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市地下综合管廊PPP项目实施方案样本.doc

上传人:精*** 文档编号:4011446 上传时间:2024-07-25 格式:DOC 页数:54 大小:218.54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市地下综合管廊PPP项目实施方案样本.doc_第1页
第1页 / 共54页
市地下综合管廊PPP项目实施方案样本.doc_第2页
第2页 / 共54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长沙市地下综合管廊PPP项目 实施方案 (修订稿) 长沙市住房和城镇建设委员会 同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集团)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二〇一五年八月 目 录 一、序言 1 (一)项目背景 1 (二)编制依据 1 (三)编制标准 3 二、项目概况 4 (一)项目名称 4 (二)工程概况 4 (三)项目实施机构 5 (四)项目采取PPP模式必需性 5 (五)项目采取PPP模式可行性 6 (六)项目意义 7 三、PPP运作方法 8 (一)项目运作方法 8 (二)项目企业组建方案 9 (三)项目企业股权结构 11 (四)项目企业融资安排 11 (五)回报机制 11 (六)服务内容约定 12 (七)PPP相关工作组织 12 (八)道路和管廊工程界面划分 12 (九)协议体系安排 13 四 、项目产出分析 15 (一)关键边界条件 15 (二)项目产出分析(以20年运行期进行测算) 18 五、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 20 (一)物有所值评价 20 (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 20 六、社会资本选择 22 (一)社会资本资格条件 22 (二)社会资本选择方法 24 七、PPP项目协议关键条款 27 (一)项目企业关键权利和义务 27 (二)市住建委权利 27 (三)市住建委义务 28 (四)政府方出资人权利和义务 28 (五)社会资本权利和义务 29 (六)项目企业其它权利和义务 29 (七)风险分配机制 31 (八)履约确保 31 (九)建设管理 32 (十)运行和维护 33 (十一)入廊费和运维费 33 (十二)运行期届满项目设施移交 36 (十三)通常赔偿 37 (十四)运行期终止 38 (十五)协议转让 38 (十六)争议处理 39 八、《合资经营协议》关键条款 40 (一)资本金 40 (二)股权结构 40 (三)股权转让 40 (四)权益处理 41 (五)成立前费用 41 (六)企业治理结构 41 九、长沙市政府承诺事项 43 (一)收费及补助政策 43 (二)配套政策 43 (三)其它保障方法 45 十、项目实施工作计划 47 附件1:长沙市综合管廊 -开启项目明细表 48 一、序言 (一)项目背景 6月,《国务院办公厅相关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指导意见》(国办发〔〕27号)中明确提出将稳步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在36个大中城市开展地下综合管廊试点工程,探索投融资、建设维护、定价收费、运行管理等模式,提升综合管廊建设管理水平。 财政部于12月26日下发《相关开展中央财政支持地下综合管廊试点工作通知》(财建〔〕839号),《通知》中明确中央财政将对地下综合管廊试点城市给专题资金补助,其中省会城市专题资金补助标准为4亿元,而对于采取PPP模式达成一定百分比,将根据该补助基数奖励10%。 长沙市政府为了缓解缓解财政压力,筹集项目建设所需资金,提升长沙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水平、建设速度和运行管理水平,提升长沙市基础设施整体服务水平,结合本市实际情况,主动开展了综合管廊全国试点城市申报工作,并于4月8日开展全国试点城市竞争性评选中,成功入围试点城市名单。现在,长沙市正主动落实综合管廊试点任务各项工作,确保试点工作在三年内取得成效。 (二)编制依据 1、国家层面法律法规 l 《中国政府采购法》(主席令第68号) l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 l 《中国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 l 《国务院相关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意见》(国发〔〕36号) l 《国务院相关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意见》(国发〔〕43号) l 《国务院相关创新关键领域投融资机制激励社会投资指导意见》(国发〔〕60 号) l 《国务院办公厅相关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指导意见》(国办发〔〕27号) l 《相关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国办发[]42号) l 《国务院办公厅相关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指导意见》(国办发〔〕61号) l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措施》(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令) l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措施》(六部委第25号令) l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措施》(国资发产权〔〕239号) l 《财政部相关推广利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相关问题通知》(财金〔〕76号) l 《财政部相关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示范项目实施相关问题通知》(财金〔〕112号) l 《财政部相关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通知》(财金〔〕113号) l 《国家发展改革委相关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指导意见》(发改投资〔〕2724号) l 《财政部相关印发<政府购置服务管理措施(暂行)>》通知(财综〔〕96号) l 《相关开展中央财政支持地下综合管廊试点工作通知》(财建[]839号) l 《财政部相关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协议管理工作通知》(财金〔〕156号) l 《财政部相关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措施>通知》(财库〔〕215号) l 《相关市政公用领域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推介工作通知》(财建〔〕29号) 2、湖南省、长沙市地方政府法律法规 l 《湖南省财政厅相关推广利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湘财金【】49号) l 《相关全省第二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示范项目实施相关事项通知》 (三)编制标准 1、正当合规性标准 本方案编制将遵照正当性及合规性标准,在前述法律框架及操作指南指导下,将PPP模式引入城市综合管廊投资建设及运行中,具体如模式中社会资本遴选机制设计、财政资金进入机制设计、项目履约管理及行政管理相结合监管机制等,严格遵照公开、公平、公正标准。 2、效益最大化标准 PPP模式关键理念之一是风险分配,在设计综合管廊PPP投融资运行模式时,将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理念构建政府部门和社会资本合作投融资模式,实现政府部门和社会资本共赢和项目整体绩效最大化。 3、PPP模式可复制标准 长沙市在争取财政部试点城市基础上,将就PPP模式投资建设运行综合管廊先行先试,在试点经验基础上给予总结并优化,努力争取形成一套湖南省乃至全国范围内可操作、可效仿综合管廊PPP模式操作指导。 二、项目概况 (一)项目名称 长沙市地下综合管廊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以下简称“长沙综合管廊PPP项目”或“本项目”)。 (二)工程概况 1、项目建设地点和建设里程 依据试点区域内道路建设进度计划,和“应进皆进”和“适度超前、留有余地”标准,满足城市1发展需求,长沙市政府制订了各区域试点综合管廊项目三年建设计划,具体参见附件1《长沙市综合管廊 -开启项目明细表》。本项目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所在区域为高铁新城、梅溪湖国际新城和老城区,建设里程累计约为62.62公里。各条管廊建设地点和建设里程以最终可研批复为准。 2、项目投资建设情况 本项目建设总投资估算为55.95亿元。各条管廊建设投资以初步设计概算批复为准。其中,高铁新城区域内7段管廊作为长沙国际会展中心配套工程,工期紧迫,拟由原道路单位完成土建工程施工,估计该部分工程建安费约为12亿元。 3、建设标准 依据国家相关标准及经同意可研汇报和设计文件制订,在PPP项目协议中给予明确。 4、运行服务标准 依据国家、湖南省和长沙市相关地下综合管廊运行管理相关标准制订,在PPP项目协议中给予明确。 5、建设工期 本项目总建设工期为3年,其中每条管廊计划建设工期为1-2年,以各条管廊可研批复为准。 6、入廊管线 根据“应进皆进”标准,入廊管线包含排水、燃气、供水、热力、电力、广播电视、通信等七大类15种管线。 (三)项目实施机构 长沙市住房和城镇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建委”)作为本项目实施机构,根据市政府对本《实施方案》批复要求,依据市政府授权,组织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开展社会资本招商和协议谈判工作。社会投资方最终确定后,政府方股东和社会资本合资成立项目企业,由市住建委和项目企业正式签署PPP项目协议及相关法律文件。 (四)项目采取PPP模式必需性 本项目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主动引入社会资本参与长沙地下综合管廊投融资、建设和运行。 1、项目符合国务院、财政部、国家发改委、住建部激励采取PPP模式进行建设关键领域,有利于加强本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促进政府职能加紧转变、完善财政投入及管理方法、充足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 2、采取PPP模式有利于处理目前本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资金担心压力。伴随国家全方面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和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管理,迫切需要创新地下综合管廊投融资机制。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不仅能拓宽融资渠道,处理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资金担心问题,而且提升了政府建设地下综合管廊效率,降低了政府负担风险。 3、有利于推进本市地下综合管廊市场化运作。引入市场竞争机制,不仅能吸收社会资本优异管理经验,而且能有效提升项目经营水平,降低运行成本,提升服务水平和质量。 (五)项目采取PPP模式可行性 1、PPP模式推广应用法律政策环境已逐步完善。近期以来,国务院、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等部委前后颁布了《国务院相关创新关键领域投融资机制激励社会投资指导意见》(国发[]60号)、《财政部相关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通知》(财金[]113号)等一系列规章和政策文件,引入社会资本、采取PPP模式对应政策环境已逐步完善。 2、项目本身含有一定“使用者付费”基础,对于经营收费不足,经过政府补助机制,能够为社会投资者取得合理回报发明条件。PPP模式将地下综合管廊公益性和盈利性很好地相结合,既满足地下综合管廊社会属性又能够实现民间资本投资回报要求。 3、多年来,长沙市政府对基础设施投融资创新做了大量专题研究,不停探索市场化投资建设模式,同时也进行了一系列创新实践。长沙磁悬浮工程、国际会展中心等一批PPP项目已开工建设 ,从而在PPP领域积累了较为丰富运作经验。 4、社会资本在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行领域含有很好市场化、专业化发展基础。 总而言之,本项目采取PPP模式含有很好政策、组织、资金和经验支撑,为本项目标成功运作奠定了坚实基础。 (六)项目意义 本项目对于落实国发[]60号文指示精神,明确政府有限责任,严格控制地方政府债务,推进本市地下综合管廊市场化进程,处理全市地下综合管廊集中建设资金需求,提升建设运行管理水平,降低成本含相关键意义,也为以后地下综合管廊PPP项目实施积累经验,提供参考案例。 三、PPP运作方法 (一)项目运作方法 本项目总体上拟采取BOOT(建设-拥有-运行-移交)模式吸引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进行项目标投融资、设计、建设和运行。长沙市政府授权长沙市住建委作为项目提议方和实施机构,经过公开招标方法选择社会资本,并由长沙市综合管廊平台企业(以下简称“管廊平台企业”)作为政府方股东,和社会资本共同出资组建PPP项目企业。市住建委和项目企业签署PPP项目协议,授权其在项目合作期内负责地下综合管廊投融资、建设及运行。合作期满后,项目企业将项目资产无偿移交给长沙市政府指定机构。(说明:上述项目运作方法仅针对河东片区管廊项目;对于河西片区管廊项目,可参考河东片区项目运作方法进行,最终以湘江新区管委会确定模式为准,下同) 图1 长沙市地下综合管廊PPP项目结构图 (二)项目企业组建方案 鉴于长沙市纳入未来三年综合管廊计划项目投资额大、工程任务繁重、试点任务考评严格,为了分散项目投资、建设、管理风险,同时引入竞争机制,根据“分区域、分进度”标准,按河东、河西两个片区管廊项目进行划分,并依据项目条件成熟情况,分期分批组织招商,成立2个PPP项目企业。 1、纳入第一批PPP招商管廊项目 纳入第一批PPP招商管廊项目包含高铁新城区域内11条管廊工程和湘府路管廊工程(含控制中心),累计投资估算约为39.95亿元,拟依据各管廊工期紧急程度分别采取不一样具体操作模式: (1)高铁新城区域内作为长沙国际会展中心配套工程7段管廊(估计该部分工程建安费约为12亿元),工期紧迫,拟由管廊对应道路业主单位组织完成上述管廊土建工程施工,并计划采取以下两个方案之一纳入本PPP项目实施范围: 方案一(采取TOT模式,即:转让-运行-移交):道路业主单位完成上述管廊土建工程施工后,将形成管廊资产经过协议转让程序转让给河东片区PPP项目企业,项目企业向道路业主单位支付资产转让价款,上述管廊土建工程投资一并纳入PPP项目建设总投资,后续由PPP项目企业负责管廊内部设备安装、调试和运行和维护工作,PPP合作期限届满后,项目企业将该部分管廊资产移交给管廊平台企业或政府指定机构。 方案二(采取LOT模式,即:租赁-运行-移交):道路业主单位完成上述管廊土建工程施工后,将形成管廊资产无偿划转到管廊平台企业名下,管廊平台企业再委托河东片区PPP 项目企业进行管廊内部设备安装和调试,并经过租赁方法将该部分管廊交项目企业负责运行期内运行和维护工作。此种方案下,此7段管廊在政府方和项目企业之间并不包含资产转让,故较方案一能够节省因资产转让造成多种税费,但缺点是该部分管廊建设投资将不会纳入PPP项目建设总投资,而需由政府方负担,。 (2)对于高铁新城区域内其它管廊和湘府西路管廊工程(含控制中心),由河东片区PPP项目企业自行组织土建工程施工、设备安装及调试。管廊建成后PPP项目企业负责该部分管廊运行和维护工作,PPP合作期限届满后,项目企业将该部分管廊资产移交给管廊平台企业或政府指定机构。 2、纳入第二批PPP招商管廊项目 纳入第二批PPP招商管廊项目包含梅溪湖国际新城区域内全部管廊项目(含控制中心),累计投资估算约为16.00亿元。鉴于梅溪湖国际新城区域内地下管廊项目和梅溪湖国际新城二期市政道路桥梁工程同时实施,为确保地下管廊项目和市政路桥工程实施主体统一性和连贯性,依据湘江新区管委会意见,提议其实施机构和出资机构和长沙市河东片区独立分开,由湘江新区管委会书面授权梅溪湖投资(长沙)为梅溪湖国际新城二期综合管廊项目标实施主体,同时将设计综合管廊道路、桥梁捆绑打包,作为一个PPP项目包,并明确梅溪湖投资(长沙)为政府出资代表方。 另外,鉴于现在梅溪湖国际新城需先行开启2条综合管廊建设,对于先建综合管廊将参考TOT或LOT模式纳入河西区综合管廊PPP项目实施范围中。 (三)项目企业股权结构 长沙市综合管廊平台企业作为政府方代表,按长沙市章程管理、责任人管理、法人治理、业绩考评、薪酬管理、预算管理、股权管理等国资监管相关制度体系要求依法履职,和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置PPP项目企业,即政府方股东和社会资本在项目企业中共同持股,其中政府方股东持股34%、社会资本持股66%。社会资本和政府方股东分别按各自股权百分比享受项目企业收益分红(另一方案为政府方股东不参与项目企业收益分红,从而降低政府对于本项目标补助投入)。 (四)项目企业融资安排 本项目标资本金为项目总投资30%,由政府方股东及社会股东参考股权百分比分别出资,其它资金经过开发性银行贷款等债务资金筹集。假如项目在运行期含有稳定现金流入,项目企业可采取收费权质押和资产抵押方法(在必需条件下,社会资本为项目融资提供股东担保)取得债务资金。在修订后《企业法》立法理念下,项目企业(SPV)注册资本金能够依据综合管廊项目标建设进度,分期分批到位。 (五)回报机制 本项目属于投资较大、公益属性较强、使用者付费相对不足准经营性项目,所以项目回报机制属于“使用者付费+可行性缺口补助”方法。 本项目标使用者付费为各入廊管线单位所支付入廊费和管廊运维费,对于使用者付费不足以覆盖项目标建设、运行成本及社会资本合理收益差额部分,由政府方根据PPP项目协议约定给项目企业财政补助。 (六)服务内容约定 市住建委和项目企业签署《长沙综合管廊PPP项目协议》约定项目企业以下服务内容: 在建设期,项目企业负责招商范围内综合管廊投融资及建设;在运行期,项目企业负责运行和维护招商范围内管廊项目设施,并经过收取管廊服务费和政府补助等方法取得收入用于支付经营成本、归还债务本息并获取投资回报;在运行期期满后,将管廊项目设施完好无偿移交给市住建委或其指定机构。 (七)PPP相关工作组织 1、市住建委开展项目相关工作,包含但不限于:研究编制实施方案及PPP协议、办理相关行政审批手续、招商具体准备工作等,委托第三方开展相关工作,所发生费用列入项目总投资。 2、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要求,已经过招标方法选定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能够不再进行二次招标。为了增强对社会资本吸引力,本项目标施工单位标准上按“一次招标”确定,即含有对应施工资质和建设、管理经验中选社会资本能够直接承接本项目标施工业务。 3、项目投融资、设计、建设和运行全过程期间,由市住建委负责项目具体实施和监督管理;市发改委、财政、计划、国土、价格、环境保护、审计、检验等相关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推行审批、监督管理职责。 (八)道路和管廊工程界面划分 PPP项目企业负责工程内容包含管廊基础处理、管廊主体结构工程、管廊设备安装及其调试,而管廊两侧土石方开挖及回填由道路施工单位施工。土石方开挖及回填工程投资纳入道路工程投资范围。 (九)协议体系安排 依据长沙综合管廊PPP项目标特点和需求,本项目将视实际情况采取以下各类协议组成协议体系: 1、市住建委经过公开招标方法选定社会资本后,管廊平台企业和社会资本签署《合资协议》,共同出资成立PPP项目企业。 2、长沙市政府授权市住建局和PPP项目企业签署《PPP项目协议》,授予PPP项目企业在项目合作期间负责建设、运行和维护综合管廊设施独家经营权;在运行期结束后,将该项目资产无偿移交给政府或政府指定机构。 3、项目企业可依据PPP项目协议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将部分或全部设计、采购、建设工作委托给工程承包商,签署工程承包协议。项目企业能够和单一承包商签署总承包协议,也能够分别和不一样承包商签署设计、采购、施工协议。 4、项目企业可依据PPP项目协议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将本项目标运行和维护事务外包给有经验专业运行商,并和其签署运行服务协议。 5、市住建委和入廊管线单位签署《入廊协议》,约定管线入廊和费用收取等相关权利义务。 6、PPP项目企业可依据PPP项目协议和融资方签署融资协议,筹措本项目所需资金。融资协议可能包含项目企业和融资方签署项目贷款协议、担保人就项目贷款和融资方签署担保协议、政府和融资方和项目企业签署直接介入协议等。 7、PPP项目企业应依据PPP项目协议约定,和保险企业签署保险协议,对项目融资、建设、运行等不一样阶段不一样类型风险分别进行投保。 上述一系列协议共同组成协议体系,明确了参与本项目各主体之间权利义务,确保了各主体合理利益,有效分配项目风险,确保项目标顺利运行。 四 、项目产出分析 (一)关键边界条件 1、服务内容范围 此次服务内容范围包含纳入长沙市-三年计划全部管廊项目。对于技术条件尚不明确管廊项目,提议加紧前期工作进度,立即完成可研及初步设计编制,以作为项目采购依据。假如时间不许可,能够选择在采购时同时确定项目标投资主体,明确项目标关键标准和条件。 2、项目合作期(方案二选一) 方案一(试点申报方案):依据本项目标建设特点,同时为了深入降低投标报价水平,提议项目运行期为20年,自PPP项目协议生效日第三个周年之日起算,至PPP项目协议生效日第二十个周年之日结束。 方案二:依据本项目标建设特点,同时为了降低政府每十二个月财政补助支出负担,提议项目运行期为30年,自PPP项目协议生效日第三个周年之日起算,至PPP项目协议生效日第三十个周年之日结束。 3、项目投资情况 本项目总投资为55.95亿元。依据长沙市-管廊工作计划,将55.95亿元总投资分明细项目作了现金流分年测算,加总后得到各年总投资性支出。 4、测算入廊费及管廊运行维护费收入 (1)测算基础入廊费=入廊管线每公里直埋成本×铺设长度(根据管廊里程来考虑铺设长度); 测算管廊运维费分摊百分比=某管线空间体积÷该管线所在管廊全部管线体积之和; 管廊使用分摊到整个运行期内分年度支付,同时支付8%资金成本;运维费采取运行期间按年度收费方法。 (2)综合管廊运维费用组成:人员费管理费用、养护费用、专业检测费用、应急处理费用(或不可预见费)、相关税费等。基于现在设计资料和文件,经测算,长沙市地下综合管廊平均每公里运行成本约为75万元/年。 本实施方案中测算各项数据仅作为招商参考值,最终入廊费及运维费标准经过长沙市物价主管部门确定。 5、前期工作费用负担 项目标可研、测绘勘察、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项目采购和相关咨询等全部前期工作费用由项目企业负担。征地拆迁费用由政府方负担。 招标文件中,将明确各项前期费用支付方法和要求,标准上政府方或相关实施主体已经支付或急需支付前期费用,由社会资本在签署PPP项目协议后立即支付给各相关方。 6、土地使用权和资产全部权 (1)、本项目应该取得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市城镇计划局、国土资源局、住建委分别负责本项目占用土地计划审批、用地审批、建设工程计划审批及管理工作。 (2)、为明晰资产权属、满足项目企业融资需要,本项目地下空间及隶属设施建设用地由长沙市人民政府采取划拨方法供给至项目企业名下,并由市国土资源局依据建设进度办理土地权证。未经法定程序同意,社会资本及项目企业不得私自改变项目用地使用权用途。 (3)、除PPP项目协议及入廊协议另有约定除外,项目投资、建设所形成项目资产全部权标准上由项目企业享受。因本项目属于市政公益性质,重大资产及固定资产处理、抵押等必需事先经项目实施机构同意方可实施。 7、内部收益率 社会资本经过入廊费、管廊运维费收入和政府财政补助等收回投资成本并取得合理投资收益。 本实施方案根据社会资本自有资金内部收益率8%对入廊费收入、运维费收入及可行性缺口补助进行测算,供政府方决议和选择社会资本时参考。 8、其它测算条件 (1)项目总投资(补助基数)取初步设计概算批复值下浮一定百分比作为项目标补助基数; (2)管廊入廊费及运行维护费收入参考各管线单位入廊情况和管廊收费定价情况估计数据; (3)项目企业按法律、法规、国家及地方现行政策缴纳相关税费,包含营业税及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4)以目前社会和经济情况为基础,未考虑政治、政策、社会条件显著改变对项目经营影响。 (二)项目产出分析(以20年运行期进行测算) 本项目关键产出方法为管廊服务费收入(包含使用者付费及政府补助)。其中,使用者付费关键是指各入廊单位支付入廊费和管廊运维费;政府补助关键是指财政部门每十二个月为确保项目正常运行维护和项目企业合理利润前提下对项目企业支付补助金额。本实施方案项目产出分析包含长沙-三年试点全部管廊项目。 1、运行成本 项目运行过程中主营业务成本包含综合管廊维护费用、管理费及其它成本费用、折旧费用及相关税收。23年项目合作期内主营业务成本为74.83亿元。 2、运行期收入 为了确保本项目股东投资内部收益率达成8%,项目企业需要在23年项目合作期内取得总收入115.59亿元。本项目运行期间收入来自管线用户支付入廊费和管廊运维费,缺口部分由市政府补足。 (1)使用者付费 现在长沙市还未出台综合管廊租赁收费标准,所以租金部分采取各入廊管线直埋成本进行测算。运行期内取得运行总收入为30.83亿元。 (2)政府补助 在使用者付费额不足时,政府需向项目企业支付差额部分。运行期内项目企业取得政府补助总收入为97.96亿元。 政府补助包含中央财政对地下综合管廊试点城市给专题资金补助,和长沙市政府为本PPP项目专题支付政府补助。具体补助方法由长沙市财政部门经过具体补助管理措施给予明确。 五、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 (一)物有所值评价 1、定性分析 物有所值定性分析关键关注本项目采取PPP模式和采取政府传统[投资和]采购模式相比能否增加公共供给、优化风险分配、提升效率、促进创新和公平竞争、有效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等。本项目标定性分析拟由本级财政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教授小组,采取教授评分法进行评价,关键步骤包含确定定性分析指标、组成教授小组、召开教授小组会议和做出定性分析结论等。 2、定量分析 物有所值定量分析是在假定采取PPP模式和政府传统[投资和]采购模式产出绩效相同前提下,经过对PPP项目全生命周期内政府支出成本净现值(PPP值)和公共部门比较值(PSC值)进行比较,判定PPP模式能否降低项目全生命周期成本。本项目拟由本级财政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组织教授开展定量分析。关键步骤包含:依据参考项目计算PSC值;依据影子报价和实际报价计算PPP值;比较PSC值和PPP值,计算物有所值量值或指数,得出定量分析结论。 (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 本项目将依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指导》(财金[]21号)相关要求进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即对本项目中政府股权投资、运行补助、风险负担、配套投入等各项财政支出责任进行识别和测算,并分别进行财政支出能力评定和行业和领域平衡性评定,以评价项目实施对目前及以后年度财政支出影响。 六、社会资本选择 (一)社会资本资格条件 1、主体资格 社会资本必需是依据中国法律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企业法人或企业法人联合体,含有良好商业信誉、良好财务情况和和本项目投资相适应足够投融资能力。 (1)社会资本能够是独立法人实体,也能够是由法人实体组成联合体。 (2)社会资本为企业法人联合体,必需满足以下要求:联合体组员数不得超出3家,各组员均应为独立企业法人;同一潜在社会资本不能同时参与两个及以上联合体,也不能既独立参与投标又组成联合体参与投标。 2、商业信誉 (1)近三年内企业无包含重大资产不良诉讼(注:不良诉讼指因社会资本重大过失所致或可能会对其履约能力造成重大影响诉讼); (2)履约情况良好;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现在未处于投标资格被取消状态。 (3)近三年内,没有任何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如编制假财务报表或编制不实陈说材料以取得采购协议而被宣告为违约或有罪等),此项要求一样适适用于社会资本董事和高级职员;不曾发生严重职业不良行为,包含没有在过去五年中为获取某项协议而支付不正当费用或其它贿赂行为,本要求一样适适用于社会资本董事和高级职员。 3、财务情况 (1)净资产不低于十亿元;最近连续三年每十二个月均为盈利。年度财务汇报应该经含有法定资格中介机构审计; (2)近三年没有处于财产被接管、破产或其它不良状态、无重大不良资产或不良投资项目(年度审计汇报必需经过独立审计); 4、投融资能力 投资人银行信用等级(使用期内)或有资质评级机构评为A级以上(含A级)。如为联合体,联合体主办人必需满足上述投融资能力要求。 5、项目业绩要求 含有类似综合管廊工程投资、建设和运行管理经验投标单位在相同条件下优先考虑。 6、资质要求 独立法人实体社会资本或联合体社会资本中最少一(1)家法人实体应含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有效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含)以上资质或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含)以上资质;项目责任人持有市政公用工程专业或房屋建筑工程专业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或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评合格证(B 证);技术责任人含有市政工程或建筑类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 (二)社会资本选择方法 1、选择方法 本项目采取公开招标方法确定社会资本。 2、实施程序 (1)编制本项目PPP实施方案,经过长沙市政府审批; (2)起草、修订招标文件; (3)公布资格预审公告,征集潜在投资人; (4)由市住建委作为招标方公开公布招标文件,并向全部潜在投标人发售; (5)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 (6)评标小组就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编写评标汇报,并向市住建委提交中标候选人排序名单; (7)根据中标候选人排名,市住建委依次和中标候选人就项目协议中可变条款进行项目协议签署前确实定谈判,率先达成一致即为本项目标中标投资人; (8)确定谈判完成后,市住建委对招标结果进行公告,如公告期满若无异议,市住建委和社会资本签署PPP项目框架协议。 3、招标内容 (1)投资、建设、运行和维护纳入第一批PPP招商管廊项目:高铁新城区域内11条管廊工程和湘府西路管廊工程(含控制中心)。第一批招商管廊项目累计投资估算约为39.95亿元。 (2)投资、建设、运行和维护纳入第二批PPP招商管廊项目:梅溪湖国际新城区域内全部管廊项目(含控制中心)。第二批招商管廊项目累计投资估算约为16.00亿元。 4、招标标(待定) 本项目标招标标为投标人对本项目标报价,即投资招商范围内管廊工程项目投资预算(概算)批复值基础上下浮率、可用性服务费和管廊运维绩效服务费。 5、评标标准和标准 评标委员会将依据投标人提供投标报价、建设及运行方案、财务方案、法律方案等分项指标,采取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定。综合评分法满分标准为100分。其中投标报价、建设及运行方案、财务方案、法律方案分值分别为40分、25分、20分、15分。 此次招标不设底价,采取最高限价方法。在投标人自行投资、建设和运行综合管廊至运行期满前提下,采取竞争项目可用性服务费、管廊运维绩效服务费方法。社会资本依据项目建设规模、技术工艺,在自行估算投资、运行成本基础上,测算补助金额。投标人针对上述任一项报价如超出最高限价,将造成其投标文件整体被拒绝。报价低于成本价,为无效报价。 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总得分对投标文件进行排序,向招标人推荐三名中标候选人,且标明排列次序。 6、确定中标人和项目企业成立 评标结束后,市住建委将和排名第一中标候选人作深入接洽和谈判,谈判基础是招标文件(含补充通知)和中标候选人提供投标文件。如市住建委未能和排名第一中标候选人达成一致,将依次和排名第二、排名第三中标候选人进行协议谈判。 市住建委和中标候选人达成一致后,将经过“中标通知书”形式确定中标投资人。中标投资人和管廊平台企业签署《长沙市综合管廊合资经营协议》和《企业章程》,随即中标投资人、管廊平台企业和市住建委签署《长沙市综合管廊PPP框架协议》。 基于《长沙市综合管廊PPP框架协议》和《长沙市综合管廊合资经营协议》,中标投资人和管廊平台企业根据约定股权百分比,在长沙市合资组建项目企业,市住建委和项目企业正式签署《长沙市综合管廊PPP项目协议》。 七、PPP项目协议关键条款 (一)项目企业关键权利和义务 1、在项目合作期内,自行负担相关费用、责任和风险,负责综合管廊投资、建设和运行。 2、向入廊管线单位收取管廊服务费等费用,并行使和享受《PPP项目协议》项下约定其它权利和权益。 3、项目企业享受独家经营权,市住建委在项目合作期内不能以任何方法就全部或任何部分综合管廊经营权和项目企业以外任何其它企业或单位签署协议。 4、在运行期期满时,将全部综合管廊项目设施完好无偿移交给市住建委或其指定机构。 (二)市住建委权利 1、制订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标准(包含设计、施工和验收标准),在PPP项目协议中给予明确;依据需要或法律变更情况对已确定建设标准进行修改或变更。 2、制订运行期运行及绩效考评标准,在PPP项目协议中给予明确。运行期内,可依据法律法规及强制性规范性文件,对运行标准进行变更。 3、在遵守、符适宜使用方法律要求前提下,对项目企业推行《PPP项目协议》项下建设期及运行期义务进行监督和检验。 4、要求项目企业汇报管廊投资、建设、运行相关信息。 5、假如发生项目企业违约情况,有权要求项目企业纠正违约、向项目企业收取违约金或要求赔偿损失并釆取协议要求其它补救方法,直至提前终止协议。 6、在发生PPP项目协议要求紧急事件时,在可能严重影响公众利益情况下,统一调度、临时接管或依法征用地下管廊项目设施。 7、运行期满,无偿取得项目资产/项目企业股权。 8、假如发生项目企业违约情况,要求项目企业纠正违约、向项目企业收取违约金、提前终止或采取《PPP项目协议》要求其它方法。 9、有权依据法律要求和《PPP项目协议》约定对项目企业所提供服务进行行业监管。 (三)市住建委义务 1、市住建委应尽最大努力帮助项目企业取得中国适使用方法律要求可适适用于项目企业各项减、免税和优惠政策,和和推行《PPP项目协议》相关其它优惠。 2、在工程开工建设前向项目企业交付本项目所需场地。 3、因市住建委要求或原因造成项目建设投资或运行维护成本增加时,给项目企业合理赔偿。 4、当项目提前终止时,依据《PPP项目协议》对项目企业进行赔偿。 (四)政府方出资人权利和义务 1、管廊平台企业作为政府出资人代表,参与项目企业组建,参与完成项目企业章程制订等,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按正常商业运行模式对项目企业行使股东权利。 2、未经市政府同意,不得将其拥有项目企业股权进行转让、质押、再委托及/或设置任何形式权利负担。 (五)社会资本权利和义务 1、筹集本项目建设所要求资金投入,根据PPP项目协议约定确保建设资金按时足额到位。 2、参与项目企业组建,参与完成项目企业章程制订等,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按正常商业运行模式对项目企业行使股东权利。 3、未经政府方同意,不得转让其持有股权,不对其持有股权设置任何形式质押或其它权利负担。 4、根据政府方要求,按时、足额缴纳建设确保金、运行确保金、质量确保金。 (六)项目企业其它权利和义务 1、项目企业权利 (1) 根据PPP项目协议约定在项目合作期内投资、建设和运行长沙地下综合管廊。 (2)在运行期内,项目企业依据市住建委和管线单位签署《入廊协议》,向入廊管线单位收取入廊费及运行养护费;同时由政府方依据PPP项目协议约定和绩效考评结果给财政补助。 (3)运行期结束后,如市政府继续采取PPP方法运行本项目标,项目企业享受在相同条件下优先权。 2、项目企业义务 (1)根据PPP项目协议和适使用方法律(包含和管廊相关国家、行业、地方性规范或标准)要求工期和建设标准,完成本项目标建设任务。实施因市住建委或法律变更造成建设标准变更。 (2)在运行期内,根据PPP项目协议和适使用方法律(包含和管廊相关国家、行业、地方性规范或标准)要求运行标准,保持充足服务能力,不间断地提供服务。实施因法律变更造成运行标准变更。 (3)依据PPP项目协议约定,负责地下管廊全部项目设施维护和项目设施更新和追加投资。 (4)项目企业应一直遵守相关安全管理和环境保护适使用方法律及PPP项目协议要求。 (5)依据PPP项目协议要求,接收市政府相关部门对项目建设、运行监督,并立即、完整提供相关资料。 (6)依据PPP项目协议要求,在发生紧急情况时,为政府统一调度、临时接管或征用项目设施提供帮助。 (7)未经实施机关同意,项目企业不得私自转让、出租、 质押、抵押或以其它方法处分PPP项目经营权和项目资产。 (8)运行期满或PPP项目协议提前终止,根据约定将项目资产无偿移交给市政府指定机构。(仅适适用于期满资产移交方法) (9)项目企业应接收新区管委会及相关政府部门依据适使用方法律和《PPP项目协议》要求对工程建设
展开阅读全文

开通  VIP会员、SVIP会员  优惠大
下载10份以上建议开通VIP会员
下载20份以上建议开通SVIP会员


开通VIP      成为共赢上传
相似文档                                   自信AI助手自信AI助手

当前位置:首页 > 包罗万象 > 大杂烩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抽奖活动

©2010-2025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4009-655-100  投诉/维权电话:18658249818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    抖音    微博    LOFTER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