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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会税法小税种完美总结.doc

上传人:丰**** 文档编号:4011653 上传时间:2024-07-25 格式:DOC 页数:14 大小:225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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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小税种(一)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纳税人及纳税范围 计税依据 税率 税收优惠 征收管理及纳税申报 1、纳税人是负有缴纳“三税”义务的纳税人; 2、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不缴; 在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计算时要注意是不是外商投资企业。 税款专款专用 教育费附加税率为3%,不适用征管法的规定,其他同城建税 应纳税额=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三税×税率 (查补的“三税”应补缴城建税,但不包括三税的罚款和滞纳金);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计算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进口环节缴纳的增值税及消费税不能计入计税依据。 1、市区 7% 2、县、镇 5% 3、其他 1% 另: 1、代扣代缴以受托方税率为准 2、流动经营无固定场所,按经营地的适用税率 3、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应使用不动产所在地、土地所在地适用税率 1、随“三税”的减免而减免; 2、对因减免税而需进行“三税”退库的城建税也同时退库,(教育费附加也适用) 3、对三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的,除另有规定,一律不予退(返)还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5、出口退税的,不退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6、三峡工程建设基金2004—2009年底免征 随“三税”同时、同地缴纳 四种特殊情况: 2、跨省开采的油田,下属生产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一个省内的,生产的原油在油井所在地缴纳;由核算单位计算,适用核算地税率(这条比较资源税,不要混 3、管道局输油的收入,在取得收入的管道局所在地缴纳(因为其交的营业税是这样) 4、流动经营无固定场所,随“三税”在经营地按适用税率缴纳 关税分类: 关税按征税的对象划分:进口关税、出口关税、过境税 关税按征收的目的划分;财政关税、保护关税 关税按计征的方法划分:从量、从价、混合关税、选择性关税、滑动关税 按差别待遇和特定的实施情况划分:进口附加税、差价税、特惠税、普惠制 关税按税率制定划分:自主关税、协定关税     税率的运用:我国《进出口关税条例》规定,进出口货物,应当依照税则规定的归类原则归入合适的税号,并按照适用的税率征税。 其中:1、进出口货物,应按纳税人申报进口或者出口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 2、进口货物到达之前,经海关核准先行申报的,应该按照装载此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 3、进出口货物的补税和退税,应按该进出口货物原申报进口或出口之日所实施的税率。 但有特例情况:①原按特定减免后补税,按再次填写报关单申报办理之日税率;②保税性质进口货物转内销,按申报转为内销之日税率;擅转,按查获日;③暂时进口转正式进口,按申报正式进口之日税率;④分期支付租金,分期付税,按再次填写报关单申报办理税率;⑤溢卸、误卸需征,按原运输工具申报进口日实施的税率,无法查明,按补税当天税率;⑥税则归类的改变、完税价格的审定或其它工作差错需补税的,按原征税日期税率;⑦批准缓税进口以后交税,不论分期或是一次交清,按原进口之日税率;⑧查获的走私补税,按查获日期税率。 原产地规定:税号及所对应的货品名称以海关合作理事会制定的国际通用的协调编码(H.S编码)为基础。 全部产地生产标准,实质性加工标准(四位数税号一级的税则归类已经有了改变,或者加工增值部分所占新产品总值超的比例已超过30%及以上的)对机器、仪器、器材或车辆所用零件、部件、配件、备件及工具,与主件同时进口且数量合理的,其原产地按主件的原产地确定,分别进口的则按各自的原产地确定。 小税种(二)关税(1) 范围 税率 税收优惠 征收管理及纳税申报 备注 1、征税对象:准许进出境的货物和物品 2、纳税义务人:进口货物收货人、出口货物发货人、进出境物品所有人 代理人不是 原产地不明的货物实行普通税率。(最惠国税率不一定是最低的税率) 1、进口税率:①种类:2002年起,进口关税分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普通税率、关税配额税率等; 平均10% ②计征办法:多数实行从价税,对部分:从量税、复合税、滑准税(新闻纸) 2、出口税率 20%~40% 3、特殊关税:报复性关税、反倾销税与反补贴税、保障性关税。 分为法定减免、特殊减免、临时减免 一、法定减免:(无需申请) 1、税额在50元以下的一票货物,免; 2、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 3、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 4、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 5、经海关核准暂时进出境的,并在6个月内复运进出境的货样、展览品等货物,收货人提供纳税保证的,可暂免 6、为境外加工而需进口的料件等,先按实际出口的成品数量免征进口关税;或对先征,再按实际际出口的成品数量予以退税 7、因故退还的已征出口关税的出口货物和已征进口关税的进口货物,经海关审查属实,可免进、出口关税,但已征关税不予退还 8、进口货物有以下情形,海关查明属实,可减免进口关税: A、在境外运输途中或在起卸时,遭受损坏或损失的。 B、起卸后海关放行前,因不可抗力遭受损坏和损失 C、海关查验时已经破漏、损坏的或者腐烂,经证明不是保管不慎造成的。 9、无代价抵偿货物,可以免税。如未退运,其进口的无代价抵偿货物应照章征税。 二、特定减免:包括科教用品、指定机构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残疾人专用品、扶贫慈善性捐款、加工贸易产品(剩余料件或增产产品转内销时,如果来料加工,进口总值2%内,价值3000元以下免;如是进料加工,进口总值2%内,价值5000元以下免)、边境贸易进口物资(边民互市每人每日3000元以下免关税和增值税,边境小额贸易除烟、酒、化妆品等外,减半征收关税及增值税)、保税区进出口货物、出口加工区进出口货物、进口设备等 一、关税缴纳(不适用征管法的规定) 1、申报时间: ①进口货物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 ②出口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24小时以前 2、纳税期限:填发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 3、延期缴纳,最长不超过6个月。 二、强制执行 1、征收关税滞纳金: 关税滞纳金=滞纳关税税额×0.5‰×滞纳天数 2、强制征收:如纳税义务人自海关填发缴款书之日起3个月仍未缴纳税款,海关可以采取强制扣缴、变价抵缴等措施。 三 、关税退还 (海关发现后应立即退还) 如遇到以下情况,纳税义务人可自缴纳税款之日起一年内,书面声明理由,连同原纳税收据向海关申请退税并加算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 1、因海关误征,多纳税款的。 2、海关核准免验进口货物,在完税后,发现有短卸情形,经海关审查认可的。 3、已征出口关税的货物,因故未将其运出口,申报退关,经海关查验属实的(品种规格原因原状进出境查验属实可退 四、关税补征和追征 1、非纳税人责任的,补征期1年;(从纳税或放行之日起) 2、纳税人责任的,海关在3年内追征,并加收滞纳金。 五、关税纳税争议: 可申请复议,但应先纳税,逾期则构成滞纳,海关有权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填发缴款书之日起30日内申请复议;海关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提起诉讼。 行邮税是对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的进口税。 现行行邮税税率分为50%、20%、10% 进口税采用从价计征,完税价格由海关参照该项物品的境外正常零售平均价格确定。 小税种(二)关税(2)关税完税价格 一般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特殊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出口货物完税价格 完税价格中各项费用 一、以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完税价格 二、进口货物海关估价方法 1、 运往境外修理的货物,以境外修理费和料件费为完税价格。 2、运往境外加工的,完税价格=境外的(加工费+料件费)+进境的运保费 3、暂时进境超出期限的,按一般… 4、租赁方式进口货物: ①支付租金,用海关审定的租金 ②留购的租赁货物,用留购价格 ③一次性缴纳税款的,按一般… 5、留购的进口货样、展览品和广告陈列品,用留购价格 6、予以补税的减免税货物 完税价格=海关审定的该货物原进口时的价格×【1-申请补税时的已使用时间(月)÷(监管年限×12)】用申报补税时的税率 7、易货、寄售、捐赠、赠送等其它方式进口的货物,按一般进口货物估价办法 8、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及其制成品 (1)、进口时需征税的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进口时的价格 (2)、内销的进料加工料件——原进口时的价格 (3)、内销的来料加工料件、加工贸易加工产生的边角料;出口加工区、保税区内的加工企业内销的制成品——申报内销时的价格估定。 一、以成交价格为基础,其中包含的出口关税,应当扣除; 成交价格/(1+关税税率) ①境内运保费等 ③其中支付给境外的佣金,如单独列明,应扣除;未列明,不能扣。 ④如售价中含离境口岸至境外口岸之间的运保费当扣除。 二、海关估价法: 1、相同货物 2、类似货物 3、成本+利润+一般费用+境内运保费 1、以一般陆、海、空运方式进口货物: 2、以其他方式进口货物: ①邮运的进口货物,应当以邮费作为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②以境外边境口岸价格条件成交的铁路或公路运输进口货物,海关应按照货价的1%计算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③进口货物的自驾进口的运输工具,可以不另行计入运费 进口货物完税价格=货价+运保费 1、需计入完税价格的项目: ①由买方负担的除购货佣金外的佣金和经纪费。(不包括买方佣金) ②由买方负担的包装材料和包装劳务费用、以及与该货物视为一体的容器费用 ③与该货物的生产和境内销售有关的,由买方免费或低于成本的方式提供并可以按适当比例分摊的料件、工具、模具、消耗材料及类似货物的价款,以及在境外开发、设计等相关服务的费用 ④与该货物有关的,并作为卖方向我国销售该货物的一项条件,应由买方直接或间接支付的特许权费。(不包括境内复制权费) ⑤卖方直接或间接从买方对该货物进口后获得的收益。 2、下列费用如能区分,不计入完税价: ①货物运抵境内输入点后的运保费; ②进口关税及其他国内税 ③机械、设备等货物进口后的基建、安装、装配、维修和技术服务的费用。 ④买方佣金、境内复制费 3、对买卖双方有特殊关系的规定 ①无特殊关系的卖价 ②倒扣价格 ③计算价格 进口货物的价格不符合成交价格条件或成交价格不确定的,应按下列顺序估价: 1、相同或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方法注:应在海关接受申报进口之日的前后各45天(且有多个价格时适用最低价)相同商业水平且进口数量基本相同,对因运输距离及方式不同,产生的差异应调整 2、倒扣价格方法 3、计算价格方法 4、其他合理方法,但不得使用下列方法:①境内生产的货物在境内销售的价格②可供选择的价格中较高的价格③以计算价格方法规定的有关事项之外的价值或费用计算的价格④货物在出口地市场销售的价格⑤出口到第三国或地区的销售价格⑥最低限价或武断虚构的价格 小税种(三)资源税(资源税产品不交消费税) 纳税人及征税范围 计税依据税率 税收优惠 备注 纳税义务人: 在我国境内开采应税资源的矿产品或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在自用或销售时一次性征税。 1、进口不征,出口不退 2、对外资也征。 3、中外合作开采石油、天然气,暂不征收,征收矿区使用费 4、独立矿山、联合企业收购未税矿产品,按本单位标准,其他收购单位(包括个人)按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标准,依据收购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向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扣缴税款义务发生时间,为支付首笔货款或者开具应支付货款凭据的当天。 一、税目(征税范围)都是初级原矿 1、原油:开采的天然原油征税;人造石油不征税 2、天然气:指专门开采或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不包括煤矿生产的天然气 3、煤炭:原煤征,洗煤、选煤和其他煤碳制品不征 4、其他非金属矿原矿 5、黑色金属矿原矿(铁矿、锰矿、铬矿) 6、有色金属矿原矿 7、盐。包括固体盐、液体盐 伴采的其他应税矿产品,未单独规定的,按主矿税目;4、6中未列举名称的,由省自直政府决定征或缓征,并报财政及总局备案 二:税率实行从量定额税率 1、确定课税数量 ①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用销售数量 ②自用的,用自用(非生产用)数量 2、特殊情况 ①不能准确提供销售数量或移送使用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 ②煤炭按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还原成原煤数,将加工产品实际销量和自用量折算成原煤数量。 ③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按选矿比折算原矿 选矿比=精矿数量÷耗用原矿数量 ④原油中的稠油、高凝油、稀油划分不清的,按原油 ⑤以自产液体盐加工固体盐,按固体盐税额征税,以加工的固体盐数量为课税数量;外购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所耗用的液体盐已纳税准予抵扣。 1、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2、纳税人在生产过程中,因意外或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直人民政府可酌情决定减免。 3、2007年2月1日起,北方海盐资源税暂减按每吨15元征收;南方海盐、湖盐、井矿盐暂减按每吨10元征收;液体盐资源税暂减按每吨2元征收。 4、2007年1月1日起,对地面抽采煤层气暂不征收资源税。 难点:增值税与资源税的结合 1、销售的,征资源税,增值税 2、自用的,除液体盐连续加工固定盐之外的自用,如投资、福利赠送等,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征资源税;以平均价格征收增值税 3、若是应税产品连续加工成非应税产品,如原矿加工精矿等,征资源税,不征增值税。无法掌握自用原矿数量的,按选矿比或折算比折算原煤数量 4、若是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对自用的不征资源税,不征增值税,按加工的应税产品的数量征资源税(如盐的规定) 居民煤炭制品、天然气、食用盐仍适用13%的税率 征收管理及纳税申报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其它同增值税、消费税。5日预缴,期满10日内申报纳税 二、纳税地点: 1、向应税产品开采或者生产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跨省也如此) 2、纳税地点需调整的,由所在地省自直税务机关决定 小税种(四)土地增值税表一 纳税人及征税范围 计税依据与税率 税收优惠 征收管理纳税申报 备注 一、纳税义务人:只要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地产及地上附着物,并取得收入,都是纳税人。 二、征税范围的界定(三点须同时符合)。 1、转让的土地使用权是否属于国家; 2、产权是否发生转让。(不包括出让) 3、房地产是否取得收入 三、征税范围的具体判定 1、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超过,全额征收。(1.0,120平米,1.2倍) 2、因国家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 3、个人转让自用住房:居住≥5年,免征;3≤年<5,减半征收;<3年,征(不要跟个税混,没有要求是唯一住房) 1、申报时间:纳税人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之日起7天内。 2、纳税地点: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A、纳税人是法人的,房产坐落地与其机构所在地或经营所在地不一致时,在房地产坐落地 B、纳税人是自然人的,房产坐落地与其居住所在地不一致时,在过户手续所在地税务机关 纳税人有下列情况按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 1、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的 2、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 3、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评估价格,无正当理由的 4、转让旧房 计算步骤: 增值额=应税收入-准予扣除项目 增值率=增值额÷扣除项目金额 应纳税额=增值额×税率-扣除项目×扣除系数 有关事项 是否属于征税范围 1、出售 征税:①出售国有土地使用权;②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进行房产开发建造后出售;③存量房地产买卖 2、继承、赠予 法定继承不征; 直系赠与、公益性赠与,不征; 非公益性赠予的征 确定增值额的扣除项目:配比配比配比配比 1、 转让新建房扣除的项目:(①②③按每个项目单独归集,如写字楼、会所、停车场等分别归集) ①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及缴纳的有关费用。(包括契税,) ②房地产开发成本(土地的征用、耕地占用税及拆迁费、前期工程、建筑安装工程、公共配套设施费等)。 ③房地产开发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此项费用最多占到【①+②】的30%)? A、纳税人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并能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 其房地产开发费用为:利息+(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5%以内。 B、纳税人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 其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10%以内 利息不高于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超过国家规定的上浮幅度的部分不能扣; 逾期利息、加息和罚息不能扣 ④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外资不交),印花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单独扣除) ⑤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上述扣除项目后,另按【①+②】×20% 加计扣除费用(印花税已记入开发费用) 1、 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估价,税务局确认) ①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重置成本价×成新度折扣率 ②能提供已付地价款的凭据的,可扣除 ③转让环节中缴纳的税金(三税一费) 营业税为余额计税,可减除购置款,不能减其它相关费用 3、出租 不征(无权属转移) 4、房地产抵押 抵押期不征;抵押期满不能偿还债务,抵债的,征。 5、房地产交换(核实免) 单位间换房,是有收入的,征;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房地产,不征 6、以房地产投资、联营 房地产转让到投资联营企业,暂免征;将投资联营房地产再转让,征。 房企投资——视同销售,征。 7合作建房 建成后自用,暂免征;转让,征 8、企业兼并转让房地产 暂免 9、代建房 不征(无权属转移) 10、房地产重新评估 不征(无收入) 小税种(四)土地增值税表二(房企土地增值税清算) 清算单位 清算条件 非直接销售和自用房产的收入确定 扣除项目 核定征收 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分期开发的,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 1、纳税人应进行的清算: ①房地产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②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③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纳税人,须在满足清算条件之日起9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手续。 2、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 ①已峻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面积的85%以上,或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面积已出租或自用;(或视同销售) ②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3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③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清算手续的; ④省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情况。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纳税人,须在收到清算通知之日起90日内办理清算手续。 (三)非直接销售和自用房地产的收入确定 1、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认: ①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 ②由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 2、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如果产权未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在税款清算时不列收入,不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 清算应报送的资料: 1、清算表及其附表 2、开发项目清算说明(基本情况等) 3、竣工决算报表、地价款凭证、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合同、利息结算通知单、商品房购销合同统计表、项目工程合同结算单等及收入、费用资料 4、委托中介审核的,应报送《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鉴证报告》 5、税务机关要求的其它资料。 1、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成本、费用及转让房地产的有关税金,须提供合法有效的凭证,否则不能扣除 2、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附送的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的凭证或资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实,地方税务机关可参照当地标准,据以计算扣除。具体核定方法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3、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配套的公共设施: ①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其成本、费用可扣除; ②无偿移交政府、公共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扣除; ③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 4、销售已装修的房屋,其装修费用可计入开发成本; 5、预提费用,除另有规定外,不能扣除 6、注意多项目之间的分摊与配比 纳税人在清算前取得收入的,可预征。 按不低于预征率的征收率核定征收。 核定征收的情形: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应设置但未设置帐簿的; 2、擅自销毁帐簿或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3、虽设帐簿,但帐簿混乱或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 4、符合清算条件,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5、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清算后再有偿转让的: 扣除项目金额=清算时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销售或转让面积 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清算时扣除项目的总金额÷清算时总建筑面积 小税种(五)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范围 计税依据与税率 税 收 优 惠 征收及纳税申报 纳税人: 在城市(包括郊区)、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不包括农村 07年内外资统一征收 1、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实际使用人和代管人纳税 2、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实际使用人纳税 3、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双方按占用面积分别纳税 一、计税依据: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 全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 确定土地面积: 1、由省政府确定的单位,测定面积 2、土地使用证 3、纳税人申报,核发证书后再调整 采用定额税率(由省政府确定)不同级50倍,同级20倍 注:经济落后地区,适用税额降低额不能超过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可适当提高,须报财政部批准 征税范围: 1、09年起,公园、名胜古迹内的索道公司经营用地,征 2、对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暂按应征税款的50%征。  土地使用权证确认的面积或垂直投影面积   一、法定免缴: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地。免征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土地,免。生产经营用地及其它用地征税。 4、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含外管局)所属分支机构自用的土地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不包括加工场地和生活办公用地) 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月份免5-10年 7、对非营利卫生机构自用土地免征。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土地,自2000年起免3年 8、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 9、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免征。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照征。(多层建筑按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 10、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11、其他:1、企业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暂免2、对林业系统属林区的育林地、运材道、防火道、防火设施用地、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3、经营采摘、观光农业,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免4、2007年9月10日起,核电站的核岛、常规岛、辅助厂房和通讯设施用地(不包括地下线路用地),生活、办公用地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他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核电站应税土地在基建期内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5、水利设施及其管护用地6、港口码头的泊位用地,免;露天堆货场用地征,可申请减免7、对矿山、建材行业的采石场、排土场、炸药库的安全区、采区运岩公路免。矿山还对尾矿输送管及回水系统用地免8、盐场的盐滩、盐矿的矿井用地免9、企业的铁路、公路用地,在厂区外未加隔离的免10、火电厂围墙外灰场、输灰管、输油管道、铁路专用线、水源用地及供热电厂供热管道用地免11、煤炭企业的矸石山、排土场用地、防排水沟用地、矿区办公生活区外公路铁路线、炸药库房外安全区用地暂免,塌陷地、荒山暂缓,报废矿井占地经申请暂免12、自2006-2008年对从原高校后勤管理部门剥离出来成立的独立核算有法人资格的高校后勤实体自用土地、免。 二、由省税务局确定减免:1、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2、免税单位职工家属的宿舍用地3、民政部举办安置残疾人占一定比例的福利工厂用地4、集体和个人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用地5、基建项目、集贸市场用地由省级决定征免6、房企建造商品房的用地,在商品房售出之前纳税确有困难的,省地方税务局根实确定7、其他,包括各类危险品仓库、厂房所需的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企业搬迁后原场地不使用的和企业范围内荒山等尚未利用的土地,经贸仓库、冷库,房改前经租的居民住房用地,物资储运企业的露天货场、库区道路、铁路专用线等非建筑用地。8、向居民供热收取采暖费的供热单位生产占地(专地专用),暂免; 1 、采用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方法。具体纳税期限由省政府确定。 纳税义务时间: 1、购置新建房,交付使用次月。 2、购置存量房,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签发证书之次月 3、出租、出借,自交付房产之次月 4、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未约定的,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 5、新征用耕地,自批准使用之日起满一年。 6、新征用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 土地所在地纳税。 注:使用的土地不属于同一省的,分别纳税 小税种(六)房产税 纳税范围 计税依据与税率 税收优惠 征收管理及纳税申报 纳税人:房屋产权所有人。 ①国有,经管单位缴纳,集体或个人的,集个交②出典,承典人交;③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或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代管人和使用人交; ④无租使用,按余值由使用人代缴 ⑤2009年起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组织及个人要交 征税对象:房企商品房,出售前不征,但出售前已使用、出租、出借的征(不征土地增值税) 征税范围:位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房屋,不包括农村房屋。 一、从价计征 年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1.2% 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注意以下情况: 1、对投资联营的房产, 共担经营风险的,按余值,被投方交; 不担风险,收取固定收入,同租金 2、融资租房,余值征收,承租人合同约定开始日次月或合同签订次月缴纳 NEW 3、以房屋为载体的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都一并计入房产原值;对于更换的,加新扣旧,对其中易损坏、需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计入房产原值 4、对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由实际经营(包括自营和出租)的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房产税。其中自营的,依余值计征;出租的,依租金收入计征。 二、从租计征—计税依据为房产租金收入,以劳务或其他形式抵付,应按同类房地产的租金水平确定标准租金额。 税率:12%;个人按市价出租用于居住的4% 链接:个人出租适用营业税3%,个税10% 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或4%) 法定减免:(前四条同土地使用税)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本身业务范围内使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其经费来源实行自收自支后,从事业单位实行自收自支的年度起免房产税3年。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非营业)自用的 4、人行总行(含国家外管局)所属分支机构自用房产 5、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出租、营业用房交 6、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①损坏不堪使用的和危房,经鉴定,停止使用的 ②地下人防设施,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高校后勤实体,按标准收租金的学生公寓(06-11年),免征。 ③半年以上的大修停用房,大修期间免征。 ⑤非营利医疗保健等卫生机构自用房产免征。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房产,自2000年起免征3年? ⑥基建工地临时房,施工期间免征;施工结束转让的,从基建单位接受之次月起,照章征纳。 ⑦邮政部门的,在征税范围以外的不再征税。 ⑧向居民供热并收取采暖费的供热单位生产用房(向居民供热使用的厂房)免;其中有向非居民供热的,按收入比例划分征免税界限 ⑨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和廉租住房,暂免。 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自有房、房管部门出租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向居民出租的私有房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生产经营之月起, (一般指免税单位及个人) 2、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从建成之次月起,缴纳。 3、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房屋——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 4、购置新建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次月起 5、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 6、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 (4、5、6对应土地使用税的1、2、3一模一样) 7、房企自用、出租、出借,自使用或交付之次月纳税。 房产税纳税地点在房产所在地。房产不在同一地方,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 房产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同土地使用税) 具体纳税期限由省人民政府规定(同土地使用税及车船税) 小税种(七) 车船税 纳税人、计税依据与税率 计算公式 税收优惠、征收管理及纳税申报 一、征税范围: 依法在我国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分为机动和非机动。 二、纳税义务人: 在我国境内的车船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缴纳的,使用人代缴。 从事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不得拒绝。 税务机关付给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手续费的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定额税率;(省政府确定)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1、购置的新车船,购置当年的应纳税额自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月起按月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年应纳税额/12)×应纳税月份 三、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和滞纳金计算 (一)特殊情况下车船税应纳税款的计算 1、购买短期“交强险”的车辆 当年应缴=计税单位×年单位税额×应纳税月份数÷12 2、已向税务机关缴税的车辆或税务机关已批准减免税的车辆 减税车辆应纳税额=减税前应纳税额×(1-减税幅度) (二)欠缴车船税的车辆补缴税款的计算 2007年1月1日前购置的车船: 往年补缴=计税单位×年单位税额×[本次缴税年度-前次缴税年度(2006年)-1] 2007年1月1日后购置的车船: 往年补缴=购置当年欠缴的税款+购置年度以后欠缴税款 A、购置当年欠缴的税款=计税单位×单位税额×应纳税月份数÷12 B、购置年度以后欠缴税款=计税单位×年单位税额×[本次缴税年度-车辆登记年度-1] (三)滞纳金计算 每一年度欠税应加收滞纳金=欠税金额×滞纳天数×0.5‰ 交强险截止日次日起算滞纳 一、法定免税: 1、非机动车船(含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机自行车、不包括非机动驳船) 2、拖拉机(农业部门登记为拖拉机的) 3、捕捞、养殖的渔船(渔业船舶管理部门登记) 4、军队、武警专用的,警用的 5、警用车船,公、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教所和法、检领取警用牌照车辆和执行警务专用船舶; 6、已经缴纳船舶吨税的船舶(国外的轮船) 7、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二、特定减免 省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给予定期减税、免税。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①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行驶证书所记载的日期当月,未登记的,以购置发票开具当月 ②以上都不能确定,核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纳税期限:按年申报。纳税年度采用公历年制 具体由省政府确定(同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3、纳税地点:省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跨省的,为车船的登记地。 其他:1.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可凭证明,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已办理退税的被盗抢车船,失而复得的,从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当月起计算缴纳车船税。 2.纳税人在购买交强险时缴纳车船税的,不再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载客汽车、摩托车 每辆(包括电车) 载货汽车、专项作业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 按自重每吨 (包括半挂牵引车、挂车) 船舶 净吨位 客货两用车按载货汽车标准计征。 拖船和非机动驳船分别按船舶税额的50%计算 1.计税标准以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使证书相应项目所载数额为准 未登记的,用出厂合格证或进口凭证所载数,不能提供以上证件的,参照同类 2.车辆自重尾数从高(0.5吨、1吨) 船舶净吨位尾数四舍五入 1吨以下的小型车船,一律按1吨计算。 拖船按照发动机功率每2马力折合净吨位1吨(应纳税额=马力×50%×单位税额×50%) 小税种(八)印花税(1) 类别 税目 纳税范围 计税依据 纳税人 税收优惠 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纳税人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按规定征收。 1、租赁合同 含企业、个人出租门店、柜台等签订的合同 租赁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机械、器具、设备合同 租赁金额。①税额不足1元的,按1元②只规定月(天)租金,无确定租期的,先定额5元,结算时按实际金额补贴。 (切记一定要减除以前的定额贴花5元) 税 率 千分之一 立合同的双方,指各类合同的当事人,即对凭证有直接权利义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但不包括合同的担保人、证人、鉴定人。 当事人的代理人有代理纳税的义务。 免税凭证 说明 慈善性捐赠财产所立书据 将财产赠送政府、抚养孤老伤残的社会福利单位及学校所书立的书据(仅限3种情况) 2、财产保险合同(5类) (企业财产、机动车辆、货物运输、家庭财产、农牧业)保险合同 家庭财产两全保险属于家庭财产保险性质 保险费金额(不包括所保财产的金额) 无息、贴息贷款合同 各专业银行按政策发放的无息贷款及按规定发放的贴息贷款所签定的合同 3、仓储保管合同 仓储、保管合同及作合同使用的仓单、栈单等 仓储收取的保管费用或收入的1‰贴? 国外优惠贷款合同 外国政府或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提供优惠贷款所立的合同 4、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勘察、设计合同 收取费用 万分之五 生活居住房屋租赁合同 房地产管理部门与个人签定的用于生活居住的租赁合同 5、加工承揽合同 加工、定做、修缮、修理、印刷、广告、测绘、测试等合同 加工费或承揽收入。①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凡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和原材料金额的,应按加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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