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企业监督管理细则
第一条(监管目的)
为了规范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管理,保证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质量。
第二条(监管主体)
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监管范围、对象)
1.监管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
2。监管对象: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企业.
第四条(监管内容)
1。从业能力是否达到《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企业从业能力指标》的要求,是否存在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人防防护设备从业能力达标企业”证书的;
2。是否存在不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擅自更改图纸生产人防设备,导致产品出现严重质量缺陷的;
3.是否有在接受人民防空防护设备产品质量检测(验)机构、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检测(验)中弄虚作假的;
4。是否有允许其他企业挂靠生产或者套牌销售的;
5。是否有偷工减料制造、销售伪劣人防设备的;
6.是否存在生产安装的人防设备出现质量问题,经警告、责令整改后仍不改正的;
7.是否存在生产、销售、安装不合格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人防设备的;
8。是否存在在产品质保期内,对产品出现的质量问题拒不履行维修、更换责任的;
9。是否存在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管理规定,低于成本价销售产品或者进行价格垄断的;
10。是否存在使用废止的“人防防护设备从业能力达标企业”证书从事人防设备生产安装的;
11、是否在省办组织的信用等评定中弄虚作假的.
第五条(监管方式)
1.省人防主管部门每年组织吉林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工作;
2。省人防主管部门按照年度计划安排对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企业进行检查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各级人防主管部门对其行政区域内的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企业的生产安装活动进行日常监管。
第六条(监管程序)
(一)吉林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工作:
1.成立信用等级评价工作小组;
2.制定信用等级评价工作实施办法及评分标准;
3.要求各参评企业按照要求提交参评材料;
4。抽签决定评定工作顺序;
5。评定工作小组进驻企业现场进行评定工作;
6.采取电话回访、项目实地抽检完成产品满意度及产品安装质量等评测;
7。评定工作小组进行分数计算,经过复核审议,最终确定各参评企业信用等级并在省人防办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
8.公示结束后,吉林省人防主管部门将当年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备案,并按照评定工作的结果对企业生产安装活动进行督导。
(二)检查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
1.制定年度检查和抽查计划;
2.选取检查和抽查对象及检查人员;
3.按照检查和抽查工作计划及要求对企业生产安装活动进行现场检查和抽查;
4.梳理总结检查和抽查结果,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责令相关企业进行整改,并将检查结果录入双随机监管系统.
(三)日常检查工作:
1.制定检查工作计划;
2。确定检查对象及检查工作人员;
3.按照检查工作计划及要求对企业生产安装活动进行现场检查;
4。梳理总结检查结果,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责令相关企业进行整改,并将检查结果备案。
第七条(监管措施及处理)
(一)举报、立案和处理。对个人和单位举报的,要受理并做记录,确定立案的,进行调查取证,根据调查结论决定是否处理.处理方式包括警告和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改正错误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取消相关资格、(建议或)撤销、撤回、吊销许可资质;
(二)移送。发现涉及其它方面违法犯罪线索的,移送相关单位.
(三)信用评价.对于检查或抽查结果,涉及企业非中性信息的,要登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黑红名单),进行公示及发布。
第八条(行政问责)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企业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监管工作保障措施)
(一)组织领导。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成立本行政区域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企业生产安装活动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分管领导任组长,成员包括工程建设管理和质量监督等人员.
(二)业务培训。省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全省区域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企业生产安装活动监督管理人员业务培训。
(三)普法宣传.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本行政区域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企业生产安装活动监督管理普法宣传,贯彻国家和省有关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企业生产安装活动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第十条(监管主要法律法规依据)
1.《人民防空法》;
2。《吉林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
3。《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生产安装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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