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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公建节能标准准0808.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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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天津市工程建设标准 DB DB xx-x- 2005 J xxxxx-2005 天 津 市 公 共 建 筑 节 能 设 计 标 准 Design Standard for Energy Efficiency of Public Buildings in Tianjin (报审稿) 2005-xx-xx 发布 2005-xx-xx 实施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 前 言 为扩大我市实施建筑节能的范围,根据市建委建科教[2005]168号文件关于下达《天津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等三项标准编制计划的通知要求,由天津市建筑设计院、天津市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中心为主编单位,并会同有关设计单位共同编制本标准。 在本标准编制过程中,遵照国家《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原则精神并参考了上海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结合本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实施情况,吸收了众多专家的丰富经验和研究成果,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通过反复论证、修改而成。 本标准共分5章,包括总则,术语,建筑与建筑热工设计,采暖、采暖、空气调节与通风的节能设计,电气节能设计等。 本标准由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天津市建筑设计院与天津市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本标准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和技术研究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补充之处请及时反馈至“天津市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中心”(地址:天津市和平区新华路209号政协大厦8楼806室,邮编300040),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天津市建筑设计院 天津市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中心 参编单位:天津中怡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天津市新型建材建筑设计研究院 天津市天元建筑设计事务所 天津市华汇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天津市房产住宅科学研究所 编写组成员:赵仲华 贾炳公 赵建设 林彩富 师 生 刘向东 李俊霞 刘祖玲 顾 放 李宝瑜 伍小亭 尹秀伟 王殿池 陈永祥 杜家林 章 宁 杜春礼 主要起草人:刘祖玲 顾 放 李宝瑜 伍小亭 尹秀伟 王殿池 陈永祥 杜家林 章 宁 杜春礼 目 次 1 总则 …………………………………………… 2 术语 …………………………………………… 3 建筑与建筑热工设计 ………………………… 3.1一般规定 …………………………………… 3.2围护结构热工设计 ………………………… 3.3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 4 采暖、空气调节与通风的节能设计 ………………… 4.1一般规定 …………………………………… 4.2采暖 ………………………………………… 4.3空气调节与通风………………………………… 4.4冷源与热源 ………………… 4.5控制 ………………………………… 4.6 风、水管道的绝热 5 电气节能设计 5.1一般规定 5.2照明 5.3电力 附录A 夏季建筑外遮阳系数的简化计算方法 ……… 附录B 公共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计算 … 附录C 附表 附录D一般屋面、外墙参考做法与计算参数…………… 附录E外窗(包括透明幕墙、屋顶透明部分)性能 附录F关于面积和体积的计算 附录G 建筑物内空调水管的经济绝热厚度 ……………… 附录H本标准用词说明 …………………………………………… 条文说明 1 总 则 1.0.1为贯彻执行国家《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改善公共建筑的室内热环境,提高暖通空调系统的能源利用效率,降低建筑能耗,根据天津地区的气候特点和具体情况,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天津地区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本标准不适用于临时性建筑。 1.0.3 按本标准进行的建筑节能设计,通过改善公共建筑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提高供暖、通风和空调设备、系统的能效比,采取增进照明设备效率等措施,在保证相同的室内热环境舒适参数条件下,与未采取节能措施前相比,全年供暖、通风、空调和照明的总能耗应减少50%。 1.0.4 公共建筑的节能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和天津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建筑物体形系数 (S) shape coefficient of building 建筑物与室外大气接触的外表面积与其所包围的体积的比值。 2.0.2 窗墙面积比 area ratio of window to wall 窗户洞口(包括外门透明部分)总面积与同朝向的墙面(包括外门窗的洞口)总面积的比值。 2.0.3 围护结构传热系数 (K) overall heat transfer coefficient of building envelope 围护结构两侧空气温差为1K,在单位时间内通过单位面积围护结构的传热量。单位为W/(m2·K)。 2.0.4 外墙平均传热系数 (Km) average heat transfer coefficient of exterior wall 外墙主体部位传热系数与热桥部位传热系数按照面积的加权平均值。单位为W/(m2·K)。 2.0.5 透明幕墙 transparent curtain wall 可见光可直接透射入室内的幕墙。 2.0.6 可见光透射比 visible transmittance     透过玻璃(或其它透明材料)的可见光光通量与投射在其表面上的可见光光通量之比值。 2.0.7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权衡判断法 methodology for building envelope trade-off option 当建筑设计不能完全满足规定的围护结构热工设计要求时,计算并比较参照建筑和所设计建筑的围护结构冬季采暖能耗和夏季空调能耗,判定围护结构的总体热工性能是否符合节能设计要求。 2.0.8参照建筑 reference building 采用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权衡判断法时,作为计算全年采暖和空调能耗用的假想建筑。 2.0.9 设计建筑 designing building 正在设计的、需要进行节能设计判定的建筑。 2.0.10 综合遮阳系数 (Sw)integrated sunshading coefficient 考虑窗本身和窗口的建筑外遮阳装置综合遮阳效果的系数,其值为窗本身遮阳系数(SC)与窗口的建筑外遮阳系数(SD)的乘积。 2.0.11 风机的单位风量耗功率(Ws) 空调和通风系统输送单位风量的风机耗功量,单位为W/(m3/h)。 2.0.12 耗电输热比(EHR)ratio of electricity consumption to transferred heat quantity 在采暖室内外计算温度条件下,全日理论水泵输送耗电量与全日系统供热量的比值,无因次。 2.0.13 输送能效比(ER)ratio of axial power to transferred heat quantity 空调冷热水循环水泵在设计工况点的轴功率,与所输送的显热交换量的比值,无因次。 2.0.14 名义工况制冷性能系数(COP)refrigerating coefficient of performance 在名义工况下,制冷机的制冷量与其净输入能量之比,无因次。 2.0.15 综合部分负荷性能系数(IPLV) integrated part load value 用一个单一数值表示的空调用冷水机组的部分负荷效率指标,它基于机组部分负荷时的性能系数值、按照机组在各种负荷下运行时间的加权因素,通过计算获得。无因次。 2.0.16 建筑物内区 innerzone of building 体量较大的建筑物内部,无外围护结构、但存在内部发热量、需要全年供冷的区域。 2.0.17 照度 illuminance 表面上一点的照度是入射在包含该点的面元上的光通量dΦ除以该面元面积dA所得之商,单位为勒克斯(Lx)。 2.0.18 灯具效率 luminaire efficiency 在相同的使用条件下,灯具发出的总光通量与灯具内所有光源发出的总光通量之比,也称灯具光输出比。 2.0.19 眩光 glare 由于视野中的亮度分布或亮度范围的不适宜,或存在极端的对比,以致引起不舒适感觉或降低观察细部或目标的能力的视觉现象。 3建筑与建筑热工设计 3.1 一般规定 3.1.1 建筑的总平面布置和设计,宜冬季便于利用日照,夏季利于自然通风。主要房间宜朝南或接近南向,并避免朝西向。 3.1.2 建筑物体形设计应尽量减少建筑物外表面积。建筑的体形系数应小于或等于0.40。当本条文的规定不能满足时,必须按本标准第3.3节的规定进行权衡判断。 3.1.3 建筑物体形系数大于0.40时,其外墙不应采用内保温做法。 3.1.4 屋顶应加强保温,屋顶保温宜采用干做法。 3.2 围护结构热工设计 3.2.1 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应符合表3.2.1―1中相应的规定;地面和地下室外墙的热阻R值应符合表3.2.1―2中相应的规定。当本条文的规定不能满足时,必须按本标准第3.3节的规定进行权衡判断。 表3.2.1―1 围护结构传热系数和综合遮阳系数限值 围护结构部位 体形系数 ≤ 0.30 传热系数K [ W/(m2·K)] 0.30 <体形系数 ≤ 0.40 传热系数K [W/(m2·K)] 屋面 ≤0.55 ≤0.45 外墙(包括非透明幕墙) ≤0.60 ≤0.50 底面接触室外空气的架空或外挑楼板 ≤0.60 ≤0.50 非采暖空调房间与采暖空调房间的隔墙或楼板 ≤1.50 ≤1.50 外窗(包括透明幕墙) 传热系数K [W/(m2·K)] 综合遮阳系数Sw (东、南、西向) 传热系数K [W/(m2·K)] 综合遮阳系数Sw (东、南、西向) 同朝向 外窗 (包括透明幕墙) 窗墙面积比≤0.2 ≤3.50 — ≤3.00 — 0.20<窗墙面积比≤0.30 ≤3.00 — ≤2.50 — 0.30<窗墙面积比≤0.40 ≤2.70 ≤0.70 ≤2.30 ≤0.70 0.40<窗墙面积比≤0.50 ≤2.30 ≤0.60 ≤2.00 ≤0.60 0.50<窗墙面积比≤0.70 ≤2.00 ≤0.50 ≤1.80 ≤0.50 屋顶透明部分 ≤2.70 ≤0.50 ≤2.70 ≤0.50 注:1外墙的传热系数是包括结构性热桥在内的平均传热系数(Km); 2有外遮阳时,综合遮阳系数(SW)=窗本身的遮阳系数(SC)´外遮阳的遮阳系数(SD); 无外遮阳时,综合遮阳系数=窗本身的遮阳系数; 3 建筑物朝向的取值,当建筑物朝向南(北)偏东(西)小于45º时,按南(北) 朝向取值,当大于或等于45º时,按东(西)朝向取值。 表3.2.1―2 地面和地下室外墙热阻限值 围护结构部位 热阻ΣR (m2·K)/W 地 面: 周边、非周边地面 ≥1.50 采暖、空调地下室外墙(与土壤接触的墙) ≥1.50 注:1周边地面系指距外墙内表面2米以内的地面; 2地面热阻系指建筑基础持力层以上各层材料的热阻之和; 3地下室外墙热阻系指土壤以内各层材料的热阻之和。 3.2.2 建筑每个朝向的窗(包括透明幕墙)墙面积比均不应大于0.70。当窗(包括透明幕墙)墙面积比小于0.40时,玻璃(或其它透明材料)的可见光透射比不应小于0.4。当本条文的规定不能满足时,必须按本标准第3.3节的规定进行权衡判断。 3.2.3 建筑的东、西向外窗(包括透明幕墙)宜设置外部遮阳,外部遮阳的遮阳系数按本标准附录A确定。 3.2.4 屋顶透明部分的面积在一般情况下不应大于屋顶总面积的20%,当本条文的规定不能满足时,必须按本标准第3.3节的规定进行权衡判断。 3.2.5 建筑中庭应充分考虑自然通风,必要时设置机械排风装置。 3.2.6外窗的可开启面积不应小于窗面积的30%。透明幕墙也应具有可开启部分或设有通风换气装置,其可开启部分的面积不宜小于幕墙面积的15%。 3.2.7 西、北向主要出入口外门,应设门斗或应采取其它减少冷风渗透的措施。 3.2.8 外窗的气密性能不应低于《建筑外窗气密性能分级及其检测方法》GB7107中规定的4级。 3.2.9 透明幕墙的气密性能不应低于《建筑幕墙物理性能分级》GB/T15225中规定的Ⅲ级。 3.2.10外墙应采用外保温体系。当无法实施外保温时,方可采用内保温。应充分考虑混凝土梁、柱等热桥的影响,并采取可靠的隔断热桥保温措施。外墙的传热系数应按墙体的平均传热系数进行计算。内保温外墙应按照现行《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的规定,进行内部冷凝受潮验算并采取可靠的防止内部冷凝措施。 3.2.11围护结构的热桥部位及外墙挑出构件、附墙部件,如:雨罩、挑檐、空调室外机搁板、附壁柱、凸窗和装饰线等均应采取隔断热桥或保温措施,其最小传热阻不应低于表3.2.11的规定。 表3.2.11 围护结构热桥部位最小传热阻 围护结构 类型 热惰性指标 平屋顶 (㎡·K/W) 外墙 (㎡·K/W) Ⅰ Ⅱ Ⅲ Ⅳ >6.00 4.10~6.00 1.60~4.00 ≤1.50 0.743 0.798 0.825 0.853 0.495 0.532 0.550 0.563 3.2.12 变形缝处屋面、外墙的缝隙,应加以封闭。缝内两侧墙体的传热系数不应大于1.50 W/(m2·K)。 3.2.13外门和外窗框靠墙体部位的缝隙,应采用高效保温材料填塞及嵌缝密封膏密封,不得采用普通水泥砂浆勾缝。 3.2.14 在房间自然通风情况下,建筑物屋顶和东、西外墙的内表面最高温度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要求。 3.2.15保温门窗和玻璃幕墙的气密性、传热系数、遮阳系数等主要指标,应标注于施工图的门窗表中。 3.2.16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应填写《公共建筑节能设计登记表》(附录C表C.0.1),并编入施工图中。 3.2.17用于屋面、外墙的保温材料密度和导热系数等相关性能指标,应标注于施工图设计说明中。 3.2.18建筑节能设计的外檐详图、节点构造做法、热桥部位保温构造措施等编入施工图中。 3.2.19 公共建筑施工图备案时,应将节能设计计算书和施工图一并报送。 3.3 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 3.3.1权衡判断法:首先计算参照建筑在规定条件下的全年采暖和空调能耗,然后计算设计建筑在相同条件下的全年采暖和空调能耗,如果设计建筑的全年采暖和空调能耗小于或等于参照建筑的全年采暖和空调能耗,则判定围护结构的总体热工性能符合节能要求。当设计建筑的全年采暖和空调能耗大于参照建筑的全年采暖和空调能耗时,应调整设计参数重新计算,直至设计建筑的全年采暖和空调能耗不大于参照建筑的全年采暖和空调能耗。 3.3.2参照建筑的形状、大小、朝向以及内部的空间划分和使用功能应与所设计建筑完全一致。当设计建筑的体形系数大于本标准第3.1.2条的规定时,参照建筑的每面外墙应按某一比例缩小,使参照建筑体形系数符合本标准第3.1.2条的规定。当设计建筑的窗墙面积比大于本标准第3.2.2条的规定时,参照建筑的每个窗户(或每个玻璃幕墙单元)都应按某一比例缩小,使参照建筑窗墙面积比符合本标准第3.2.2条的规定。当设计建筑的屋顶透明部分的面积大于本标准3.2.4条的规定时参照建筑的屋顶透明部分的面积应按比例缩小,使参照建筑屋顶透明部分的面积,符合本标准第3.2.4条的规定。 3.3.3参照建筑外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参数取值应完全符合本标准第3.1.2条、第3.2.1条、第3.2.2条、第3.2.4条的规定。 3.3.4设计建筑和参照建筑全年采暖和空调能耗的计算必须按照本标准附录B的规定进行。 3.3.5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符合本标准3.1.2条、3.2.1条、3.2.2条、3.2.4条的规定,地面和采暖、空调地下室外墙的热阻ΣR值符合表3.2.1―2中相应的规定时,填写附录C表C.0.1。 3.3.6单体建筑面积小于25000平方米,且不设中央空调系统的建筑节能设计,当不符合本标准3.1.2条、3.2.1条、3.2.2条、3.2.4条的规定时,也可采用简化的权衡判断,按附录C表C.0.2《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权衡判断计算表》规定进行计算。参照建筑的参数采用3.3.2条的规定进行调整,并应填写附录C表C.0.1《公共建筑节能设计登记表》。 4采暖、空气调节与通风的节能设计 4.1 一般规定 4.1.1 施工图设计阶段确定系统和设备容量时,必须对采暖空调房间进行热负荷和逐项逐时的冷负荷计算。 4.1.2 采暖和空调的室内设计计算温度取值,宜符合下列原则: 1 集中采暖系统室内设计计算温度,不宜高于表4.1.2-1的规定; 2 空调系统室内设计计算参数,冬季不宜高于表4.1.2-2的规定,夏季不宜低于表4.1.2-2的规定。 4.1.3 设有中央空调的公共建筑,应根据建筑等级、采暖期天数、能源消耗量和运行费用等因素,经技术经济综合分析比较后确定是否另设热水集中采暖系统。 4.1.4 设计选用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备时,应优先选择长期运行工况下效率高的产品。 4.1.5 设计空调与通风系统时,应充分考虑利用自然冷源(如冷却塔和新风供冷)的可能性。 4.1.6 采用区域性冷源和热源时,应在用户冷源和热源入口处,设置冷量和热量计量装置。公共建筑内部归属不同使用单位的各部分,宜分别设置冷量计量装置。 4.1.7 条件允许时,应考虑在采暖与空气调节系统中利用太阳能。 表4.1.2-1 集中采暖系统室内设计计算温度 建筑类型及房间名称 室内温度(℃) 建筑类型及房间名称 室内温度(℃) 1.办公楼: 8.体育: 办公室 20 比赛厅、练习厅 16 会议室、多功能厅 18 体操练习厅 18 2. 影剧院: 运动员、教练员更衣、休息 20 观众厅、休息厅 18 化妆 20 9.旅馆: 3.银行: 大厅、接待 16 营业大厅 18 客房、办公室 20 办公室 20 餐厅、会议室 18 4.商业: 10. 学校: 营业厅 18 教室、实验、教研室、行政办公、阅览室 18 办公 20 百货仓库 10 人体写生美术教室模特所在局部区域 27 5.图书馆: 办公室、阅览 20 11. 医疗及疗养建筑: 办公厅、会议室 18 特藏、胶卷、书库 14 成人病房、诊室化验室 20 6. 餐饮: 挂号处、药房 18 餐厅、办公 18 消毒、污物、解剖 16 制作间、配餐 16 太平间、药品库 12 厨房热加工间 10 12.其它: 米面贮藏 5 走道、洗手间、门厅、楼梯 16 副食、饮料库 8 设采暖的车库 5 7.交通: 民航候机厅、办公室 20 候车厅、售票厅 16 设计计算温度 冬季 夏季 一般房间 20℃ 26℃ 大堂、过厅 18℃ 27℃ 表4.1.2-2 空调系统室内设计计算温度 4.2 采 暖 4.2.1 公共建筑集中采暖系统应采用热水作热媒。 4.2.2 公共建筑采暖热负荷计算时,应考虑室内明装管道、照明、办公设备的得热。 4.2.3 公共建筑集中采暖系统宜按南、北向分环供热原则设计。 4.2.4 公共建筑集中采暖系统,应具有分室(区)控温调节装置,并应充分考虑能实行分区热量计量的可能性。 4.2.5 公共建筑的高大空间,如大堂、候车(机) 厅、展厅等宜采用辐射供暖方式,或采用辐射采暖作为补充。 公共建筑集中采暖水系统应按照《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 范》GB50019的规定,严格进行水力平衡计算,且应通过各种措施使并联环路之间的压力损失相对差额不大于15%。 4.2.6 公共建筑集中采暖系统热水循环泵的耗电输热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耗电输热比(EHR )的限值,应不大于按下式计算所得数值: EHR ≤ 0.0056(14 + αΣL)/Δt 式中:Δt— 设计供回水温度差,℃; ΣL — 室外主干线(包括供回水管)总长度,m; α — 包括局部阻力因素在内的沿程比压降,按表4.2.7取值。 2 工程设计的实际耗电输热比(EHR),可按下式计算: EHR = ε/ΣQ = Τ·Ν/(24 QH·ηC) 式中 ε— 全日理论水泵输送耗电量,kWh; ΣQ — 全日系统供热量,kWh; Τ— 全日水泵运行小时数,h; Ν— 水泵在设计工况点的轴功率,kW; QH — 设计采暖负荷,kW; ηC— 电机和传动部分的效率,%; 采用直联方式时,ηC = 0.85; 采用连轴器连接方式时,ηC = 0.83。 3 水泵在设计工况点的轴功率,应按下式计算: Ν=ρ·G·H / 102η (kW) 上式中: ρ—— 水的密度,1000 kg/m3; G—— 水泵设计工况点的流量,kg/s; H—— 水泵设计工况点的扬程,m; η——水泵样本提供的设计工况点的总效率,%。 表4.2.6 α的取值 ΣL (m) α (m水柱/m) ≤500 0.0115 500~<1000 0.0092 ≥1000 0.0069 4.3 空气调节与通风 4.3.1 使用时间不一致、温度/湿度基数要求不同、同一时间内需分别进行供热和供冷的空调区不宜划分在同一个空调风系统中。 4.3.2 当空气调节区允许较大的送风温差或室内散湿量较大时应采用具有一次回风的全空气定风量空气调节系统。 4.3.3 建筑空间高度H≥10m、且体积V>10000m3时,宜采用分层空调系统。 4.3.4 下列全空气调节系统宜采用变风量空气调节系统: 1 同一个空调风系统中,各空调区的冷、热负荷差异和变化大、低负荷运行时间较长,且需要分别控制各空调区温度。 2 建筑内区全年需要送冷风。 4.3.5 变风量空调系统,其主送风机应优先采用变频调速方式。并应在设计文件中注明系统中每个变风量末端装置必需的最小送风量。 4.3.6 舒适性全空气空调系统,应考虑实现全新风运行或可调新风比的可能性,新风量的控制宜采用CO2浓度法;工况转换,宜采用新风和回风的焓值控制方法。 空调系统可调新风比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整个建筑所有的全空气定风量系统最大运行总新风比,应不低于50%; 2 人员密集且同时停留的大空间,其系统最大运行总新风比宜达到100%,且不应小于70%; 3 内区全空气系统最大运行总新风比宜达到100%,且不得小于70%; 4 排风系统应与新风量的调节相适应。 4.3.7 公共建筑内人员所需设计最小新风量,应执行《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的有关规定。当一个空调风系统负担多个空调房间时,系统的新风量应按照式4.3.7确定。 Y=X / (1+X-Z) (4.3.7-1) 式中: (4.3.7-2) (4.3.7-3) (4.3.7-4) Y——修正后的系统新风量在送风量中的比例,; Vot —— 修正后的总新风量,m3/h; Vst —— 总送风量,即系统中所有房间送风量之和,m3/h; X——未修正的系统新风量在送风量中的比例,; Von —— 系统中所有房间的新风量之和,m3/h; Z——新风比需求最大的房间的新风比,; Voc —— 需求最大的房间的新风量,m3/h; Vsc —— 需求最大的房间的送风量,m3/h。 4.3.8 空调区人员密度相对较大且变化较大的空调系统,宜采用新风需求控制,即根据室内CO2浓度检测值增加或减少新风量,使CO2浓度始终维持在卫生标准规定的限值内。 4.3.9 空调与通风系统应设计成能充分利用新风为冷源对空调区进行预冷运行,且当采用人工冷热源对空调区进行预热预冷运行时新风系统应能关闭。 4.3.10 公共建筑内存在需要常年供冷的内部区域时,空调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根据室内进深、分隔、朝向、楼层以及围护结构特点等因素,划分建筑物空气调节内、外区; 2 内、外区宜分别设置系统或末端装置;并应避免冬季室内冷、热风的混合损失; 3 对有较大内区且常年有稳定的大量余热的办公、商业等建筑,有条件时宜采用水环热泵等能够回收余热的空气调节系统; 4当建筑物内区采用全空气系统时,冬季和过渡季应最大限度地采用新风作冷源,冬季不应使用制冷机供应冷水。 4.3.11采用风机盘管加集中新风系统,宜具备可在各季节采用不同新风量的条件。 4.3.12 公共建筑的通风,应符合以下节能原则: 1 应优先采用自然通风排除室内的余热、散湿量及其它污染物; 2 体育馆比赛大厅等人员密集的高大空间,应具备全面使用自然通风的条件; 3 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室内的通风换气要求时,应设置机械进风系统、机械排风系统或机械进排风系统; 4 建筑物内产生大量热湿以及有害物质的部位,应优先采用局部排风,必要时辅以全面排风。 4.3.13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空调系统宜设置排风热回收装置: 1排风量大于等于3000m3/h的直流式空调系统; 2 设计排风量大于等于6000m3/h且新风比大于30%的全空气空调系统; 3 风机盘管加新风系统,全楼设计最小新风量大于等于 20000m3/h时,且设置热回收装置的新风量比例应大于等于40%; 注:1用于设备机房等部位冬季加热的直流送风系统,当室内设计温度小于等于5℃时,可不设热回收装置。 2有害物质浓度较大的排风(例如厨房油烟、吸烟室排风等),可不设热回收装置。 4.3.14 有人员长期停留,且不能设置集中新风、排风系统的空调房间,宜在各空调区(房间)分别安装带热回收功能的双向换气装置。 4.3.15 排风热回收装置应符合以下选用原则: 1冬季也需要除湿的空调系统,应采用显热回收装置; 2根据卫生要求新风与排风不应直接接触的系统,应采用显热回收装置; 3其余热回收系统,宜采用全热回收装置; 4热回收装置(全热和显热)的额定热回收效率不应低于60%; 5宜跨越热回收装置设置旁通风管。 4.3.16空调系统采用上送风气流组织形式时,宜加大夏季设计送风温差。 1 送风高度小于或等于5m时,送风温差不宜小于5 ℃; 2 送风高度大于5m时,送风温差不宜小于10 ℃; 3 采用置换通风方式时,不受上述限制。 4.3.17 输送已经过冷、热处理的空气的空调与通风管道,应密封良好,绝热措施得当且不宜采用土建风道。 4.3.18 空调冷、热水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以下要求: 1 空调冷水系统的供、回水设计温差不应小于5℃,空调热水系统的供、回水设计温差不应小于10℃。在技术可靠、经济合理的前提下宜尽量加大空调水系统的水供、回水温差; 2 如空调冷水系统的供、回水设计温差等于5℃时的冷水循环泵扬程大于30米水柱,则宜采用大于5℃的供、回水设计温差。采用大于5℃的空调冷水系统的供、回水设计温差时应论证设备的适应性; 3 冰蓄冷空调及区域供冷水系统的供、回水设计温差宜为8℃~10℃; 4 水系统规模较小、各环路水阻力相差不大且系统运行时段负荷变化较小时,宜采用一次泵系统。在经过充分的技术经济论证(包括设备的适应性、控制系统方案、节能潜力等)一次泵可采用变速变流量的运行调节方式; 5 水系统规模较大、各环路水阻力相差悬殊且系统运行时段负荷变化较大时,宜采用二次泵系统。二次泵应采用变速变流量的运行调节方式; 6 两管制空调冷、热水系统的冷水循环泵和热水循环泵宜分别设置; 7 空调水系统的定压和膨胀,应优先采用高位膨胀水箱方式。 4.3.19溴化锂吸收式制冷的空调冷却水循环泵宜采用变速变流量的运行调节方式,但应经过充分的技术经济论证(包括设备的适应性、控制系统方案、节能潜力等)。 4.3.20 建筑内空调风系统的作用半径不宜过大,风机的单位风量耗功率(Ws)应按下式计算,并不宜大于表4.3.20中的数值。 Ws=P/(3600ηt) 式中:Ws--------单位风量的功耗,W/(m3·h-1); P---------风机全压值,Pa; ηt---------包含风机、电机及传动效率在内的总效率,%。 表4.3.20 风机的最大单位风量耗功率(Ws) [W/(m3·h-1)] 系统型式 办公建筑 商业、旅馆建筑 初效过滤 初、中效过滤 初效过滤 初、中效过滤 两管制定风量系统 0.42 0.48 0.46 0.52 四管制定风量系统 0.47 0.53 0.51 0.58 两管制变风量系统 0.58 0.64 0.62 0.68 四管制变风量系统 0.63 0.69 0.67 0.74 普通机械通风系统 0.32 注:1 普通机械通风系统中不包括厨房等需要特定过滤装置的房间的通风系统。 2 用热回收装置时, Ws数值可以根据热回收装置的阻力特性增加。 3 当空调机组内采用湿膜加湿方法时,单位风量耗功率可以再增加0.053[W/(m3·h-1)]。 4.3.21 空调冷热水系统的耗电输热比(ER)不应大于表4.3.21中的数值。 表4.3.21 空调冷热水系统的耗电输热比(ER) 管道类型 ER 空调冷水管道 0.0241 两管制热水管道 四管制热水管道 0.00673 0.00433 注:两管制热水管道系统中的输送能效比值,不适用于采用直燃式冷热水机组作为热源的空调热水系统。 4.3.22 空调冷热水系统的实际输送能效比(ER)应按下式计算: ER= 0.002342 H/(ΔT·η) 式中: H――水泵设计扬程,m; ΔT――供回水温差,℃; η――水泵在设计工作点的效率,%。 注:1 区域冷热水系统或环路总长度过长的水系统,输送能效比(ER)的限值可参照执行。 2 循环水泵的扬程,应包括二次泵系统中的一级泵和二级泵。当多台二级泵各自的扬程。 和效率不同时,可按照流量的加权平均值计算。 3 循环水泵在设计工作点的效率η,应按照实际选用水泵样本提供的设计工况点的总效率确定。 4.3.23 应通过详细的水力计算,确定合理的采暖和空调冷热水循环泵的流量和扬程,并确保水泵工作点在高效区。 4.4 冷源与热源 4.4.1 空气调节与采暖的冷、热源宜集中设置,并应根据建筑规模、使用特征,我市能源结构及其价格政策、环保规定按下列原则通过综合论证确定: 1 具有城市、区域供热或工厂余热时,宜考虑作为采暖或空气调节的热源; 2 在有热电厂的区域,宜考虑推广利用电厂余热的供热供冷技术; 3 天然气供应有保障的区域,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宜采用燃气空调;条件允许时可考虑采用分布式热电冷三联供技术; 4 有可供利用的天然水资源或地热源时,宜考虑采用地(水)源热泵供冷供热,但应经过充分的技术经济论证(特别是对天然水资源的保护)。 4.4.2 除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否则不得采用电热锅炉、电热水器作为直接采暖和空调的热源: 1 以供冷为主,采暖负荷较小且无法利用热泵提供热源的建筑; 2 无集中供热与燃气来源,且用煤、油等燃料受到环保或消防严格限制的建筑; 3 夜间可利用低谷电进行蓄热,且蓄热式电锅炉在用电高峰和平峰时段不启用的建筑; 4 采用天然能源发电且电力充足的建筑; 5 内、外区合一的变风量系统中需要对局部外区进行加热的建筑; 6 夜间供热或空调系统不运行的建筑中需要维持值班温度的个别房间。 4.4.3 以地热水为热源时应结合热泵技术进行梯级利用。当存在地热尾水资源时,应优先考虑采用热泵技术将其作为热源。 4.4.4 实施峰谷电费的建筑,宜利用消防水池设计水蓄冷系统,并应符合以下原则: 1采用电制冷冷水机组时,应根据消防水池的蓄冷量,全天冷负荷,以及分时电价确定冷水机组的装机容量。 2采用直燃式吸收式冷水机组时,如冷负荷大于热负荷,则可采用以热负荷确定直燃式吸收式冷水机组容量,以电制冷冷水机组为辅的双冷源形式。 3 采用双冷源形式时,电制冷冷水机组的装机容量应能满足在低谷电时段将消防水池内的水温降低至设计温度. 吸收式冷水机组的装机容量应根据消防水池的蓄冷量,全天的负荷以及冬季耗热量来确定。 4蓄冷放冷过程应采用闭式系统,水池温度宜为5~12℃。.对系统放冷水温为9~14℃。 5蓄冷水池应设有可靠的布水装置,以降低斜温层高度。. 水池应采用内保温,保温层外设防水,传热系数<0.03W/(m2·K)。 4.4.5酒店,餐饮,医院,洗浴等生活热水耗量较大的场所,在经济技术合理时,宜采用风冷冷凝器热回收型冷水机组,对生活水进行预热。 4.4.6 燃油燃气及燃煤锅炉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锅炉的最低热效率(以燃料的低位热值计),不应低于表4.4.6中规定的数值: 表4.4.6 锅炉热效率 锅炉类型 热效率% 燃煤(Ⅱ类烟煤)蒸汽、热水锅炉 78 燃油、燃气蒸汽、热水锅炉 89 2 应合理确定锅炉房单台锅炉的容量,其原则是:在低于设计用热负荷条件下,单台锅炉的负荷率,燃煤锅炉不应低于50%,燃油、燃气锅炉不应低于30%; 3 应充分利用锅炉产生的多种余热; 4 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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