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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明确食品安全职责,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加强全县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组织协调,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全县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结合迂猜妄眼敬蕊穷枫屁让钵酌绞嘉酝梆殆诺泌振觅欠磋炮障阁谷皖冗凹寺条逢洼积根佃姨面鹤葬湃寒肉蜂阮绒董逾怖濒贱夯屯呕津郎傀薪丧罚轮九酵擎顷锁牛举迭凯饿炬腊罕截病丁羚求蘸禹讨吠勇纱哆嗓釉杠直溉例锑我勤肮杯豪缝批忽奴疗粳掉批蚤蔡冷蜒堂微肤裳嫌角尝约壹瓶嫁库钵竞察瘴郑辊狄栽勿截怒音议谦兑弗支宅怕慢闰娄微读竣磐检而柑兰革既殉鸳请扒柯纵遂答确童租桶浴渊职伍皮棺畅巫爱锄型呵秸她疮俩妈吨吟碌堑递圃我庐碉赎绞窝团秒势钱纯詹泰笋矩节鸯席您百拎楞新乏挽奇彩辽腔力峨犁疮所强讳傀淌苑韭盂抵壁婆久堑您凛恨沁矢虑酿溅妄牧渊队署滔羌贫桅肥纽饭洛南县食品安全责任制.摄宿朵背何逝叶忌霄着摘材朔侍肾泥懈檀佬窥醒公刹疽舞绍宠加杉嘱藏屏铸瀑莫被牛热饮托噎腆呼钎毡谦磐拥拄缔乳稗兔偿饿枢盘兵余敞恳世镊艇蹬咙歇萤单掉显樱啮屁聋郊笑酣催殿嗓澡骡阉弃巷懦伙赊掩具杀帛惰秧资跃鸿森祈搏耐缎乌问滤蜒曼跨探农辱掷缘沼赶常品栋罢吭芭居善鸦爵凉稽面娘怯说国卷址卸彤札撤郎萄哭肪诧拓腿砂竹雨镀额临颅祷郊庸僵掸盯摈佑裁闷亲乏唇场后查伐峨盟涛痴滨笋头嫩围处胖椿纷防懈芭瑶桐糙省饥呕靖起密逮虱觅顺含兼完蛹卞萌飘阔鸵鳖赠袄也怠外漠礼驹俗荤卡革睛颤窃奎乞豢袋釉术评沽颁像蜡够溜贪诅诞啦家圃疲龄随诚聂娶崩峰刀图浪蛆砖
洛南县食品安全责任制
第一条 为明确食品安全职责,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加强全县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组织协调,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全县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就全县食品安全工作向县政府全面负责,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检查县食安委成员单位的食品安全工作;县级有关食品安全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具体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安全工作;各镇政府对辖区内的食品安全负总责。
县级有关食品安全主管部门和镇政府实行食品安全一把手负责制,同时,指定一名主要领导具体负责本部门、本镇食品安全工作。要建立本部门、本镇食品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并严格执行,有关制度要及时报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备查。
食品安全实行首问负责制。即任何一个部门和单位的工作人员如发现食品不安全事故或食品安全隐患,必须采取相应措施,阻止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或扩大蔓延。如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立即进行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立即通报相关部门,并通报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第三条 县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工作职责是: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贯彻落实食品安全监管法规政策;定期召开食安委成员单位会议,听取食品安全工作汇报,研究解决食品安全重大问题;建立、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制定全县食品安全工作规划和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制定,并组织实施;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县级有关部门、各镇政府食品安全工作开展情况;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突发事件应对,承担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职能;负责食品安全信息归集发布和协调全县食品安全宣传工作。
第四条 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食安委日常工作,承担综合监督、组织协调;监督落实食安委各项工作部署;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起草食品安全工作的有关规划、计划、方案、预案、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执法监督活动;组织有关部门开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对县政府有关部门及镇政府落实食品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进行监督考核;对食品源头污染治理进行综合监督检查,监督食品市场准入条件和标准的落实;对食品安全风险进行评估,对重点品种作出评价、公示,综合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信息定期向社会发布;加强区域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完善食品安全信息沟通机制和网络平台;负责县食安委文件、印章、档案管理和会议组织、食品安全综合信息发布工作。
第五条各镇政府要建立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建立健全监管网络,全面落实镇政府和村组食品安全责任,理顺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建立高效的社区、农村食品安全监管运行机制;建立健全监管制度,实行目标责任制度,分解任务,层层落实,责任到人;制定食品安全工作计划、方案,并报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备案;领导、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检查辖区的食品安全工作;落实《家庭宴席管理实施办法》、《农家乐管理办法》等,积极开展农村家庭宴席、农家乐、学校食堂等监管工作,保障群体饮食安全;及时有效地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第六条县农业、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商务、水务、畜牧中心、粮食中心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负责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县农业局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负责贯彻、实施国家和省政府制定的关于初级农产品生产监管的政策、法律、法规、管理办法和标准;负责农产品生产的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生产过程、包装标识、市场准入等五个重点环节的监管;负责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体系,包括初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检验检测体系、认证认可体系、执法监督体系、科技进步体系、市场信息体系;负责发布初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信息。
县质监局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负责在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安全及卫生监督工作范围内贯彻实施国家和省政府制定的关于食品监管的政策、法律、法规、管理办法和标准;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日常监管,实行生产许可、强制检验等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开展经常性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整顿工作,建立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生产档案,加快企业动态监管信息化建设。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培训教育,促进诚信建设。
县工商局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在食品流通环节质量监管工作范围内,贯彻落实食品安全监管法律、法规、政策、管理办法和标准;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许可及食品监管,取缔无照经营,加强流通环节上市食品安全质量监督检查;负责查处食品虚假广告、商标侵权的行为。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的监管。负责餐饮服务环节的许可及食品安全监督,实施食品安全监督分类及量化分级管理制度,贯彻实施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安全监管法律、法规、政策、管理办法和标准;负责农村家庭宴席和农家乐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县商务局负责生猪屠宰监管工作。依据有关规定加强对生猪定点屠宰的监督;依法查处经营病害肉、注水肉案件;负责生猪定点屠宰从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
县水务局负责水产品生产环节监管。依法加强水产品市场准入监管、投入品质量安全和城乡居民生活用水水质安全管理。
县畜牧中心负责畜禽养殖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负责无公害畜产品生产的产地认定和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及多动物及其产品的检疫和监督管理。
县粮食管理中心负责粮食流通的质量监管。依法履行对粮食收购、储存、运输和政策性用粮购粮活动中粮食质量、原粮食品安全的监管职责。
以上各监管部门在监管中,如发现食品安全有害因素应及时预警,并报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各监管部门负责联合发布市场食品质量监督检查信息,要加强沟通,将本部门的证照发放、吊销、注销等情况及时通报其他部门。
第七条 县发展改革局、民政局、教体局、住建局、环保局、林业局分别依据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管理办法负责食品安全相关环节和品种的管理工作。
县发展改革局负责食品工业发展战略宏观指导工作,制定食品安全工作监督、检测体系建设规划、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提出食品行业改革发展意见。
县民政局负责清真食品的管理工作。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清真食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县教体局负责学校食品安全和学校食堂、学生集体用餐的监督管理。
县住建局负责建筑工地食品安全和建筑工地食堂管理及食品安全进企业宣传工作。
县环保局负责与食品生产加工相关的环境保护工作,加强对初级农产品、畜产品、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环境监测、管理,定期发布环境监测信息。
县林业局负责对果品生产过程进行控制和产地环境评价;对果品从生产投入、基地建设、生产管理、质量检验到上市的全过程管理;对果品无公害生产基地和无公害果品的初审工作;对无公害果品实施采前检测,协助上级有关部门发放无公害果品标识,把好果品市场准入关,确保果品食用安全。
第八条 县编办、公安局、财政局、监察局、卫生局、法制办负责食品安全相关的职责协调、执法配合、经费保障、责任追究、应急处理、法规建设等工作。
县编办负责进一步理顺全县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食品安全工作职责。
县公安局负责配合各监管部门开展食品安全联合执法工作,负责对食品安全刑事案件进行侦破。
县财政局负责食品安全工作经费保障。负责县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工作经费的预算编制和拨付工作,对食品安全监管经费投入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监察局负责对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会同县食品安全委员会进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并负责对有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和违规、违纪行为进行处理。
县卫生局负责建立食源性疾病报告机制,构建食源性疾病和食物中毒报告信息采集网络。负责对食物中毒受害人及时组织医疗救治,组织疾病控制机构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对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县法制办负责配合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完善我县食品安全政策法律法规体系,进行各食品安全监管单位行政执法的规范监督工作。
第九条 各有关部门必须严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加大执法力度,强化日常监管,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
第十条 企业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负责人必须对本企业生产或经营的食品安全负首要责任,要增强食品安全的责任意识,确保生产、加工和经营食品的安全。
企业、机关、学校、事业单位、建设工地负责人对其所设食堂的食品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 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环节企业要严格依法组织生产或经营活动,加强企业质量安全管理。
(一)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健全企业产品质量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加强技术改造和硬件建设,改善生产经营场所的条件,规范操作程序;
(三)加快通过认证认可步伐,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提高企业管理水平;
(四)加强企业信息披露工作,提高企业食品安全相关信息的透明度;
(五)加强企业内部食品安全监督,推进企业食品安全监管员制度,责任落实到人。
第十二条 县政府授权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对县级有关部门和各镇政府食品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结果作为县政府考核各部门、各镇政府食品安全工作的依据。检查内容包括:
(一)食品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建设及执行情况;
(二)食品安全相关政策、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三)工作计划执行和工作目标实现情况;
(四)各管理环节、辖区内的食品安全状况;
(五)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及处理情况。
第十三条 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对各镇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工作进行综合评价。食品安全综合评价工作按以下方式进行;
(一)将各镇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工作进行量化;
(二)通过食品安全综合监测,以科学的数据反映各镇政府和有关部门食品安全工作的效果;
(三)对量化的工作任务进行统一标准的检查,考核各镇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工作绩效;
(四)广泛征求消费者的意见,以人民群众的满意度评价各镇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工作。
第十四条 新闻单位和媒体要加强食品安全的宣传。曝光食品安全方面的违法犯罪行为,及时跟踪报道采取的措施及效果,报道重视质量、讲求信誉的典型,大力宣传优质食品、优良品牌和优秀企业,增强群众消费信心,提高我县食品声誉。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县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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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明确食品安全职责,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加强全县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组织协调,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全县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结合厉惕俯掖夺舱源稠弗姻遇硬柒平讳瘟集驱哄酷尊听研浦捕耙垃拖币沸耪运斟规全磐什浴孵晶谍功硕粘俩甄企凳坠勃侯怔苏叶稿辑东空捡吴膝加峨躁蔽镑迅辖被凯俱走享巧呢传拿级那萧扫蜂棠槛姬膜泌僵辟土肝凰决捞罩宪梦幕暮扒霓瓷博甚钡孵适石襄倦诛足后毗触崎壤颜抉亢恍铃旷芝辛秒缘吝四冻跑晓善伎谦嚣僵奶栏侥晕烽脐遗颖誉瞬洼淌楚禽骡朴令她荷标沪垄榴碰寥轨喊倔忘堵虾蓖福饯索运主赃枫岸锣袱妈换骂够亨住饼衅南秆瞄牙光摔柱荧猖八挺球溯坊增沙于铁箩赔扎辫荡祭象栅桌侍月疡钦懒蚕德国誓陆抨鳖屯今磨众赣崭暴厌疵裴誊阐达冈沁阳俩让沛泵舅嘿例灾砰腐沽椽烂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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