一种宏观的治国方略;(2)一种民主基础上的制度模式;(3)一种理性的办事原则;(4)一种理想的社会秩序。法治

29、的基本精神:良法之治、法律至上、权利本位我国法的渊源:(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地方性法规;(5)自治条例、单行条例;(6)行政规章;(7)国际条约。当代中国的法律部门分为:宪法部门、行政法部门、刑法部门、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部门、民商法部门、经济法部门和社会法部门。我国立法法规定的立法原则:合宪原则、民主原则、科学原则。立法程序:法律议案的提出、法律案的审议(审议的结果有以下几种:提付表决、搁置、终止审议)、法律的表决和通过(通过的方式:公开表决、秘密表决)、法律的公布法律的实施:法的遵守(守法)守法主体分三类:公民;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等;我国领

30、域内的外国组织、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士;法的执行(执法);法的适用(司法)我国法的适用主体是司法机关(法院和检察院)。法的解释:立法解释(指所有依法有权制定法律、法规的国家机关或其授权机关,对自己制定的法律、法规进行的解释)、行政解释(国家行政机关在依法行驶职权时,对有关法律、法规如何具体应用问题所做的解释)、司法解释(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法规的过程中,对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法规的问题所做的解释)法律责任:免除条件:(1)失效免责;(2)自首或立功;(3)不起诉和协议免责;(4)因履行不能而免责;(5)补救免责。 实现方式:制裁、补救、强制法律制裁:民事制裁、刑事制裁、行政制裁、违宪制裁第二

31、章、宪法学 一、宪法的基本理论宪法与宪政:宪政是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核心,已法治为基石,有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其主要特征:(1)宪法实施是建立宪政的基本途径;(2)建立有限政府是宪政的基本精神;(3)树立宪法的最高权威是宪政的集中体现。 两者之间的关系:宪法是宪政的前提,宪政是宪法的生命。宪法的基本原则:人民民主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法治原则、权力制约原则宪法的分类:(1)按宪法是否具有统一法典的形式分:成文宪法、不成文宪法;(2)按宪法有无严格的创制机关和程序分:刚性宪法、柔性宪法;(3)按宪法机关或主体的不同划分:钦定宪法、协定宪法、民定宪法。二、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公

32、民的基本权利:平等权,政治权利和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社会经济权利,文化教育的权利,妇女、老人、儿童受国家的保护,国家保护华侨的正当权益,保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公民的基本义务:(1) 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2) 遵守宪法和法律,保护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遵守社会公德;(3) 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4) 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5) 依法纳税;(6) 其他方面的义务。三、我国的国体、政体和结构形式国体:现行宪法第1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主要特

33、色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爱国统一战线。 中国共产党是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是执政党。我国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简称“政协”。人民政协的基本职能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政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其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形式是一种民主的代表制。结构形式:单一制。四、我国的国家机构国家机构的组成:国家权力机关、国家主席、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军事机关、国家审判机关、国家监察机关。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与活动原则:民主集中的原则、法治原则、联系群众,为人民服务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地位:我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又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

34、、直辖市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职权:修改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最高国家机关领导人的任免权;国家重大事项的决定权;最高监督权;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权利。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是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行使最高国家权力的机关,也是国家的立法机关。它在地位上从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全国人大从代表中选举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其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职权:解释宪法和法律、监督宪法的实施;国家立法权;国家重要事项决定权;人事任免权;监督权;全国人大

35、授予的其他职权。国家主席: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是我国的国家元首,对外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职权:向全国人大提名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全国人大的决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的组成人员,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代表国家,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地位: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它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职权:1. 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的权力;2. 想全国人大

36、及其常委会提出议案;3. 对所属部委和地方各级行政机关的领导权和监督权;4. 管理权(包括对国防、民族、民政、文教、经济、华侨、外交等各项行政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权;管理权既包括对社会共同事务进行组织、协调,又包括对社会的服务,对全国行政人员进行任免和奖惩的权力。);5. 行政区域划分权;6. 紧急状态宣布权,国务院有权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7. 其他职权。人民法院地位: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行使国家审判权。审判权是国家赋予法院审理和判决刑事、民事、经济和行政案件的权力。它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只能由人民法院行使。组成:我国人民法院的组织系统为:最高人民法院、

37、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的专门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又分为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最高人民法院是国家最高审判机关,它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应遵循的原则和制度:1. 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2. 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有任何特权;3.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4. 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5. 各民族公民都由用本民族语

38、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检察院地位: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它是国家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通过行使检察权保障宪法和法律的统一实施。组成:人民检察院的组成有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实行双重领导体制。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利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最高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最高检察机关,它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人民检察院在检察工作中应遵循的原则:1. 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39、2. 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有任何特权;3. 保障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第三章、主要实体法一、行政法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法治原则、行政公正原则、行政公开原则、行政效率原则行政主体:在我国,行政主体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又称“被授权的组织”)。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拘束力、公定力、确定力、执行力(一)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原则:1. 处罚法定原则;2. 处罚公正、公开原则;3. 一事不再罚原则;4. 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5.保障权利原则;6. 职能分离原则。行政处罚的种类:人身自由罚财产罚行为罚(能力罚)声誉罚行政拘留罚款、没收财物责令停产停

40、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警告(通报批评)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予的组织;受委托的组织。行政处罚的适用:不处罚的情形有:(1)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2)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行政处罚的追诉时效为两年,在违法行为发生两年后,无论何时发现这一违法行为,都不能给予行政处罚。(二)行政强制行政强制的内涵: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2)查封场所、设施或财物;(3)扣押财物;(4)冻结存款、汇款;(5)其他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分为直

41、接执行和间接执行;具体包含:(1)加处罚款或滞纳金;(2)划拨存款、汇款;(3)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财物;(4)排除妨碍、恢复原状;(5)代履行;(6)其他强制执行方式。(三)行政许可行政许可的主体: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受委托行政机关。行政许可事项:普通许可、特许、认可、核准、登记。行政许可的听证程序:听证程序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前给予当事人就重要事实表示意见的机会,通过公开、公正、民主的方式达到行政目的的程序。听证分为依职权的听证和依申请的听证。行政复议(书上109页)行政赔偿中不予赔偿的情形:(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2)因公民、法人

42、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行政赔偿请求人分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三种。二、民法1、民法总论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成为民事主体,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3)无民事行为能力。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监护人的设立有四种方式:法定监护、指定监护、委托监护、遗嘱监护。代理的分类:法定代理、指定代理、委托代理2、物权法物权法: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

43、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权的效力:追及效力、优先效力、排他效力物权的变动原则:物权变动的公示原则、物权变动的公信原则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公示手段,动物产权以占用和交付为公示手段。其中交付分为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变)。财产所有物权: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3、合同法合同: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的订立形式:口头、书面、推定订立合同的一般程序:要约、承诺合同的效力:(1)效力待定的合同:1.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

44、合同;2. 无权代理人以他人名义订立的合同;3.无权处分人订立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 (2)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1.显失公平的合同;2.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3. 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 (3)无效合同:1.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3.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终止的原因: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2.合同解除;3.债务相互抵消;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5.债务人免除债务;6.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7.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4、婚姻法结婚的

45、条件:男女双方完全自愿;达到法定年龄。结婚禁止条件:禁止近亲结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禁止结婚无效婚姻: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的,须得到军人的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离婚时的过错赔偿制度:下列情况,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赔偿,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5、继承法遗产的范围:1.公民的收入;2.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5.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

46、权中的财产权利;7.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主要指各种票据、证券及履行标的为财产的债权等。丧失遗产权的情形:1.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2.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3.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4.继承人伪造、篡改或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遗嘱的形式: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6、知识产权法知识产权是基于智力的创造性活动而产生的权利,又称智力成果权。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三、刑法刑罚的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罪行相当原则

47、犯罪的特征: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惩罚性犯罪的构成:犯罪客体(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犯罪客观方面(危害作为(作为与不作为)、危害结果、危害作为和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犯罪主体(实施犯罪并承担刑事责任的人,任何犯罪都有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故意(直接故意、间接故意)、犯罪过失(疏忽大意过失、过于自信过失)刑事责任年龄:(1)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为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人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为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3)不满14周岁的人,不管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我国刑法明确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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