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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巷揭煤设计编制规范NEW.doc

上传人:精**** 文档编号:4011587 上传时间:2024-07-25 格式:DOC 页数:8 大小:1.36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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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73.010 D 09 NB 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行业标准 NB/T XXXXX—2011 井巷揭煤设计编制规范 Design compiling specifications of coal uncovering in mine passageway 2011 - XX - XX发布 2011 - XX - XX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能源局发布 前言 本标准依据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起草。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能源局提出。 本标准由煤矿瓦斯治理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平安煤矿瓦斯治理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标准化协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袁亮、渠升泉、计承富、金学玉、刘冠学、王文利、甘林堂、曹平小、倪玉安、 范辰东、贺冉冉。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井巷揭煤设计编制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煤矿井巷揭煤设计的设计要求、设计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煤矿井巷揭煤设计编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AQ 1029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 AQ 6201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 《煤矿安全规程》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3  设计要求 3.1  凡属下列条件之一者应编制井巷揭煤设计: a) 井巷揭穿厚度≥0.3 m的突出煤层; b) 新水平、新采区首次揭穿厚度≥0.3 m的煤层; c) 井巷揭穿《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中规定按突出煤层管理的煤层。 3.2  井巷揭煤设计应依据井巷工程设计、揭煤地质说明书等资料编制,设计内容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的要求。 3.3  层间距在20 m及以内的煤层群,应编制井巷联合揭煤设计;大于20 m的应分别编制井巷揭煤设计。 3.4  揭煤设计应在距待揭煤层最小法向距离30 m前完成;若新开井巷工程距待揭煤层最小法向距离不足30 m时,揭煤设计应在开工前完成。揭煤设计应经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 4  设计内容 4.1  概述 4.1.1  地质概况 揭煤区域地质及水文地质概况。 4.1.2  工程概况 井巷工程施工工艺、用途、标高、方位、断面形状、支护方式、迎头位置、测点控制、周边开采关系(包括煤柱、采空、地面钻孔)、采掘活动及通风系统等。 4.1.3  瓦斯参数 参照构造单元内及相邻区域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涌出量、突出区域划分,历史上瓦斯突出的基本情况,预计揭煤处的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初步评价揭煤区域的突出危险性。 4.1.4  揭煤工序设计 揭煤防突工序及每道工序的施工组织安排,附防突工序流程图。 4.2  揭煤设计 4.2.1  地质前探 4.2.1.1  前探钻孔 a) 距待揭煤层最小法向距离10 m前、构造复杂带20 m前施工; b) 前探孔数量每处≥2个,构造复杂带适当增加钻孔,并标注编号; c) 明确开孔位置、孔径、角度、方位,预计见煤深度、止煤深度、终孔深度、控制范围; d) 明确取芯和测斜要求; e) 地质前探钻孔可兼作瓦斯压力测定钻孔。 4.2.1.2  物探措施 可选用地震、电磁法等综合物探手段,辅助超前探测前方地质异常。 4.2.2  瓦斯参数测定 a) 测定位置:距待揭煤层最小法向距离≥7 m前; b) 测定钻孔数量≥3个,并标注编号; c) 明确开孔位置、孔径、角度、方位、终孔深度、终孔点控制范围; d) 明确取样数量、测定内容; e) 明确测定方法、封孔工艺。 4.2.3  揭煤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 4.2.3.1  区域划分属突出危险区的,直接认定为突出危险区揭煤。 4.2.3.2  区域划分属无突出危险区的或非突出煤层首次揭煤的,应在距待揭煤层最小法向距离7m前,进行预测,预测同时采用实测瓦斯压力P和瓦斯含量W,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认定为突出危险区揭煤: a) 瓦斯含量或瓦斯压力大于该煤层突出指标临界值的; b) 未确定突出指标临界值的,瓦斯压力P≥0.74 MPa或瓦斯含量W≥8 m3/t; c) 前探、预测等各类钻孔施工过程中有顶钻、喷孔等动力现象。 4.2.4  区域防治突出措施 4.2.4.1  距待揭煤层最小法向距离7 m前实施区域防突措施。 4.2.4.2  区域预抽消突措施应明确以下内容: a) 钻孔控制范围,布孔方式,开孔位置、孔径、角度、方位,终孔深度、孔底间距,封孔工艺; b) 瓦斯抽采系统、预抽量、预抽率; c) 采用增透措施时,应明确具体施工工艺。 4.2.4.3  其它区域防突措施。 4.2.5  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 4.2.5.1  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孔≥4个,并明确钻孔控制范围,开孔位置、孔径、角度、方位,终孔深度。 4.2.5.2  应按《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的要求,明确效果检验方法和指标。 4.2.5.3  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有突出危险时,应按《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的要求,补充区域防突措施。 4.2.6  区域验证 4.2.6.1  应在距待揭煤层最小法向距离5 m前实施区域验证。 4.2.6.2  应按《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的要求,明确区域验证方法和指标。 4.2.6.3  区域验证有突出危险时,应采取局部防突措施。 4.2.7  局部防治突出措施 4.2.7.1  预抽消突措施应明确以下内容: a) 钻孔控制范围,布孔方式,开孔位置、孔径、角度、方位,终孔深度、孔底间距,封孔工艺; b) 瓦斯抽采系统、预抽量、预抽率; c) 采用增透措施时,应明确具体实施工艺。 4.2.7.2  采用排放钻孔消突方案,应进行排放钻孔消突设计: a) 钻孔控制范围,开孔位置、孔径、角度、方位,终孔深度、孔底间距; b) 排放时间。 4.2.7.3  其它局部消突措施。 4.2.8  局部防突措施效果检验 4.2.8.1  局部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孔≥4个,并明确钻孔控制范围,开孔位置、孔径、角度、方位,终孔深度。 4.2.8.2  应按《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的要求,明确效果检验方法和指标。 4.2.8.3  局部防突措施效果检验有突出危险时,应补充局部防突措施。 4.2.9  远距离爆破 4.2.9.1  远距离爆破前,采取边探边掘保证最小安全岩柱; 4.2.9.2  确定远距离爆破起始位置、终止位置。 4.2.9.3  远距离爆破放炮、警戒位置,停电、撤人范围,炮眼布置及装药量等。 4.2.10  安全防护 按《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的要求明确相关安全防护措施。 4.3  安全保障系统 4.3.1  通风系统 明确安设正反向风门数量、位置、规格质量,局部通风设计和各通风点的风量。 4.3.2  抽采系统 明确抽采系统布置及管路选型、抽采能力计算等。 4.3.3  供电系统 明确揭煤区域供电系统布置,进行过载、漏电保护计算。 4.3.4  监控系统 明确高低浓度瓦斯传感器安设数量、位置,设置的报警点、断电点、复电点、断电范围,以及监控断电开关安设位置、型号等。监测监控系统应符合AQ 6201和AQ 1029要求。 4.3.5  通讯系统 明确通讯方式及设施的位置。 4.3.6  其他设施 爆破喷雾、净化喷雾、隔爆设施设置位置及要求等。 4.3.7  避灾路线 通风系统图中明确标示避灾路线。 4.4  组织管理 4.4.1  明确揭煤领导小组组长及成员。 4.4.2  明确揭煤队伍和人员素质要求。 4.4.3  明确揭煤施工工艺、工序。 4.4.4  对揭煤队伍及进入揭煤区域个体人员防突知识培训的具体要求。 4.5  附件及附图 4.5.1  井巷揭煤地质说明书。 4.5.2  附图: a) 前探孔及测压孔(预测孔)布置平面、剖面、断面图(1:200),测压封孔工艺图(1:200); b) 区域及局部防突措施钻孔布置图(1:200); c) 通风、抽采、监控、避灾路线图; d) 供电系统图。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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