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73.010D 09NB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行业标准NB/T XXXXX2011井巷揭煤设计编制规范Design compiling specifications of coal uncovering in mine passageway2011 - XX - XX发布2011 - XX - XX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能源局发布前言本标准依据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起草。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能源局提出。本标准由煤矿瓦斯治理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平安煤矿瓦斯治理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标准化协会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袁亮、
2、渠升泉、计承富、金学玉、刘冠学、王文利、甘林堂、曹平小、倪玉安、范辰东、贺冉冉。本标准为首次发布。井巷揭煤设计编制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煤矿井巷揭煤设计的设计要求、设计内容。本标准适用于煤矿井巷揭煤设计编制。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AQ 1029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 6201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煤矿安全规程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3 设计要求3.1 凡属下列条件之一者应编制井巷揭煤设计:a) 井巷揭穿厚度0.3
3、 m的突出煤层;b) 新水平、新采区首次揭穿厚度0.3 m的煤层;c) 井巷揭穿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中规定按突出煤层管理的煤层。3.2 井巷揭煤设计应依据井巷工程设计、揭煤地质说明书等资料编制,设计内容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的要求。3.3 层间距在20 m及以内的煤层群,应编制井巷联合揭煤设计;大于20 m的应分别编制井巷揭煤设计。3.4 揭煤设计应在距待揭煤层最小法向距离30 m前完成;若新开井巷工程距待揭煤层最小法向距离不足30 m时,揭煤设计应在开工前完成。揭煤设计应经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4 设计内容 4.1 概述4.1.1 地质概况揭煤区域地质及水文地质概况。4.
4、1.2 工程概况井巷工程施工工艺、用途、标高、方位、断面形状、支护方式、迎头位置、测点控制、周边开采关系(包括煤柱、采空、地面钻孔)、采掘活动及通风系统等。4.1.3 瓦斯参数参照构造单元内及相邻区域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涌出量、突出区域划分,历史上瓦斯突出的基本情况,预计揭煤处的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初步评价揭煤区域的突出危险性。4.1.4 揭煤工序设计揭煤防突工序及每道工序的施工组织安排,附防突工序流程图。4.2 揭煤设计4.2.1 地质前探4.2.1.1 前探钻孔a) 距待揭煤层最小法向距离10 m前、构造复杂带20 m前施工;b) 前探孔数量每处2个,构造复杂带适当增加钻孔,并标注
5、编号;c) 明确开孔位置、孔径、角度、方位,预计见煤深度、止煤深度、终孔深度、控制范围;d) 明确取芯和测斜要求;e) 地质前探钻孔可兼作瓦斯压力测定钻孔。4.2.1.2 物探措施可选用地震、电磁法等综合物探手段,辅助超前探测前方地质异常。4.2.2 瓦斯参数测定a) 测定位置:距待揭煤层最小法向距离7 m前;b) 测定钻孔数量3个,并标注编号;c) 明确开孔位置、孔径、角度、方位、终孔深度、终孔点控制范围;d) 明确取样数量、测定内容;e) 明确测定方法、封孔工艺。4.2.3 揭煤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4.2.3.1 区域划分属突出危险区的,直接认定为突出危险区揭煤。4.2.3.2 区域划分属无
6、突出危险区的或非突出煤层首次揭煤的,应在距待揭煤层最小法向距离7m前,进行预测,预测同时采用实测瓦斯压力P和瓦斯含量W,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认定为突出危险区揭煤:a) 瓦斯含量或瓦斯压力大于该煤层突出指标临界值的;b) 未确定突出指标临界值的,瓦斯压力P0.74 MPa或瓦斯含量W8 m3/t;c) 前探、预测等各类钻孔施工过程中有顶钻、喷孔等动力现象。4.2.4 区域防治突出措施4.2.4.1 距待揭煤层最小法向距离7 m前实施区域防突措施。4.2.4.2 区域预抽消突措施应明确以下内容:a) 钻孔控制范围,布孔方式,开孔位置、孔径、角度、方位,终孔深度、孔底间距,封孔工艺;b) 瓦斯抽采系
7、统、预抽量、预抽率;c) 采用增透措施时,应明确具体施工工艺。4.2.4.3 其它区域防突措施。4.2.5 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4.2.5.1 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孔4个,并明确钻孔控制范围,开孔位置、孔径、角度、方位,终孔深度。4.2.5.2 应按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的要求,明确效果检验方法和指标。4.2.5.3 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有突出危险时,应按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的要求,补充区域防突措施。 4.2.6 区域验证4.2.6.1 应在距待揭煤层最小法向距离5 m前实施区域验证。4.2.6.2 应按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的要求,明确区域验证方法和指标。4.2.6.3 区域验证有突出危险时,应
8、采取局部防突措施。4.2.7 局部防治突出措施4.2.7.1 预抽消突措施应明确以下内容:a) 钻孔控制范围,布孔方式,开孔位置、孔径、角度、方位,终孔深度、孔底间距,封孔工艺;b) 瓦斯抽采系统、预抽量、预抽率;c) 采用增透措施时,应明确具体实施工艺。4.2.7.2 采用排放钻孔消突方案,应进行排放钻孔消突设计:a) 钻孔控制范围,开孔位置、孔径、角度、方位,终孔深度、孔底间距;b) 排放时间。4.2.7.3 其它局部消突措施。4.2.8 局部防突措施效果检验4.2.8.1 局部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孔4个,并明确钻孔控制范围,开孔位置、孔径、角度、方位,终孔深度。4.2.8.2 应按防治煤与瓦
9、斯突出规定的要求,明确效果检验方法和指标。4.2.8.3 局部防突措施效果检验有突出危险时,应补充局部防突措施。4.2.9 远距离爆破4.2.9.1 远距离爆破前,采取边探边掘保证最小安全岩柱;4.2.9.2 确定远距离爆破起始位置、终止位置。4.2.9.3 远距离爆破放炮、警戒位置,停电、撤人范围,炮眼布置及装药量等。4.2.10 安全防护按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的要求明确相关安全防护措施。4.3 安全保障系统4.3.1 通风系统明确安设正反向风门数量、位置、规格质量,局部通风设计和各通风点的风量。4.3.2 抽采系统明确抽采系统布置及管路选型、抽采能力计算等。4.3.3 供电系统明确揭煤区域
10、供电系统布置,进行过载、漏电保护计算。4.3.4 监控系统明确高低浓度瓦斯传感器安设数量、位置,设置的报警点、断电点、复电点、断电范围,以及监控断电开关安设位置、型号等。监测监控系统应符合AQ 6201和AQ 1029要求。4.3.5 通讯系统明确通讯方式及设施的位置。4.3.6 其他设施爆破喷雾、净化喷雾、隔爆设施设置位置及要求等。4.3.7 避灾路线通风系统图中明确标示避灾路线。4.4 组织管理4.4.1 明确揭煤领导小组组长及成员。4.4.2 明确揭煤队伍和人员素质要求。4.4.3 明确揭煤施工工艺、工序。4.4.4 对揭煤队伍及进入揭煤区域个体人员防突知识培训的具体要求。4.5 附件及附图4.5.1 井巷揭煤地质说明书。4.5.2 附图:a) 前探孔及测压孔(预测孔)布置平面、剖面、断面图(1:200),测压封孔工艺图(1:200);b) 区域及局部防突措施钻孔布置图(1:200);c) 通风、抽采、监控、避灾路线图;d) 供电系统图。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