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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标准及发放措施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调动职员工作主动性,发明最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特制订本措施。
第二条 企业实施效益工资制。企业职员依据全方位规范管理目标实现情况限额递增或递减标准效益工资。
第三条 企业职职员资伴随企业发展和经济效益提升逐步增加。
第四条 企业正式录用专职职员、兼职职员、特邀职员和顾问在应聘期间工资发放适用本措施。
二、工资总额组成
第五条 工资总额是指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职员劳动酬劳总额。工资总额计算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员全部劳动酬劳为依据。
第六条 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1.计时工资;
2.计件工资;
3.奖金;
4.津贴和补助;
5.加班加点工资;
6.特殊情况下支付工资。
第七条 计时工资是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和工作时间支付给职员劳动酬劳,包含:
1.对已做工作按计时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2.效益工资制情况下支付给职员基础效益工资和岗位工资;
3.新聘职员试用期间见习工资。
第八条 计件工资是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劳动酬劳,包含:
1.按超额累进计件、直接无限计件、限额计件、超定额计件单价支付给职员工资;
2.按工作任务包干方法支付给职员工资;
3.按营业额分成或利润分成措施支付给职员工资。
第九条 奖金是指支付给职员完成任务或超额完成任务或创收节支劳动酬劳,包含:
1.任务(定额)奖;
2.超额奖;
3.节省奖;
4.创收奖;
5.管理奖;
6.劳动竞赛奖;
7.其它奖金。
第十条 津贴和补助是为了赔偿职员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和因其地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员津贴,和为了确保职职员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职员物价补助,包含:
1.津贴包含赔偿职员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津贴、保健性津贴、技术性津贴及其它津贴;
2.物价补助包含为确保职职员资水平不受物价上涨或变动而支付多种补助。
第十一条 加班加点是指按要求支付加班工资或加点工资。
第十二条 特殊情况下支付工资包含:
1.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或企业要求,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定时休假、停工学习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一定百分比支付工资。
2.附加工资、保留工资。
第十三条 工资总额不包含下列项目:
1.在国家相关部门或企业取得发明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提议奖、技术改善奖及为企业引进资金、人才、信息、技术、产品奖和卓越贡献奖;
2.职员保险和福利方面多种费用;
3.劳动保护各项支出;
4.稿费、讲课费、校对费及其它劳务性酬劳;
5.出差伙食补助费、误餐补助费;
6.职员包干完成工作任务风险性赔偿收入;
7.因录用职员向相关单位支付手续费、管理费、停薪留职费;
8.其它认定不应包含事项。
三、工资等级和工资标准
第十四条 企业将职员分为高级、中级、通常三类,工资等级定为五个档。
第十五条 企业职员分为下列三类:
1.高级职员:总经理、副总经理;
2.中级职员:主管经理、总经理助理、总经理秘书、总会计师、主编、各部室主任;
3.通常职员:主任助理、秘书、会计、审计、出纳、保管、公务、编辑、信息员、发行策划、公关策划、培训管理、电脑操作员等。
第十六条 企业职员工资等级和工资标准以下:
1.高级职员分为一级、二级。
一级:总经理:标准月薪
二级:副总经理:标准月薪
2.中级职员分为三级、四级。
三级:主管经理、总经理助理、总经理秘书、主编:标准月薪 元;
四级:总会计师、各(部)室主任:标准月薪 元;
3.通常职员为五级。
五级:通常职员(包含第十五条第三款要求全部职员):标准月薪 元;
第十七条 企业职员标准月薪包含下列项目:
1.计时工资;
2.计件工资;
3.奖励工资(完成方案责任指标后核发工资);
4.多种津贴和补助;
5.经认可其它项目。
第十八条 企业职员标准月薪不包含下列项目:
1.奖金;
2.加班加点工资;
3.特殊情况下支付工资;
4.本措施第十三条要求项目。
第十九条 企业顾问、兼职职员、特邀职员不享受本措施第十六条要求工资标准。
第二十条 企业聘用顾问实施结构工资制,包含基础工资和岗位工资。
第二十一条 企业顾问工资按等级不得高于下列标准:
1.高级顾问:标准月薪 元;
2.专业顾问:标准月薪 元;
3.通常顾问(含有特殊专长):标准月薪 元。
第二十二条 企业兼职人员、特邀职员实施计件或计时工资制,具体标准由兼职人员和特邀职员管理部门制订。
四、工资及非工资收入评定
第二十三条 享受效益工资企业职员由部门主管依据企业管理目标逐层评定。
企业副总经理工资由总经理评定,主管经理、总经理秘书、总经理助理、总会计师,各部室主任工资由主管副总经理评定,通常职员工资由各部室主任评定。
第二十四条 企业职员效益工资评定依据为:
1.任务占工资标准 %,其中定额为 %,质量为 %;
2.效益占工资标准 %,其中利润为 %,创收为 %,节省为 %;
3.管理占工资标准 %,其中出勤为 %,制度实施情况为 %,卫生和安全为 %,纪律为 %,综合考评为 %。
第二十五条 企业职员效益工资核发措施以下:
1.享受效益工资企业职员,从效益工资实施之日起,月发效益工资标准 %。
年底核定指标后,达标者一次补清;
2.享受效益工资企业职员,年底核定本部门未达标时,按未完成指标百分比递减标准效益工资;
3.已享受效益工资职员,经定时考评发觉其完成指标低于当月指标 %以下时,按效益工资标准 %发放;
4.已享受效益工资职员三个月均未能完成核定指标时,停发标准效益工资。
第二十六条 企业职员年底奖励工资和奖金采取和核发工资比值等同百分比措施评定发放,也就是说企业职员每十二个月平均月薪收入百分比即为企业职员年底奖励工资和奖金百分比。
第二十七条 企业对按期完成责任指标、超额完成责任指标、创收节省者奖金评定根据企业相关要求实施。
第二十八条 企业奖金评定以企业或部门核定责任指标完成情况为依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企业职员不得享受奖金:
1.企业或部门没有按核定方案实现其利润指标,而且创收和节省等实际收入又不能补足利润指标;
2.企业或部门创收和节省指标均低于核定方案 %以下;
3.企业或部门管理指标低于核定方案 %以下;
4.企业或部门在实施方案中出现一次以上责任事故以致造成严重社会影响和重大经济损失;
5.总经理办公会认定其它不应该享受奖金原因。
第二十九条 企业高级职员奖金从企业核定方案实施后效益指标中提取。奖金数额通常不得超出效益指标 %。
第三十条 企业中级职员奖金数额依据下列情况确定:
1.能够按期完成责任指标部门,该部门责任人有权取得高于本部职员平均奖金收入两倍奖金数额;
2.能够超额完成责任指标,该部门责任人有权取得高于本部门职员平均奖金收入三倍奖金数额;
3.超额完成效益指标,超出该部门核定方案效益指标 %以上,该部门责任人有权取得高于本部门职员平均奖金收入四倍奖金数额;
4.部门责任人完成上述1、2、3项,而且本人为企业作出卓越贡献,或本人创收超出十万元,部门责任人有权取得高于本部门职员平均奖金收入五倍奖金数额。是否为卓越贡献由总经理办公会确定。
第三十一条 企业职员非工资收入评定按企业制订相关要求实施。企业没有明文要求,由总经理办公会或总经理办公室评定。
五、核发程序
第三十二条 企业总经理办公室财务部是发放工资及非工资收入唯一正当机构。财务人员依据总经理签批工资表及领款单发放。其它任何部门无权发放工资及非工资性收入。
第三十三条 企业职职员资表由各部门主管依据本措施第二十四条要求和其它规章制度,按月分部门逐层编制。编制工资表必需做到:内容具体有依据,项目齐全有事实,金额正确无差错,字迹清楚无涂改。编制工资表必需使用碳素墨水钢笔或签字笔。
第三十四条 部门编制工资表经复查无误,由部门主管和编制人署名盖章后交总经理办公室。总经理办公室会同财务人员对各部门提交工资表逐一审核。认定内容、项目、金额等正确无误后,由审核人员签字盖章,送交总经理同意。
第三十五条 总经理办公室在审核中,发觉部门编制工资表有误,应立即指出并退回相关部门重新编制,并限定编制时间。审核中对一些问题或事项有争议,报主管副总经理或总经理认定。
第三十六条 企业财务人员依据总经理同意工资表,立即提款,按时发放工资。
第三十七条 非工资性收入发放由企业职员填写领款单,部门主管同意并签字,财务人员审核并送总经理签批。非工资性收入由财务部门定时或不定时发放。
第三十八条 企业职员奖励工资和奖金经年底核定部门达标,并办理奖金领款单和编制奖励工资表等手续后,经总经理办公室审核,送总经理签批。奖励工资和奖金由财务部门在年底指定时间一次性发放。
六、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措施在实施中可依据具体情况制订实施细则,或提出修正意见提交总经理办公会给予修正。
第四十条 本措施解释权归总经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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