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预包装食品类标签审核要素
供应商名称: ______________ 商品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供应商号码: ________________
请用 √表示所要求项目已具备;×表示所要求项目不已具备;n/a表示所要求项目不适用。注意备注部分的要求
商品资料:
q 由政府部门认可的检测机构一年内签发的产品质量合格检测报告 。
q 生产商的《食品卫生许可证》 (09年6月1日后新设立的食品企业不需要卫生许可证,仅提供生产许可证(QS))。
q 28类加工食品生产商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3年,28类加工食品清单见附件五)。
q 与商品条码对应的《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有效期2年)或有效期内的备案证明。
q 产品包装上标注有“绿色食品”、“有机产品”/“有机转换产品”等标识的,需提供相关证书。
q 产品包装上标注有获得荣誉、认证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如“中国名牌”、“XX活动/机构指定产品”、“通过ISO9000质量认证”等。
q 产品包装上声明有专利的,需提供专利证明文件和缴交年费发票。
q 使用注册产品造型或图案的,须提供产品造型或图案的注册证明或授权使用证明文件。(目前迪斯尼人物、史鲁比、Hello Kitty和机器猫叮当的造型或图案必须提供授权使用证明文件)。
q 如声明为转基因农产品,须提供1.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或临时证明;2. 标签备案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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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若声明为无公害农产品,须提供省级农业部门签发的《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和认证机构签发的《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证书》,或主管部门签发的认证证书。
中文标签 / 标识:
q 食品名称
q 配料表:
(□)某种配料是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其他配料构成的复合配料,应在配料清单中标示复合配料的名称,再在其
后加括号,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
(□)甜味剂、防腐剂、着色剂应标示具体名称,其他食品添加剂可以按GB 2760的规定标示具体名称或种类名
称。当一种食品添加了两种或两种以上着色剂,可以标示类别名称(着色剂),再在其后加括号。
(□) 如果在食品标签或食品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添加了某种或数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应标示所强调配料的
添加量;例如:
方式一,
产品名称:高钙饼干
配 料 表:小麦粉,白砂糖,精炼植物油,奶油,全脂乳粉,柠檬汁,活性离子钙(添加量:1.5%)
方式二,
产品名称:雀巢饼干
配 料 表:小麦粉,白砂糖,精炼植物油,奶油,全脂乳粉,柠檬汁,活性离子钙
产品说明:本产品添加了1.5%活性离子钙
(□)如果在食品的标签上特别强调某种或数种配料的含量较低时,应标示所强调配料在成品中的含量。例如:
方式之一
产品名称:低糖桔汁汽水
桔汁含量:3%
含 糖 量:4%〔编者注:全糖桔汁汽水含糖量不低于9.0%(GB/T 10792-1995)〕
方式之二
产品名称:桔汁汽水
桔汁含量:3%
产品说明:低糖;含 糖 量4%
q 净含量(如含有固、液两相物质的,还应标明固形物含量) 。
q 产品规格 (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有规格要求的食品必须标注规格大小) 。
q 生产日期:必须按照 年、月、日的顺序。
q 保质期 :(乙醇含量10%或以上的饮料酒;食醋;食用盐;固态食糖类可不标保质期)。
q 生产商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根据《食品安全法》并2009年10月22日发布的,修订后的《食品标识管理规定》,2010年6月1日后的食品标签上必须增加生产者的联系方式)。
q 产地: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市级地域,如“安徽合肥”、“上海市”( 适用于2008年12月1日后生产的食品)
q 产品执行标准号. 如e.g. GB10343, QB 1554-1992, QB/T 1433.3 。
q 储存条件 (如食品保质期或保存期与储藏条件有关时) 。
q 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适用于28类食品) ,如:QS XXXX XXXX XXXX。
q QS标志(适用于28类食品) 。
q 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大于20cm2时,
强制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应大于等于1.8mm。
净含量文字字符的标注尺寸要求见右侧的表格中。
□ 食品或者其包装最大表面面积小于10平方厘米时,其标识可以仅标注食品名称、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净含量以及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标注的,依照其规定。
□ 如果产品标准中需要明确质量等级的,则标签上是否标注有质量等。
□ 分装食品应当标注分装者的名称及地址,并注明分装字样。
□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识还应当标注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根据2009年10月22日发布的,修订后的《食品标识管理规定》,2010年6月1日后的食品标签上必须遵守该规定)
对于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还应遵守《GB13432-2004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的基本要求。特殊膳食用食品是为满足某些特殊人群的生理需要,或某些疾病患者的营养需要,按特殊配方而专门加工的食品*。这类食品的成分或成分含量,应与可类比的普通食品有显著不同。 * 包括婴幼儿食品。
□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应标示适宜的人群。
□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识的能量值和营养素含量是否符合要求。食品在其名称或说明中标注“营养”、“强化”字样的,应当标注食品的营养素和热量,并符合上述国家标准规定的定量标示。例如:
□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应标示食用方法、每日或每餐食用量
□ 如果被声称的营养素在所示产品中的含量与可类比的普通食品的相对差异不少于25%。被声称的营养素在所示产品中的含量显著。被声称的营养素的作用有公认的科学依据。 则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可以声称某种营养素对维持人体正常生长、发育的生理作用,例如如下,具体见备注14部分:
“钙是构成骨骼和牙齿的主要成分,并维持骨骼密度”;
“蛋白质有助于构成或修复人体组织”;
“铁是血红细胞的形成因子”;
“维生素E保护人体组织内的脂肪免受氧化”;
“叶酸有助于胎儿正常发育”。
□ 符合下面表格中界限的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是否声称能量、营养素含量的水平,如“低能量”、“低脂肪”、“低胆固醇”、“无糖”、“低钠”正确。
□ 不得声称或暗示有治愈、治疗或防止疾病的作用;也不得声称所示产品本身具有某种营养素的功能。
□ 不能标识对某种疾病有预防、缓解、治疗或治愈作用。
□ 不能标识“返老还童”、“延年益寿”、“白发变黑”、“齿落更生”、“抗癌治癌”或其他类似用语。
□ 不能在食品名称前后,冠以药物名称或以药物图形、名称(不包括药食两用的物质)暗示疗效、保健功能。
□ 标签文字中无错别字、同类商品的内外包装标签文字描述无冲突。
□ 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产品,不得在产品或产品包装及标签上标注“有机产品”、“有机转换产品”“CONVERSION TO ORGANIC”)和“无污染”、“纯天然”等其他误导公众的文字表述。
部门号: ______________ 日期: _____________ 采购员签字: ____________
QA 意见:
日 期:
备注:
1. 酱油标签:必须注明是酿造还是配制。配制酱油应标明氨基酸态氮的含量;酿造酱油应标明氨基酸态氮的含量、等级、用于佐餐还是烹饪,其执行标准号的标注方法:高盐稀态发酵的酱油标为“GB181862000高盐稀态”;低盐固态发酵酱标为“GB18186-2000低盐固态”。
2. 食醋标签:必须注明是酿造还是配制,应标明总酸含量,同时酿造食醋执行标准号的标注方法:固态发酵食醋标
为“GB18187-2000固态发酵”;液态发酵食醋标为“GB18187-2000液态发酵”。
3. 上述酱油和醋标签中执行标准可标注国标或2001年9月1日后备案的企标,留存备案证明书。
4. 2004年10月01日后生产的花生油、大豆油、棉籽油、葵花籽油、玉米油、米糠油和油茶籽油 以及2005年02月01日后生产的菜籽油这8种食用植物油的食品标签上,还需要标明原料原产国、压榨或浸出成品油信息。如果标注等级,使用“一、二、三、四等”,不能使用“色拉油”、“高级烹调油”来表示等级。
5.芝麻油最新国家强制标准,自200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
a)商品名称可标注:芝麻香油、小磨香油;成品芝麻油
芝麻香油:焙炒过的芝麻籽采用压榨、压滤、水代等工艺制取的具有浓郁香味的油品。
小磨香油:经过石磨磨浆,采用水代法加工制取的具有浓郁香味的油品。
成品芝麻油:采用浸出工艺制取的原油,经过精练加工制成的油品。
b)标签上应标注芝麻油的加工工艺,其属于压榨、压滤、水代法、浸出法的哪种加工工艺。
c)标签上标注质量等级(一级 OR 二级)
d)标注芝麻原料的原产国。如果芝麻属于转基因的,则还需要标注诸如“转基因芝麻“等字样。
e)芝麻油中不得搀有其他食用油和非食用油,不得添加任何香精和香料。
f)注意标签上将产品执行标准更换成“GB8233-2008”。
6.2006年05月01日后生产的凝胶果冻的食品标签上,需用白底(或黄底)红字标示安全警示语和食用方法,例如:“勿一口吞食;三岁以下儿童不宜食用,老人儿童须监护下食用。”且文字高度应不小于3mm。同时凝胶果冻的规格须符合以下要求:
a)杯形凝胶果冻杯口内径或杯口内侧最大长度应大于等于3.5cm;
b)长杯形凝胶果冻和条形凝胶果冻内容物的长度应大于等于6.0cm;
c)异形凝胶果冻的净含量应大于等于30g
7.蜂蜜: 按照<GB18796-2006>蜂蜜的国家标准要求,2006年03月01日后生产的蜂蜜(不含巢蜜)食品标签上,
要符合以下要求:
a. 配料表中不应有蜂蜜之外的原料;蜂蜜禁止掺入果葡糖浆、蔗糖、葡萄糖等非蜂蜜食用物,用甜味剂、增稠剂和水等勾兑。
b. 需要标示“等级:一级品”或“等级:二级品”;
c. 产品执行标准号需标注有“符合GB18796要求”或“符合GB18796的强制性要求”
d. 国质检执函〔2005〕854号中,蜂蜜制品(非纯蜂蜜)产品名称,“蜂蜜”或“蜜”字样字体不得与其他字样字体不同,字号不得大于其他字样字号;必须在产品包装的主要展示面上紧邻产品名称的位置,使用不小于产品名称字号的汉字醒目科学标注蜂蜜含量。
8.饮料: 按照<GB10789-2007>饮料通则的国家标准要求,2008年12月1日后生产的果汁饮料、蔬菜汁饮料应:
a) 应标明(原)果汁含量,(原)蔬菜汁含量;
b)添加食糖的果汁,应在XX汁(产品名称)的附近部位清晰标明“加糖”字样,如“加糖果汁”。
9. 食醋、食盐和固态食糖类可以不标示保质期
10.食盐(国产、进口和自用)的供应商必须是当地的盐业批发企业
11.食品标识不得标示下列宣传用语:如
a)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如“治疗XX病”、“防治癌症”、“治愈”等字样;
b)非保健食品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的;
c)“返老还童”、“延年益寿”、“白发变黑”、“齿落更生”、“防老抗癌”、“祖传秘方”、“宫廷秘方”词语
d)使用国旗、国徽或者人民币等进行标注的。
12.婴儿配方食品须标注“婴儿最理想的食品是母乳,在母乳不足或无母乳时可食用本产品”;6~12个月的婴儿配方粉,还应标注“6个月以上婴儿食用本产品时,应配合添加辅助食品”;较大婴儿配方粉的标签,也应标注“须配合添加辅助食品”。
13.《中国居民膳食营养参考摄入量》论述的营养素生理功能如下:
脂类——构成生物膜,提供必需脂肪酸,是脂溶性维生素必要载体并促进其消化吸收。
必需脂肪酸——是构成线粒体和细胞膜的重要组成成分;必需脂肪酸与胆固醇结合,保持人体正常代谢;是前列腺素在人体内合成的原料。
碳水化合物——是机体主要能量来源;是构成机体组织和神经系统重要物质;参与细胞多种活动和蛋白质、脂肪代谢。
磷——是构成骨骼和牙齿的重要原料,构成细胞。
钾——维持碳水化合物、蛋白质正常代谢;维持细胞内正常渗透压和细胞内外酸碱平衡;维持心肌正常功能。
钠——构成细胞外液渗透压;调节、维持体内水量恒定;维持神经、肌肉兴奋。
镁——参与300余种酶促反应;维持骨细胞结构及功能。
碘——合成甲状腺激素,维持基本生命活动;促进儿童生长发育。
锌、锰——是许多金属酶组成成分并激活酶的活性。
硒——在机体内具有抗氧化功能。
铜——维持正常造血机能。
氟——适量氟有利于钙和磷的利用,加速骨骼生长,维持骨骼健康。
铬——是糖代谢的一个辅助因子,对胰岛素有启动作用。
镍——构成镍蛋白和某些金属酶的辅基,调节某些内分泌功能及神经生理功能。
硅——是形成骨、软骨、结缔组织必需成分。
钒——促进心脏配糖体对肌肉的作用,增强心肌收缩力。
维生素A(视黄醇)——有利于暗视觉能力;有助于机体免疫功能。
维生素D——是钙、磷代谢最重要调节因子之一,维持钙和磷的正常水平。
维生素B1(硫胺素)——有助于能量和糖的代谢。
维生素B2(核黄素)——有助于机体抗氧化。
维生素B12——参与机体生化反应。
维生素C(抗坏血酸)——有助于机体抗氧化,促进铁的吸收,提高免疫机能。
烟酸——在体内参与呼吸链组成;在生物氧化还原反应中起电子载体作用。
胆碱——促进脑发育,提高记忆能力。
14.根据卫生部09年第1号公告内容,自2009年9月1日后生产的,添加库拉索芦荟凝胶的食品必须标注“本品添加芦荟,孕妇与婴幼儿慎用”字样,并应当在配料表中标注“库拉索芦荟凝胶”。添加库拉索芦荟凝胶的食品包装主视页面或食品名称可选择仅标注“芦荟”字样,标识内容不应误导消费者。
15.根据《卫生部等关于加强生鲜乳品抗生素残留量管理的公告(2009年第6号)》内容,严禁在乳品标签、标识和广告中宣传“无抗奶”等不科学、不符合实际的内容。自即日起,各乳品生产经营和餐饮企业应当停止“无抗奶”生产经营活动。自2009年6月30日起,各有关监管部门开始依法查处。
16.09年5月4日发布的《卫生部办公厅关于粉条生产加工中不能使用明矾的复函》硫酸铝钾(钾明矾)或硫酸铝
铵(铵明矾)的使用范围不包括粉条,因此不能用于粉条生产加工。
17.如果食品包装上有列出营养标签能量表的,则需要向供应商索取“营养标签检测报告”以证明其标签上所列内
容与实际相符。
18.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中,第三十一条 未获得有机
产品认证的产品,不得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及标签上标注“有机产品”、“有机转换产品”(“ORGANIC”、
“CONVERSION TO ORGANIC”)和“无污染”、“纯天然”等其他误导公众的文字表述。
19. 与商品条码对应的《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有效期2年)或有效期内的备案证明的核实可参照
中的数据库,用户名zhang76,密码:761023
20. 绿色认证新编号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继续实行“一品一号”原则。现行产品编号只在绿色食品标志商标许可使用证书上体现,不要求企业将产品编号印在该产品包装上。
(二)为每一获证企业建立一个可在续展后继续使用的企业信息码。要求将企业信息码印在产品包装上原产品编号的位置,并与绿色食品标志商标(组合图形)同时使用。没有按期续展的企业,在下一次申报时将不再沿用原企业信息码,而使用新的企业信息码。
(三)企业信息码的编码形式为GFXXXXXXXXXXXX。GF是绿色食品英文“GREEN FOOD”头一个字母的缩写组合,后面为12位阿拉伯数字,其中一到六位为地区代码(按行政区划编制到县级),七到八位为企业获证年份,九到十二位为当年获证企业序号。
(四)完善绿色食品标志商标许可使用证书。一是在证书原有内容的基础上增加企业信息码;二是采用证书复印防伪技术,增加水印底纹,防止证书复印件涂改造假。
(五)建立监管信息查询系统。在我中心建立企业查询数据库,向社会公开,可通过访问我中心网站()获得企业认证产品信息。
二、新旧编号制度的过渡
(一)为便于企业消化库存包装, 2009年8月1日前已获证的产品在有效期内可以继续使用印有原产品编号的包材,待再次印制包材或续展后启用新编号方式。企业信息码可从我中心网站“查询专栏”中获取或电话查询。电话:(010)62191419、62191420。
(二)2009年8月1日后完成续展的产品,原产品包装没有用完的,经向我中心书面申请并获得书面同意后,可延期使用,但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三)过渡期截止到2012年7月31日。此后,所有获证产品包装上统一使用企业信息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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