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办理指南
《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办理指南
1 范围(必备)
本标准规定了《食品生产许可证》办理的事项类别、审批编号、审批单位、审批对象、审批依据、办理条件、办理方式、审批数量、审批申办材料、流程图、审批程序、审批内容、办理时限、收费款项、重要提示、行政救济的途径和方式、联系信息。
本标准适用于《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办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可选)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3 事项类别(必备)
行政许可
4 审批编号(必备)
(由政务办统一编号。)
5 审批单位(必备)
沈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6 审批对象(必备)
(符合办理事项业务条件的对象。)
7 审批依据(必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二、《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生产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三、《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工艺设备布局图和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
(四)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
(五)进货查验记录、生产过程控制、出厂检验记录、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不安全食品召回、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生产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8 办理条件(必备)
(应填写办理本业务前需要办理的事项或者应满足的条件。)
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9 办理方式(必备)
网上申请(也可直接到窗口申请)、前台受理、现场勘验、领导审批、发证公示
10 审批申办材料(必备)
1.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现行版);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工艺设备布局图和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
4.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
5.进货查验记录、生产过程控制、出厂检验记录、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不安全食品召回、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注:
1.委托他人办理应提供授权材料;(包括企业法人授权书、企业公章、法人章、非法人企业由企业负责人签字、经办人、授权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授权经办范围、期限等);
2.涉及上级主管单位的应提供上级单位意见;
3.申报材料真实性自我保证声明。
4.其他材料:(1)产品发证检验报告(现场专家审查);(2)地方标准、经备案的企业标准文本(执行地方标准企业标准时提供)。
11 流程图(必备)
1.申请
申请人通过互联网向食药监提交网上申请(也可直接到窗口申请),准备申请材料,向窗口提交申请。
2.窗口受理
收到申请材料当场完成申请材料的受理工作,材料可当场更正的,允许当场更正。
不属于行政许可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相对人向有关部门申请。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退回材料,发放一次性补正通知。
3.现场审查
按照法律法规组织现场审查验收。
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到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依法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应告知申请人、利益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审批意见
在受理后8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网上公示,打印许可证书。
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12 审批程序(必备)
企业在外网客户端进行网上申请(也可直接到窗口申请),准备材料到食药监食品前台进行受理,前台进行材料复核后,开具材料接收凭证,后台进行现场勘验,报领导审批,发证、公示。
13 审批内容(必备)
审批单位对受理事项的审核、审批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对申请对象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要求的予以登记并发证;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14 办理时限(必备)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8个工作日
15 收费款项(必备)
不收费
16 重要提示(可选)
无
17 联系信息(必备)
业务电话:024-83962037
投诉电话:024-22517079
办公地址:沈阳市政务服务中心(沈河区市府大路260号)一楼食药监窗口
申报网址:http://124.95.135.112:9091/psout
公示网址:沈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
附 录 A (可选)
(资料性附录)
(该项业务办理过程中需要的表格、申请书等。)
受理编号[ ]
辽宁省食品生产许可证
申请书
(试行)
申请人名称:
申请类别:□食品 □食品添加剂 □保健食品
类别名称: (□首次□变更□延续);
(□首次□变更□延续);
(□首次□变更□延续);
(□首次□变更□延续);
(□首次□变更□延续);
(□首次□变更□延续);
联 系 人:
移动电话:
固定电话:
电子邮箱: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
辽宁省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材料目录
(一)食品(除保健食品外)
一、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主件
□A1、申请人声明
□A2、申请人基本情况及申证产品概况一览表 (表1)
□A3、食品安全管理及专业技术人员表 (表2)
□A4、产品信息表 (表3)
□A5、食品生产加工场所信息表 (表4)
□A6、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 (表5)
□A7、食品生产主要检验仪器清单 (表6)
□A8、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清单 (表7)
□A9、申请许可变更事项一览表 (有变更事项时填写,表8)
二、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附件
□B1、营业执照复印件;
□B2、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平面图、场所周围环境平面图;
□B3、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各功能间布局平面图(按审查细则要求);
□B4、工艺设备布局图(按审查细则要求);
□B5、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按审查细则要求;注明关键控制点);
□B6、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B7、委托授权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办理的);
□B8、(其他,可根据需要增加) 。
(注:本件实际使用时放在申请材料首页,并在实际提供的材料前“□”中打“√”。)
辽宁省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材料目录
(二)保健食品
一、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主件
□A1、申请人声明
□A2、申请人基本情况及申证产品概况一览表 (表1)
□A3、食品安全管理及专业技术人员表 (表2)
□A4、产品信息表 (表3)
□A5、食品生产加工场所信息表 (表4)
□A6、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 (表5)
□A7、食品生产主要检验仪器清单 (表6)
□A8、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清单 (表7)
二、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附件
(一)新办企业申请材料目录附件
序号
材料名称
□1
营业执照复印件
□2
保健食品注册证明文件或备案证明
□3
产品配方和生产工艺等技术材料
□4
产品标签、说明书样稿
□5
生产场所及周围环境平面图
□6
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标明生产操作间、主要设备布局以及人流物流、净化空气流向)
□7
生产设施设备清单
□8
保健食品质量管理规章制度
□9
保健食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10
保健食品委托生产的,提交委托生产协议
□11
申请人申请保健食品原料提取物生产许可的,应提交保健食品注册证明文件或备案证明,以及经注册批准或备案的该原料提取物的生产工艺、质量标准
□12
申请人申请保健食品复配营养素生产许可的,应提交保健食品注册证明文件或备案证明,以及经注册批准或备案的复配营养素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和质量标准等材料
□13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14
与保健食品生产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二)生产许可变更申请材料目录附件
序号
变更项目
序号
申请材料
□1
变更企业名称(含变更委托生产企业名称)
□1
营业执照复印件
□2
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3
保健食品注册证明文件或备案证明
□4
产品标签、说明书样稿
□2
变更法定代表人
□1
营业执照复印件
□2
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3
变更住所(含变更委托生产企业住所)
□1
营业执照复印件
□2
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3
保健食品注册证明文件或备案证明
□4
产品标签、说明书样稿
□5
仅变更住所名称,实际地址未发生变化的,申请人还应提交住所名称变更的证明材料
□4
变更生产地址
□1
营业执照复印件
□2
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3
保健食品注册证明文件或备案证明
□4
产品配方和生产工艺等技术材料
□5
产品标签、说明书样稿
□6
生产场所及周围环境平面图
□7
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标明生产操作间、主要设备布局以及人流物流、净化空气流向)
□8
生产设施设备清单
□9
保健食品质量管理规章制度
□10
保健食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11
仅变更生产地址名称,实际地址未发生变化的,申请人提交第1、2、3、4、6项材料以及生产地址名称变更证明材料
□5
变更生产许可品种(含原料提取物和复配营养素)
□1
营业执照复印件
□2
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3
保健食品注册证明文件或备案证明
□4
产品配方和生产工艺等技术材料
□5
产品标签、说明书样稿
□6
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标明生产操作间、主要设备布局以及人流物流、净化空气流向)
□7
生产设施设备清单
□8
保健食品委托生产的,提交委托生产协议
□9
申请人申请保健食品原料提取物生产许可的,应提交保健食品注册证明文件或备案证明,以及经注册批准或备案的该原料提取物的生产工艺、质量标准
□10
申请人申请保健食品复配营养素生产许可的,应提交保健食品注册证明文件或备案证明,以及经注册批准或备案的复配营养素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和质量标准等材料
□11
仅变更保健食品名称,产品的注册号或备案号未发生变化的,申请人提交第1、2、3、4、6项材料以及保健食品名称变更证明材料
□12
申请减少保健食品品种的,申请人提交第1、2、3项材料
□6
变更工艺设备布局
□1
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2
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标明生产操作间、主要设备布局以及人流物流、净化空气流向)
□3
生产设施设备清单
□7
变更主要设施设备
□1
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2
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
□3
生产设施设备清单
□8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9
保健食品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书面声明
□10
与变更保健食品生产许可有关的其他材料
(三)生产许可延续申请材料目录附件
序号
材料名称
□1
营业执照复印件
□2
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3
保健食品注册证明文件或备案证明
□4
产品配方和生产工艺等技术材料
□5
产品标签、说明书样稿
□6
生产场所及周围环境平面图
□7
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标明生产操作间、主要设备布局以及人流物流、净化空气流向)
□8
生产设施设备清单
□9
保健食品质量管理规章制度
□10
保健食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11
保健食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自查报告
□12
保健食品委托生产的,提交委托生产协议
□13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14
保健食品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书面声明
□15
与延续保健食品生产许可有关的其他材料
(注:本件实际使用时放在申请材料首页,并在实际提供的材料前“□”中打“√”。)
申请人声明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本申请人提出食品生产许可申请。
二、本申请人已按食品生产许可的有关规定提供了全部申请材料(详见申请材料目录)。
三、本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真实有效,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本申请人可以通过手机、电脑网络接收许可机关发送的有关食品生产许可办理情况的通知和电子文书。
五、本申请人保证法人代表(负责人)、许可经办人的电脑网络、
电子邮箱、手机等联系方式畅通;联系方式发生变化后及时通知许可受理机关。
六、本申请人的生产条件与以前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时的生产条件相比未发生变化(在变更或延续时拟申请免于现场核查的,需有此项声明)。
法人代表(负责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表1 申请人基本情况及申证产品概况一览表
申请人名称
申请人住所
生
产
场
所
详细地址
所在行政区域
市 县(市、区) 乡(镇、街道)
区位特征
□城区 □城乡结合部 □郊区 □农村乡镇 □偏远地区 □其他
与住所位置关系
□在同一地点 □在本县不同地区 □在本市不同县区 □其他
外设仓库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身份证号码
移动电话
固定电话
申请人经济性质
□国有 □集体 □私营 □联营 □股份制 □港澳台资 □外资 □其他
社会信用代码
营业执照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总人数
人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数
人
专业技术
人员数
人
全部食品年总产量
吨(折合计)
年销售收入
万元
认证/注册情况
□ISO9000 □ISO22000 □ISO14001 □PEM □ICS9001 □HACCP □GMP
□有机食品 □绿色食品 □无公害农产品 □清真食品 □出口注册 □其他
申请人规模
□大型 □中型 □小型 □微型
生产保健食品
□是 □否
主要产品年产量同行业排名
省 内
□前3名 □前5名 □前10名 □其他
国 内
□前5名 □前10名 □前30名 □其他
主要销售区域
□本乡镇、街道 □本县 □本市 □本省 □北京上海
□新疆内蒙西藏 □朝鲜日本韩国 □欧美地区 □其他
消费群体特点
□婴幼儿 □儿童 □学生 □老年人 □农民 □旅游者 □高端人群 □其他
产品类别特点
□节日性食品 □旅游休闲食品 □传统食品 □地方特产
□乳及含乳食品 □辐照食品 □转基因食品 □其他
生产方式特点
□季节性生产 □节假日前生产 □手工为主 □分装 □委托检验 □其他
名牌标志情况
□中国驰名商标 □中国名牌 □辽宁名牌 □市名牌
□地理标志产品 □中华老字号 □其他
主要销售方式
□批发 □零售 □批发零售 □自设柜台门店 □网上销售
□会员制等直销方式 □其他
主要原料来源
□本市 □本省 □国内 □进口
表2 食品安全管理及专业技术人员表
序号
姓 名
身 份 证 号
职 务
文化程度、专业
注:在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姓名前加“*”号。
表3 产品信息表(一)
序号
产品类别编号
类别名称
品种明细
注:类别编号、类别名称、品种明细按照《食品分类目录》填写。
表3 产品信息表(二)
序号
类别编号
产品类别名称
上年度产量 (吨、折合计)
上年度销售收入(万元)
食品安全标准名称
食品安全标准代号
国标/行标/地标/企标
注:1、类别编号、类别名称、品种明细按照《食品分类目录》填写;
2、申请人应具有食品安全标准文本,并在现场核查时提供。
表4 食品生产加工场所信息表
序号
各生产场点、工艺、
工序名称
生产场点、工艺、
工序所在地
注:本表所报工序必须覆盖审查细则(注册工艺)规定的各工艺要求。
表5 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
序
号
设备设施名称
规 格/型 号
数量
表6 食品生产主要检验仪器清单
序号
检验仪器名称
精度
等级
数量
表7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清单
序号
食 品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名 称
文本编号
1
进货查验记录管理制度
2
生产过程控制管理制度
3
出场检验记录管理制度
4
食品安全自查管理制度
5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6
不安全食品召回管理制度
7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管理制度
8
其他制度(名称)
表8 申请许可变更情况一览表
序号
变更事项
变更前具体情况
变更后具体情况
变更情况说明
自我保证声明
XXXXXXX:
本申请提交的所有材料均真实、合法。如有不实之处我公司愿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截止申报日期,我公司无立而未结案件。
特此声明
XXXXXXX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盖章
XXXX 年 X 月 X日
十八、审查标准
附件2
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现场核查评分记录表
申请人名称:
食品、食品添加剂类别及类别名称:
生产场所地址:
核查日期: 年 月 日
核
查
组
成
员
姓名(签名)
单位
职务
核查分工
核查员证书编号
组长
组员
组员
使用说明
1.本记录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制定。
2.本记录表应当结合相关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要求使用。
3.本记录表包括生产场所(24分)、设备设施(33分)、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9分)、人员管理(9分)、管理制度(24分)以及试制产品检验合格报告(1分)等六部分,共34个核查项目。
4.核查组应当按照核查项目规定的“核查内容”“评分标准”进行核查与评分,并将发现的问题具体详实地记录在“核查记录”栏目中。
5.现场核查结论判定原则:核查项目单项得分无0分且总得分率≥85%的,该食品类别及品种明细判定为通过现场核查。
当出现以下两种情况之一时,该食品类别及品种明细判定为未通过现场核查:
(1)有一项及以上核查项目得0分的;
(2)核查项目总得分率<85%的。
6.当某个核查项目不适用时,不参与评分,并在“核查记录”栏目中说明不适用的原因。
一、生产场所(共24分)
序号
核查项目
核查内容
评分标准
核查得分
核查记录
1.1
厂区要求
1.保持生产场所环境整洁,周围无虫害大量孳生的潜在场所,无有害废弃物以及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各类污染源难以避开时应当有必要的防范措施,能有效清除污染源造成的影响。
符合规定要求。
3
有污染源防范措施,但个别防范措施效果不明显。
1
无污染源防范措施,或者污染源防范措施无明显效果。
0
2.厂区布局合理,各功能区划分明显。生活区与生产区保持适当距离或分隔,防止交叉污染。
符合规定要求。
3
厂区布局基本合理,生活区与生产区相距较近或分隔不彻底。
1
厂区布局不合理,或者生活区与生产区紧邻且未分隔,或者存在交叉污染。
0
3.厂区道路应当采用硬质材料铺设,厂区无扬尘或积水现象。厂区绿化应当与生产车间保持适当距离,植被应当定期维护,防止虫害孳生。
符合规定要求。
3
厂区环境略有不足。
1
厂区环境不符合规定要求。
0
1.2
厂房和车间
1.应当具有与生产的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厂房和车间,并根据生产工艺及清洁程度的要求合理布局和划分作业区,避免交叉污染;厂房内设置的检验室应当与生产区域分隔。
符合规定要求。
3
个别作业区布局和划分不太合理。
1
厂房面积与空间不满足生产需求,或者各作业区布局和划分不合理,或者检验室未与生产区域分隔。
0
2.车间保持清洁,顶棚、墙壁和地面应当采用无毒、无味、防渗透、防霉、不易破损脱落的材料建造,易于清洁;顶棚在结构上不利于冷凝水垂直滴落,裸露食品上方的管路应当有防止灰尘散落及水滴掉落的措施;门窗应当闭合严密,不透水、不变形,并有防止虫害侵入的措施。
符合规定要求。
3
车间清洁程度以及顶棚、墙壁、地面和门窗或者相关防护措施略有不足。
1
严重不符合规定要求。
0
1.3
库房要求
1.库房整洁,地面平整,易于维护、清洁,防止虫害侵入和藏匿。必要时库房应当设置相适应的温度、湿度控制等设施。
符合规定要求。
3
库房整洁程度或者相关设施略有不足。
1
严重不符合规定要求。
0
2.原辅料、半成品、成品等物料应当依据性质的不同分设库房或分区存放。清洁剂、消毒剂、杀虫剂、润滑剂、燃料等物料应当与原辅料、半成品、成品等物料分隔放置。库房内的物料应当与墙壁、地面保持适当距离,并明确标识,防止交叉污染。
符合规定要求。
3
物料存放或标识略有不足。
1
原辅料、半成品、成品等与清洁剂、消毒剂、杀虫剂、润滑剂、燃料等物料未分隔存放;物料无标识或标识混乱。
0
3.有外设仓库的,应当承诺外设仓库符合1.3.1、1.3.2条款的要求,并提供相关影像资料。
符合规定要求。
3
承诺材料或影像资料略不完整。
1
未提交承诺材料或影像资料,或者影像资料存在严重不足。
0
二、设备设施(共33分)
序号
核查项目
核查内容
评分标准
核查得分
核查记录
2.1
生产设备
1.应当配备与生产的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设备的性能和精度应当满足生产加工的要求。
符合规定要求。
3
个别设备的性能和精度略有不足。
1
生产设备不满足生产加工要求。
0
2.生产设备清洁卫生,直接接触食品的设备、工器具材质应当无毒、无味、抗腐蚀、不易脱落,表面光滑、无吸收性,易于清洁保养和消毒。
符合规定要求。
3
设备清洁卫生程度或者设备材质略有不足。
1
严重不符合规定要求。
0
2.2
供排水设施
1.食品加工用水的水质应当符合GB 5749的规定,有特殊要求的应当符合相应规定。食品加工用水与其他不与食品接触的用水应当以完全分离的管路输送,避免交叉污染,各管路系统应当明确标识以便区分。
符合规定要求。
3
供水管路标识略有不足。
1
食品加工用水的水质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者供水管路无标识或标识混乱,或者供水管路存在交叉污染。
0
2.室内排水应当由清洁程度高的区域流向清洁程度低的区域,且有防止逆流的措施。排水系统出入口设计合理并有防止污染和虫害侵入的措施。
符合规定要求。
3
相关防护措施略有不足。
1
室内排水流向不符合要求,或者相关防护措施严重不足。
0
2.3
清洁消毒设施
应当配备相应的食品、工器具和设备的清洁设施,必要时配备相应的消毒设施。清洁、消毒方式应当避免对食品造成交叉污染,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符合规定要求。
3
清洁消毒设施略有不足。
1
清洁消毒设施严重不足,或者清洁消毒的方式、用品不符合规定要求。
0
2.4
废弃物存放设施
应当配备设计合理、防止渗漏、易于清洁的存放废弃物的专用设施。车间内存放废弃物的设施和容器应当标识清晰,不得与盛装原辅料、半成品、成品的容器混用。
符合规定要求。
3
废弃物存放设施及标识略有不足。
1
废弃物存放设施设计不合理,或者与盛装原辅料、半成品、成品的容器混用。
0
2.5
个人卫生设施
生产场所或车间入口处应当设置更衣室,更衣室应当保证工作服与个人服装及其他物品分开放置;车间入口及车间内必要处,应当按需设置换鞋(穿戴鞋套)设施或鞋靴消毒设施;清洁作业区入口应当设置与生产加工人员数量相匹配的非手动式洗手、干手和消毒设施。卫生间不得与生产、包装或贮存等区域直接连通。
符合规定要求。
3
个人卫生设施略有不足。
1
个人卫生设施严重不符合规范要求,或者卫生间与生产、包装、贮存等区域直接连通。
0
2.6
通风设施
应当配备适宜的通风、排气设施,避免空气从清洁程度要求低的作业区域流向清洁程度要求高的作业区域;合理设置进气口位置,必要时应当安装空气过滤净化或除尘设施。通风设施应当易于清洁、维修或更换,并能防止虫害侵入。
符合规定要求。
3
通风设施略有不足。
1
通风设施严重不足,或者不能满足必要的空气过滤净化、除尘、防止虫害侵入的需求。
0
2.7
照明设施
厂房内应当有充足的自然采光或人工照明,光泽和亮度应能满足生产和操作需要,光源应能使物料呈现真实的颜色。在暴露食品和原辅料正上方的照明设施应当使用安全型或有防护措施的照明设施;如需要,还应当配备应急照明设施。
符合规定要求。
3
照明设施或者防护措施略有不足。
1
照明设施或者防护措施严重不足。
0
2.8
温控设施
应当根据生产的需要,配备适宜的加热、冷却、冷冻以及用于监测温度和控制室温的设施。
符合规定要求。
3
温控设施略有不足。
1
温控设施严重不足。
0
2.9
检验设备设施
自行检验的,应当具备与所检项目相适应的检验室和检验设备。检验室应当布局合理,检验设备的数量、性能、精度应当满足相应的检验需求。
符合规定要求。
3
检验室布局略不合理,或者检验设备性能略有不足。
1
检验室布局不合理,或者检验设备数量、性能、精度不能满足检验需求。
0
三、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共9分)
序号
核查项目
核查内容
评分标准
核查得分
核查记录
3.1
设备布局
生产设备应当按照工艺流程有序排列,合理布局,便于清洁、消毒和维护,避免交叉污染。
符合规定要求。
3
个别设备布局不合理。
1
设备布局存在交叉污染。
0
3.2
工艺流程
1.应当具备合理的生产工艺流程,防止生产过程中造成交叉污染。工艺流程应当与产品执行标准相适应。执行企业标准的,应当依法备案。
符合规定要求。
3
个别工艺流程略有交叉,或者略不符合产品执行标准的规定。
1
工艺流程存在交叉污染,或者不符合产品执行标准的规定,或者企业标准未依法备案。
0
2.应当制定所需的产品配方、工艺规程、作业指导书等工艺文件,明确生产过程中的食品安全关键环节。复配食品添加剂的产品配方、有害物质、致病性微生物等的控制要求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
符合规定要求。
3
工艺文件略有不足。
1
工艺文件严重不足,或者复配食品添加剂的相关控制要求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
0
四、人员管理(共9分)
序号
核查项目
核查内容
评分标准
核查得分
核查记录
4.1
人员要求
应当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明确其职责。人员要求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符合规定要求。
3
人员职责不太明确。
1
相关人员配备不足,或者人员要求不符合规定。
0
4.2
人员培训
应当制定职工培训计划,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及卫生培训。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上岗前应当经过培训,并考核合格。
符合规定要求。
3
培训计划及计划执行略有不足。
1
无培训计划,或者已上岗的相关人员未经培训或考核不合格。
0
4.3
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明确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或有明显皮肤损伤未愈合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符合规定要求。
3
制度内容略有缺陷,或者个别人员未能提供健康证明。
1
无制度,或者人员健康管理严重不足。
0
五、管理制度(共24分)
序号
核查项目
核查内容
评分标准
核查得分
核查记录
5.1
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规定采购原辅料时,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记录采购的原辅料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