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竣工决算内容与编制方法(1)
一、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概述
1.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概念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按被验收的对象划分,可分为:单位工程验收(中间验收)、单项工程验收(交工验收)及工程整体验收(动用验收)。通常所说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指的是“动用验收”,是指发包人在建设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后,向使用单位交工的过程.
3。 竣工验收的标准
根据国家规定,工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付生产使用,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1)生产性项目和辅助性公用设施,已按设计要求完成,能满足生产使用要求;
(2)主要工艺设备、动力设备均已安装配套,经无负荷联动试车和有负荷联动试车合格,并已形成生产能力,能够生产出设计文件所规定的产品;
(3)必要的生产设施,已按设计要求建成;
(4)生产准备工作能适应投产的需要,其中包括生产指挥系统的建立,经过培训的生产人员已能上岗操作,生产所需的原材料、燃料和备品备件的储备,经验收检查能够满足连续生产要求;
(5)环境保护设施、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消防设施已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使用。
4。 竣工验收的方式和程序
(1)竣工验收的方式。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方式可分为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和全部工程竣工验收三种方式。其中单位工程验收又称为中间验收,单项工程验收又称为交工验收,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即工程整体验收,又称为动用验收。
(2)竣工验收的程序。通常又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或发包人向负责验收的单位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按程序验收竣工验收的程序如图所示。
全部工程的竣工验收:全部施工过程完成后,由国家主管部门组织。业主参与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分为验收准备、预验收和正式验收三个阶段
单项工程验收:又称为交工验收,验收合格后发包人方可投入使用。由发包人组织的交工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交工验收证书”。
监理工程师现场初验:在初验中发现的质量问题,要及时书面通知承包人,令其修理甚至返工。
承包人申请交工验收:一般为单项工程,也可以是单位工程。承包人先预检验。
竣工决算内容与编制方法(2)
一、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的概念
竣工决算是以实物数量和货币指标为计量单位,综合反映竣工项目从筹建开始到项目竣工交付使用为止的全部建设费用、建设成果和财务情况的总结性文件。是竣工验收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竣工决算的内容和编制
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竣工后三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并报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收到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后,对于按规定由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应及时审核批复,并报财政部备案;对于按规定报财政部审批的项目,一般应在收到决算报告后一个月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将经其审核后的决算报告报财政部审批.以前年度已竣工尚未编报竣工财务决算的基建项目,主管部门应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抓紧编报。
竣工决算是由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工程竣工图和工程竣工造价对比分析四部分组成。前两部分又称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竣工决算的核心内容.
(1)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包括:建设项目概况;资金来源及运用等财务分析;基本建设收入、投资包干结余、竣工结余资金的上交分配情况;各项经济技术指标的分析;工程建设的经验及项目管理和财务管理工作以及竣工财务决算中有待解决的问题;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2)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大、中型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包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批表;大、中型建设项目概况表;大、中型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表;大、中型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总表;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小型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包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批表、竣工财务决算总表、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
大中型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表是用来反映建设项目的全部资金来源和资金占用情况,是考核和分析投资效果的依据。
(3)建设工程竣工图。编制竣工图的形式和深度,应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其具体要求包括:
1)凡按图竣工没有变动的,由承包人(包括总包和分包承包人,下同)在原施工图上加盖“竣工图”标志后,即作为竣工图。
2)凡在施工过程中,虽有一般性设计变更,但能将原施工图加以修改补充作为竣工图的,可不重新绘制,由承包人负责在原施工图(必须是新蓝图)上注明修改的部分,并附以设计变更通知单和施工说明,加盖“竣工图"标志后,作为竣工图。
3)凡有重大改变,不宜再在原施工图上修改、补充时,应重新绘制改变后的竣工图.由原设计原因造成的,由设计单位负责重新绘制;由施工原因造成的,由承包人负责重新绘图;由其他原因造成的,由建设单位自行绘制或委托设计单位绘制.承包人负责在新图上加盖“竣工图”标志,并附以有关记录和说明,作为竣工图。
(4)工程造价比较分析。主要分析以下内容:主要实物工程量;主要材料消耗量;考核建设单位管理费、措施费和间接费的取费标准.
三、新增资产价值的确定
1。 新增固定资产价值的确定
新增固定资产价值的计算是以独立发挥生产能力的单项工程为对象的,在计算时应注意以下几种情况:
(1)对于为了提高产品质量、改善劳动条件、节约材料消耗、保护环境而建设的附属辅助工程,只要全部建成,正式验收交付使用后就要计入新增固定资产价值。
(2)对于单项工程中不构成生产系统,但能独立发挥效益的非生产性项目,如住宅、食堂、医务所、托儿所、生活服务网点等,在建成并交付使用后,也要计算新增固定资产价值。
(3)凡购置达到固定资产标准不需安装的设备、工器具,应在交付使用后计入新增固定资产价值.
(4)属于新增固定资产价值的其他投资,应随同受益工程交付使用的同时一并计入.
(5)交付使用财产的成本,应按下列内容计算:
1)房屋、建筑物、管道、线路等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建筑工程成本和应分摊的待摊投资;
2)动力设备和生产设备等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需要安装设备的采购成本,安装工程成本,设备基础支柱等建筑工程成本或砌筑锅炉及各种特殊炉的建筑工程成本,应分摊的待摊投资;
3)运输设备及其他不需要安装的设备、工具、器具、家具等固定资产一般仅计算采购成本,不计分摊的“待摊投资"。
(6)共同费用的分摊方法。一般情况下,建设单位管理费按建筑工程、安装工程、需安装设备价值总额作比例分摊,而土地征用费、勘察设计费等费用则按建筑工程造价分摊.
2. 新增无形资产价值的计算
(1)专利权的计价.专利权分为自创和外购两类。自创专利权的价值为开发过程中的实际支出,主要包括专利的研制成本和交易成本。由于专利权是具有独占性并能带来超额利润的生产要素,因此,专利权转让价格不按成本估价,而是按照其所能带来的超额收益计价。
(2)如果非专利技术是自创的,一般不作为无形资产入账,自创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按当期费用处理。对于外购非专利技术,应由法定评估机构确认后再进行估价,其方法往往通过能产生的收益采用收益法进行估价。
(3)商标权的计价。如果商标权是自创的,一般不作为无形资产入账,而将商标设计、制作、注册、广告宣传等发生的费用直接作为销售费用计入当期损益。只有当企业购入或转让商标时,才需要对商标权计价.商标权的计价一般根据被许可方新增的收益确定。
(4)当建设单位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并为之支付一笔出让金时,土地使用权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当建设单位获得土地使用权是通过行政划拨的,这时土地使用权就不能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在将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和投资,按规定补交土地出让价款时,才作为无形资产核算。
保修费用的处理
一、保修的期限
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国务院规定。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和供热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5)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承发包双方在合同中规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算起。
二、建设项目保修的经济责任及费用处理
(1)由承包人未按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设计文件要求和施工合同约定组织施工而造成的质量缺陷所产生的工程质量保修,应当由承包人负责修理并承担经济责任;由承包人采购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等不符合质量要求,或承包人应进行而没有进行试验或检验,进入现场使用造成质量问题的,应由承包人负责修理并承担经济责任.
(2)由设计人造成的质量缺陷应由设计人承担经济责任。当由承包人进行修理时,费用数额应按合同约定,通过发包人向设计人索赔,不足部分由发包人补偿。
(3)由于发包人供应的材料、构配件或设备不合格造成的质量缺陷,或发包人竣工验收后未经许可自行改建造成的质量问题,应由发包人或使用人自行承担经济责任;由发包人指定的分包人或不能肢解而肢解发包的工程,致使施工接口不好造成质量缺陷的,或发包人或使用人竣工验收后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应由发包人或使用人自行承担经济责任.
(4)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缺陷不属于规定的保修范围.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承包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凡是由于用户使用不当而造成建筑功能不良或损坏,不属于保修范围;凡属工业产品项目发生问题,也不属保修范围。以上两种情况应由发包人自行组织修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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