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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耳蜗救助项目定点康复机构认定及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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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人工耳蜗救助项目定点康复机构认定及管理办法(修订版)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人工耳蜗项目是指中国残联组织实施的听障儿童人工耳蜗植入与康复训练项目。第二条 中国聋儿康复研究中心负责各级定点康复机构评估、认定与管理,监管定点康复机构服务质量。第三条 各省残联负责省内定点康复机构的初评与推荐、技术培训、服务监管、经费拨付。第四条 定点康复机构包括省级和省级以下基层聋儿康复机构。定点康复机构承担救助对象术后康复训练、术后康复跟踪评估与指导、康复档案建立与填报。 第二章 定点机构认定程序第五条 符合人工耳蜗救助项目定点康复机构认定标准(附件1-1)的康复机构,填写人工耳蜗救助项目定点康复机构申报审批表

2、(附件1-2),向当地残联提出书面申请,经省残联初评、审核、推荐上报中国聋儿康复研究中心。机构申请时间及次数不限.第六条 中国聋儿康复研究中心组织专家对上报的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安排专家现场评估,认定结果正式发函给各省残联。 第三章 定点机构工作要求第七条 机构法人作为项目负责人,保障本机构术后康复安置工作的顺利开展.第八条 首次承担项目服务的人员须通过中国聋儿康复研究中心或省级康复中心项目专项技能培训考核。每年至少参加1次国家级或省级技术培训。要为每名项目受助人确定责任教师,原则上一学期内责任教师不得随意更换。第九条 机构严格遵照听障儿童机构康复教育工作规范和听障儿童个别化教学操作规

3、范做好康复服务工作。在项目受助人开机后两周内对其进行康复训练,提供1学年的康复服务,并进行为期3年的跟踪评估.机构提供的康复训练方式包括全日制康复和亲子同训、预约单训或家庭指导等非全日制康复。全日制康复每天单训不少于30分钟,非全日制康复每周不少于3次,每次不少于1小时,并做好康复教学记录。第十条 机构要建立教学质量评价制度,加强教学研讨,及时调整、改进教学策略和教学手段。 第十一条 机构真实、准确、及时做好康复评估数据填报工作。基层定点机构报至省级定点康复机构,汇总、审核后上报中国聋儿康复研究中心。第十二条 负责家长的培训工作.设立术前和术后家长培训课程,有计划,有讲义,有培训档案。家长对项

4、目救助内容及标准知情率达100。第十三条 通过爱耳日、儿童节等活动,向社会展示人工耳蜗救助的成效,使社会和家长感受到党和政府对听障儿童的关怀。每所机构每年按照收训总数10比例上报康复典型事迹的宣传材料,包括基本情况介绍、术前术后阶段评估录像、家长感言等内容的文字及影像资料。第十四条 将项目受助人接受康复训练经费救助的情况填入聋儿(人工耳蜗)康复救助项目救助卡,每项救助内容需要由受助监护人签字,并按照项目实施方案及经费管理要求,专款专用,单独列支,并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和审计。第四章 定点机构管理第十五条 残联与定点康复机构签订责任书,明确双方的责任及要求。第十六条 省残联对定点

5、康复机构开展项目督导检查与评估,评估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任务分配的重要依据。第十七条 中国聋儿康复研究中心对定点康复机构实施年度质量考评,如出现下列行为之一,在规定时限内经复查仍不合格,将暂停其承担项目任务或取消定点康复机构资格。1、借项目名义,额外收取项目受助人费用;2、连续两年未承担项目任务;3、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聋儿康复研究中心负责解释.附件11 人工耳蜗救助项目定点康复机构认定标准附件12 人工耳蜗救助项目定点康复机构申报审批表附件1-1人工耳蜗救助项目定点康复机构认定标准省级定点康复机构认定标准

6、基本条件1、申请机构须为全国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聋儿康复协调组办公室登记的法人机构。2、申请机构须通过全国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聋儿康复协调组办公室或省残联开展的年检工作。3、申请机构符合省级听力语言康复中心建设标准。基本标准和相关要求申请机构在达到以上基本条件的基础上,为满足项目工作需要应达到以下:一、业务职能(一)普及人工耳蜗知识1、为患者提供人工耳蜗技术咨询。2、为本省专业技术人员和家长提供人工耳蜗知识培训.(二)术前术后评估1、具有对适应证患者进行术前筛查和术后康复评估的服务能力,包括小儿裸耳听力测试、助听听阈测试、听觉能力评估、言语能力评估、学习能力和精神行为发育评估。2、具有组织术前

7、、术后疑难病例会诊的能力。(三)术后调机 能够承担人工耳蜗术后调试服务.(四)术后康复1、能够按照受助人特点和需求,采用适宜、有效的安置方式开展术后康复训练。2、具有规范的康复服务工作流程,能够开展医教结合、个别化教学及学前教育等业务,促进听障儿童全面康复.3、具有康复质量评价体系。4、具备开展聋儿随班就读长期跟踪指导、评估的工作体系和能力。(五)档案管理能够按照项目要求建立人工耳蜗植入者术前、术后康复评估及康复教学的文字、图片和音像档案,提供术后康复教学及评估资料。(六)基层指导和评估能够承担对基层定点康复机构的技术指导和培训、项目质量评估。二、人员岗位要求(一)项目管理人员1、岗位职数:1

8、名。2、岗位职责:(1)全面负责项目管理工作。(2)负责项目质量评价工作.3、人员要求:(1)由机构主任担任或分管聋儿康复工作的负责人担任。(2)了解听力学、康复教育以及人工耳蜗相关知识.(3)承担康复机构业务管理工作,有一定的业务管理和协调能力。(4)经过国家项目管理专项培训。(二)听力技术人员1、岗位职数:不少于2名。2、岗位职责:承担项目小儿听力测试、助听器验配与评估、听觉言语测试、儿童精神行为筛查和术后调机工作。3、人员要求:(1)取得国家助听器验配师及中国聋儿康复研究中心小儿听力学、人工耳蜗调机师资格培训认证.(2)掌握小儿听力学知识及相关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3)具备小儿行为测听(

9、视觉定向反应测听、行为观察反应测听、游戏测听、纯音测听)及人工耳蜗调试能力。(4)具备听觉言语评估、智力测试和精神行为评估能力。(三)康复教师1、岗位职数:集体课教师与术后在训聋儿配比不低于1:68;单训课教师与术后在训聋儿配比不低于1:6,其中至少有1名通过培训取得中国聋儿康复研究中心家听觉口语法教师认证。2、岗位职责:承担术后康复教学及评估工作.3、人员要求:(1)具有人工耳蜗术后听觉言语康复教学能力.(2)具有听觉言语康复评估能力。(3)具有家庭康复指导及培训能力。(4)经项目专项技能培训考试合格或具有一年以上人工耳蜗康复教学经验。(四)后续康复指导人员1、岗位职数:不少于1名。2、岗位

10、职责:承担项目救助对象的走向跟踪,对家长进行后续康复指导工作。3、人员要求:(1)具有人工耳蜗术后康复教学及评估能力。(2)具有家庭康复指导和协调沟通能力。(五)档案管理人员1、岗位职数:不少于1名。2、岗位职责:负责项目康复档案建立、管理和上报工作。3、人员要求:掌握Word、Excel、PowerPoint及网络信息传输等基本操作技能;具备图片处理、剪辑、刻录等工作技能。三、仪器设备及用品用具(一)听力设备:具备开展小儿听力测试、助听器验配与评估的设备(听力计必须具备带有声场和视觉强化测试条件,游戏测听须配备玩具,声级计、HIPRO等)。(二)电化教学设备:能够开展教学的必备教学设备,如:

11、投影仪、摄像机、照相机、电视机、VCD机、计算机、打印机、扫描仪等。(三)玩教学具及图书:具备开展集体教学和个别化教学所需的玩教学具及图书,符合儿童年龄特点,并定期更新。(四)评估工具:具备开展听觉、言语、学习能力及精神行为评估的测试用具。四、收训能力达到省级听力语言康复中心建设的收训要求,其中人工耳蜗年收训能力不少于20名。五、场地在符合省级听力语言康复中心建设标准教学场地要求的基础上,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教学场地:1、单训室与机构在训聋儿配不低于1:6;2、单训室本底噪声小于35dBA,混响时间0。4秒;集体课教室本底噪声小于45dBA,混响时间0.6秒。3、亲子教室面积不少于15平方

12、米.(二)听力评估场地:1、人工耳蜗编程室1间.2、具有标准隔声条件的测听室不少于1间。基层定点康复机构认定标准基本条件1、申请机构须在全国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聋儿康复协调组办公室登记的法人机构。2、申请机构通过基层达标验收且为合格。3、申请机构须通过全国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聋儿康复协调组办公室或省残联开展的年检工作。4、基层机构认定须符合听障儿童康复机构基本标准。基本标准和相关要求申请机构在达到以上要求的基础上,为满足项目工作需要应达到以下基本标准和相关要求:一、业务功能(一)家长培训:能够为聋儿家长提供人工耳蜗技术咨询、康复培训。(二)术前评估:能够开展聋儿听力测试及评估。(三)术后康复:

13、能够为植入者提供家庭指导、机构康复和预约单训等多种形式的康复服务,确保康复效果。(四)档案管理:能够按照项目要求建立人工耳蜗植入者术前、术后康复评估及康复教学的文字、图片和音像档案,提供术后康复教学及评估资料。二、人员岗位要求(一)项目管理人员1、岗位职数:1名。2、岗位职责:(1)全面负责项目管理工作。(2)负责项目质量评价工作。3、人员要求:(1)由机构主任担任或分管聋儿康复工作的负责人担任。(2)了解听力学、康复教育以及人工耳蜗相关知识。(3)承担康复机构业务管理工作,有一定的业务管理和协调能力。(4)经过国家项目管理专项培训.(二)听力技术人员1、岗位职数:不少于1名。2、岗位职责:承

14、担小儿行为测听(包括助听器验配后声场评估)、听觉言语测试.3、人员要求:(1)具有听力学教育背景或经过听力学专项技能培训,掌握小儿听力学知识及人工耳蜗相关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2)初步具备小儿听力学评估能力。(3)能够开展听觉、言语能力、智力测试和精神行为评估。(4)经项目认定的专项技能培训考试合格。(三)康复教师1、岗位职数:集体课教师与术后在训聋儿配比不低于1:68;单训课教师与术后在训聋儿配比不低于1:6,其中至少有1名通过中国聋儿康复研究中心或中聋委托举办的听觉口语法短期培训与认证。2、岗位职责:承担术后康复教学及评估工作.3、人员要求:(1)具有人工耳蜗术后听觉言语康复教学能力。(2

15、)具有听觉言语康复评估能力。(3)具有家庭康复指导及培训能力。(4)经项目专项技能培训考试合格或具有一年以上人工耳蜗康复教学经验。(四)后续康复指导人员1、岗位职数:不少于1名。2、岗位职责:承担项目救助对象的走向跟踪,对家长进行后续康复指导工作。3、人员要求:(1)具有人工耳蜗术后康复教学及评估能力。(2)具有家庭康复指导和协调沟通能力。(五)档案管理人员1、岗位职数:不少于1名.2、岗位职责:负责项目康复档案建立、管理和上报工作。3、人员要求:掌握Word、Excel、PowerPoint及网络信息传输等基本操作技能;具备图片处理、剪辑、刻录等工作技能.三、仪器设备及教学用具(一)听力设备

16、:能够开展听力学评估的基本设备,如听力计、视觉强化测试设备。(二)电化教学设备:能够开展教学的必备教学设备,如:投影仪、摄像机、照相机、电视机、VCD机、计算机、打印机、扫描仪等。(三)玩教学具及图书:具备开展集体教学和个别化教学所需的玩教学具及图书,符合儿童年龄特点,并定期更新.(四)评估工具:具备开展听觉、言语、学习能力及精神行为评估的测试用具。四、 收训能力人工耳蜗年收训能力不少于6名。五、场 地在符合听障儿童康复机构基本标准教学场地要求的基础上,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教学场地:1、单训室与机构在训聋儿配不低于1:6;2、单训室本底噪声小于35dBA,混响时间0.4秒;集体课教室本底噪

17、声小于45dBA,混响时间0。6秒。3、亲子教室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二)听力测试场地:具有标准隔声条件的测听室1间。附件12人工耳蜗救助项目定点康复机构申报审批表机构注册名称(盖章)是否独立法人是 否 机构法人(签字)组织机构代码机构地址_省_市_ 县(区) _邮 编项目负责人(签字)技术职称联系方式电话传真行政职务Email机构成立时间经费来源 拨款 自筹 其他_隶属关系残联 教育 民政 卫生 民办 其他_人员工作人员共( )名,其中:行政管理( )名,专业人员( )名;1、听力人员( )名(其中:取得国家助听器验配资格 名;取得中聋康小儿听力学认证 名;取得中聋康调机培训认证 名)2、

18、康复教师( )名(其中持有教师证 名;取得听觉口语法教学培训认证 名)设备1、听力设备:带有声场和视觉强化测试条件的听力计 声级计 测听玩具 2、教学设备:电化教学设备:计算机 投影仪 摄像机 照相机 电视机 DVD机 打印机 扫描仪3、玩教具:玩具人均 件/套,图书人均 册 4、评估用具:听觉评估 言语评估 学习能力及精神行为评估 场地建筑总面积( ),布局是否相对独立:是 否单训室( )间,面积( )/间;集体教室( )间,面积( )/间亲子活动室( )间,面积( )/间测听室( )间,面积( )/间;编程室( )间,面积( )/间业务全日制机构在训聋儿( )名(其中助听器康复 名,人工耳

19、蜗康复 名);非全日制康复聋儿( )名(其中助听器康复 名,人工耳蜗康复 名);是否开展省内技术人员培训 是 否 是否开展家长培训 是 否是否开展以下听力服务:纯音测听 助听器选配及评估 听觉言语能力评估耳蜗调机 (澳大利亚 奥地利 美国 国产) 学习能力及精神行为发育测试 组织会诊 其他: 开展情况是否开展以下康复服务:1、集体教学 是(班级数: ; 名聋儿/班) 否2、个别化教学 是 否(1)是否开展听觉口语法教学 是 否(2)训练频次:机构在训频次: 次/周/人, 分钟/次/人; 亲子同训频次:次/周/人, 分钟/次/人;预约单训频次: 次/周/人, 分钟/次/人3、是否开展后续康复指导

20、 是(频次: 次/ /人) 否4、是否开展医教结合服务 是 否是否建立以下业务档案:1、耳蜗咨询档案: 是 否 2、术前和术后评估档案:是 否 3、术后康复教学档案:是 否申请理由阐述 签字(盖章) 日期:当地残联推荐意见 签字(盖章) 日期:省残联推荐意见1、 是否为全聋协办登记的法人机构 是 否;2、 是否通过年检 是 否3、省级机构达标 类 / 基层机构达标验收 是 否 4、综合推荐意见: 签字(盖章) 日期专家评审意见 签字(盖章) 日期 号项省级以下基层康复机构不填。 附件2 人工耳蜗救助项目定点医院工作管理办法(试 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人工耳蜗救助项目定点医院的规

21、范管理,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定点医院,是经卫生部、中国残联共同发文确定,承担人工耳蜗救助项目有关工作,并签订项目责任书的医院。第二章 工作职责第三条 负责做好项目产品的接收、管理以及与救助对象监护人的交接登记工作。第四条 负责做好救助对象复筛、植入手术、术后开机和调机工作。第五条 负责做好患者的后续跟踪服务,协助康复机构做好康复案例会诊工作。第六条 按照项目要求做好档案数据上报工作,接受检查和评估。第三章 工作要求第七条 承担任务前须签订人工耳蜗救助项目定点医院责任书.第八条 成立项目工作组,明确项目负责人和联络人,建立项目管理工作流程,严格按照项目要求的时限保质保量完成任务。-

22、项目负责人负责协调、保障项目在本院的顺利实施,做好与中国残联、省残联项目办公室的协调与沟通;项目联络人负责本院与中国残联、省残联项目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联络及档案的报送工作。第九条 做好人工耳蜗产品的接收、管理,验收后签署产品验收单,项目产品均为免税产品,只能用于指定的项目救助对象.第十条 严格执行人工耳蜗救助项目复筛标准,按照中国残联和省残联项目办公室安排的不同人工耳蜗救助项目的受助名单和时间,核实患者身份,完成救助对象的复筛工作。-复筛通过的患者,医院须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植入手术。如患有急性上呼吸道感染、急性中耳炎等不适宜立即实施手术的疾病,可以暂缓手术。-复筛未通过的患者,医院须在2个工作

23、日内将复筛结果报省残联项目办公室.第十一条 做好救助对象植入手术可能出现的风险和术后开机、调机、复查等相关事宜的知情告知工作,按要求与救助对象监护人签署手术知情同意书。第十二条 严格按照项目要求,由项目备案的医生承担植入手术,按照项目时限保质保量完成手术.第十三条 术后一年内为救助对象提供开机及不少于4次的调机,如救助对象自行更换调机机构,医院向患者提供最后一次的调机数据。第十四条 在项目付费标准内,向救助对象免费提供优质服务,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聋儿(人工耳蜗)康复救助项目”:救助对象在定点医院的术前检查费、住院费(手术费和其它费用)、开机费及术后一年内的4次调机费,由中央财政按每人120

24、00元标准补助。复筛未通过的患者,一切检查费用由患者家庭自行承担,项目不提供补贴.“听力重建 启聪行动项目:费用由救助对象家庭承担。第十五条 在救助对象出院前完成费用的结算,可采用救助对象监护人签署手术费申领单,经省残联项目办公室核实、拨付手术费至定点医院;也可采用救助对象监护人垫付,凭医疗费用收据(或发票)到原申请地省级残联按资助标准报销。第十六条 按照中国残联、省残联项目办公室要求的时间做好项目档案信息报送工作:术后1个月内将中国残联采购产品使用登记表报省残联项目办公室。-术后2个月内将受助人筛查及手术记录报省残联项目办公室,作为手术和调机经费的核拨依据。第十七条 加强手术医师和相关技术人

25、员的培训与管理,确保手术及其它服务质量.第四章 考核评估第十八条 中国残联和卫生部负责组织专家对定点医院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评估.第十九条 定点医院在管理和执行中有下列行为之一,一经查实,除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外,取消定点医院资格.(一)未按要求核实患者身份,非救助对象接受植入手术;(二)患者植入的为非项目提供产品;(三)出现严重医疗事故或重大医疗差错的;(四)不服从项目管理,严重违反项目有关规定的。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残联项目办公室负责解释。附件2-1 人工耳蜗救助项目定点医院准入标准(试行)附2-1人工耳蜗救助项目定点医院

26、准入标准(试行)一、医疗服务1、三级甲等医院,具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的科目。2、设置独立的耳鼻咽喉科十年以上,床位30张以上,其技术水平处于三级甲等医院专业领域先进地位。科内设置单独的耳科专科(或者专业组):床位10张以上,能够独立完成耳显微外科各类常规手术.具有独立完成人工耳蜗植入手术50例以上经验。3、耳鼻喉科近三年来无医疗事故或重大医疗差错.4、手术室:手术室具备千级空气层流系统。具有符合要求的耳科手术显微镜、耳科手术电钻系统、摄录系统,标准化的耳科手术器械和人工耳蜗植入手术专用器械。麻醉科应具备丰富的婴幼儿手术经验。5、全身病发症处理综合抢救能力:具备有婴幼儿救治经验的重症监护室、介入放

27、射等影像专业科室的支持。6、已经成立人工耳蜗中心或者人工耳蜗植入小组,其成员应包括耳科医师、听力师、助听器验配师、聋儿语训教师(可与当地聋儿康复机构合作)、儿科医师及心理医师等人员.7、具有独立完成人工耳蜗植入手术50例以上的主刀医师至少1名,有参加人工耳蜗手术经验的助手医师至少2名以上。二、医生资格1、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围为耳鼻咽喉头颈外科。2、具有副主任医师或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3、有10年以上耳鼻咽喉-头颈外科临床诊疗工作经历.4、具有独立完成人工耳蜗植入手术50例以上经验。5、近三年来无医疗事故或者重大医疗差错.6、经过本项目考核认可,必要时须经过适当的培训.三、小儿听力学

28、服务(一)业务能力1、能够向患儿家属提供人工耳蜗技术咨询。2、能够承担术前综合评估能力:(1)能够对小儿的听力损失做出定性、定量和定位的诊断。(2)能够开展常规听力学检测:包括小儿行为听力测试(裸耳及助听后)、纯音测听、小儿言语测试、听性脑干反应(ABR),听觉稳态诱发反应(ASSR),声导抗,耳声发射(OAE)等主观和客观听力测试。(3)具有术前疑难病例会诊的能力。3、术中监测:能够独立开展常规和疑难病例的术中听力学监测工作。4、术后调机:能够独立完成人工耳蜗调试工作,并能进行准确分析和正确处理疑难病例的工作。5、能够建立项目工作要求的术前评估、术中监测、术后调试的文字、图片和音像的档案。(

29、二)人员要求听力学技术人员1、岗位指数:至少34名(包括听力医师1-2名和听力技术员2名,可完成本项目要求的术前听力学诊断、助听器选配、术中监测、术后调试疑难病例会诊工作)。2、岗位要求:2.1听力医师:本科及以上学历;要求具有良好的听力学教育背景;技术职称为副主任医师;从事小儿听力学工作至少三年以上.2.2听力技术员 (1)大专及以上学历。(2)接受过正规听力学培训。(3)从事临床听力学工作至少三年以上,了解儿童的心理和行为特点,有一定的与儿童沟通的技巧,具备儿童听力评估能力。(4)专项技能培训考试合格者。术中监测人员1、岗位指数:1名(可兼)。2、岗位要求:(1)接受过系统培训的听力学技术

30、人员.(2)具有临床客观听觉功能测试1年以上工作经验.(3)具有人工耳蜗术后调试1年以上工作经验,熟练掌握设备工作原理、安装、连接、阻抗测试.术后调机人员1、岗位指数:至少1名(可兼).2、岗位要求:(1)具有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有听力学基础,经过至少一年专业培训的听力学人员。(2)经过人工耳蜗技术培训,掌握人工耳蜗工作原理、结构、体外设备使用等相关知识。(3)了解康复听力学、掌握小儿听力学,有较丰富的小儿行为测听经验.(4)熟练使用调试软件,可独立处理调试中遇到的问题.(三)设备及用品用具听力学诊断设备:1、小儿行为听力测试设备:带有声场和视觉强化条件的听力计,游戏测听玩具,儿童用桌椅,声级

31、计.2、听觉稳态诱发反应仪。3、听性脑干反应仪。4、耳声发射仪。5、声导抗测试仪。人工耳蜗术中监测设备人工耳蜗术后调试设备(四)规模与场地1、听力诊断场地与规模符合GB/T16403和GB/T16296的隔声要求的测听室至少2间,面积至少6平方米;通风好,照明好,用于小儿行为听力测试的隔声室需要适当适合儿童特点的装饰;用于听觉诱发反应的隔声室还需要设置电屏蔽。2、术后调试场地与规模(1)独立的调试室不少于1间,面积不少于20m2/间,室内及周围环境要安静.(2)室内采光、通风良好。附件3助听器救助项目定点验配机构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助听器救助项目是指中国残联组织实施的为听

32、障儿童免费提供助听器与康复训练的项目.第二条 中国聋儿康复研究中心负责各级定点验配机构评估、认定与管理,监管定点验配机构服务质量.第三条 各省残联负责省内定点验配机构的初评与推荐、技术培训、服务监管、经费拨付。第四条 定点验配机构承担救助对象的听力测试、耳模制作、助听器验配与评估、听力服务档案建立与评估数据填报。 第二章 定点机构认定程序第五条 符合助听器救助项目定点验配机构标准(附件1)的医疗、康复单位及各类助听器验配店均可填写助听器救助项目定点验配机构申报审批表(附件2),向当地残联提出书面申请,经省残联初评、审核、推荐上报中国聋儿康复研究中心。机构申请时间及次数不限。第六条 中国聋儿康复

33、研究中心组织专家对上报的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安排专家现场评估,认定结果正式发函给各省残联。第三章 定点机构工作要求第七条 机构法人作为项目负责人,确保项目物资安全、有效使用.第八条 机构承担项目验配的技术人员在取得国家助听器验配师资格证的基础上,须通过中国聋儿康复研究中心小儿听力学培训认证。第九条 机构要严格遵照助听器验配操作技术规范(附件3),为救助对象提供优质服务。助听器首次验配后一年内为救助对象进行不少于2次的助听器使用效果评估与调试,其中第一次须为首次验配后3个月内。第十条 机构为每名救助对象建立听力服务档案,填写项目数据信息统计表,并报当地残联。第十一条 机构要及时掌握救助对

34、象设备运行状态,主动与助听器服务网点联系,协调解决助听器维修和零配件更换.第十二条 机构要培训家长使其掌握助听器使用及保养基本常识,科学使用助听器。家长培训率达100。第十三条 机构要做好交接登记,项目助听器不得挪用、截留或出售,并主动接受残联、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和审计。第四章 定点机构管理第十四条 残联与定点验配机构签订责任书,明确双方的责任及要求。第十五条 省残联对定点验配机构开展项目督导检查与评估,评估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任务分配的重要依据。第十六条 中国聋儿康复研究中心对定点验配机构实施年度质量考评,如出现下列行为之一,在规定时限内经复查仍不合格,将暂停其承担项目任务或取消定点

35、验配机构资格.1、借项目名义,额外收取项目受助人费用;2、连续两年未承担项目任务;3、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聋儿康复研究中心负责解释。附件31 助听器救助项目定点验配机构标准附件3-2 助听器救助项目定点验配机构申报审批表附件3-3 助听器验配操作技术规范附件3-1助听器救助项目定点验配机构标准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使助听器验配机构的建设满足安全、卫生和使用功能方面的基本要求,特制定本标准.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城镇新建、改建和扩建助听器验配机构(以下简称“机构)的基本标准。第三条 助听器验配机构是对听力语言残疾人提供助听器与验配服务的重要场所。1、机构业务用房要相对集中,

36、使用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2、机构按功能设置科室,每室宜独立。第二章 科室设置第四条 机构应设置病案室、测听室、耳模室、助听器验配室、助听器维修室、评估室及康复指导室。1、测听室及评估室须符合国家标准GB/T16403和GB/T16296关于声场及测听室建设标准。其余科室须按卫生部1994年颁布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设置。 2、病案室:不少于10平方米,用于保管医疗及康复档案。 3、测听室:不少于10平方米,用于对听力语言残疾人进行听力检测。4、耳模室:不少于10平方米,用于制作耳模。5、助听器验配室:用于助听器的验配和评估(可与测听室合用)。6、助听器维修室:用于承担助听器的日常维护和维修

37、(可与耳模室合用)。7、学习能力评估室:不少于10平方米,用于评估小龄听障儿童的学习能力和行为能力。 8、康复指导室:指导或协助听力语言残疾人度过配戴听辅器具适应期(可与学习能力评估室合用)。第五条 机构除执行本标准外,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相关强制性标准。第三章 人员要求第六条 机构内医师及助听器验配师须依法取得执业医师和助听器验配师资格,配备不少于3名。 第七条 每科室至少有1名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第八条 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不低于职工总数70。第四章 设备配置第九条 基本设备耳鼻喉科常规检查设备.第十条 开展助听器验配的相关设备1、主(客)观测听设备多频稳态听觉电位诱发电位仪视觉强化仪纯音测听仪多

38、频声导抗仪2、助听器验配评估设备助听器分析仪带扬声器的纯音听力计计算机、编程器3、耳模制作设备4、助听器维护及维修设备5、助听器检测仪声场校准设备声级计6、听觉言语评估、学习能力评估设备或工具第五章 机构管理第十一条 机构须在当地政府相关部门注册,取得合法执业资格.第十二条 机构注册资金到位,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岗位职责。第十三条 助听器验配流程须按助听器验配工作指南执行.附件3-2助听器救助项目定点验配机构申报审批表机构注册名称(盖章)是否独立法人是 否 机构法人(签字)组织机构代码机构地址_省_市_ 县(区) _邮 编项目负责人(签字)技术职称联系方式电话传真行政职务Email机构成立时间经

39、费来源 拨款 自筹 其他_隶属关系残联 教育 民政 卫生 民办 其他_业务范围听力测试视觉强化测听 游戏测听 纯音测听 言语测试 听性脑干反应(ABR) 声导抗 耳声发射(OAE) 听觉稳态诱发反应(ASSR) 助听器验配及评估助听器验配 助听器效果评估 耳模制作是 否 技术人员姓名技术职称主岗工作临床听力学工作年限国家助听器验配师资格小儿听力学培训认证是 否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设备听力检测设备视觉强化测听仪 纯音测听仪 纯音测听仪(带声场) 游戏测听玩具 儿童用桌椅 声级计 听觉稳态诱发反应仪 听性脑干反应仪 耳声发射仪 声导抗测试仪助听验配及评估设备电脑 编程器 助听

40、器效果评估词表(卡片)声场校准设备声级计 型号_服务场所测听室( )间,面积( )/间,是否符合声学要求:是 否小儿行为听力检测室室内布置是否符合儿童特点:是 否 客观听力检测室的隔声室是否具有电屏蔽功能:有 无 申请理由阐述 签字(盖章) 日期:当地残联推荐意见 签字(盖章) 日期:省残联推荐意见 签字(盖章) 日期专家评审意见 签字(盖章) 日期附件3-3助听器验配操作技术规范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正确引导助听器销售和助听器验配行为,维护听力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助听器属于用于补偿听力的康复设备,必须经过验配方能使用。第三条 助听器的验配需要具备相应的环境和硬件条件。

41、第四条 助听器的验配必须由取得验配师资格的专业人员进行操作.第五条 验配使用的助听器必须是经国家康复器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合格的产品。第六条 验配机构负责助听器售后服务.第七条 助听器耳模材料必须是对人体无损伤,不产热、无形变,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化工产品。第二章 一般要求第八条 助听器验配用房要相对集中,使用总面积应40m2。按功能划分为接诊区、测听区、助听器调试区、康复指导区。第九条 验配所需物品和设备至少应包括:耳镜、声级计、纯音听力计、声导抗仪、计算机、编程器、助听器分析仪、听力语言康复评估用具、制取印模设备等。第十条 测听和助听器验配设备要按规定,定期送计量监督部门进行检验和校准。第

42、三章 助听器验配适应证及转诊指标第十一条 听力障碍分级标准:轻度听力障碍(26-40 dB HL);中度听力障碍(4160 dB HL);重度听力障碍(61-80 dB HL);极重度听力障碍(80 dB HL)。第十二条 助听器适应证:首选听力损失90dB HL的感觉神经性聋患者,听力损失90dB HL,暂时不具备人工耳蜗植入条件者,也应及时选配相应的助听器。第十三条 原则上要双耳配戴助听器,如因故只能单耳配用时,一定要向患者讲清单耳配戴助听器的缺点。第十四条 遇到以下情况应停止向听障者推荐助听器并首先考虑就医。传导性耳聋;发生在3个月内的进行性听力下降;反复出现的波动性听力下降;伴有耳痛、耳鸣、眩晕或头痛;外耳道耵聍栓塞或外耳道闭锁。第四章 助听器验配程序第十五条 凡决定验配助听器者,必须建立康复档案,包括病人一般资料、耳聋病史和耳科检查所见。第十六条 助听器验配前先做听力检查,根据患者年龄和配合程度采用相应的主观或/和客观检查方法。第十七条 对疑有脑瘫、弱智、孤独症、多动症、交往障碍、发育迟缓等疾患的小龄听障儿童,要进行学习能力测验及相关精神智力检查,排除非听力性言语障碍。第十八条 正式验配前要使用23款助听器进行预选,其目的是在验配助听器之前选择好助听器的种类、形状、输出、频响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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