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内蒙古自治区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标准编制说明乌兰察布市消防支队二一五年十二月内蒙古自治区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编制说明一、工作概况(一)任务来源本标准是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下达2014年第二批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安排制定的。受自治区消防总队的委托,在自治区消防总队的领导和支持下,2012年乌兰察布市消防支队对全区政府专职队建设运行情况进行了普查,形成了全区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的初步意见,通过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报请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处,要求承担起草标准的编制工作,在编制标准的过程中,为确保其合法有效,我们严格依据国家和我
2、区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编写。(二)起草单位及协作单位本标准由乌兰察布市公安消防支队编制。编制过程得到了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总队、乌兰察布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全区各盟市消防支队等的大力支持。(三)主要起草人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马飞、杨文杰、王振飚、石文业、梁九零、王辰亮、李月龙、李鹏。 王晋忠负责标准整体技术审定;马飞、杨文杰、王振飚、石文业负责标准整体结构决策;马飞、石文业负责通稿工作;马飞、杨文杰、王振飚、石文业、王晨亮负责立项报批、征求意见、汇总修改、调研论证等组织协调工作;马飞、杨文杰、王振飚、石文业、王晨亮负责总则、术语和定义部分的编写;马飞、杨文杰、王振飚、王辰亮、梁九零、
3、石文业、王晨亮负责建队模式、保障措施部分的编写;王振飚、石文业、李月龙、李鹏负责建队标准、装备配备、人员配备部分的编写;马飞、杨文杰、石文业、梁九零编写了日常管理、执勤备战部分的内容。二、编写制定标准的必要性和意义目前我区还没有针对政府专职消防队的规范性建设标准,政府专职消防队的建立、人员招收、保障机制等均不健全,还缺乏可操作性和规范性,特别是政府专职消防队员的经费保障、福利待遇等方面难以落实,政府专职消防队的建设范围、建设标准、优惠政策等方面都没有具体要求,影响和制约了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的稳定发展。有的地方政府对发展政府专职消防队缺乏正确认识,观念不新,存在等待、观望和依赖思想,更多关注的是能
4、否设立公安现役消防队,对组建政府专职消防队热情不高、投入不足、只建不管。部分地区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距国家的建站要求、建设标准有较大差距,后续保障经费落实困难。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因身份属性模糊,导致现阶段社会认可度、个人发展期望值和相应政治、经济待遇相对偏低的现状,队伍流动性较大。根据消防法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的原则要求,全区各地都在积极探索建立健全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办法,并希望自治区层面出台规范性标准,就政府专职消防队建队标准、选址、装备配备、人员配备、执勤管理、综合保障等提出明确的建设要求,推动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可持续发展。因此,有必要专门制定较为全面规范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标准,推动全区
5、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向“规范化、专业化、职业化、社会化”方向发展。三、编写标准的过程前期我支队就标准的制定多次座谈讨论,召开标准编制工作会议,研究了标准的适用范围、编制原则、主要内容,并初步确定了编写任务分工和完成时限,形成了标准框架。我们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2012年7月开始,结合政府专职消防队类别划分、建设模式、综合保障等重点问题,我们分别选择了河北、江苏、山东、浙江等4省进行了实地专题调研,收集整理了不同地区专职消防队建设的经验做法,为标准编写提供了丰富的实践经验。7月,邀请乌兰察布市委编制委员会相关人员组成考察调研组赴江苏省苏州市张家港市和河北省廊坊市永清县等地对事业编制消防员情况进行了考
6、察调研,了解借鉴外省兄弟单位事业编制消防员和合同制消防员方面的先进经验。(考察了解到张家港市编委批文明确6支政府专职消防中队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17名中队干部办理进编手续,其余的124名合同制消防员由消防大队自行招聘,141名人员的工资、福利均有市政统一拨付。河北廊坊市永清县政府出台了永清县公安消防大队合同制消防队员安置办法,明确规定在消防大队工作满6年,经劳动人事局、编办、公安局、消防大队等部门根据其考核成绩、工作表现、按照30%的比例纳入县财政编制,以后每三年列编一次)。借鉴以上做法,2012年9月经乌兰察布市编委会第二次会议研究,同意成立乌兰察布市综合应急救援支队,为市公安局所属事业单位
7、,具体由市消防支队负责管理,并核定全额事业编制,设置公益性岗位,用于招聘一定数量的消防员,解决消防现役警力严重不足现状,同时要求全市各旗县市区参照执行。8月,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公安厅和内蒙古高等级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在G6高速公路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卓资县境内建设首支高速公路消防救援队的思路,内蒙古高等级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路政支队与乌兰察布消防支队组成联合调研组分赴山东省济南市消防支队、青岛市胶州湾隧道消防队和浙江省宁波市杭州湾大桥消防队进行了调研,了解兄弟单位公路专业消防救援队队伍配置、人员管理、队站建设和装备配备等方面的先进经验。在行业组建消防队及人员管理方面,调研组重
8、点考察调研了山东省济南市消防支队多支专职消防队。行业组建队站建设及装备配备情况,调研组重点考察调研了山东省青岛市胶州湾隧道消防救援队和浙江省宁波市杭州湾大桥消防救援队。借鉴山东胶州湾隧道、宁波杭州湾专业消防救援队建设模式和山东省济南支队专职消防队管理机制,我市首支高速公路消防救援队设置在G6高速公路卓资段,目前已完成建设任务,预计明年投入执勤。考察结束后,走访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就标准编写的程序、规范用语等方面进行了学习,11月,根据编写分工形成初稿。2012年11月至2013年12月,在总队和自治区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大力支持和指导下,我们通过调研走访、电话询问、发函咨询等方式,收集整理了
9、全区各地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情况。在广泛总结借鉴近年来全国、全区各地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工作中成功管理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结合全区不同地区发展水平、政府队站建设需求等情况,多次修改于2013年11月形成了标准分作组讨论稿。随后,就有关问题与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等部门人员专题研讨,根据征求意见情况进一步修改;同时广泛征求了全区公安消防部队的意见,经逐一梳理研究,采纳合理化意见,做进一步修改。2015年6月,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会同相关人员就重点问题进行研讨,汇总意见后进一步修改完善,于2015年7月形成标准征求意见稿。四、编写标准的原则、主要依据(一)编写标准的原则贯彻消防
10、法第三章有关消防组织建设的规定以及公安部等七部门关于深化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1037号),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结合“十二五”期间消防队站建设发展的需求,既鼓励具备条件的地区参照执行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又充分体现不同发展水平、不同行业部门的特点,不搞“一刀切”,避免标准过高难以达到和标准过低限制发展的问题。(二)编写标准的主要依据消防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四十六条、四十七条、四十九条、五十条,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第八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等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国家城市
11、消防站建设标准(JB 152-2011)、乡镇消防队标准(GA/T 998-2012)对政府专职消防队建队标准、选址、装备配备、人员配备、执勤管理提出了明确的建设要求。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0959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6号)、财政部地方消防经费管理办法(财防2011330号),公安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交通运输部和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深化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指导意见(公通
12、字201037号),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交通运输厅、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的通知(内公通字201134号),内蒙古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内政发201267号)、内蒙古自治区“十二五”消防事业发展规划,以及2014年4月份部消防局下发的关于加快发展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的指导意见(公消201495号)等一系列指导性规范文件,就进一步加强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做出了全面部署,对队伍建设、人员工资待遇、工伤保险也提出了相关要求。另外,截至2014年底,全国已有29个省级政府出台了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文件,我们学习借鉴了这些
13、已出台的相关规定,如云南省专职消防队伍管理办法、辽宁省专职消防队伍管理规定、四川省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管理规定、广东省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规定等。五、标准的主要内容就各地反映亟待明确的重点问题,在借鉴吸收各地经验、统筹考虑地区差异、遵循相关领域政策导向的基础上,标准立足全区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的实际需要,认真总结了多年来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管理的工作经验,明确了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模式、建队标准、装备标准、人员构成、日常管理、执勤备战、保障措施等,为政府专职消防队的“建、管、训、用、养”方面提供了规范支持和保障作用,重点就10大类26个方面做出了明确:1.明确适用范围。标准适用范围设定为内蒙古自治区
14、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和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己建成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应参照执行,逐步达到本标准的要求。2.明确政府专职消防队及政府专职消防队员的定义。标准对政府专职消防队和政府专职消防队员的定义做了明确规定。3.明确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责。按照消防法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的要求,标准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民政、交通运输等部门的职责。4.明确建设管理的目标和原则。标准规定政府专职消防队的建设和管理应以专业化、规范化、职业化、社会化为目标,坚持因地制宜、分类管理、政府主导、覆盖
15、城乡、统筹发展、以人为本的原则。5.明确管理体制和工作职责。针对政府专职消防队管理责任主体、工作职责不明确等问题,标准规定政府专职消防队实行政府领导、社会协作、公安消防机构具体指导的管理体制。同时,明确政府专职消防队应当依法承担火灾扑救、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并按照当地需要积极参与辖区防火巡查、宣传培训、火灾隐患整治等火灾预防工作。6.明确政府专职消防队验收和撤销权限。标准规定政府专职消防队的建设或者撤销,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由当地政府批准,消防机构配合政府审核验收,其中,新建立的专职消防队在投入执勤前,应在自治区消防机构备案。7.明确机构属性。按照中央编办事业单
16、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属于“救助救灾”范畴,符合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的登记条件。标准规定政府专职消防队属地方公益事业单位,经验收合格的政府专职消防队,符合国务院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可以依法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明确了政府专职消防队为公益事业单位法人,解决了政府专职消防队的用工主体资格。同时,2015年8月12日,公安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城镇公共消防设施和基层消防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1524号)也明确规定专职消防队可依法申请法人组织登记,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单位按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只
17、是对符合登记条件的法人主体依法按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并不核定编制,与国家编制总量只减不增的原则并不冲突。所以政府专职消防队按事业单位登记是符合条件的,也是切实可行的。8.明确建队具体要求。标准规定七类未设立公安消防队的地方,应当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消防站站数量未达到国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规定的城区和县城;建成区面积在2平方公里以上或者建成区内常住人口在2万人以上的苏木、乡镇(场);国家级和自治区级重点镇、历史文化名镇;自治区级及以上的经济技术开发区、旅游度假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单位和劳动密集型企业集中的专业园区;有实际需要的地区可在本行政区内单向高速每隔
18、100公里设立专职消防队。9.明确建队具体标准。按照“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通过实地调研和对全区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分析,借鉴全国各地经验做法,标准规定城市、县城人民政府组建的政府专职消防队的规划选址、建筑标准、建设用地可参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中相应需求类别标准执行。苏木、乡镇(场)人民政府组建的政府专职消防队科参照乡镇消防队标准中相应需求类别标准执行,并将建成区面积和建成区内常住人口数量作为执行不同级别专职消防队的依据,同时综合考虑各地灭火救援实际需求及任务量。行业组建的政府专职消防队的规划选址、建筑标准、建设用地应根据所属行业标准,并参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中相应需求类别标准执行,可
19、以单独组建,也可以联合组建,并将企业分类和高速公路、隧道建设情况作为执行不同级别专职消防队的依据。10.明确装备配备标准。标准规定装备配备可参照消防应急救援 装备配备指南(GB/T 29178-2012)有关要求执行。并立足适应扑救本辖区内常见火灾和处置一般灾害事故的需要,对不同类别政府专职消防队的装备数量达标比例做了明确规定。11.明确岗位设置和人员配备基本标准。针对部分地区政府专职队员岗位设置不合理、工作内容交叉重复等问题,标准明确岗位设置包括正(副)队长、正(副)班长、驾驶员、战斗员、通信员、装备管理员等。人员配备的基本标准应当是确保在岗人员和可出动的灭火救援车辆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标准
20、,实践证明,执勤人员按所配车辆平均每车6人计算,这种人员配备能够满足整车的灭火救援能力,有效的增加了灭火救援出动车辆数,延长了执勤轮班周期,符合实际灭火救援的需要,基于此基础明确了专职岗位的政府专职队员的最低配备要求。12.明确岗位等级。本着既要推动职业化发展,又留有与事业单位人员管理的接口,以提高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的思路,将政府专职消防员岗位等级分三等五级,五级为初级,四、三级为中级,二、一级为高级。各地可根据实际,比照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初、中、高三级岗位中相应级别确定人员工资福利待遇,或比照事业单位工勤岗位一至五级岗位中相应岗位确定人员工资福利待遇。13.明确人员招录、岗位等级评定和岗位晋
21、级权限。标准规定政府专职消防队员的招录由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市级公安消防机构根据相关规定共同确定(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原则要求,凡不符合“临时性、替代性、辅助性”规定的岗位,不能采取劳务派遣用工。政府专职消防员岗位显然不符合“三性”规定,公安机关和消防部门属于国家机关,具备与政府专职消防员直接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作为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政府专职消防员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体现政府职能和稳妥起见,可协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招录)。岗位等级评定和岗位晋级由消防总队或者消防支队审批,并由审批单位以通知形式下达。14.明确岗位任职、定级、晋职条件和派驻现役官兵。针对政府专职队员岗前培
22、训、专业培训、基础培训薄弱,人员业务素质不精、不熟以及身体素质条件等问题,标准规定了岗位任职条件;岗位评定主要依据国家职业资格,通过推行国家职业资格制度建立职业化上升通道,享受相应待遇。并规定经市级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批准,各公安消防机构可根据实际需要,在投入执勤前期为政府专职消防队派驻现役官兵担任指导员和专职助理,具体时间应根据工作需要确定。15.明确队伍管理体系。标准规定城市、县城政府专职消防队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本级公安消防大队实施管理;苏木、乡镇(场)政府专职消防队由辖区派出所或者当地公安消防大队实施管理,公安消防机构进行业务指导;行业专职消防队由行业和公安消防机构共同实施管理,并由公
23、安消防机构进行业务指导。16.明确队伍管理要求。标准明确政府专职消防队应当建立规范的执勤、训练、工作、生活秩序,统一建制称谓、内务设置、门牌标识、服装标志等,建立健全各级各类人员职责、库室管理制度及各类台账等。立足提升队伍的能力素质和战斗力,标准明确各级公安消防部门应将对政府专职消防队的培训、管理、考评纳入消防工作日常检查和管理的范围,建立健全岗前、在岗、晋级培训和考核评价机制。17.明确车辆管理要求。按照公安部等三部门关于规范和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消防车辆管理的通知精神,标准明确为符合规定的政府专职消防队执勤车辆办理免税上牌、发放免费上路通行证,应按照有关标准安装、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和消防
24、专用标志;用于灭火及应急救援的消防车免缴泊车费、车辆通行费。18.明确执勤备战模式。以前政府专职消防队员主要参照公安现役消防部队执勤模式,实行24小时执勤备战,不能集中休息或轮休,是队伍不稳定的重要原因。考虑到政府专职消防员有别于现役消防官兵,标准对政府专职消防员执勤管理等提出了规范性要求,“纳入全区消防调度系统,进入正常执勤序列的政府专职消防队是消防力量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消防保卫的重要力量,主要负责本辖区灭火、抢险救援工作,并接受公安消防机构调度参加辖区以外的火灾扑救和抢险救援。政府专职消防队以单独编队执勤为主,队员实行24小时执勤制度和定时轮换工作制,参照公安消防部队有关规定建立规范的
25、执勤、训练秩序”。根据队员数量,标准明确不同类别的政府专职消防队最低执勤人数,一般实际执行中,单编中队可实行轮班制,工作4天,休息2天;混编中队可每月集中休息8到10天。19.明确指挥调度体系。为解决政府专职消防队调度指挥、联合执勤不通、不顺、不畅等问题,标准规定:政府专职消防队调度指挥纳入119调度指挥体系同步建设,城市、县城政府专职消防队应当建有接处警终端,苏木、乡镇(场)及行业专职消防队应当配备接处警专线或设置火警远程语音电话。20.明确辖区面积。标准规定了不同类别的政府专职消防队辖区面积,主要根据消防车到达辖区最远点的距离、消防车时速和道路情况综合确定的。城市、县城政府专职消防队,应参
26、照国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辖区划分原则,在现役消防队辖区外确定政府专职消防队的辖区面积,辖区范围不宜大于7km2;苏木、乡镇(场)政府专职消防队辖区面积应为所在地行政区划面积,一般不得超过15km2(参照国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近郊区的普通消防站辖区面积辖区范围);行业专职消防队辖区应根据行业所在区域及保护对象,通过风险评估来确定消防站的辖区范围,一般不得超过5km2。21.明确建设用地保障。标准规定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用地属公益性用地,各级人民政府组建的专职消防队建设用地应实行行政划拨,由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无偿提供。行业组建的专职消防队建设用地由行业负责,所在地人民政府应积极支持。22.明确经费来
27、源和经费管理。标准参照财政部330号文件、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公安厅和武警内蒙古消防总队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消防经费管理办法(内财预20121849号)中关于经费标准的要求,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所需经费、日常运行公用经费、消防业务费、人员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城市、县城专职消防队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统筹安排,已建立综合应急救援大队且经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的,经费应拨付到当地综合应急救援大队,未建立综合应急救援大队或者综合应急救援大队经费未列入政府财政预算的,经费可拨付到当地公安消防大队。苏木、乡镇(场)政府专职消防队经费由苏木、乡镇(场)政府财政部门拨付到当地公安派
28、出所。行业专职消防队所需经费由行业予以保障)。经费管理应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专款专用、注重效益”的原则,由各地财政部门和市公安消防机构后勤财务部门共同监管。23.明确工资待遇。待遇不高,是当前影响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稳定的主要原因。为解决人员工资待遇偏低、思想不稳定、工作不踏实等问题,标准明确政府专职消防员的工资待遇按照不低于本地区事业单位以及本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确定,享受与本地区事业单位以及本行业在岗职工相当的福利待遇,确保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承担的高危险性职业相适应。在这一条款中,将本地区事业单位以及本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作为政府专职消防员工资标准的下限,不设上限,为今后政
29、府专职消防员工资增长预留了空间。24.明确保险待遇。为加强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各类保障,解决其后顾之忧,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社会保险等相关保障措施,标准规定各地及行业财政部门应保障政府专职消防队人员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以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所需经费,并就政府专职消防员住房保障、子女入学入托做了相关规定。需要说明的是办理五项社会保险,可以解决政府专职消防员退休后的基本养老金、日常和工伤医疗费用等问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不仅可以缓解用人单位的压力,也可以为伤残的专职消防队员承担治疗费用并提供必要的生活保障,对于不幸身亡的也可以给予合理补偿。25.明确伤残抚恤和表彰奖
30、励。为解决立功受奖、评先评优、入党入团以及伤残优抚安置等方面的政策落差,标准规定政府专职队人员在业务训练、灭火战斗或应急救援等行动中因工受伤、致残或死亡的,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落实各项工伤待遇。符合革命烈士申报条件的,应按照规定程序申报。组织部门应将政府专职消防员的组织关系列入当地依托消防部队建立的综合应急救援队伍或公安派出所,根据队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成绩,发展党员和共青团员,以强化政治待遇保障,增强队伍的凝聚力。对在防火、灭火、抢险救援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或者取得显著成绩的政府专职队集体及人员给予表彰奖励,公安消防部门应一并纳入公安消防队伍评优评奖范围。26.明
31、确职业发展问题。健全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出路安置机制,解决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后顾之忧,才能推动政府专职消防队职业化建设,提高队伍灭火救援实战能力以及构建全覆盖的城乡防火、灭火力量体系。为此,标准规定鼓励和支持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参加各类职业技能培训,为离队转岗、再就业创造有利条件。对于具有相应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在合同期满后,符合条件的,可以作为社会消防从业人员优先推荐从事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六、标准性质的建议为更好发挥标准对各地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的指导作用,避免“一刀切”,本标准拟确定为推荐性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七、贯彻标准的措施和建议建议将本标准作为推动各地建立发展政府专职消防队的依据,并争取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同意参照本标准确定的内容,统筹规划编制全区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发展规划;建议全区各盟市紧紧抓住城镇化深入发展的重大机遇和各级政府编制“十三五”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有利时机,按照标准确定的总体意见,对旗(县、区)、国家重点镇、建制镇(苏木)面积、常住人口、火灾起数及消防队站建设需求等进行摸底统计、综合评估,研究制定“十三五”期间各地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的总体目标、具体任务、落实措施和完成时限,加速推进政府专职消防队站建设,确保消防队站“应建尽建”,并分类抓好试点,全力推动标准的实施。八、其他应予说明的事项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