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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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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05-10公布 -07-20实施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目 录   1 总则………………………………………………………………………………………(1) 2 工作机构…………………………………………………………………………………(2) 3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基础条件………………………………………………………(5) 4 许可程序…………………………………………………………………………………(5) 4.1 申请和受理……………………………………………………………………………(5) 4.2 企业实地核查…………………………………………………………………………(6) 4.3 产品抽样和检验………………………………………………………………………(7) 4.4 审定和发证……………………………………………………………………………(7) 4.5 集团企业生产许可…………………………………………………………………(7) 5 审查要求…………………………………………………………………………………(8) 5.1 企业生产香料香精产品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8) 5.2 企业生产香料香精产品必备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13) 5.3 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措施………………………………………(14) 5.4 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证检测规则…………………………………………………(14) 6 证书和标志 ……………………………………………………………………………(16) 6.1 证书……………………………………………………………………………………(16) 6.2 标志……………………………………………………………………………………(17) 7 委托加工立案程序 ……………………………………………………………………(18) 8 收费 ……………………………………………………………………………………(18) 9 工作人员守则 …………………………………………………………………………(19) 10 附则……………………………………………………………………………………(19) 附件 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措施……………………………………(20)   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1 总则 1.1 为了做好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40号令)、《中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措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80号令)等要求,制订本实施细则。 1.2 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或在经营活动中使用香料香精产品全部企业(包含单位和个人),不管其性质和隶属关系怎样,全部适用本实施细则。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香料香精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香料香精产品。 1.3 本实施细则适适用于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应用香料香精产品。依据产品原料起源、生产方法和用途不一样,将应用香料香精产品分为天然香料、生物技术香料、合成香料和香精四个产品单元。又依据产品特征,每个产品单元划分为若干小类。 1.3.1 天然香料单元:是指用物理方法直接从芳香植物或动物分泌物中分离得到香料产品,分为4小类: (1) 蒸馏类; (2) 浸提类; (3) 冷榨(磨)类; (4) 其它类。 1.3.2 生物技术香料单元:是指用生物技术方法(如发酵工程技术、酶工程技术)制得单一或复合香料产品,不分类。 1.3.3 合成香料单元:是指用化学方法合成,再经若干化工操作单元精制得到含有一定化学结构、香气、香味和理化规格香料产品。通常分为天然等同香料和人造香料(人造香料指该物质化学结构至今还未在自然界中发觉过香料),不分类。 1.3.4 香精单元(食品用、烟用、日化用、饲料用和其它工业用香精及其相关香基):是指用于多种食品中香精产品(如用于多种饮料、冷饮品、酒类、糖果、饼干、调味品等);用于多种烟草制品中香精产品;用于多种日化产品中香精产品;用于多种饲料中香精产品;用于其它工业用香精产品及其用于调配各类香精相关香基,分为3小类。 (1)液体类; (2)浆(膏)状类:指香精在常温下或稍经加热搅拌即成为流动粘稠体态(定义1); (3)固体(粉末)类:指以香料和其它食品添加剂、载体等,经过搅拌制成均匀拌和型粉末香精和/或利用可食用壁材(高分子物质),将芯材(香料等混合物)包裹成微小囊状物微胶囊型粉末香精等(定义2)。 1.3.5香料香精产品单元表: 产品单元 产品小类 产品举例   天然香料单元 蒸馏类 香叶油 浸提类 桂花浸膏 冷榨(磨)类 冷磨柠檬油 其它类 天然薄荷脑 生物技术香料单元 不分类 乳香香料 合成香料单元 不分类 香豆素 香精单元(应用香精) 液体类 水质香精 浆(膏)状类 符合定义1 固体(粉末)类 符合定义2 2 工作机构 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内设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日常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是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办事机构。 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中国香料香精化妆品工业协会,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委托负担组织起草《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跟踪香料香精产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技术要求改变,立即提出修订、补充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意见和提议;组织《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宣贯;组织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申请取证企业进行实地核查审查组和(或)参与企业实地核查工作;审查、汇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等报送申请取证企业相关材料,将符合发证条件企业相关材料按要求报送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负担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交办其它事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香料香精产品审查部 地 址:北京市东长安街6号333室 邮政编码:100740 电 话:010-65593448 传 真:010-65253700 电子信箱: 联 系 人:郭振艺、刘华 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和管理工作。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内设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检验工作。 2.4 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工作由以下单位负责: 国家香料香精化妆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地 址:上海市龙吴路137号 邮 编:32 电 话:;64824490 传 真: 联络人:沈敏 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技术研究院 地 址:天津市华苑产业园区开华道26号 邮 编:300384 电 话:022-23078959;23078953 传 真:022-23078959 联络人:王萍 赵伏生 国家轻工业香料洗涤用具质量监督检测天津站 地 址:天津市河西区灰堆柳林东 邮 编:300222 电 话: 传 真: 联络人:王青 唐功玲 上海市洗涤剂化妆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地 址:上海市龙吴路137号 邮 编:32 电 话: 传 真: 联络人:林燕 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地 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建华南大街153号 邮 编:050031 电 话:0311-85677704;85687694 传 真:0311-85677704 联络人:张娟   国家轻工业香料化妆品洗涤用具质量监督检测沈阳站 地 址:沈阳市皇姑区崇山西路7号 邮 编:110036 电 话: 传 真: 联络人:庞燕军 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所 地 址:江苏省南京市石鼓路227号 邮 编:210029 电 话:025-86515440;86666265;86517944 传 真:025-86666265 联络人:汪东华 邹洁 国家轻工业香料化妆品洗涤用具质量监督检测杭州站 地 址:杭州城头巷128号 邮 编:310009 电 话:;87830831 传 真:;87808281 联络人:许荣年 厦门精衡日化检测中心 地 址:厦门市海沧区东孚镇国家林木良种繁育基地 邮 编:361027 电 话:;6312498;6312478 传 真: 联络人:王艳 朱丽平 国家轻工业香料化妆品洗涤用具质量监督检测武汉站(湖北省日用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地 址:武汉市汉口宝丰一路95号(武汉市一轻工业科学研究所内) 邮 编:430030 电 话: 传 真: 联络人:饶力、程立红 广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地 址:广东省广州市八旗二马路38号 邮 编:510110 电 话:020-83398585 传 真:020-83398062 联络人:吴岳德 国家轻工业香料化妆品洗涤用具质量监督检测广州站 地 址:广州市环市东路水荫路17号之二 邮 编:510075 电 话: 传 真: 联络人:肖小妮 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检测院 地 址:四川省成城市东门街2号 邮 编:610031 电 话:028-86690525 传 真:028-86244586 联络人:文永勤 陈燕 云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地 址:昆明市气象路103号 邮 编:650034 电 话:0871-4176025;4142911 传 真:0871-4174432 联络人:她德洪 3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基础条件 企业取得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证,应该符合下列条件: 3.1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有效营业执照,生产、经营范围应该覆盖香料香精产品; 3.2 有确保正常生产和确保产品质量专业技术人员; 3.3 有和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生产条件和检验、计量手段; 3.4 有和所生产产品相适应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3.5 有健全有效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3.6 产品质量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和企业明示标准; 3.7 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要求。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它要求,应该符合其要求。 4 许可程序 4.1 申请和受理 4.1.1 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该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4.1.1.1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产品品种、规格型号”一栏内容,填写申证产品单元“产品小类”和本小类主导产品;不分类产品单元填写本单元主导产品; 4.1.1.2 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企业加盖公章); 4.1.1.3 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三份(指生产许可证使用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企业)。 (以上材料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部及审查中心各一份。) 4.1.2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能够经过补正达成要求,应该当场或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性通知。逾期不通知,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应该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4.1.3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除天津市、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河南省、广东省、四川省、云南省等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应该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香料香精产品审查部。 4.1.4 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企业能够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企业试生产产品,必需经负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检验机构,依据本实施细则要求批批检验合格,并在包装、说明书上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对国家质捡总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企业从即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 4.2 企业实地核查 4.2.1 天津市、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河南省、广东省、四川省、云南省等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审查组对当地企业进行实地核查;其它省(自治区、直辖市)由香料香精产品审查部负责组织审查组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 4.2.2 香料香精产品审查部接到各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受理企业申请材料后,指派2-4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审查组组员中应有一名熟悉香料香精行业生产审查员和/或技术教授),制订核查计划并以公文书面形式提前5日通知企业,同时抄送企业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 4.2.3 审查组进行企业实地核查,应覆盖企业相关申证产品生产条件全部内容,按《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措施》(见5 .3)要求,逐项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并做好统计。实地核查时间通常为1-3天。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施组长负责制。 4.2.4 审查组在实地核查工作结束前向企业汇报实地核查情况,能当场确定核查结论,审查组以书面形式当场通知核查结论;不能当场确定核查结论,审查部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核查结论。 4.2.5 审查部接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报送企业申证材料后,应该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实地核查和抽封样品工作,并将核查结论通知省级许可证办公室。 4.2.6 对于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已受理企业,企业应该主动配合实地核查工作,如无正当理由拒绝实地核查应该按企业审查不合格处理(属特殊情况例外,如遇生产天然香料产品因有季节性限制,受理后实地核查无生产现场时,需等企业生产状态下再安排实地核查)。 4.2.7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2.8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不再进行产品抽样检验,企业生产工作终止。 4.3 产品抽样和检验 4.3.1 企业实地核查合格,审查组依据《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规则》(见5.4.1)抽封样品,通知企业全部负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检验机构名单及联络方法,由企业自主选择,并填写《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见5.4.1)一式三份。审查组应对抽封样过程真实性负责。 4.3.2 企业经实地核查合格,需要送样检验,审查组应该通知企业在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达检验机构。 4.3.3 检验机构应该在收到企业样品之日起15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汇报一式三份(企业、审查部和审查中心各一份)。产品检验时间不计入本实施细则要求期限。检验机构应对检验汇报数据真实性负责。 4.3.4 对于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已受理企业,应该主动配合产品抽样和检验工作,如无正当理由拒绝产品抽样和检验应该按企业审查不合格处理。 4.3.5 企业产品检验不合格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4 审定和发证 4.4.1 对于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企业申请书(原件二份)、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并加盖企业公章)、核查统计、核查汇报、产品检验汇报和抽样单(原件各二份)等申证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将符合发证条件企业名单及申证材料报审查部,审查部应在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40日内,将审查合格企业名单及上述申证材料各一份报送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对于审查部组织审查组,审查部应该根据相关要求对企业申请书、营业执照、核查统计、核查汇报、产品检验汇报和抽样单等申证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并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40日内将上述申证材料报送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4.4.2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0日内完成上报材料审查,并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4.4.3 国家质检总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决定。符合发证条件,国家质检总局应该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内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应该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4.4 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将获证企业名单以网络()、报刊等方法向社会公布。 4.5 集团企业生产许可 4.5.1 集团企业及其所属子企业、分企业或生产基地(以下统称所属单位)含有法人资格,能够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不含有法人资格,不能以所属单位名义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 4.5.2 各所属单位不管是否含有法人资格,均能够单独或联合和集团企业一起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 4.5.3 其它经济联合体及所属单位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参考集团企业办证程序实施。 5 审查要求 5.1 企业生产香料香精产品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见表一)   表一 企业生产香料香精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 一、基础标准: 1. GB/T 14455.1-93 精油 命名标准 2. GB/T 14156 食品用香料分类和编码 3. GB 2760 食品添加剂 使用卫生标准 二、方法标准: 1. GB/T 11538-89 精油 毛细管柱气相色谱分析 通使用方法 2. GB/T 11539-89 单离及合成香料 填充柱气相色谱分析 通使用方法 3. GB/T 11540-89 单离及合成香料 相对密度测定 4. GB/T 14454.1-93 香料 试样制备 5. GB/T 14454.2-93 香料 香气评定法 6. GB/T 14454.3-93 香料 色泽检定法 7. GB/T 14454.4-93 香料 折光指数测定 8. GB/T 14454.5-93 香料 旋光度测定 9. GB/T 14454.6-93 香料 蒸发后残留物含量评定 10. GB/T 14454.7-93 香料 冻点测定 11. GB/T 14454.8-93 香料 桉叶素含量测定 邻甲酚冻点法 12. GB/T 14454.9-93 香料 黄樟油素含量测定 冻点法 13. GB/T 14454.10-93 香料 闪点测定 闭口杯法 14. GB/T 14454.11-93 香料 含酚量测定 15. GB/T 14454.12-93 香料 微量氯测定法 16. GB/T 14454.13-93 香料 羰基化合物含量测定 中性亚硫酸钠法 17. GB/T 14454.14-93 香料 标准溶液、试液和指示液制备 18. GB/T 14454.15-93 黄樟油 黄樟素和异黄樟素含量测定 填充柱气相色谱法 19. GB/T 14454.16-93 香料 羰值和羰基化合物含量测定 盐酸羟胺法 20. GB/T 14454.17-93 香料 羰值和羰基化合物含量测定 游离羟胺法 21. GB/T 14455.2-93 精油 取样方法 22. GB/T 14455.3-93 精油 乙醇中溶混度评定 23. GB/T 14455.4-93 精油 相对密度测定 24. GB/T 14455.5-93 精油 酸值测定 25. GB/T 14455.6-93 精油 酯值测定 26. GB/T 14455.7-93 精油 乙酰化后酯值测定和游离醇和总醇含量评定 27. GB/T 14455.8-93 精油(含叔醇) 乙酰化后酯值测定和游离醇含量评定 28. GB/T 14455.9-93 精油 填充柱气相色谱分析 通使用方法 29. GB/T 14455.10-93 精油 含难以皂化酯类精油酯值测定法 30. GB/T 14457.1-93 单离及合成香料 乙醇中溶解度测定法 31. GB/T 14457.2-93 单离及合成香料 沸程测定法 32. GB/T 14457.3-93 单离及合成香料 熔点测定法 33. GB/T 14457.4-93 单离及合成香料酸值或含酸量测定 34. GB/T 14457.5-93 单离及合成香料 含酯量测定 35. GB/T 14457.6-93 单离及合成香料 伯醇或仲醇含量测定 乙酰化法 36. GB/T 14457.7-93 单离及合成香料 伯醇或仲醇含量测定 乙酐吡啶法 37. GB/T 14457.8-93 单离及合成香料 叔醇含量测定 氯乙酰-二甲基苯胺法 38. GB/T 14458-93 香花浸膏检验方法 三、产品标准: 1.国家标准: (1) GB 3861-83 食品添加剂 香兰素 (2) GB 3862-83 食品添加剂 天然薄荷脑 (3) GB 4349-93 食品添加剂 丁酸乙酯 (4) GB 6772-86 食品添加剂 冷磨柠檬油 (5) GB 6776-86 食品添加剂 乙酸异戊酯 (6) GB 6779-86 食品添加剂 茉莉浸膏 (7) GB 6780-86 食品添加剂 桂花浸膏 (8) GB 8315-87 食品添加剂 己酸乙酯 (9) GB 8317-87 食品添加剂 乳酸乙酯 (10) GB 8318-87 食品添加剂 生姜油 (11) GB 8319- 食品添加剂亚洲薄荷素油 (12) GB 10348-89 食品添加剂 乙酸芳樟酯 (13) GB 10351-89 食品添加剂 桉叶素含量80%桉叶油 (14) GB 10354-89 食品添加剂 苯甲醇 (15) GB 10355-89 食品添加剂 乳化香精 (16) GB 11958-89 食品添加剂 肉桂油 (17) GB 11959-89 食品添加剂 香叶油 (18) GB 11960-89 食品添加剂 留兰香油 (19) GB 11961-89 食品添加剂 广藿香油 (20) GB 11962-89 食品添加剂 丁酸 (21) GB 11963-89 食品添加剂 己酸 (22) GB 12487- 食品添加剂 乙基麦芽酚 (23) GB 15559-1995 食品添加剂 杭白菊浸膏 (24) GB/T 8793-88 中国贵州柏木油 (25) GB/T 11424-89 山苍子油 (26) GB/T 11425-89 肉桂油 (27) GB/T 12652- 亚洲薄荷素油 (28) GB/T 12653-90 中国薰衣草油 (29) GB/T 15068-1994 八角茴香油 2.行业标准: (1) QB 1119-91 食品添加剂 环己基丙酸烯丙酯 (2) QB 1120-91 食品添加剂 八角茴香油 (3) QB 1121-91 食品添加剂 椰子醛(γ-壬内酯) (4) QB 1122-91 食品添加剂 山楂核烟薰香味料Ⅰ号、Ⅱ号 (5) QB 1467-92 食品添加剂 羟基香茅醛 (6) QB 1509-92 食品添加剂 丁香酚 (7) QB 1953-1994 食品添加剂 枣子酊 (8) QB 1954-1994 食品添加剂 丙酸乙酯 (9) QB 1955-1994 食品添加剂 庚酸乙酯 (10) QB/T 1025-91 麝香草酚 (11) QB/T 1026-91 酮麝香 (12) QB/T 1027-91 合成檀香803 (13) QB/T 1028-91 乙位萘甲醚 (14) QB/T 1029-91 乙酸松油酯 (15) QB/T 1030-91 白樟油 (16) QB/T 1031-91 墨红花浸膏 (17) QB/T 1032-91 黄樟油 (18) QB/T 1033-91 香茅油 (19) QB/T 1430-92 素凝香 (20) QB/T 1431-92 甲基柏木酮 (21) QB/T 1505-92 食品用香精 (22) QB/T 1506- 烟用香精 或 YC/T 164- 烟用香精和料液 (23) QB/T 1507-92 日化香精 (24) QB/T 1508-92 二氢月桂烯醇 (25) QB/T 1631-92 檀香208 (26) QB/T 1632-92 复盆子酮 (27) QB/T 1769-93 乙酸苄酯 (28) QB/T 1770-93 乙酸异戊酯 (29) QB 1771-93 丙酸乙酯 (30) QB 1772-93 丙酸苄酯 (31) QB/T 1773-93 丁酸乙酯 (32) QB 1774-93 丁酸丁酯 (33) QB/T 1775-93 丁酸异戊酯 (34) QB 1776-93 异戊酸乙酯 (35) QB/T 1777-93 异戊酸异戊酯 (36) QB/T 1778-93 己酸乙酯 (37) QB/T 1779-93 苯甲酸乙酯 (38) QB/T 1780-93 苯甲酸苄酯 (39) QB 1781-93 邻氨基苯甲酸甲酯 (40) QB/T 1782-93 苯乙醇 (41) QB/T 1783-93 合成肉桂醇 (42) QB 1784-93 桃醛 (43) QB/T 1785-93 杨梅醛 (44) QB 1786-93 兔耳草醛 (45) QB/T 1787-93 羟基香茅醛 (46) QB 1788-93 洋茉莉醛 (47) QB/T 1789-93 97%柠檬醛 (48) QB/T 1790-93 结晶玫瑰 (49) QB 1791-93 乙基香兰素 (50) QB 1792-93 dl-合成薄荷脑 (51) QB/T 1793-93 天然薄荷脑 (52) QB/T 1794-93 茉莉浸膏 (53) QB/T 1795-93 大花茉莉浸膏 (54) QB/T 1796-93 白兰浸膏 (55) QB/T 1797-93 桂花浸膏 (56) QB/T 1798-93 赖百当浸膏 (57) QB/T 1799-93 冷磨柠檬油 (58) QB 1800-93 树兰花油 (59) QB/T 1801-93 白兰花油 (60) QB/T 2239-1996 白兰叶油 (61) QB/T 2240-1996 芳樟醇(单离) (62) QB/T 2241-1996 甲位己基桂醛 (63) QB/T 2242-1996 檀香醚 (64) QB/T 2243-1996 1,8-桉叶素(单离) (65) QB/T 2244-1996 乙酸乙酯 (66) QB/T 2640- 咸味食品香精 (67) QB/T 2641- 食品添加剂 甲基环戊烯醇酮 (68) QB/T 2642- 麦芽酚 (69) QB/T 2643- 食品添加剂 97%柠檬醛(原GB 6773-1986) (70) QB/T 2644-食品添加剂 苯乙醇(原GB 6774-1986) (71) QB/T 2645-食品添加剂 乙酸苄酯(原GB 6775-1986) (72) QB/T 2646-食品添加剂 丁酸异戊酯(原GB 6777-1986) (73) QB/T 2647-食品添加剂 异戊酸异戊酯 (原GB 6778-1986) (74) QB/T 2648-食品添加剂 己酸烯丙酯 (原GB 10349-1989) (75) QB/T 2649-食品添加剂 丁酸苄酯(原GB 10350-1989) (76) QB/T 2650-食品添加剂 α-戊基肉桂醛(原GB 10352-1989) (77) QB/T 2651-食品添加剂 松油醇(原GB 10353-1989) (78) QB/T 2542-苯甲醇(原GB 8794-1988) (79) QB/T 2519- 己酸烯丙酯(原GB 8795-1988、QB/T 3758-1999) (80) QB/T 2543- 丁酸苄酯(原GB 8796-1988) (81) QB/T 2520- 乙酸芳樟酯(原GB 8797-1988、QB/T 3760-1999) (82) QB/T 2544- 香豆素(原GB 8798-1988) (83) QB/T 2614- α-戊基肉桂醛(原GB 8799-1988) (84) QB/T 2615- 2-乙酰基吡嗪 (85) QB/T 2545- 桉叶素含量80%桉叶油 (原GB 8800-1988) (86) QB/T 2616-香叶油 (原GB 11426-1989) (87) QB/T 2617-松油醇 (原GB 11427-1989) (88) QB/T 2521- 留兰香油 (原GB 11534-1989、QB/T 3766-1999) (89) QB/T 2522- 广藿香油(原GB 11535-1989、QB/T 3767-1999) (90) QB/T 2546- 二甲苯麝香 (原GB 11537-1989) (91) QB/T 2547- 葵子麝香 (原GB 11536-1989)3. 企业标准: 因应用香料香精产品品种繁多,凡无以上国家(行业)标准应用香料香精产品,企业必需有经当地标准化部门立案企业标准。 四、相关标准: (1) GB 4789.1-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2) GB 4789.2-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3)GB 4789.3-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 (4) GB/T 5009.1- 食品卫生检验方法 理化部分 总则 (5)GB/T 5009.3- 食品中水分测定 (6)GB/T 5009.4- 食品中灰分测定 (7)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测定 (8)GB/T 5009.12- 食品中铅测定 (9) GB/T 5009.37-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分析方法 (10)GB/T 5009.74- 食品添加剂中重金属限量试验 (11)GB/T 5009。75-食品添加剂中铅测定方法 (12)GB/T5009 .76-食品添加剂中砷测定 (13)GB 6283-1986 化工产品中水分含量测定 (14)GB 6682-1992 分析试验室用水规格和试验方法 (15)GB 7531-1987 有机化工产品 灰分测定 5.2 企业生产香料香精产品必备生产设备和检测仪器 (见表二) 表二 企业生产应用香料香精产品必备生产设备和检测仪器 申报单元 产品小类 生产设备 检测仪器 天然香料 蒸馏类(如香叶油) 蒸馏设备、换热器、馏出物接收器等 分析天平、旋光仪、折光仪等 浸提类 (如桂花浸膏) 浸提设备、蒸发浓缩设备、溶剂回收设备等 分析天平、减压蒸馏装置、温度计等 冷榨(磨)类 (如冷磨柠檬油) 压榨机(磨皮机)、高速离心分离机等 分析天平、旋光仪、折光仪、pH计等 其它类 (如天然薄荷脑) 蒸馏设备、结晶设备、 分析天平、旋光仪、密度仪、蒸发皿、烘箱、干燥器等 生物技术香料 如天然乳香 带搅拌发酵设备、带搅拌配料设备、高压均质机等 小型灭菌器、生化培养箱、酸度计等 合成香料 如香豆素 反应釜、精制设备、包装设备等 分析天平、熔点仪等 香精 液体类 带搅拌配制香精设备、灌装设备等 折光仪、密度仪、pH计等 浆(膏)状类 带搅拌配制香精设备、包装设备等 分析天平、恒温培养箱、灭菌培养皿、显微镜等 固体(粉末)类 带搅拌配制香精设备、喷雾干燥设备或拌合设备、包装设备等 分析天平、折光仪、密度仪、恒温培养箱、显微镜、pH计等 注:因为应用香料香精产品品种很多,生产工艺和所需设备、检测仪器有共性也有个性,所以在企业实地核查时,应视企业生产香料香精产品实际情况结合工艺文件和产品标准进行核查.要含有和本企业产品标准和检测方法相对应检测仪器,仪器精度必需符合产品要求. 5.3 应用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措施(见附件) 5.4 应用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 5.4.1 抽样规则及抽样单 (见表三) 5.4.1.1 审查组在企业实地核查合格时,同时进行抽封样工作。样品和封样记录表由审查组统一签封后,交生产企业并在7日内送达或寄达《实施细则》中要求、企业自主选择一个检验机构。 5.4.1.2 抽样地点:在企业成品库中抽样。 5.4.1.3 在保质期内产品均属抽样范围。 5.4.1.4 每一产品单元分为若干小类: (1) 天然香料单元:蒸馏类、浸提类、冷榨(磨)类、其它类。 (2) 生物技术香料单元:不分类。 (3) 合成香料单元:不分类。 (4) 香精单元:液体类、浆(膏)状类、固体(粉末)类。 每一小类抽一个品种,每一品种抽样数量通常为200mL(g)【其中100 mL(g)供外观、感官、理化、卫生指标检验用,100 mL(g)用作复检样】;对香精产品企业应提供同一型号标样100 mL(g)。另外对于有沸程指标产品,抽样数量为1000mL。 5.4.2 应用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项目、内容及判定标准 (见表四)   表三 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 企业 名称   抽样日期   电话   地址   联 系 人   邮编   抽样 情况 申报单元 及小类 样品名称 样品规格 抽样地点 抽样 基数 抽样 数量 生产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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