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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轨道运输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精*** 文档编号:4016809 上传时间:2024-07-25 格式:DOC 页数:32 大小:104.54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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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矿井轨道运输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了认真贯彻“安全第一的方针,搞好矿井轨道运输管理,做到正规化、标准化、科学化.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及有关标准、法规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公司矿井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 各级运输领导干部和生产指挥人员必须认真学习本办法,熟悉职责范围内的具体内容,否则不得指挥生产。 第3条 所有从事矿井轨道运输工作的人员,都必须认真学习本办法,熟知有关具体内容,经考试合格后,持有效上岗操作证方可上岗操作。 第4条 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带头遵守本办法有关规定。所有工作人员均有权拒绝任何违章指挥,并有权监督、纠正任何违章行为. 第5条 各级安全监察部门和运输安全监察员,对

2、所在单位及其责任监察范围执行本办法规定,行使监督权。 第6条 本办法有关规定如有与上级规定抵触时,以上级规定为准。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一节 矿井轨道运输管理体系与领导职责 第7条 搞好矿井轨道运输管理,确保运输任务完成,并杜绝伤亡事故发生是各级领导的重要职责之一。公司总经理(矿长)对矿井轨道运输管理负全面责任,公司(矿)总工程师负全面技术责任;主管矿井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副矿长),对轨道运输管理负主要领导责任;矿安全监察站站长对全矿轨道运输安全工作负安全监察责任。 第8条 公司生产技术部主管全公司矿井轨道运输管理工作,设运输科,负责统一归口管理全公司矿井轨道运输。 第9条 矿井生产技术管理部门应

3、有分管运输的副科长及管理人员,负责统一归口管理全矿井轨道运输工作,对全矿井轨道运输工作负生产技术管理、督促、检查责任. 第10条 生产矿井要根据实际情况设立专门的轨道运输管理区(队),运输区(队)长是所在单位运输管理的第一责任者,对本单位运输管理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11条 生产矿井井下所有采掘作业区(队)长是所在单位运输管理的第一责任者,对本单位运输管理负直接领导责任.第二节 运输管理与监察 第12条 矿井轨道运输管理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施工作业队组负责自己主管区段的临时轨道运输管理工作,各业务部门要做好主管范围内有关轨道运输管理及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 第13条 分管轨道运输副矿

4、长每季必须主持召开一次有关部门及运输区(队)长参加的运输专业工作会议,对全矿上季度和本季度的运输管理工作做出总结和安排。 第14条 矿井轨道运输管理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认真贯彻执行本办法规定,建立健全矿井轨道运输各种管理办法、制度、岗位责任制等。 二、健全、完善各种技术资料。如:矿井运输系统图,运输设备、设施图纸,事故记录,各项工程施工技术措施、机车资料、斜井人车和斜巷跑车防护装置、窄轨车辆连接器静拉力试验和测试记录或试验报告等. 三、按规定认真做好在用或新投入使用的电机车年审工作。 四、每月由技术科或分管质量标准化工作的单位牵头,组织有关人员对全矿所有轨道线路、运输设备、安全设施质量和技术

5、状况进行一次认真全面的检查,并按矿井运输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考核. 五、对自检和上级检查轨道运输管理及安全存在问题要进行“三定”整改,并记录齐全完整,存档保管。 六、每年应认真审核一次矿井轨道运输操作规程、技术措施及采掘作业规程中轨道运输部分的内容,不符合本规定和上级有关技术规定或与现场不符的要进行修改。 七、对有关队组存在的安全问题,要及时解决或采取安全措施. 第15条 矿安全监察站必须认真做好矿井轨道运输安全监察工作,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必须制定矿井轨道运输安全规定,对全矿井轨道运输安全监察工作作出具体监察规定,实现轨道运输各地点全方位安全监察,以保证轨道安全运输。二、督促、检查大巷轨道运

6、输安全监察人员和盘区轨道运输安全监察人员的执勤情况。 三、安全监察员必须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对轨道运输设备、设施存在的安全隐患要求责任单位必须限期解决,对有发生事故危险的作业场所,必须责令停止轨道运输作业,并上报安全监察部门。 四、每月根据轨道运输安全存在的问题进行一次“矿井轨道运输环境安全评定分析。五、每月认真填报“矿井轨道运输安全监察月报表”,填报内容要真实,并与矿考核情况一致,发生轨道运输伤亡事故及时汇报.第16条 采掘工作面轨道运输管理是矿井轨道运输管理的重点之一,各矿在采区设计和编制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时要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编制采掘作业规程时要对轨道运输工作的各环节,如:设备

7、选型、布置,各类运输设施的设置、固定,轨道线路质量,信号及信号警示系统,绞车接力运输的摘挂钩位置、方法,车辆交接和物料堆放地点,安全措施等,做出详细明确的技术规定。 二、采掘作业规程编制如不符合以上规定,必须另行制定“轨道运输作业规程”,否则不得进行轨道运输作业。 第I7条 矿机电、材料部门必须保证所有运输设备的配件供应,各区队在用运输设备、设施必须符合煤矿机电设备完好标准,并制定设备、设施的检查、维护、检修等有关规定。 第18条 矿井轨道运输各工种必须严格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交接班时,交班人员必须向接班人员详细交代设备运行情况,设备、设施完好状况及需注意的问题。 接班人员接班后,应对照上班情

8、况对职责范围内的全部设备、设施进行认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和处理,不得带病工作。 第19条 必须建立健全各级矿井轨道运输岗位责任制。岗位责任制除书面形式外,工作场所还必须有醒目的岗位责任牌板。 第20条 窄轨运输设备、架线、轨道、钢丝绳、连接装置和运输巷道必须执行定期检查和维修制度. 第21条 所有轨道运输设备的牵引重量计算,都必须由矿总工程师批准,并在车辆连接及摘挂钩地点悬挂醒目的标志牌,严禁超载。 第22条 运输区(队)应设立运输调度站(室),负责行车调度和记录。行车记录要有以下内容: l、机车车号、司机姓名、发车时间、地点、拉车数、运送类别、到达地点、时间等. 2、列车的返回时间,拉车

9、数,到达地点、时间等。 3、中间会车地点、时间、挂车情况。 4、列车合计:运输货物的车数、重量、距离、吨公里等。 5、小班合计:分车号和司机的运量,地点的运量。 6、日、月、年合计。 第23条 井下各种峒室应设在人行道一侧。 第24条 人行道严禁堆放杂物,水沟要畅通,盖板要完整、齐全、稳固.凡人行道不具备行人安全要求的,都必须严格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不作业”的规定,并在这些地段设立醒目的标志牌,防止人员误入,情况严重的要有专项措施。 第25条 在主要轨道运输巷中施工作业,根据情况要办理施工手续,施工作业前按规定设好防护警戒。 第26条 必须定期对井下牵引网路、杂散电流进行全面测量,对

10、测量结果进行分析,针对存在问题采取有效措施。 第27条 各矿必须制定矿井轨道运输管理奖惩规定,加强轨道运输管理力度.对违章指挥、操作人员以及运输设备、设施检修维护不到位现象要严格进行处罚。 第28条 加强矿井轨道运输技术进步工作,推广应用适合我公司矿井技术发展要求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 第29条 巷道净断面必须满足行人、运输、通风、安全设施、设备安装、检修和施工的需要,并符合下列要求: l、主要运输巷和主要风巷的净高,自轨面起不得低于2m; 2、盘区内的上、下山和平巷净高不得低于2m,薄煤层不得低于1.8m。 第30条 自轨面算起,电机车架空线的悬挂高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l、在行人的巷道、

11、车场内以及人行道与运输巷道交叉的地方不小于2m;在不行人的巷道内不小于 1。9m。 2、在井底车场内,从井底到乘车场不小于2。2m。 3、在地面或工业场地内,不与其他道路交叉的地方不小于2.2m. 第31条 电机车架空线与巷道顶板或棚梁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0。2m。悬吊绝缘子距电机车架空线的距离每侧不得超过0.25m。电机车架空线悬挂点的间距,在直线段内不得超过5m,在曲线段内不得超过下表规定值: 电机车架空线曲线段悬挂点间距最大值曲率半径(m) 2522 2119 1816 1513 1211 108悬挂点间距(m) 4。5 4 3。5 3 2.5 2 第32条 运输巷两侧(包括管、线、电缆)

12、与运输设备最突出部分之间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 l、新建矿井、生产矿井新掘运输巷的一侧,从巷道道碴面起1.6m的高度内,必须留有宽0.8m(综合机械化采煤矿井为lm)以上的人行道,管道吊挂高度不得低于1.8m;巷道另一侧的宽度不得小于03m(综合机械化采煤矿井为0.5m)。 2、生产矿井已有巷道人行道的宽度不符合本条第1款的要求时,必须在巷道的一侧设置躲避硐,2个躲避硐之间的距离不得超过40m。躲避硐宽度不得小于1。2m,深度不得小于0.7m,高度不得小于1。8m,躲避硐内严禁堆积物料。 3、在人车停车地点的巷道上下人侧,从巷道道碴面起1.6m的高度内,必须留有宽1m以上的人行道,管道吊挂高

13、度不得低于1.8m. 第33条 在双轨运输巷中,2列列车最突出部分之间的距离,对开时不得小于0。2m,采区装载点不得小于07m,矿车摘挂钩地点不得小于1m。车辆最突出部分与巷道两侧距离,必须符合本办法三十二条的规定。第三章 信号、通讯、照明第一节 信号的一般规定 第34条 信号装置的设置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警示信号 水平大巷各交叉点和弯道两端,必须设置能同时发出声和光的行车预报警信号;水平大巷的道岔应设置警冲标。 二、警戒信号 1、大巷施工作业地点前后40m以外必须悬挂红色信号警戒灯. 2、斜巷上、下车场及中间通道口、大巷风门处必须使用语言声光行车报警信号装置,并有“正在行车、不准进入”警

14、示牌(灯箱)。 三、指示信号 l、大巷各车场必须设置机车停车位置指示牌(灯箱). 2、大巷各交叉口必须设置列车去向指示牌(灯箱)。 3、巷道中接近弯道和车场40m处必须设列车限速标志灯箱。 第35条 提升、运输的各车场、绞车房和小绞车安装地点及各收发信号地点的一切信号装置,必须做到声光兼备,否则严禁进行轨道运输作业. 第36条 盘区用无极绳绞车运输时,绞车至尾轮间每隔100m必须设置一套信号收发装置或配置漏泄通讯. 第37条 所有信号必须班班检查,保持完好。运输作业前先对各收发点信号装置至少试查两次。信号装置不灵敏、不可靠,严禁作业。 第38条 调度信号必须专线专用,严禁非岗位工操作.第二节

15、机车信号第39条 列车或单独机车必须前有照明,后有红尾灯。 第40条 机车车场必须信号齐全,信号控制按扭必须标明用途。 第41条架空线分段供电时,两区段的交接处必须有醒目的停电信号,保证其中一段停电时,驶向该段的机车能在较远处发现。 第42条 单线双向运输线路两端必须设置闭塞信号装置.第43条 乘人车场必须有区间闭锁信号,保证一列车进入车场时,其它列车不能进入该车场(井底车场可根据具体情况制定专用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第三节 钢丝绳运输信号 第44条 信号必须声、光兼备,能“双向”对打,保证上、下部车场和各信号收发点均能打点、回点。 第45条 双钩绞车运输时,应有错码信号。 第46条

16、 井筒绞车提升,必须装有从井底发给井口(卸载点),再由井口发给绞车房的信号装置。第47条 斜井人车(包括架空人车),必须使用“斜井人车专用信号”装置,保证人车在任何地点均能发出停车信号。第四节 通讯 第48条 运输调度站、调车站、信号站、绞车房、装载站、卸载站、车场、机车修车厂房、车库、钉道工房等各处,都应有可靠、有效、适当的通讯设施. 第49条 主要提升井井口、井底信号房之间必须设置可靠的电话,并且能直通调度室. 第50条 架空线整流室内必须安设专用电话。第51条 电机车应配备通讯装置,完善机车司机与调度之间及机车司机相互之间的联系。第五节 照明 第52条 矿井下列地点必须有足够的照明: 一

17、、井底车场及其附近。 二、机车峒室、调度室、机车库、候车室、信号站、装载站、卸载站等。 三、兼作人行道的集中皮带运输巷道、升降人员的绞车道及升降物料和人行交替使用的绞车道。 四、主要巷道的交叉点和盘区车场。 第53条 使用机车的主要运输巷道内,每隔30m应安设一盏防爆灯。 第54条 升降人员或兼作行人的绞车道或从地面到井下的专用人行道,每隔20m应安设一盏防爆灯。 第55条 井底车场、盘区车场、小绞车运输车场及摘挂钩地点,都应装设一定亮度的防爆灯。 第56条 灯具安装必须整齐、统一,成一条线。第四章 车场与轨道线路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57条 新建或改扩建的矿井,对运行7t以上机车或3t及其以上

18、矿车的轨道,应采用不低于30kg/m的钢轨。在生产矿井中,原有的不低于24kg/m的钢轨准许继续使用,但在以后更换时要满足以上要求。 第58条 矿井轨道必须按标准铺设,在使用期间应加强维护,定期检修。主要运输巷轨道的铺设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扣件必须齐全、牢固并与轨型相符。轨道接头的间隙不得大于5mm,高低和左右错差不得大于2mm。 2、轨道直线段水平,以及曲线段外轨抬高后的水平,误差不得大于5mm。 3、直线和加宽后的曲线段轨距,上偏差为+5mm,下偏差为-2mm。 4、在曲线段内应设置轨距拉杆。 5、同一线路应使用同一型号钢轨;道岔的钢轨型号不得低于线路的钢轨型号。 第59条 架线电机

19、车运行的轨道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两平行钢轨之间,每隔50mm连接1根断面不小于50mm2的铜线或其它具有等效电阻的导线。 二、线路上所有钢轨接缝处,必须用导线或采用轨缝焊接工艺加以连接,连接后每个接缝处的电阻要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三、不回电的轨道与架线电机车回电轨道之间必须加设二级绝缘。第一绝缘点设在两种轨道的连接处,第二绝缘点设在不回电的轨道上,与第一绝缘点之间的距离必须大于一列车的长度,每一绝缘点两绝缘块间距小于0。5米。对绝缘点必须经常检查维护,保持可靠绝缘。 四、一般情况,架线电机车线路不得有钢丝绳跨越,如遇特殊情况必须跨越时,钢丝绳不得与轨道相接触,并采取专项措施。 第60条

20、架线电机车使用的直流电压不得超过600V.第二节 车场 第61条 自溜车场坡度:重车线不得超过11(含11);空车线不得超过15(含15),弯道处可适当加大. 第62条 机车运输主要车场长度:使用一吨矿车不得小于120m,使用三吨矿车不得小于140m。 盘区车场不小于两列车长度;钢丝绳运输车场:井口、井底和上下山出口存车场长度不得小于规定列车长度的1。5倍;无极绳出口摘挂钩车场长度不得小于15m;中间车场长度不得小于12m;运送材料车场和临时车场不得小于8m。 第63条 大巷车场内的道岔要经常开向大巷,除盘区进车外不准搬动。 第64条 摘挂钩车场严禁在操作范围内安装拨绳轮、地滚、挡车器及存放车

21、辆。 第65条 车场处理落道故障时,大巷必须先发送事故信号,盘区必须先采取可靠的稳车措施,并有专人监视。 第66条 车场附近30m内不得安设风机.特殊情况如需要在30m内安设时,所用风机必须配置有效的消音装置,风筒距车列最突出部分的间距不得小于30cm。 第67条 人员乘车车场必须有明显的停车位置指示、车场站名,以及列车时刻表,并安设架空线自动停送电装置,保证人员上下车时能够停止向架空线送电。第三节 轨道线路 第68条 窄轨铁道线路铺设质量必须符合质量标准要求。 第69条 钢轨在使用前必须校正,不得有扭转和弯曲现象,轨端要齐、严、孔位正确。 第70条 钢轨铺设应采用悬接方式,直线部分的两股钢轨

22、接头应对接,相对错距误差不大于50mm;曲线段和使用抱轨式人车的斜井绞车道应错接,相互错距不得大于2m。短轨长度不得小于3m,短轨的插入应在曲线头尾2m以外的直线段进行。曲线与直线的切点处及倾斜井巷变坡点处不得有接头. 第71条 线路轨枕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轨枕按材质分为预制钢筋砼、木材及金属材料。 二、每节钢轨应有三种不同的轨枕间距,即:接头间距C,过渡间距b,中心间距a。 线路采用18kg/m钢轨时,取c440mm,b=570mm,a700mm。 线路采用24kg/m以上钢轨时,取c480mm,b560mm,a700mm。 三、临时轨道轨枕最大间距不得大于1m。 四、长轨焊接的无缝铁道,

23、轨枕间距可按中心间距进行布置. 第72条 铺设木轨枕时,树心朝下,有圆角的大面朝下,将尺寸、强度及耐久性能相同的铺在一起。轨枕应排列整齐,选择一侧对齐方式,单线铁道应靠人行道一侧齐,双线铁道应在两线外侧齐.轨枕中线应与铁道中心线垂直。 第73条 铺设钢筋砼轨枕时,钢轨与轨枕必须用胶垫或其它柔性材料垫层作缓冲,以避免钢轨压损轨枕的承载面。捣固时,不得使镐头碰在轨枕上,以免轨枕因撞击而产生裂缝、脱边等现象. 第74条 使用钢筋砼轨枕的轨道,在距木枕道岔两端应铺设5根以上木轨枕。在与木枕分界处,如遇钢轨接头,应保持木枕延伸至钢轨接头内5根以上作为过渡段,以保持轨道的弹性一致。 第75条 道岔的轨型不

24、得小于线路轨型,道岔前后必须至少铺设一对与道岔轨型相同的整根钢轨,两相邻道岔间插入的短轨不宜小于3m,困难条件下可不设. 第76条 电机车运行线路道床应符合以下规定: l、道碴铺设厚度不得小于 80100mm,铺设宽度单轨巷为1.6m,双轨巷为3。2m。道碴要埋住轨枕的2/3,最高不得超出枕面,捣固应均匀,无吊板。2、道碴选用石灰岩、河卵石以及不易风化、不自燃的坚硬矸石制成。碎石、矸石的粒度为1040mm,不得掺有碎末,并应定期清理石子中的煤粉。 3、道床要铺设平整、饱满,必要时应加设横截水沟。 第77条 整体道床直线段应采用钢筋砼轨枕或油浸木枕砼整体浇注,曲线段可采用金属轨枕砼整体浇注,道岔

25、地段应采用木枕普通道碴道床. 第78条 轨道扣件应符合以下规定: l、鱼尾板规格必须与钢轨配套,对不同的接头,要用特制异型鱼尾板连接。 2、每根木枕上只许钉四个道钉,打入道钉的位置应在轨面宽1/3处。 3、鱼尾板与螺栓的规格要配套,并加弹簧垫圈,不准短缺、松动. 第79条 轨道铺设应做到平、直、实,扣件、道钉、绳轮和轨枕齐全.螺栓连接的轨道接头间隙,井下不大于5mm,井上夏季不大于7mm,冬季不大于10mm。接头端顶面、内错差不大于2mm。 第80条 轨道中心线的曲线半径应符合以下要求: 运行速度小于或等于1。5m/s时,不得小于通行车辆最大固定轴距的7倍,运行速度1。53。5m/s时,不得小

26、于通行车辆最大固定轴距的10倍;运行速度大于3.5m/s时,不得小于通行车辆最大固定轴距的15倍。但行驶机车的轨道中心曲线半径不得小于12m。 第81条 铺设道岔应符合以下规定: l、根据使用地点的曲线半径、开口方向、两轨中心距离等条件选择道岔型号. 道岔必须符合原煤炭部颁发标准,道岔的铺设应符合设计要求,轨型与线路轨型一致。铺设道岔要平顺,位置误差不应大于设计规定300mm。 2、道岔轨枕断面规格与线路轨枕相同,长度适当加大,以保证两端均距轨底外缘不少于250300mm。 3、辙岔铺设方向要正确,翼轨前部、心轨尖部与心轨后部工作边三点要成一直线,误差不超过1mm;心轨、翼轨垂直磨损不超过7m

27、m,各部不准有断裂及变形。 4、曲连接轨的曲线半径误差不超过5%。连接轨与辙岔接头间隙不大于5mm。 5、岔尖应符合设计要求。岔尖竖切部分必须与基本轨侧面密贴,间隙不大于2mm.在尖轨顶面宽20mm处不高于基本轨2mm;尖轨与连接轨的接头轨缝不大于8mm,岔尖开程为80110mm,摆动要灵活可靠。 6、护轨的中心点要与辙岔心轨的尖端成直角,误差50mm。护轨槽宽为28mm,即心轨与护轨工作边间距为572mm(872mm)误差2mm。护轨槽深为3840mm,要保持清洁。 7、垫板及轨撑配置必须符合设计要求,不准短缺和松动. 8、转辙器的种类、型号必须符合设计要求,铺设要平整,扳动要灵活。 9、道

28、岔的曲线外轨水平不得加高。调整道岔纵向或横向水平,均要以直基本轨为准。 10、辙岔应采用锰钢材料整铸。 11、永久线路不得采用施工简易道岔(又称驴尾巴道岔)。 第82条 轨距拉杆、轨撑、垫板应符合以下要求: l、行驶10t及以上机车的轨道无论曲线、直线、道岔,都必须安装轨距拉杆。直线段每10m、曲线段每5m安装一根,道岔不少于3根。 2、曲线段每根轨枕的外轨外侧应安装一个轨撑。 3、无论曲线或直线线路,若使用木轨枕时,必须在每根轨枕上与钢轨接触处安装1/40的楔形垫板或砍削出斜度1/40的斜面;若使用钢筋砼轨枕时,承轨台应事先做成规定斜面。第五章 倾斜井巷提升 第83条 倾斜井巷内使用串车提升

29、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l、在倾斜井巷内安设能够将运行中断绳、脱钩的车辆阻止住的跑车防护装置。 2、在各车场安设能够防止带绳车辆误入非运行车场或区段的阻车器。 3、在上部平车场入口安设能够控制车辆进入摘挂钩地点的阻车器。 4、在上部平车场接近变坡点处,安设能够阻止未连挂车辆滑入斜巷的阻车器。 5、在变坡点下方略大于一列车长度的地点,设置能够防止未连挂的车辆继续往下跑车的挡车栏。 6、在各车场安设甩车时能发出警号的信号装置. 上述挡车装置必须经常关闭,放车时方准打开。兼作行驶人车的倾斜井巷,在提升人员时,倾斜井巷中的挡车装置和跑车防护装置必须是常开状态,并可靠的锁住. 7、轨道的铺设必须符合标准

30、规定,并采取轨道防滑措施。 8、托绳轮(辊)按设计要求配置,并保持转动灵活。 9、倾斜井巷上端有足够的过卷距离。过卷距离根据巷道倾角、设计载荷、最大提升速度和实际制动力等参量计算确定,并有1。5倍的备用系数。 10、串车提升的各车场设有信号峒室及躲避峒;运人斜井各车场设有信号和候车峒室,候车峒室具有足够的空间。 11、斜井提升时,严禁蹬钩、行人.运送物料时,开车前把钩工必须检查牵引车数、各车的连接和装载情况。牵引车数超过规定,连接不良或装载物料超高、超宽、超重或偏载严重有翻车危险时,严禁发出开车信号. 第84条 新设计的倾斜井巷运输线路,必须同时设计、安装、投入使用跑车防护装置,不得以任何借口

31、弃之不用或随意折除,不得失修和失效。自制跑车防护装置应根据车辆、线路情况进行设计,设计图纸必须经矿总工程师审查批准后,方可制造。制造必须严格按设计技术要求进行,不得粗制滥造,影响使用效果。外购跑车防护装置,必须购买具有煤安标志,满足防爆要求. 第85条 跑车防护装置使用前或使用条件改变时,必须进行试验。试验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试验条件必须符合实际情况,有条件者应现场试验),试验记录应存档备查。 第86条 井下运输生产过程中,如通过特殊车辆,需拆除跑车防护装置,必须经矿总工程师和技术、安监部门批准,并制定出特殊车辆通行期间的防跑车安全措施后,由该装置主管单位人员拆除,特殊车辆通过后立即重新安

32、装并恢复其性能。 第87条 倾斜井巷运输线路跑车防护装置的具体设置型式,应执行如下规定: l、倾斜井巷运输线路上部车场口,在距离变坡点不少于2m的水平线路处,必须设一组阻车器。 2、斜井、暗斜井上部车场摘挂钩处,必须设一组阻车器。 3、斜井、暗斜井必须设置至少三组跑车防护装置,并应根据斜长设置若干道自动挡车器,各挡车器之间的距离不得大于100m,有人作业的地点上方20m处,增设1组挡车装置,确保作业人员安全。 第88条 倾斜巷道装卸或停放车辆时,必须设置可靠的阻车器。 第89条 各矿必须对跑车防护装置实行建档管理,并做到数量清、状态明,定期进行检查,保证装置可靠有效。 第90条 有极绳绞车运输

33、倾斜线路,坡度在 4及以上时,必须加装保险绳,保险绳与主绳直径相符. 第91条 多水平运输时,从各水平发出的信号必须有区别。人员上、下地点应悬挂信号牌。任一区段行车时,各水平必须有信号显示。第六章 钢丝绳和连接装置第一节 钢丝绳 第92条 使用和保管钢丝绳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l、新绳到货后,应由检验单位进行验收检验。合格后应妥善保管备用,防止损坏或锈蚀。 2、对每卷钢丝绳必须保存有包括出厂厂家合格证、验收证书等完整的原始资料。 3、保管超过1年的钢丝绳,在悬挂前必须再进行1次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4、直径为18mm及以下的专为提升物料用的钢丝绳(立井提升用绳除外),有厂家合格证书,外观检

34、查无锈蚀和损伤,可以不进行本条第1款、第3款所要求的检验.第93条 提升钢丝绳的检验应使用符合条件的设备和方法进行,检验周期应符合下列要求: l、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和物料用的钢丝绳,自悬挂时起每隔6个月检验1次. 2、升降物料用的钢丝绳 自悬挂时起12个月时进行第1次检验,以后每隔6个月检验1次. 摩擦轮式绞车用的钢丝绳、平衡钢丝绳以及直径为18mm及其以下的专用升降物料用的钢丝绳(立井提升用绳除外),不受此限.第94条 矿井轨道运输各种用途的钢丝绳,在悬挂时的安全系数必须符合下表规定:钢丝绳安全系数最低值用途分类 安全系数*最低值单绳缠绕式提升装置 专为升降人员 9 升降人员和物料 升降人员

35、时混合提升时*升降物料时 997。5 专为升降物料 6.5摩擦轮式 专为升降人员 9.20。0005H*提升装置 升降人员和物料 升降人员时混合提升时升降物料时 9.20.0005H9.20.0005H8.20.0005H 专为升降物料 7。20。0005H倾斜无极绳绞车 运人 6。50。001L6 运物 50。001L3。5*钢丝绳的安全系数。等于实测的合格钢丝绳拉断力的总和与其所承受的最大静拉力(包括绳端载荷和钢丝绳自重所引起的静拉力)之比,H为钢丝绳悬挂长度,m *L为由推动轮到尾部绳轮的长度,m 第95条 提升装置使用中的钢丝绳做定期检验时,安全系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更换: 1、专为

36、升降人员用的小于7。 2、升降人员和物料用的钢丝绳:升降人员时小于7;升降物料时小于6。 3、专为升降物料和悬挂吊盘用的小于5。 第96条 新钢丝绳悬挂前的检验(包括验收检验)和在用绳的定期检验,必须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新绳悬挂前的检验:必须对每根钢丝做拉断、弯曲和扭转3种试验,并以公称直径为准对试验结果进行计算和判定: l、不合格钢丝的断面积与钢丝总面积之比达到6%,不得用作升降人员;达到10,不得用作升降物料; 2、以合格钢丝拉断力总和为准算出的安全系数,如低于本规定第94条的规定时,该钢丝绳不得使用。 二、在用钢丝绳的定期检验:可只做每根钢丝的拉断和弯曲2种试验。试验结果,仍以公称直径

37、为准进行计算和判定: l、不合格钢丝的断面积与钢丝总断面积之比达到25时,该钢丝绳必须更换。 2、以合格钢丝绳拉断力总和为准算出安全系数,如低于本规定第95条的规定时,该钢丝绳必须更换。三、新绳和在用绳的韧性指标必须符合下表规定:不同钢丝绳的韧性指标钢丝绳用途 钢丝绳种类 钢丝绳的韧性指标下限 说明 新绳 在用绳 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和物料 光面绳 MT716中光面钢丝韧性指标 新绳韧性指标的90 在用绳按MT717标准(面接触绳除外) 镀锌绳 MT716中AB类镀锌钢丝绳韧性指标 新绳韧性指标的85 面接触绳 GB/T162691996中钢丝韧性指标 新绳韧性指标的90 升降物料 光面绳 MT

38、716中光面钢丝韧性指标 新绳韧性指标的80 镀锌绳 MT716中A类镀锌钢丝绳韧性指标 新绳韧性指标的80 面接触绳 GB/T162691996中钢丝韧性指标 新绳韧性指标的80 罐道绳 密封绳 特 普 按GB3521988标准 第97条 各种股捻钢丝绳在1个捻距内断丝断面积与钢丝总断面积之比,达到下列数值时,必须更换: l、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和物料用的钢丝绳为5%.2、专为升降物料用的钢丝绳、平衡钢丝绳、防坠器的制动钢丝绳(包括缓冲绳)和兼作用运人的钢丝绳牵引带式输送机的钢丝绳为10. 第98条 提升钢丝绳或制动钢丝绳直径减小量达到10%时必须更换;使用密封钢丝绳外层钢丝厚度磨损量达到50

39、时必须更换. 第99条 钢丝绳在运行中遭受到卡绳、突然停车等猛烈拉力时,必须立即停车检查,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将受力段剁掉或更换全绳: 1、钢丝绳产生严重扭曲或变形。 2、断丝超过本规定第97条的规定。 3、直径减小量超过本规定第98条的规定。 4、遭受猛烈拉力的一段的长度伸长0.5以上。 在钢丝绳使用期间,断丝数突然增加或伸长突然加快,必须立即更换. 第100条 钢丝绳的钢丝有变黑、锈皮、点蚀麻坑等损伤时,不得用作升降人员. 钢丝绳锈蚀严重或点蚀麻坑形成沟纹,或外层钢丝松动时,无论断丝多少或绳径是否变化,必须立即更换. 第 101条 使用有接头的钢丝绳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接头的

40、钢丝绳,只可用在平巷运输设备和30以下倾斜井巷中专为升降物料的绞车及斜巷无极绳绞车。 二、在倾斜井巷中使用的钢丝绳,其插接长度不得小于钢丝绳直径的1000倍。钢丝绳插接的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l、互相插接的两条钢丝绳,必须是同型号、同直径,两个端头的插接长度应相等。 2、插入钢丝绳内部的绳股,必须塞满除去麻芯后的空间。 3、钢丝绳插接部位的直径不得大于原钢丝绳直径的10。 4、各对股相交的位置应均布,不得有松弛现象。 第 102条 主要提升装置必须备有检验合格的备用钢丝绳。对使用中的钢丝绳,应根据井巷条件及锈蚀情况,至少每月涂油1次. 倾斜井巷运输时,矿车之间的连接、矿车与钢丝绳之间的连接,必

41、须使用不能自行脱落的连接装置,并加装保险绳。 倾斜井巷运输用的钢丝绳连接装置,在每次更换钢丝绳时,必须用2倍于其最大静荷重的拉力进行试验。 第 103条 斜巷绞车用的钢丝绳,在滚筒外部的接头数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l、运输距离小于600m时,只准有1个接头。 2、运输距离6001000m时,不得超过2个接头. 3、运输距离大于 1000m时,不得超过3个接头. 第104条 使用插接钢丝绳时,应做好下列工作: l、经常检查接头在通过滚筒、绳轮和弯道挡绳轮时有无松动或其他变化情况. 2、插接部分应每周涂浸一次防腐油。 3、应进行钢丝绳插接试样的拉力试验,插接段抗拉力的损失不得大于原绳破断力的4。 第

42、 105条 各种提升装置的滚筒上缠绕的钢丝绳的层数,严禁超过下列规定: 1、倾斜井巷中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和物料的,准许缠绕2层,升降物料的,准许缠绕3层。 2、移动式的或辅助性的专为提升物料的(包括矸石山和向天桥上提升等),以及凿井时期专为升降物料的准许多层缠绕. 第106条 滚筒上缠绕两层或两层以上钢丝绳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l、滚筒边缘应高出最外一层钢丝绳的高度,至少应为钢丝绳直径的2.5倍。 2、滚筒上必须设有带绳槽的衬垫。3、钢丝绳由下层转到上层的临界段(相当于绳圈l/4长的部分),必须经常检查,并应在每季度将钢丝绳移动l/4绳圈的位置。 对现有不带绳槽衬垫的在用绞车,只要在滚筒板上

43、刻有绳槽或用一层钢丝绳作底绳,可继续使用。 第107条 钢丝绳绳头固定在滚筒上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l、必须有特备的容绳或卡绳装置,严禁系在滚筒轴上. 2、绳孔不得有锐利的边缘,钢丝绳的弯曲不得形成锐角. 3、滚筒上应经常缠留三圈绳,用以减轻固定处的张力,还必须留有作定期试验用的补充绳。 第108条 在用小绞车使用的钢丝绳,除应符合以上有关规定外,还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l、钢丝绳在滚筒上应排列整齐. 2、钢丝绳不得结疙瘩。 3、钩头卡绳长度不得小于600mm,绳卡不得少于三道;如果用插接方式接头强度必须达到正常绳标准。 4、钩头必须上绳皮。 5、缠绳不得大于牵引长度的二倍及允许容绳量。第二节

44、 连接装置 第109条连接装置除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外,窄轨车辆连接器的订货、验收、使用、检验和报废等各环节的管理工作,还必须符合煤矿窄轨车辆连接器管理细则和下列规定。 第110条 窄轨车辆连接器包括单环链、双环链、三环链、多环链、连接杆、卡钩等及其相应的连接销. 第111条 各矿必须参照煤矿窄轨车辆连接器管理细则,对车辆连接器的订货、验收、使用、监督、检查和报废等全过程管理,应作出具体规定,责任到人,并由安监和技术部门负责监督执行. 第112条 公司采购供应部门,必须按业务主管部门提供的技术要求定货.订购的连接器必须具有国家授权部门颁发的有效的产品检验合格证。 第113条 连接器入库前,

45、要责任到人,按下列要求验收: 一、具有有效的产品检验合格证和出厂检验合格证。 二、外形尺寸、产品质量均应符合标准要求: l、表面应光洁,不准有裂纹、过烧,毛刺高度、伤疤深度及重皮去除后凹下深度均不大于lmm。 2、铸造链环的错模量不得大于 lmm。 3、焊接链环的焊缝处,直径不得小于原棒料直径,但也不得超过原棒料直径的15,焊缝应在链环的直部、表面应光洁,不准出现气孔、夹碴、明显裂纹等缺陷。 三、链环、插销必须有永久标志,标明厂家、制造年份、等级、并涂黑漆。 第114条 倾斜井巷运输时,矿车之间、矿车与钢丝绳之间的连接,都必须使用不能自行脱落的连接器。倾斜角度超过4时,还应加装保险绳。 第115条 应按设计规定使用连接器,严禁超载、超挂,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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