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山市跨境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2号),商务部“十二五电子商务发展指导意见(商电发2011第37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意见(粤府办2012第131号)精神,进一步推进中山市跨境电子商务外贸新业态实现跨越式发展,结合我市电子商务发展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 市财政安排1000万元人民币,用于扶持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带动我市外贸出口,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科学管理、定向使用、加强监督的原则,确保资金的使用效能。第二章 专项资金适用范围及资助标准第三条 专项资金适用范围
2、:(一) 鼓励建立跨境电子商务园区形成产业集聚;(二) 支持建立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三) 支持建立跨境电子商务进口商品展示中心;(四) 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及配套服务企业落户中山;(五) 鼓励企业大力发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六) 其他利于推动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项目及相关工作.第四条 鼓励建立跨境电子商务园区形成产业集聚。对园区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注册入驻数量达10家或以上,且配套设施和企业完备的跨境电子商务园区,经市商务局认定后,对园区主办方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资金奖励。对于园区的后续升级改造,从明年起,按不超过投资额度的5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00
3、万元。第五条 支持建立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对于为跨境电子商务业务提供通关、物流、信息等多种服务,且服务对象达到20家或以上的公共服务平台,经市商务局认定后,按不超过其设备设施投资额的5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第六条 支持跨境电商企业落户中山跨境电商产业园区。对于落户中山跨境电商产业园区并开展跨境电商业务的企业予以补助和支持。每年按其实际租用办公场所面积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元/平方米),最高不超过50万元;第七条 支持建立跨境电子商务进口商品展示中心。对建立跨境电子商务进口商品展示中心,提供线下展示在线交易,扩展跨境电商进口商品购物模式,并经市商务部认定的企业,每年按其
4、实际租用办公场所面积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元/平方米),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第八条 对参与中山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试点城市业务测试的试点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对纳入海关跨境贸易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监管平台统计,在我市年度进出口额超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5000万美元的跨境贸易电子商务销售企业,分别给予人民币5万元、1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第九条 鼓励跨境电子商务配套服务企业落户中山跨境电商园区。对于落户中山跨境电商园区的为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企业提供其他配套服务的企业(配套服务包括:仓储、物流快递、产品推广、线下体验、摄影图文、法律事务等),每年按其实际租用办公场所面积给予
5、补助(最高不超过50元/平方米),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上述奖励将根据每年专项资金的预算规模和申报数量,按比例调整核定最终奖励额.同一项目被列入国家和省多个电子商务类财政专项资金资助的,只能申请一项配套奖励。第三章 专项资金申请条件和材料第十条 本专项资金每年定期组织企业申报,具体的申报、需提交资料及申报截止时间以当年通知要求公布为准。申报通知以正式行文及网上公告等形式发布,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均可申报.第十一条 申请中山市跨境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的企业基本条件如下:(一)申请企业必须是在中山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跨境电子商务或跨境电子商务相关活动的企业;(二)申请企业必须具有良好的财务
6、状况,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三)申请企业近3年来无违法纪录以及无涉及重大法律纠;(四)申请企业需提交由法人代表签名的材料真实性承诺函,对弄虚作假的应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专项资金不予扶持:(一)在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资料的;(二)已享受市其他同类性质财政资金资助的;(三)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存在严重违约行为的;(四)因违反有关财经、税收法律法规被行政重大处罚未满3年的;(五)其他不应给予资助的情形。第十三条 申请专项资金奖励或补贴的企业,还需提交以下材料:(一)基本情况资料。企业的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若平台类企业还需提供网站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
7、证或ICP备案证复印件;申请进出口额补贴的电商企业,还需提供海关出具的进出口业绩证明。(二)当年度申报通知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第四章 政策目标和绩效评价第十四条本专项资金2015年致力扶持我市企业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加快建立跨境电商集聚产业园区,积极引进跨境电商公共服务平台,鼓励引导跨境电商及配套企业落户产业园区,促进我市跨境电商业务快速发展。并在往后两年,逐步扩大我市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额,为我市外贸稳增长、促转型作贡献。第十五条跨境电子商务专项资金支出项目完成后,市商务局及时组织验收和总结,并按市财政局有关规定和部署,对专项资金使用和分配情况进行绩效自评,在规定时间内向市财政部门提交财政支
8、出绩效评价自评报告。第五章 资金的监督与管理第十六条 本专项资金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共同监督管理。市商务局负责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负责组织项目的申报、受理、评审、公示,确定扶持企业名单及金额,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资金拨付和监督管理,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开展绩效评价.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市商务局应加强项目资金的核算和管理,严格执行有关财务管理制度.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单独列帐,独立核算,严格按照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使用及管理资金。申请企业不得改变资金的支持方向,任何单位不得挤占、截留、挪用专项资金.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取消其以后年度的申请资格.第十九条 申请企业需根据有关财务管理规定作相应的会计处理,建立健全项目和财务档案管理制度,自觉接受市商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企业收到资助资金后,必须按照现行财务通则和会计制度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第二十条 违反规定骗取专项资金的企业,取消其三年内申报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的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商务局等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