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1 目标与任务
1.1 目标:
通过将现有的分散存放在国土、林业、住建等部门、格式不一、介质不同的不动产登记信息进行规范整合,依据《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整合建设不动产数据库,为不动产登记信息基础管理平台运行提供数据支撑。
1.2 任务:
1,对土地、房产、森林林木等已有的空间数据、登记信息和档案数据按各行业现行的数据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数据采集、梳理与规范,形成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数据集。
2,依据《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对土地、房屋、林权等已建立好的原始库通过抽取、转换、补录、整合等方法,建立不动产登记数据库。
3,位确保数据整合程序规范,成果正确,全程对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建库进行质量控制;按照国家、省相关规范标准逐级汇交。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取水权、探矿权、采矿权等数据整合建库另行规定。
2 总体要求
2.1 完整
整合过程中要遵守土地、房屋、林业等数据库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对相关数据项进行补充和完善,确保规定的必选项和条件必选项内容完整。
2.2 一致
在数据整合的过程中不应对原始数据进行修改,确保整合前后的数据一致。在整合过程中明显发现存在错误的,需进行相应修改。
2.3 规范
依据现行的土地、房屋等数据库标准,对已有的不动产登记信息进行梳理并规范化。
2.4 严格
数据整合过程中严格执行质量管理要求。
3 整合流程
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整合建库主要步骤包括:资料收集与分析、数据采集及规范化整理、数据整合关联、数据检查和数据入库,指令控制贯串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建库全过程。整合流程图如下:
图1不动产数据整合流程图
3.1 整合思路:
1,对于已建成的数据库,先依据土地、房产、林业等现行的相关标准进行标准化、规范化后,再依据《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建立映射关系模型,对已有的登记信息补充完善后,转换形成符合《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要求的不动产登记数据库。
2,对于已有不动产登记电子档案或部分电子数据的,首先对已有的登记信息通过提取、转换、补录等技术方法,建成符合土地、房产等现行标准的标准化、规范化的数据集,再依据《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经整合后建成符合标准的不动产登记数据库。其中林业只建立原始数据库,在登记业务登记办理过程中,通过不动产权籍调查逐步更新到不动产登记数据库中。
3,对于没有电子数据只有不动产登记纸质档案的,依据现行的土地、房产等登记数据库标准录入数据建成对应数据库,再依据《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经整合后建成符合《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的不动产登记数据库。
4 工作步骤
4.1 资料收集
4.1.1 规范标准类:
1) 土地登记类
æ 国土资源部《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TD/T 1015—2007);
æ 国土资源部地籍司《存量土地登记信息上报办法》;
æ 国土资源部《地籍调查规程》(TD/T1001-2012);
æ 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 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æ 《基础地理信息要素分类与代码》(GB/T 13923-2006);
æ 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
æ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四川省第二次土地调查技术细则》; (查清有没有?)
æ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省农村土地地籍调查技术规定》;
æ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江西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成果检查与验收 办法》;
æ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江西省农村房屋调查技术规定》。
2) 房产登记类
æ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地产市场基础信息数据标准》(JGJ/T 252-2011);
æ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代码编码标准》(JGJ/T 246-2012);
æ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技术规范》(CJJ/T 115-2007);
æ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
3) 林权登记类
æ 国家林业总局《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规程》(GB/T 26424-2010);
æ 国家林业总局《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林地落界技术规程》(LY/T 1955-2011);
æ 《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司关于提交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林地落界成果数据有关要求的函》;
æ 四川省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确权发证操作规范;
æ 四川省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确权发证资料汇编。
4) 不动产登记技术规程
æ 《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
æ 《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建库技术规范》(试行)
æ 《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试行)
æ 《不动产登记簿样式》(试行)
æ 《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试行)
4.1.2 数据收集
1) 收集国土部门空间数据、登记信息、档案数据、影像数据和其他。
æ 空间数据收集
最新农村土地利用现状年度更新数据库
城镇地籍数据库或更新数据库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数据库等,以及相关元数据信息及空间坐标信息;
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成果;
还需收集地籍图、宗地图、测量范围线、建设用地批地范围线等,以及相应空间坐标信息及其数据说明;经过验收的城区地形图成果。
æ 影像数据收集
确权工作底图、国情普查工作底图、农经权确权工作底图,以及其他大比例尺、时效性强的DOM
æ 登记信息收集
主要收集登记簿,及与宗地相关联的权利人信息、登记业务信息、登记台账记录以及相应关联的地役权、抵押权、查封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等他项权利信息;
有登记信息系统的,需收集登记数据库
æ 其他收集
土地登记工作有关的;
登记信息系统管理有关的。
2) 收集房管部门空间数据、楼盘表数据、登记簿数据、档案数据
3) 收集林业部门空间数据(权籍图、宗地图)、行政区、属性、登记信息、档案数据(内含林权登记台账、林权证发放登记表、林权登记申请表)
4.1.3 数据检查分析
检查、分析国土、住建及林业部门图形、属性、登记、档案数据:
æ 数据类型分析:确定数据源的存储形式和数据格式,选择数据采集整合方法。
æ 现势性分析:确定数据源的现势性,分析其是否符合当前现状实际,与实际不一致的需剔除,并开展权籍调查或变更调查。
æ 完整性分析:判断数据源的空间覆盖范围、登记信息内容和档案数据是否完整,不完整的需找出原因并后期补充完善。
æ 一致性分析:判断数据源的面积单位、小数点位数等是否与《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一致,不一致的确定换算方法。
æ 规范性分析:用房产、林业现行的技术标准对照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进行分析,找出源数据与不动产登记簿之间的差异,确定同名异质、同质异名的转换规则。
æ 空间参考分析:确定是否需要投影转换,以及转换方式方法。
æ 合法性分析:不动产权籍要求是经过验收(或审查)合格的资料(或数据),必须对数据源进行合法性分析。
4.1.4 形成成果
1) 国土部门空间数据及说明、登记信息及说明、档案数据及说明、影像数据及说明和其他。
2) 房管部门空间数据及说明、楼盘表数据及说明、登记簿数据及说明、档案数据及说明
3) 林业部门空间数据(权籍图、宗地图)及说明、行政区、属性、登记信息及说明、档案数据(内含林权登记台账、林权证发放登记表、林权登记申请表)及说明
4.2 无效数据清洗
在原集体土地所有权、国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林权等权利登记资料中逐项检查,把已注销的权利在数据库、登记簿中和权籍图中进行标注剔除,转化为历史数据,并把相应的信息转入档案库管理。档案库管理现遵循统一的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的要求。
4.3 数据采集
不动产登记数据没有完整电子化成果时,须对其他介质的不动产登记数据按照原规范、标准进行采集整理。对空间数据进行扫描矢量化、矢量数据转换和不动产数据测量,对属性数据进行手工录入、挂接导入(有电子登记信息的,通过具有唯一编号的宗地编码、业务号等进行属性关联,直接挂接导入)和不动产权属调查。一般情况下,采集整理前后不动产空间数据和登记信息必须保持一致;采集后的数据出现较严重拓扑错误和属性逻辑错误时,需与原数据单位协商解决,找出问题出现的原因和解决办法,完整填写在问题协商解决处理情况记录表中。
4.4 规范化整理
规范化整理主要是对各权利数据的空间数据、登记信息和档案数据按照现行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进行整理,建立标准化的原始库。并通过宗地代码、自然幢号、林宗号以及证书号、业务号、档案编号等建立空间数据、登记信息和档案数据的内在逻辑联系。
4.4.1 空间数据信息整理
通过对土地、房产、林业等已有不动产登记涉及的空间信息的整理,参照比例尺、属性结构、空间参考以及精度等指标,在保证拓扑无错误、属性值域正确、信息表达一致等前提下,考虑到数据管理、存储、更新等因素,并与已有土地、房产、林权等原有不动产登记簿建立有效关联,形成按指定格式分别存储的土地、房产、林权等不动产登记空间数据库。
1) 房产空间数据信息整理:
æ 将不同来源的自然幢数据,通过空间参考统一、度带转换等操作合并到同一个图层。
æ 叠合最新的高清影像,分析其是否符合其现势性,与实际不一致的需剔除,对自然幢数据进行无效数据清理
æ 对自然幢进行实地调查,将物理连接在一起的自然幢进行合并。
æ 根据实地调查的情况,对自然幢进行基本信息录入(如项目名称、建筑物名称、房屋结构、层数等);
2) 林权空间数据信息整理:
没有林权空间矢量数据时,按照纸质数据采集工艺流程图进行数据采集;有林权空间矢量数据时,按照矢量数据采集工艺流程进行数据整理。依次采集行政区层、林地所有权、林地使用权(林木使用权、林木所有权)数据。林权数据采集后需经林业部门检查认可后再进行下一步工作的开展。
提取林权数据中的行政区层、含有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属性信息的林班、小班层以及与之相关联的属性信息。
3) 集体土地所有权空间数据信息整理:
集体土地所有权数据整理的对象主要是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成果,含集体土地所有权数据和国有土地所有权(国有林场等)空间数据、登记数据和档案数据。
完整保留行政区、行政区界线、行政区注记、地籍区层、地籍子区层以及与之相关联的属性信息。
提交省备份的集体土地所有权数据库中没有行政区数据,需从二调数据库中提取。
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图层包含了国有土地所有权、国有建设使用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内容,通过权属性质编码和权利人提取与国有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有关的宗地、界址点和界址线以及与之相关联的属性信息,剔除国有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以及与之有关的界址点和界址线。
4) 建设用地使用权空间信息数据整理
对象主要对城镇地籍数据库、日常国有建设用地登记发证数据及档案进行整理。
现有的空间主要有以下内容:
æ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城镇地籍数据库和最新农村土地调查数据库(二调年底变更数据库);
æ 规划部门提供的用地红线;
æ 历年发证宗地界线;
æ 历年土地报批线;
æ 城区地形图;
æ 城区历年供地线;
æ 含界址点坐标信息的宗地图件,经转录后可为电子图件;
æ 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测量成果。
针对无空间数据信息或者空间信息不准确的宗地,需通过开展不动产权籍调查获取相关信息。
(1)分区域整理
a、城镇范围内
对于城镇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数据,包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数据,以城镇二调数据为基础,结合现有最新高分辨率影像,逐宗分析数据的现势性,如有必要需野外调查确认。保留现势性好的作为建设用地使用权数据库内容,将现势性差的从城镇二调数据库中移除,并纳入城镇地籍更新范围内。能够保留原宗地编码的需保留。否则需预编宗地编码。并编制不动产单元号(参照宗地编码规则和不动产单元编码规则)。
b、城镇范围外
对于城镇范围外的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数据直接按照不动产数据库标准建库;城镇范围外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空间数据优先利用可用的登记发证数据,登记发证数据无法获取空间的,从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测量数据中获取。能够保留原宗地编码的需保留。否则需预编宗地编码。并编制不动产单元号(参照宗地编码规则和不动产单元编码规则)。
(2)分数据源整理
a、当空间数据源为城镇二调数据时,直接采用现势性较好的部分作为建设用地使用权数据库基础内容,结合集体土地所有权成果中的地籍区、地籍子区,能够保留原宗地编码的需保留。否则需预编宗地编码。并编制不动产单元号。
b、当空间数据源为日常登记发证数据时,参照矢量数据采集工艺流程进行数据采集。符合要求后追加到建设用地使用权数据库中,并预编宗地编码及不动产单元号。
c、当空间数据源为纸质宗地图时,通过扫描矢量化很难达到大比例尺的精度要求,需重新进行不动产权籍调查。权籍调查后追加到建设用地使用权数据库中,并预编宗地编码及不动产单元号。
d、当为后期新采集的数据时,如城镇地籍更新数据或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数据时,直接追加到建设用地使用权数据库中,并预编宗地编码及不动产单元号。
4.4.2 非空间数据信息整理
通过整理已有土地、房产、林业等原有不动产登记簿册信息,按照土地、房产、林业等现行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进行编码和规范化处理,建成符合土地、房产、林业等现行标准的非空间数据库。
1) 林权
整理“林权登记申请表”中的登记的信息,保留林权申请表编号、宗地代码、坐落、宗地面积、发包方、业务号、林地权利人、证件类型、证件号、共有情况、权利人类型、登记类型、登记原因、林地使用期限、森林\林木所有权人、主要树种、株数、林种、起源、造林年度、小地名、林班、小班、林权证号、登记时间、登簿人、附记等信息。
2) 集体土地所有权
根据《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整理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的信息,需保留宗地代码、坐落、宗地面积、业务号、权利人、证件类型、证件号、共有情况、登记机构、登记类型、登记原因、分类面积、土地证号、登记时间、登簿人、附记等信息。
3) 建设用地使用权:
由于大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登记信息记载于纸质档案资料中,无电子数据,结合这一实际情况,以《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为依据对纸质档案资料中的登记信息进行手动录入和规范化处理,整理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原始非空间数据库。
信息录入之后需进行全面复核,保证与原始登记档案资料中记载的信息一致。
对于未编制地籍号和宗地代码的,无法通过这两个字段实现权利登记信息、权利人信息和他项权利信息之间的的关联。鉴于“档案号”的唯一性,可在电子表格中增加“档案号”字段,并为每宗档案录入相应的档案编号,为三者提供关联。整理过程中,针对发生变化的宗地,需将本宗地的历史信息整理形成通过档案编号相关联的变化原因、变化内容、登记时间、登簿人以及附记信息的扩展属性信息。
4.4.3 不动产登记历史档案整理
通过对已有土地、房产、林权等不动产登记的业务处理过程数据进行整理,按土地、房产、林权等现行不动产档案管理的要求建库。
1) 林权
完整扫描林权所有档案,并通过林权申请表编号命名。命名及内容参考如下图,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但必须满足发证条件,并包含历史档案全部内容。
2) 集体土地所有权
集体土地所有权档案数据整理按照土地档案管理的要求建立电子档案数据,每宗档案的命名包含宗地代码信息。可直接通过软件将档案的命名由宗地代
3) 建设用地使用权
档案内容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但必须满足发证条件,并包含档案全部内容。
4.4.4 逻辑关系重建
分别利用宗地代码、自然幢号、林宗号等关键字建立空间信息和非空间信息的关联关系。非空间信息中包括土地、房产等通过登记行为产生的权利以及基于权利设定抵押权、地役权或者发生预告登记、异议登记、查封登记。
通过宗地编号、自然幢号、林宗号以及证书号、业务号、档案编码等信息建立和空间信息、非空间信息的关联关系,通过原有的业务号将土地、房产、林业等现有的登记簿和登记档案进行关联。
4.5 整合关联
4.5.1 数据整合
通过对整理后的空间数据集进行图层合并、冗余数据剔除、信息补录等操作,形成符合《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要求的空间数据以及与之关联的属性数据,并以此为基础进行地籍区、地籍子区、宗地以及建筑物、构筑物等空间数据统一编码。
通过对整理后的非空间数据进行数据归并、冗余数据剔除、信息补录等操作,形成与不动产登记相关技术要求以及《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要求相符的不动产登记簿。
1) 房产
按照《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要求,整合自然幢(ZRZ)空间图层。
将房屋登记整理后的空间数据中只保留自然幢数据,与地籍区、地籍子区以及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的空间数据进行叠加后,在属性表中增加宗地编码(隶属宗地),并将与之对应的宗地编码(隶属宗地)进行赋值。编码方法具体参见《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试行)》。
形成自然幢(ZRZ)、构筑物(GZW)、构(建)筑物(GJZW)、面/线/点状定着物(M/X/DZDZW)等空间数据,属性结构详见《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中的表13、或表14、或表15、或表16、或表17、或表18。
在数据整合前再次确认整理后的自然幢空间信息的空间参考和城镇地籍的空间参考一致,不一致的,需转换保持一致。
(1) 自然幢空间图形处理
Ø 处理过程中叠加遥感影像底图,作为图形的预判依据:
Ø 对无效数据进行清洗剔除
Ø 对不规范的房屋图形统一进行规范化处理
Ø 对房屋边界线的处理
Ø 图形内部拓扑检查
(2) 自然幢属性表
与《房地产市场基础信息数据标准》中描述一致
Ø 按照要求中的字段,将原登记发证系统中的数据映射关联。
Ø 根据档案资料对部分信息进行手动录入(其中,房屋的空间名称,即房屋、建筑名称全部需要人工查找并录入)。
2) 林权
æ 空间数据
按照《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要求,整合林地使用权宗地(LDSYQ_ZD)、界址线(JZX)、界址点(JZD)和注记(ZJ)等空间图层。提取林地使用权宗地(LDSYQ_ZD)、界址线(LDSYQ_JZX)、界址点(LDSYQ_JZD)和注记(LDSYQ_ZJ)空间图层形成林地使用权宗地空间信息,将林地使用权宗地(LDSYQ_ZD)信息和地籍区、地籍子区信息进行叠加赋值,在属性项中增加宗地编码,并按照《城镇地籍调查规程》中规定的编码方式进行编码。
其他内容参照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整合。
æ 非空间数据
整理后的林权登记信息,宗地编号、坐落、宗地面积信息转录到宗地信息表中,补录土地用途、权利类型、权利性质、权利设定方式等信息,并与空间数据关联。发包方、业务号、登记类型、登记原因、林地使用期限、森林\林木所有权人、主要树种、株数、林种、起源、造林年度、小地名、林班、小班、不动产权证号、登记时间、登簿人、附记等信息转入到林权登记信息数据表中,并补充录入要素代码,保留原宗地编号,不动产单元号暂空。林地权利人、证件类型、证件号、共有情况、权利人类型等信息转入到权利人信息表中,并保留原宗地号保持关联。将本宗地的地役权、抵押权、查封登记、异议登记的信息分别转入到对应的数据表中,保留原宗地号保持关联。
3) 土地
æ 空间数据整合
按照《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要求,整合行政区(XZQ)、地籍区(DJQ)、地籍子区(DJZQ)、土地所有权宗地(JTTDSYQ_ZD)、土地所有权界址线(JTTDSYQ_JZX)、土地所有权界址点(JTTDSYQ_JZD)、土地所有权注记(JTTDSYQ_ZJ)、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JSYDSYQ_ZD)、建设用地使用权界址线(JSYDSYQ _JZX)、建设用地使用权界址点(JSYDSYQ _JZD)、建设用地使用权注记(JSYDSYQ _ZJ)等空间图层。
(1)行政区数据整合
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成果中的行政区划数据直接采用我省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中的行政区(XZQ)、行政区界线(XZQJX)以及行政要素注记(XZQ_ZJ)三类空间要素,属性结构和值域须符合《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的要求。
(2)地籍区、地籍子区数据
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成果的地籍区和地籍子区直接采用集体土地所有权成果中的的地籍区(DJQ)和地籍子区(DJZQ)两类空间要素。其属性结构和值域须符合《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的要求。
(3)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数据
提取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JTTDSYQ_ZD)、界址线(JTTDSYQ_ZD)、界址点(JTTDSYQ_ZD)和注记(JTTDSYQ_ZD)类空间图层形成土地所有权宗地空间信息,对应的属性数据结构中在《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的基础上,增加原宗地号,将在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中产生的宗地编号赋值到原宗地号。
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应继承原宗地编号,如权属界线发生变化,以地籍区和地籍子区为基础,按照《城镇地籍调查规程》中宗地编码的规则对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进行赋码编号。
形成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JTTDSYQ_ZD),其属性内容包括宗地代码、坐落、面积单位、宗地面积、土地用途、权利类型、权利性质、权利设定方式、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限高、宗地四至、宗地图、原宗地号等宗地描述信息以及与之关联的宗地代码、变化原因、变化内容、登记时间、登簿人、附记等宗地变化信息。详见《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中的表7和表8。
(4)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数据
主要对建设用地使用权数据库中的国有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宗地数据整合,保留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JSYDSYQ_ZD)、界址线(JSYDSYQ _JZX)、界址点(JSYDSYQ _JZD)和注记(JSYDSYQ _ZJ)层空间要素。属性结构中在《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宗地属性表的基础上,增加原宗地号,将建设用地使用权数据库中的的宗地编号赋值到原宗地号。如数据已编制了宗地统一代码,直接继承原宗地编号;未编号的需因地制宜,新的宗地编号要较为明显的反映与旧宗地号的内在关系,尽可能做到“见旧知新”。
æ 非空间数据整合
(1)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信息整合
权利人、证件种类、证件号、共有情况、权利人类型等信息转入到权利人信息表中,保留原宗地号保持关联。
将本宗地的地役权、抵押权、查封登记、异议登记的信息分别转入到对应的数据表中,保留原宗地号保持关联。
通过空间数据整合过程中形成的原地籍号与宗地编号的对应关系,对登记信息的宗地编号进行维护,形成图、属关联的集体土地所有权数据成果。
(2)使用权登记信息整合
同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信息整合。
4.5.2 数据关联
1) 数据关联
将整合后的空间数据和非空间数据进行关联,用宗地编号把宗地和不动产单元进行关联,用不动产单元编号把不动产和不动产权利关联,用业务号实现不动产权利和登记过程的关联,最终形成空间数据、非空间数据关联,历史和现状信息清晰完整的不动产登记信息。
2) 信息落宗
æ 对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宅基地登记、林权登记等,宗地编号分别采用城镇地籍调查规程中规定的方法编码,通过原宗地编号关联相应的不动产登记权利信息、地役权信息、抵押权信息、查封登记信息以及异议登记信息,用新宗地编号对宗地编号属性项赋值,并形成原宗地编号与宗地代码之间的对应关系表。
æ 对于房屋登记信息,用原自然幢编号关联逻辑幢、层、户的信息,保留原自然幢信息,用新的自然幢编号对自然幢编号属性项赋值,保留自然幢数据中的宗地编号到逻辑幢、层、户数据表中。
将通过房屋编号关联整理相应的地役权、抵押权、查封登记、异议登记以及预告登记的信息补录新的自然幢编号和宗地编号。
3) 不动产单元编号
æ 分类分宗按不动产单元编码规则对不动产单元进行编号
æ 补录要素代码、不动产类型选项、宗地特征码、不动产单元状态等信息。不动产单元的设定和代码编制见《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试行)。
æ 在宗地内通过宗地编码建立和不动产单元的关联关系,通过不动产单元编码建立不动产单元、权利以及权利人之间的关联关系,通过业务号建立权利和办理过程的关联关系。
4.6 数据检查
1) 数据库质量检查
鱼鳞图数据库质量检查软件。
2) 数据质量检查
内容:成果整合前后一致性检查,主要靠人工检查。
3) 各级检查职责
作业单位做好自检
县级做好复检
市级复查
4.7 数据入库
将整理后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按照《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对基础地理信息、宗地数据、自然幢数据、权利数据、权利人数据、登记业务等进行数据组织、编码、入库,建成支撑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运行的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成果数据库),并按照元数据的要求填写所建数据库的元数据。
不动产登记数据入库前要进行全面的信息复核,保证入库的数据符合质量控制要求。
1) 基础地理数据入库
基础地理数据入库包括整合后的行政区、行政区界线、行政区注记、地籍区、地籍子区等空间数据入库,还包括属性表达的标准化。此部分数据入库后必须满足空间数据的质量要求,并生成标识码。
2) 宗地数据入库
将整合后的宗地空间数据入库,根据《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的要求进行属性值代码化、表达标准化。此部分数据入库后必须满足空间数据的质量要求,并生成标识码。
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界址线、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界址点、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界址线、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界址点、林地使用权宗地、林地使用权宗地界址线、林地使用权宗地界址点等类空间信息。
3) 自然幢数据入库
将整合后的自然幢空间数据入库,根据《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的要求进行属性值代码化、表达标准化。此部分数据入库后必须满足空间数据的质量要求,并生成标识码。
4) 权利数据入库
将整合后的不动产登记数据库表信息进行标准化、代码化,并导入到不动产登记信息的权利数据库表中。此部分数据入库后必须满足数据完整性、逻辑关系一致性以及语义一致性的要求。
5) 权利人数据入库
将整合后的权利人数据进行代码化,并导入到不动产登记信息的权利人数据库中。此部分数据入库后必须满足数据完整性、逻辑关系一致性的要求。
6) 登记业务数据入库
将整合后的档案数据库,依据《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进行关联挂接或者转换成符合《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中登记业务类数据库。此部分数据入库后需要满足不动产登记对历史业务处理过程查询的要求。
7) 不动产登记信息元数据生成
参照国土资源核心元数据标准,在信息入库后形成不动产登记信息元数据。
5 主要成果
5.1 数据库成果
1) 不动产空间信息数据库,数据格式满足汇交后数据管理的要求。
2) 不动产登记电子登记簿,数据格式满足汇交后数据管理的要求。
3) 不动产登记历史档案数据库,按档案管理要求格式存放,扫描内容以文件形式存放。
4) 不动产登记信息元数据,数据格式要求为XML文件。
包括初始数据库、中间数据库和成果数据库。
要充分理解三个数据库之间的关系、联系。
5.2 文字成果
1) 不动产登记信息数据收集分析报告。
2) 不动产登记信息数据整合实施方案。
3) 不动产登记信息数据整合技术细则。
4) 不动产登记信息数据整合质量检查报告(各级检查)。
5) 不动产登记信息数据整合验收意见。
6) 不动产登记信息数据整合建库技术报告。
7) 不动产登记信息数据整合建库工作报告。
不动产登记成果以满足市、县级需求和通过国家和省级验收为目标,后期根据成果汇交办法提交相关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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