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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3_T 5665-2023医疗卫生机构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高清正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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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ICS 13 CCS C 65 13 河北省地方标准 DB 13/T 56652023 医疗卫生机构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 2023-02-06 发布 2023-03-06 实施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河北海航认证有限公司、河北久运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河北省儿童医院、河北省胸科医院、河北医科大学第二医院、河北医科大学第四医院、河北省消防救援总队、河北科技

2、大学、河北安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河北省机械科学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河北省应急管理科学研究院、河北循理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河北向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张峰、曾昭光、刘占杰、张尚敏、王东、李洁、刘学恩、孙忠强、张龙、李燕、刘爱军、安锦辉、田铁牛、姚川、王亮、赵春香、马瑞波、程玉魁、王宏鸣、高燕、王建兴、赵曼、褚华平。医疗卫生机构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医疗卫生机构安全生产标准化的总体要求,以及目标职责、制度化管理、教育培训、安全风险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现场管理、应急管理、事故管理和持续改进8个体系要素的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医院、县(区)以上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乡镇(

3、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可参照执行。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2893 安全色 GB 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 5768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GB 6441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 GB 7231 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 GB/T 11651 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 GB 13495 消防安全标志 GB/T 15499

4、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 GB 15630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 GB 17945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GB/T 29639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GB/T 33000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 GB/T 33942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GB/T 38315 社会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编制及实施导则 GB/T 38650 管道系统安全信息标记设计原则与要求 GB 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 51309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 AQ/T 9007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基本规范 AQ/T 9009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评估规范 GBZ 1

5、58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WS 308 医疗机构消防安全管理 DB13/T 5274 医疗机构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GB/T 33000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医疗卫生机构安全生产标准化 specification of work safety in medical and health institutions 医疗卫生机构通过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员全过程参与,建立并保持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全面管控服务经营活动各环节的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工作,有效辨识管控安全风险,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实现安全健康管理系统化、岗位操作行为规范化、设备设

6、施本质安全化、作业环境器具定置化,并持续改进。来源:GB/T 33000-2016,定义3.1,有修改 4 总体要求 原则 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安全风险管控、隐患排查治理为基础,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人身安全健康,保证运行服务活动的顺利进行。建立和保持 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采用“策划、实施、检查、改进”的动态循环的模式,结合自身的特点,建立并保持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实现以安全生产标准化为基础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通过自我检查、自我纠正和自我完善,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生产问题,建立安全绩效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自评和评

7、审 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实行自主评定、外部评审的方式。定期对本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工作情况进行评定,自主评定后申请外部评审。5 目标职责 目标 5.1.1 应根据自身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文件化的总体和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其中应至少包括各类事故和伤亡控制率的目标,并同时制定为控制各类事故和伤亡控制率而需要的相关安全生产管理、风险控制等过程控制目标;明确目标的制定、分解、实施、检查、考核等环节要求。5.1.2 按照所属各内设机构在医、教、研、防及后勤保障服务工作中所承担的职能,将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分解为各内设机构的工作控制指标,并制定实施计划和考核办法。5.1.3 应定期对安全生产目标和指标的实施情况进行

8、评估和考核,根据考核情况及时调整安全生产目标和指标。评估、考核和调整应形成记录。机构和职责 5.2.1 机构设置 5.2.1.1 应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主任由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包括分管安全负责人、其他负责人、各内设机构负责人等。5.2.1.2 医疗卫生机构从业人员超过 100 人的,应独立设置专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不得与其他机构合并设置,并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数量 1%、不少于 3 人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 至 100 人的,应配备不少于 2 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 30 人以下的,应配备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服务机构参与安全管理。5.

9、2.2 职责 5.2.2.1 应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考核要求等内容。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形成包括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其他负责人、各内设机构及其负责人、班组和班组长、具体岗位及其从业人员以及各类专项工作负责部门及其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5.2.2.2 医疗卫生机构应履行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a)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b)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c)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d)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e)强化安全生产

10、基础建设,落实安全生产措施。5.2.2.3 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应履行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a)定期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统筹、指导、督促安全生产工作;b)研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c)明确各内设机构及其负责人的安全职责,并定期对其安全生产履职情况进行考核。5.2.2.4 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应履行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a)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b)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c)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d)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e)组织

11、建设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f)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g)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5.2.2.5 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应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承担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领导责任。5.2.2.6 其他负责人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对其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承担直接领导责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运行服务工作时,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5.2.2.7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

12、产实施综合管理,应履行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a)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b)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c)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d)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e)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f)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g)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5.2.2.8 应为全员参与安全生产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建立激励约束机制,鼓励从业人员积极建言献策,营造自下而上、自上而下、全员重视安全生产的良好

13、氛围,不断改进和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安全投入 5.3.1 应建立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计划,主要负责人应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足额到位。5.3.2 安全生产费用应实行专款专用,建立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台账,专项用于下列安全生产事项:a)安全技术措施工程建设以及安全设备、设施、器具的更新、改造、维护、检验检测和校验;b)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以及技术研究、成果推广和应用;c)安全生产风险因素辨识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d)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更换和安全生产津贴、奖金发放;e)重大危险源监测监控;f)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事故救援演练以及救援队伍建设;g)安全生产评价、评

14、估和标准化建设;h)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事项。5.3.3 应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用。安全信息化建设 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开展安全生产电子台账管理、应急管理、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自查自报、安全生产预测预警、安全生产统计分析等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6 制度化管理 法规标准识别与获取 6.1.1 应建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管理制度,明确管理部门,确定获取的渠道、方式,及时识别和获取适用、有效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建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清单和文本数据库。6.1.2 应将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相关要求及时转化为本单位的规章

15、制度、操作规程,及时传达给相关从业人员,确保相关要求落实到位。6.1.3 应每年至少一次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执行情况进行合规性评估,确保合法合规,评估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四年。规章制度 6.2.1 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征求工会及从业人员意见和建议。以文件形式发放到各内设机构,并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6.2.2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a)安全生产责任制;b)安全生产投入保障;c)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管理;d)文件、记录和档案管理;e)教育培训;f)特种作业人员管理;g)安全风险分级管控;h)隐患排查治理;i)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j)特种设备管理;k)设备设

16、施管理;l)消防安全管理;m)危险作业安全管理;n)特殊药品管理;o)院内感染预防与控制;p)相关方安全管理;q)安全警示标志管理;r)应急管理;s)事故管理;t)安全生产标准化绩效评定。安全操作规程 6.3.1 应在识别医疗卫生机构危险源及有害因素的基础上,编制齐全、适用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6.3.2 安全操作规程应至少包含岗位主要危险有害因素、岗位劳动防护用品佩戴要求、岗位作业安全要求等内容。6.3.3 应在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设施投入使用前,组织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确保其适宜性和有效性。文档管理 6.4.1 应建立文件、档案管理制度,明确管理部门的职责、流程、形式、权限等内容,

17、规范档案的收集、归档程序和方法,确保档案的完整性。6.4.2 应建立健全主要安全生产过程与结果的记录,并建立和保存有效记录的电子档案,支持査询和检索。6.4.3 应至少将下列安全生产档案资料实行归档管理:上级下发的安全生产文件、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安全生产会议记录、安全生产投入使用计划及台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及记录、安全培训合格证书、设备设施台账及维护和校验记录、安全风险辨识清单、隐患排查治理记录、危险作业审批记录、特殊药品台账、特种设备检测报告、防雷检测报告、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急预案及演练记录、相关方安全协议、事故档案、安全绩效考核记录、安全标准化自评和评审报告、安全

18、技术图纸、其他安全生产管理有关的档案资料。7 教育培训 教育培训管理 7.1.1 应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明确安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培训,培训大纲、内容、时间应满足有关规定的要求。7.1.2 应定期识别各内设机构安全教育培训需求,制定、实施安全教育培训计划,保证必要的安全教育培训资源。7.1.3 应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建立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和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和改进。人员教育培训 7.2.1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 7.2.1.1 主要负责人应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运行服务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与管理

19、能力,按法律法规要求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7.2.1.2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运行服务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法律法规要求必须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进行考核的,应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7.2.2 从业人员 7.2.2.1 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满足岗位要求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安全风险辨识和管控方法,了解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措施,并根据实际需要,定期进行复训考核。未经安全教育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7.2.2.2 新进从业人员上岗前应经过医疗卫生机构、内设

20、机构、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学时和内容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7.2.2.3 在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设施投入使用前,应对有关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确保其具备相应的安全操作、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能力。7.2.2.4 从业人员在单位内部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六个月以上重新上岗时,应重新进行内设机构和班组级的安全教育培训。7.2.2.5 从事特种作业、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应取得特种(设备)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并定期接受复训。7.2.2.6 专职应急救援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经专门应急救援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并定期参加复训;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

21、人、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等应经过有资质的专业培训机构组织的消防安全培训,其中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应持证上岗。7.2.2.7 其他从业人员每年应接受再培训,再培训时间和内容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7.2.3 其他人员教育培训 7.2.3.1 相关方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作业人员进入作业现场前,应由作业现场所在单位对其进行进入现场前的安全教育培训。7.2.3.2 应对外来检査、参观、学习等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主要内容包括:安全规定、可能接触到的危险有害因素、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风险控制措施、应急措施等。8 安全风险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 安全风险管控 8.

22、1.1 应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管理制度,明确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其他负责人、各内设机构、各岗位及从业人员的责任。组织全体人员对本单位的安全风险每年开展一次全面、系统的辨识;在设备设施、作业环境、人员行为和管理体系等发生变化以及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立即开展专项辨识。8.1.2 安全风险辨识应采用适宜的方法和程序,且与现场实际相符。8.1.3 应对安全风险辨识资料进行统计、分析、整理和归档。8.1.4 应采取宣传栏、网络、教育培训等方式加大宣传力度,营造全员、全过程、全岗位、全系统安全风险辨识和管控的浓厚氛围。通过分阶段分层次的开展风险分级管控专项、全员培训,确保从业人员知悉工作岗位和

23、作业环境的风险因素、风险等级、防范措施、应急方法以及隐患排查治理的相关知识和技能。8.1.5 选择合适的安全风险评估方法,定期对所辨识出的存在安全风险的作业活动、设备设施、物质材料、工作环境及其管理控制状况等进行评估。8.1.6 应根据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运行服务状况,确定相应的安全风险等级,对其进行分级分类管理,实施安全风险差异化动态管理。8.1.7 应按照风险等级,逐一制定并落实相应的安全风险控制措施,明确管控重点、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其中,对较大及以上等级的风险,还应制定专门管控方案。8.1.8 主要负责人每季度至少组织检查一次风险管控措施和管控方案的落实情况。8.1.9 应将安全风险评估

24、结果及所采取的控制措施告知相关从业人员,使其熟悉工作岗位和作业环境中存在的安全生产风险,掌握、落实应采取的控制措施。8.1.10 应根据安全风险辨识、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制定安全风险管控台账(清单)。8.1.11 安全风险管控的其他要求应符合 DB13/T 5274 的有关规定。隐患排查治理 8.2.1 应建立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位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责任制。并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发现并消除隐患,实行隐患闭环管理。8.2.2 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风险管控信息台账(清单),建立各内设机构、岗位、场所、设备设施的隐患排查治理标准或排查

25、清单,明确隐患排查的风险部位、风险管控措施、风险失控表现、失职部门和人员、排查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排查时间等内容,并组织开展相应的培训。隐患排查的范围应包括本单位所有相关的场所、人员、设备设施和管理制度等,也包括相关方服务范围。8.2.3 应按照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安全生产的需要和特点,采用综合检查、专业检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检查、日常检查等方式进行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隐患,按照隐患的等级进行记录,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台账,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组织有关人员对本单位可能存在的重大隐患作出认定,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8.2.4 主要负责人应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隐患排查。应详细记录检查时间、

26、检查人员、检查部位、隐患情况及整改结果,并建立安全检查档案。8.2.5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每旬至少组织一次隐患排查。应详细记录检查时间、检查人员、检查部位、隐患情况及整改结果,并建立安全检查档案。8.2.6 内设机构负责人应每周至少组织一次隐患排查,应详细记录检查时间、检查人员、检查部位、隐患情况及整改结果,并建立安全检查档案。8.2.7 重点场所、重点部位应实行每日安全巡查,住院区及门诊区白班至少检查二次,住院区及急诊区夜班至少检查二次,其他场所、部位每天至少一次安全巡查,并填写日常安全巡查记录。对安全巡查发现的问题应立即处理,当场不能处理的应及时上报安全管理部门。8.2.8 隐患排查组织部

27、门应对排查出的隐患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对隐患整改责任单位、措施建议、完成期限等提出要求。隐患整改责任单位应根据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的结果,制定隐患整改方案并组织实施,消除隐患。整改方案应包括治理的隐患清单、治理的标准要求、治理的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的落实、负责治理的机构、人员和工时安排、治理的时限要求、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复查工作要求和安排、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8.2.9 应对排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并由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重大隐患治理方案。重大隐患整改方案实施前应组织相关负责人、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具体负责整改人员进行论证。8.2.10 在隐患治理过程中,应采取相应的监

28、控防范措施。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作业安全的,应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疏散可能危及的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止使用相关设备、设施,必要时应停止运行服务进行整改治理。8.2.11 隐患治理完成后,应按照有关规定对隐患治理效果进行验证,编制隐患治理信息台账,对隐患名称、隐患等级、治理措施、完成时限、复查结果、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进行登记。重大隐患治理完成后,医疗卫生机构应组织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有关技术人员进行验收或委托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进行评估。信息记录、通报和报送 8.3.1 应如实记录安全生产隐患排査治理情况,至少每月进行一次统计分析,及时将隐患排査

29、治理情况向从业人员通报。8.3.2 应运用隐患自查、自改、自报信息系统,通过信息系统对隐患排査、报告、治理、销账等过程进行电子化管理和统计分析,并按照当地有关部门的要求,定期或实时报送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运行评估 8.4.1 自安全风险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建立运行之日起三年内,应每年组织开展一次全面辨识。满三年后,应每三年至少开展一次全面辨识。8.4.2 每年至少应对安全风险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机制的有效性进行一次动态评估,或发生安全事故后应立即开展评估。评估结果用于指导安全工作计划、应急预案、安全技术措施的制定,以及安全生产管理、风险管控、隐患治理等工作,持续改进,保证风险管控的延续性及管控水

30、平提升的持续性。9 现场管理 场所管理 9.1.1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安全设施应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9.1.2 对于建筑总面积大于 2500 平方米的医院门诊楼或建筑总面积大于 1000 平方米的病房楼,应办理消防审核及验收手续;其他建筑办理设计及验收的备案手续。9.1.3 床位数 300 张(含)以上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委托具备从业条件的消防安全评估机构定期对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评估。9.1.4 有推床(车)通过的门和墙面,应采取防碰撞措施,有患者通过的门和走道宜采用“无障碍设计”,应设有扶手或栏杆。9.1

31、.5 放射诊疗工作场所应按照有关标准的要求分为控制区、监督区,在控制区进出口及其适当位置,设置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和工作指示灯。9.1.6 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应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和人员活动区以及生活垃圾存放场所,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和防火、防渗漏、防鼠、防蚊蝇、防蟑螂、防盗以及预防儿童接触等安全措施。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天。9.1.7 门诊大厅、急诊大厅、候诊区、候检区、住院区、大型示教室、大型会议室、职工餐厅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管理和疏导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标准的安全要求。9.1.8 门诊部、急诊部、放射科、放疗科、检验科、核医学科、手术室、抢救室、

32、监护室、观察室、住院病房等重要公共场所的设置和运行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标准的安全要求。9.1.9 普通物品、被服、药品、危险化学品等库房的设置和使用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标准的安全要求。9.1.10 中心供氧用房、中心压缩空气机房、负压吸引机房、变配电站、强弱电机房、天然气调压站、天然气表房、锅炉房、空调机房、空气净化机房、电梯机房、医学检查机房(含放射机房、放疗机房、同位素机房等)、消毒供应中心、实验室、消防控制室、微型消防站、污水处理站、泵房等重要设备设施站房的设置和运行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标准的安全要求。设备设施管理 9.2.1 特种设备 9.2.1.1 应建

33、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档案、使用管理台账,并制定操作规程。特种设备应经检验合格,取得产品合格证,方可投入使用。应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之日起30 日内,办理使用登记。9.2.1.2 严格执行特种设备日常检查,做好记录并存档;应定期对特种设备进行维修保养,或与有相关资质的单位签订维修保养合同,对在用特种设备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建立特种设备维护保养台账。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应齐全、完整,在校验有效期内使用。9.2.1.3 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压力容器(含医用氧舱、气瓶)应在检验期内使用,外观无缺陷、无腐蚀,漆色及标志正确、明显,安全附件齐全、完好。气瓶使用时的防

34、倾倒措施可靠,场地存放量符合规定,与明火的间距符合规定。9.2.1.4 应在特种设备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9.2.1.5 应将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及相关牌照和证固定在规定的位置上。安全检验合格标志超过有效期或者未按照规定张贴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的特种设备不得使用。9.2.2 一般设备设施 9.2.2.1 设备管理应贯穿于设备的规划、设计、选型、购置、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以及拆除报废的全生命周期,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建立设备设施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并由专职人员负责管理,定期检查、维护保养并保存现场检查与维保记录档案,确保其完好有效。9

35、.2.2.2 设备的采购、安装、使用、检测、验收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设备使用前应办理交接验收手续。建立设备使用管理台账,编制设备编号,并张贴在设备的明显位置。9.2.2.3 应制定设备使用安全操作规程,明确设备使用的操作程序。9.2.2.4 应制定设备检维修计划,建立设备检维修台账。9.2.2.5 设备安全保护装置不得随意拆除、挪用或弃置不用;确因检维修拆除的,应采取临时安全措施,检维修完毕后立即复原。9.2.2.6 医疗卫生机构设置自备发电机的,不应与供电网联接,并可靠接地。柴油发电机的环境温度及柴油机的运行温度定子不得超过 75(E 级)、转子不得超过 80(B 级)。9.

36、2.2.7 使用装有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性废物的设备、容器,应设有电离辐射警示标志及必要的文字说明。9.2.2.8 设备设施拆除报废时,涉及到易燃易爆、放射性物品的应制定现场处置方案,采取可靠的应急措施。现场处置方案和应急措施应归档备查。9.2.2.9 使用移动设备应采用完整的三芯或四芯橡胶护套软线作电源线,中间不允许有接头。移动设备铭牌上的技术数据应齐全清晰,其安全防护罩壳、限位、保护、联锁应齐备可靠。9.2.2.10 不得在易燃易爆区域内使用非防爆移动电气设备。9.2.3 消防设备设施 9.2.3.1 应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消防设备设施管理责任部门和检查人员。定期对消防设备设施进行巡检

37、,有巡检记录,建立消防设备设施台账。9.2.3.2 医疗卫生机构设有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淋系统等自动消防设施的,不得擅自关闭、停用,应委托具备从业条件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维护保养结果存档。9.2.3.3 建筑物消防设施、自动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应委托具备从业条件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主要消防设施设备上应张贴维护保养、检测情况记录卡。9.2.3.4 医用建筑电缆井、管道井、排烟道、排气道、垃圾道等竖向井道,应分别独立设置,井壁上的检查门应至少采用丙级防火门。常闭防火门应处于关闭状态。9.2.3.5 病房、急诊室、门诊室、疏散通道等区域的室内装修应采用

38、不燃材料或难燃材料,不得使用燃烧时产生有毒气体及窒息性气体的材料进行装修,在病房楼内不得使用液化石油气或天然气。外墙门窗上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灭火器材,建筑物内安全出口不少于 2 个。9.2.3.6 建筑物应设应急照明及明显的疏散指示标志。标志设置应符合 GB 15630 的规定,电力及照明系统应按防火分区进行配置,绘制电力及照明系统分区控制图,归档存放。9.2.3.7 应在病房楼、门诊楼每层显著位置设置应急疏散指示图,在病房门后应设置疏散逃生线路示意图。9.2.3.8 灭火器配置应符合要求,设置规范,标识醒目,便于取用,并用文字或图例标明操作使用方

39、法。灭火器应定期维修并在有效期内使用,指定专人检查维护,并做好检查维护记录。9.2.3.9 高层建筑病房(大于 24 米的非单层建筑)必须设置消防电梯。疏散楼梯间应采用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9.2.3.10 消防控制室的控制台及显示屏应功能齐全、状态完好。消防值班人员应持有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实行 24 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 2 人。9.2.3.11 消防控制室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入口处应设置明显标志。地下的消防控制室门口的标志应设置带灯光的装置。室内至少设置一部外线联络电话,并设置火灾事故应急照明及灭火器等。9.2.3.12 在消防重点设备设施的显著位置和消防车道、疏散通道、

40、安全出口等处应设置警示标识。防火门及防火卷帘下方不得堆放物品,消防车通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不应小于 4 米,消防车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应保持畅通,不得堵塞或停放其他车辆。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与建筑物之间不应设置或留置妨碍消防车作业的障碍物。9.2.4 变配电系统 9.2.4.1 有人值守的变配电室每班 2 人值班,做好变配电设备运行工作记录。配备“有人作业,请勿合闸”、“高压危险,请勿靠近”等安全警示标志。灭火器材、应急照明等应急物资配备应符合要求。9.2.4.2 变配电室的变压器、高压开关柜、低压开关柜操作面地面应铺设长度与配电柜总长相同绝缘胶垫。电缆夹层、电缆沟和电缆室进出口应采

41、取防止小动物进入的措施。9.2.4.3 采用双电源供电系统的医疗机构应配备发电机组,每月试运行一次,做好试运行记录并存档。9.2.4.4 配电室金属电缆桥架(线槽)在不连贯处应装设接地跨接线,并有接地标志。9.2.4.5 配电室的电气安全工器具状况完好,有定期检测记录和标识,且在有效期内使用。9.2.4.6 配电室开向室外的门、通风窗等应有防雨雪侵入和小动物进入的设施。出入口应设置高度400600 毫米的挡鼠板。配电室内的中间门应采用高压间向低压间开启或双向开启门。9.2.4.7 配电柜(箱)内应无粉尘和油污污染。动力及照明配电柜(箱)内设有插座的应安装漏电保护装置,柜(箱)体正面应张贴柜(箱

42、)编号和安全警示标志。9.2.4.8 电气线路架设位置、间距、保护装置、导线型号规格等应符合有关要求,无明显的障碍物遮挡。9.2.5 防雷设施 9.2.5.1 应明确建筑物防雷设施管理部门。9.2.5.2 建(构)筑物应每年至少一次由有资质的专业防雷检测机构检测防雷设施,评估防雷设施是否符合要求,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检测报告应归档保存。9.2.5.3 在室外安装的广告牌及防护栏杆的防雷设施,应符合 GB 50057 的要求。9.2.6 实验室 9.2.6.1 制定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的安全职责。安全操作规程、应急措施应张贴在实验室的显著位置。9.2

43、.6.2 实验室布局、流程应合理,防护设施完善,个人防护用品齐备。备案材料完整,实验活动应符合要求。9.2.6.3 实验室生物实验操作人员应经专门的安全培训,取得培训证书,持证上岗。9.2.6.4 实验室应有菌种、毒株的保存、运送和销毁的相关管理制度及管理记录。作业安全 9.3.1 作业环境和作业条件 9.3.1.1 应事先识别、分析和控制作业过程与人、机、物、环以及管理方面等存在的安全风险,制定相应安全管控措施。9.3.1.2 现场应实行定置管理,保持作业环境整洁。9.3.1.3 现场应配备相应的安全、消防设施与器材及职业病防护用品(具),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9.3.1.

44、4 应对动火作业、有限空间作业、高处作业、大型吊装作业、临时用电等危险作业实施作业审批管理,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安排专人进行现场监护。作业许可应包含安全风险分析、安全防护措施、应急处置等内容,作业许可实行闭环管理。9.3.1.5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使用设备、机具时,应在使用前进行安全检查。在工作场所不应出现“跑、冒、滴、漏”和积水、积油现象。9.3.1.6 应制定特殊药品的管理制度,严格特殊药品(如有毒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管理,保证特殊药品的合法、安全、合理使用。9.3.1.7 委托第三方实施作业或提供服务的,应在作业前审查确认其资质,与受托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应明

45、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和义务。9.3.1.8 应对第三方作业人员的上岗资格、条件等进行作业前的安全检查,特种作业、特种设备作业等人员应持证上岗,并安排专人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作业人员遵守岗位操作规程和落实安全生产防护措施。9.3.1.9 两个以上作业队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作业活动时,不同作业队伍相互之间应签订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采取的有效措施,并指定专人进行检查与协调。9.3.2 作业行为 9.3.2.1 应依法合理进行运行服务的组织和管理,加强对从业人员作业行为的安全管理,对各类场所、设备设施以及从业人员作业行为等进行安全风险辨识,采取相应的措施,控制安全风险。9.3.2

46、.2 应监督、指导从业人员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杜绝违章指挥、违规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9.3.2.3 因工作需要临时用电时,应办理临时用电审批手续。临时用电线路工作完毕后应及时拆除。临时用电审批手续应存档保管。9.3.2.4 不得私拉乱接电气线路、超负荷用电,不得使用非医疗需要的电炉、热得快等大功率用电电器。9.3.2.5 电动自行车(蓄电池)不得在室内和楼道内存放、充电。9.3.2.6 应为从业人员配备与岗位安全风险相适应的、符合 GB/T 11651 规定的个体防护装备与用品,并监督、指导从业人员按照有关规定正确佩戴、使用、维护、保养和检查个体防护装备与用品。9.3

47、.2.7 应及时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并按照类别分别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使用防渗漏、防遗撒的专用运送工具,按照本单位确定的内部医疗废物运送时间、路线,将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至暂时贮存地点。院内感染预防与控制 9.4.1 应建立传染性疾病医院内感染的管理责任制,制定并落实院内传染病感染管理的规章制度和工作规范,严格执行有关技术操作规程和工作标准,有效预防和控制医院内感染,防止传染病的传播。9.4.2 住院床位总数在 100 张以上的医院应设立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和独立的医院感染管理部门。住院床位总数在 100 张以下的医院应指定分管医院感染管理工作的部门。其他医疗

48、机构应有医院感染管理专(兼)职人员。9.4.3 应按照院内感染诊断标准及时诊断院内感染病例,建立有效的院内感染监测制度,分析院内感染的危险因素,并针对导致院内感染的危险因素制定相应操作规程,分别制定并实施医务人员和就诊病人的预防与控制措施。9.4.4 应为医务人员配备必要的医疗、防护设备和手卫生设施,并保证其状态完好。9.4.5 应规范处置医疗废物,做好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密闭转运、无害化处理和交接登记等工作。9.4.6 院内传染病感染属于法定传染病的,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报告和处理。9.4.7 应制定对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培训计划,对全体工作人员进行医院感染相关法律法规、医院感染管理相关工作规范和

49、标准、专业技术知识的培训。相关方 9.5.1 应建立相关方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归口管理、属地管理、安全管理等内设机构的职责;将相关方(包括使用劳务派遣人员从事作业)的安全生产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管理范畴,对相关方的资格预审、选择、作业人员培训、作业过程检查监督、提供的产品与服务、绩效评估、续用或退出等进行管理。9.5.2 充分识别本单位的相关方,至少应包括:建筑施工和拆除、房屋修缮和装修装潢、设备设施安装拆除和维修保养、食堂运行、污水处理、绿化保洁、外墙清洗、医疗废弃物运送、危险物品供应和运输、救护车辆、病房服务、保安服务、消防服务、物业服务、房屋承租等。9.5.3 应建立合格相关方的名录和档案,

50、明确监管责任人,定期识别服务行为安全风险,并采取有效的管控措施。9.5.4 作业前应对相关方的营业执照、行政许可、人员资质等进行审查,与具备合法资质和安全防护条件的相关方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明确规定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不得将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职业健康 9.6.1 职业健康管理 9.6.1.1 应制定职业健康管理制度,明确职业健康管理机构,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法规要求的工作环境和作业条件。9.6.1.2 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应每年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将检测结果在作业现场公布,并存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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