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ICS73.010
D 09
NB
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行业标准
NB/T XXXXX—2011
井巷揭煤设计编制规范
Design compiling specifications of coal uncovering in mine passageway
2011 - XX - XX发布
2011 - XX - XX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能源局发布
前言
本标准依据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起草。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能源局提出。
本标准由煤矿瓦斯治理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平安煤矿瓦斯治理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标准化协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袁亮、渠升泉、计承富、金学玉、刘冠学、王文利、甘林堂、曹平小、倪玉安、
范辰东、贺冉冉。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井巷揭煤设计编制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煤矿井巷揭煤设计的设计要求、设计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煤矿井巷揭煤设计编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AQ 1029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
AQ 6201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
《煤矿安全规程》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3 设计要求
3.1 凡属下列条件之一者应编制井巷揭煤设计:
a) 井巷揭穿厚度≥0.3 m的突出煤层;
b) 新水平、新采区首次揭穿厚度≥0.3 m的煤层;
c) 井巷揭穿《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中规定按突出煤层管理的煤层。
3.2 井巷揭煤设计应依据井巷工程设计、揭煤地质说明书等资料编制,设计内容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的要求。
3.3 层间距在20 m及以内的煤层群,应编制井巷联合揭煤设计;大于20 m的应分别编制井巷揭煤设计。
3.4 揭煤设计应在距待揭煤层最小法向距离30 m前完成;若新开井巷工程距待揭煤层最小法向距离不足30 m时,揭煤设计应在开工前完成。揭煤设计应经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
4 设计内容
4.1 概述
4.1.1 地质概况
揭煤区域地质及水文地质概况。
4.1.2 工程概况
井巷工程施工工艺、用途、标高、方位、断面形状、支护方式、迎头位置、测点控制、周边开采关系(包括煤柱、采空、地面钻孔)、采掘活动及通风系统等。
4.1.3 瓦斯参数
参照构造单元内及相邻区域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涌出量、突出区域划分,历史上瓦斯突出的基本情况,预计揭煤处的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初步评价揭煤区域的突出危险性。
4.1.4 揭煤工序设计
揭煤防突工序及每道工序的施工组织安排,附防突工序流程图。
4.2 揭煤设计
4.2.1 地质前探
4.2.1.1 前探钻孔
a) 距待揭煤层最小法向距离10 m前、构造复杂带20 m前施工;
b) 前探孔数量每处≥2个,构造复杂带适当增加钻孔,并标注编号;
c) 明确开孔位置、孔径、角度、方位,预计见煤深度、止煤深度、终孔深度、控制范围;
d) 明确取芯和测斜要求;
e) 地质前探钻孔可兼作瓦斯压力测定钻孔。
4.2.1.2 物探措施
可选用地震、电磁法等综合物探手段,辅助超前探测前方地质异常。
4.2.2 瓦斯参数测定
a) 测定位置:距待揭煤层最小法向距离≥7 m前;
b) 测定钻孔数量≥3个,并标注编号;
c) 明确开孔位置、孔径、角度、方位、终孔深度、终孔点控制范围;
d) 明确取样数量、测定内容;
e) 明确测定方法、封孔工艺。
4.2.3 揭煤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
4.2.3.1 区域划分属突出危险区的,直接认定为突出危险区揭煤。
4.2.3.2 区域划分属无突出危险区的或非突出煤层首次揭煤的,应在距待揭煤层最小法向距离7m前,进行预测,预测同时采用实测瓦斯压力P和瓦斯含量W,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认定为突出危险区揭煤:
a) 瓦斯含量或瓦斯压力大于该煤层突出指标临界值的;
b) 未确定突出指标临界值的,瓦斯压力P≥0.74 MPa或瓦斯含量W≥8 m3/t;
c) 前探、预测等各类钻孔施工过程中有顶钻、喷孔等动力现象。
4.2.4 区域防治突出措施
4.2.4.1 距待揭煤层最小法向距离7 m前实施区域防突措施。
4.2.4.2 区域预抽消突措施应明确以下内容:
a) 钻孔控制范围,布孔方式,开孔位置、孔径、角度、方位,终孔深度、孔底间距,封孔工艺;
b) 瓦斯抽采系统、预抽量、预抽率;
c) 采用增透措施时,应明确具体施工工艺。
4.2.4.3 其它区域防突措施。
4.2.5 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
4.2.5.1 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孔≥4个,并明确钻孔控制范围,开孔位置、孔径、角度、方位,终孔深度。
4.2.5.2 应按《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的要求,明确效果检验方法和指标。
4.2.5.3 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有突出危险时,应按《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的要求,补充区域防突措施。
4.2.6 区域验证
4.2.6.1 应在距待揭煤层最小法向距离5 m前实施区域验证。
4.2.6.2 应按《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的要求,明确区域验证方法和指标。
4.2.6.3 区域验证有突出危险时,应采取局部防突措施。
4.2.7 局部防治突出措施
4.2.7.1 预抽消突措施应明确以下内容:
a) 钻孔控制范围,布孔方式,开孔位置、孔径、角度、方位,终孔深度、孔底间距,封孔工艺;
b) 瓦斯抽采系统、预抽量、预抽率;
c) 采用增透措施时,应明确具体实施工艺。
4.2.7.2 采用排放钻孔消突方案,应进行排放钻孔消突设计:
a) 钻孔控制范围,开孔位置、孔径、角度、方位,终孔深度、孔底间距;
b) 排放时间。
4.2.7.3 其它局部消突措施。
4.2.8 局部防突措施效果检验
4.2.8.1 局部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孔≥4个,并明确钻孔控制范围,开孔位置、孔径、角度、方位,终孔深度。
4.2.8.2 应按《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的要求,明确效果检验方法和指标。
4.2.8.3 局部防突措施效果检验有突出危险时,应补充局部防突措施。
4.2.9 远距离爆破
4.2.9.1 远距离爆破前,采取边探边掘保证最小安全岩柱;
4.2.9.2 确定远距离爆破起始位置、终止位置。
4.2.9.3 远距离爆破放炮、警戒位置,停电、撤人范围,炮眼布置及装药量等。
4.2.10 安全防护
按《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的要求明确相关安全防护措施。
4.3 安全保障系统
4.3.1 通风系统
明确安设正反向风门数量、位置、规格质量,局部通风设计和各通风点的风量。
4.3.2 抽采系统
明确抽采系统布置及管路选型、抽采能力计算等。
4.3.3 供电系统
明确揭煤区域供电系统布置,进行过载、漏电保护计算。
4.3.4 监控系统
明确高低浓度瓦斯传感器安设数量、位置,设置的报警点、断电点、复电点、断电范围,以及监控断电开关安设位置、型号等。监测监控系统应符合AQ 6201和AQ 1029要求。
4.3.5 通讯系统
明确通讯方式及设施的位置。
4.3.6 其他设施
爆破喷雾、净化喷雾、隔爆设施设置位置及要求等。
4.3.7 避灾路线
通风系统图中明确标示避灾路线。
4.4 组织管理
4.4.1 明确揭煤领导小组组长及成员。
4.4.2 明确揭煤队伍和人员素质要求。
4.4.3 明确揭煤施工工艺、工序。
4.4.4 对揭煤队伍及进入揭煤区域个体人员防突知识培训的具体要求。
4.5 附件及附图
4.5.1 井巷揭煤地质说明书。
4.5.2 附图:
a) 前探孔及测压孔(预测孔)布置平面、剖面、断面图(1:200),测压封孔工艺图(1:200);
b) 区域及局部防突措施钻孔布置图(1:200);
c) 通风、抽采、监控、避灾路线图;
d) 供电系统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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