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水务管理年报》
编制工作大纲
(2008版)
水利部水资源司
2008年11月
《水务管理年报》编制工作大纲
(2008版)
一、编制目的
为全面了解水务管理体制改革进展,汇总水务系统年度基本情况,反映水务系统建设和发展成就,统计全国城市水源、城市防洪、城市污水处理回用等非传统水资源开发情况,特制定水务管理年报编制大纲。
二、编制单位
水利部水资源司负责全国《水务管理年报》的编制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负责省级《水务管理年报》的编制;各级(含副省级、地级、县级,下同)水利(水务)局负责本辖区《水务管理年报》的编制。
三、基本要求
1、各级水务局和承担水务管理职能的水利局填报《水务管理年报》中所有表格。
2、其他水利局填报《水务管理年报》中涉及城市防洪、城市供水水源、城市污水处理回用、其它非传统水资源开发情况的表10 – 表14;
3、水务管理年报包括统计表格和文字说明两部分。水务管理年报的统计数据必须用我司编制的数据录入软件录入,报表由软件自动生成。
4、各单位必须及时、准确、全面报送,不得虚报、迟报和伪造。
5、年度《水务管理年报》的统计时段为当年1月1日至当年12月31日。
6、全国《水务管理年报》以省级行政区为统计单元,省级《水务管理年报》以县区级行政区为统计单元,各计划单列市纳入所在省级统计范围。在填报过程中应剔除重复计算量。
7、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在每年3月20日前将上一年度《水务管理年报》(含文字说明和统计表)签字盖章后以正式文件报我司,同时以电子邮件形式将填表软件形成的成果数据抄送汇总单位南京水利科学研究院。
四、统计表格
《水务统计年报》共有14张统计表格,相关统计指标解释列于每张统计表后。
1、水务管理概况
反映统计范围内至统计时段末已组建的各级水务局和承担水务管理职能的水利局基本情况,统计项目见表1、表2、表3和表4。表1反映水务管理体制改革情况,表2反映水务管理基本情况,表3反映地方性水务管理的法规体系建设情况,表4反映实行水务管理地区内社会经济基本情况。
2、城市供水
反映辖区内城市供水基本情况。主要统计项目有:自来水厂数量、供水能力、自来水普及率、年供水量等,详见表5。
3、城市排水
反映辖区内城市排水系统的基本情况。主要统计项目有:用水总量、排水管网、污水排放量和处理量、污水处理率、污水处理厂个数等,详见表6。
4、现行水价
反映辖区内的水资源费、各种水价及其构成。主要统计项目有:水资源费、原水及自来水水价、污水处理费、中水水价等,详见表7。
5、水务企业
反映辖区内水务企业基本情况。主要统计项目有:企业名称、在职职工人数、固定资产、销售收入及利润等,详见表8。
6、水务投资
反映辖区内城市水务投资总额及其构成、形成固定资产情况等。主要统计项目有:投资总额、资金来源、形成固定资产等,详见表9。
7、城市防洪
反映辖区内城市防洪基本情况。主要统计项目有:城市防洪主管部门、防洪规划、应达防洪标准、已达防洪标准、防洪预案、投资和洪涝灾害损失情况等,详见表10。
8、城市供水水源
反映辖区内城市供水水源基本情况,统计项目见表11和表12。表11反映城市供水水源基本情况,主要统计项目有:城市水源年供水能力、年实际供水量、供水水源规划、供水应急预案、应急备用水源地等;表12反映城市供水水源地基本情况,主要统计项目有:城市供水水源地名称、类型、主管单位、供水能力、实际供水量、水质状况等。
9、城市污水处理回用
反映辖区内城市污水处理回用基本情况。主要统计项目有:年污水处理回用量、再生水管网、再生水厂、污水回用率等,详见表13。
10、其它非传统水资源开发
反映辖区内除污水处理回用外其他非传统水资源开发情况。主要统计项目有:非传统水资源开发规划、主管部门、各类非传统水资源利用量及用途等,详见表14。
五、文字说明
各单位在填报统计表格后,还需编写文字说明,要求简明扼要,重点突出,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水务管理体制的进展,对水务局或承担水务管理职能的水利局增减情况加以说明;
2、新出台的地方性水务管理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及主要内容;
3、实行水务管理地区社会经济情况;
4、水务行业供水、排水、污水处理、水价、投资、改革、改制情况,以及与上一年度对比情况;
5、全国城市防洪、城市供水水源、城市污水处理回用、其它非传统水资源开发情况;
6、水务市场化发展情况,以及与往年相比变化情况;
7、重要的水务事件;
8、水务管理和水务行业存在的主要问题。
表1 水务管理体制改革情况统计表
省(自治区、直辖市)
填表人: 校核人:
项目
单位
已组建的水务局个数
已承担水务管理职能的水利局个数
已组建的水务局和已承担水务管理职能的水利局个数
合计
其中本年度新增
合计
其中本年度新增
合计
其中本
年度新增
省级
地级
县级
小计
省级
地级
县级
小计
省级
地级
县级
小计
省级
地级
县级
小计
(副省级)
(副省级)
(副省级)
(副省级)
A1
A2
A3
A4
A5
A6
A7
A8
A9
A10
A11
A12
A13
A14
A15
A16
A17
A18
合计
行政区个数
占同级行政区总数%
表1说明
表反映统计时段末已组建的各级水务局和承担水务管理职能的各级水利局数量及变化情况。主要指标解释:
1、合计中统计组建水务局和承担水务管理职能的水利局个数,在 2008年前已组建水务局或承担水务管理职能的水利局如有新增加职能,不列入本年度新增统计,但要在备注说明新增职能。
2、已组建(承担)指统计年度末已组建水务局和承担水务管理职能的水利局的个数。
3、新增指统计年度内新增加的水务局和承担水务管理职能的水利局的个数。
4、承担水务管理职能的水利局是指在原批准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职责外,新承担城市防洪、供水、节水、排水等其中一项或多项职能的水利局。
5、表中的副省级是指经国务院批准,民政部最新公布的计划单列市和副省级城市。
6、行政区个数以民政部最新公布的行政区数量为准。
7、表内关系:A4=A1+A2+A3;A8=A5+A6+A7;A12=A9+A10+A11;A16=A13+A14+A15;A17=A4+A12;A18=A8+A16。
表2 水务管理基本情况统计表
省(自治区、直辖市)
填表人: 校核人:
单位
名称
所属
地市
组建
时间
审批
机关
职能范围
备 注
水行政
城市防洪
城市供水
城市节水
城市排水
污水处理回用
B1
B2
B3
B4
B5
B6
B7
B8
B9
B10
B11
合计
表2说明
表2反映已组建的各级水务局和承担水务管理职能的各级水利局的管理职能情况。主要指标解释如下:
1、单位名称指组建的水务局或承担水务管理职能的水利局名称。
2、组建(承担)时间指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组建水务局的时间或开始承担水务管理职能的时间。
3、审批机关为批准水务局组建或由水利局承担水务管理职能的本级政府、编办或上级审批单位。
4、合计中只统计职能范围个数。
5、统计范围限于县级及以上各级水务局和承担水务管理职能的水利局。
6、根据所承担职能选择表中B5~B10列打“√”。
表3 地方性水务管理法规统计表
省(自治区、直辖市)
填表人: 校核人:
项目
名称
颁布单位
名 称
实 施
时 间
审 批
机 关
分 类
水行政
城市防洪
城市供水
城市节水
城市排水及
污水处理
C1
C2
C3
C4
C5
C6
C7
C8
合计
表3说明
表3反映已组建的各级水务局和承担水务管理职能的各级水利局制定地方性水务管理法规、条例、管理办法情况。主要指标解释如下:
1、名称中填写地方性法规、管理办法或条例的具体名称。
2、颁布单位名称指该地方性法规、管理办法或条例的具体颁布单位的名称。
3、实施时间指地方性法规、管理办法或条例所规定的具体执行时间。
4、审批机关指地方性法规、管理办法或条例的审查与批准实施的单位名称。
5、表中C4~C8列打“√”。
6、合计中只统计地方性水务管理法规、管理办法或条例件数。
表4 实行水务管理地区社会经济情况统计表
省(自治区、直辖市)
填表人: 校核人:
城市或县区
名 称
级 别
人口(万人)
国内生产总值
(万元)
总 人 口
非农业人口
农业人口
D1
D2
D3
D4
D5
D6
合 计
表4说明
表4反映已组建各级水务局和承担水务管理职能的各级水利局所在辖区内社会经济基本情况。主要指标解释如下:
1、级别指填报单位所在的行政区的级别,以民政部最新公布的行政区划为准。
2、社会经济指标主要从政府统计局收集,以当年的统计数据为准,如不能获得,可以上年度的统计数据为准。但须注意的是,统计的是实行水务管理地区(水务局或承担水务管理职能的各级水利局)城市或县区所辖区(不仅仅指建城区)的社会经济基本情况,如地级市和县区都有水务局或承担水务管理职能的各级水利局,则不能重复报(即地级市所报数据不能包含所辖区县的数据)。
表5 城市(县城)供水统计表
省(自治区、直辖市)
填表人: 校核人:
城市或县区
名称
城区供水人口
(万人)
自来水普及率
(%)
自来水供水能力(万立方米/日)
水厂个数
(座)
年实际供水
总量
(万立方米)
供水管道长度
(公里)
合计
其中地表水
其中地下水
E1
E2
E3
E4
E5
E6
E7
E8
E9
合计
表5说明
表5反映城市(县城)供水基本情况。主要指标解释如下:
1、自来水普及率为城市城区供水人口与该城市城区总人口之比。计算公式:自来水普及率=城区用水人口/城区总人口*100%;城市城区供水人口与该城市城区总人口是指常住人口(采用统计局数据)。
2、自来水供水能力是指城市(县城)范围内由水务局或已承担水务管理职能的水利局管理或归口管理的自来水厂的设计最大日生产能力。
3、水厂指具有一定的生产设备,能完成制水整个生产过程,水质符合一般生产用水和生活用水要求,并可作为公司(厂)内部一级核算的生产单位。本表统计由水务局或已承担水务管理职能的水利局管理或归口管理的自来水厂个数。一个水厂可能有一个或数个水源地。一个自来水生产系统内的各项设施,如分布在几个地点,只能作为一个水厂,但补压井和加压站不能作为水厂。按不同的取水方式,水厂可分为地表水水厂和地下水水厂两种。
4、供水管道长度是指从送水泵至用户水表之间所有管道的长度,在同一条街道埋设两条或两条以上管道时,应按每条管道的长度计算后累加。
5、表内关系:E4=E5+E6,E8<E4*365。
表6 城市(县城)排水统计表
省(自治区、直辖市)
填表人: 校核人:
城市或县区
名称
年用水总量
(万立方米)
年污水排放量
(万立方米)
排水管道长度
(公里)
污水处理厂
年污水处理量
(万立方米)
污水处理率
(%)
数 量
(座)
处理能力
(万吨/日)
F1
F2
F3
F4
F5
F6
F7
F8
合计
表6说明
表6反映城市(县城)排水基本情况。主要指标解释如下:
1、年用水总量包括自来水、自备水源等全部城市用水;按供水用途可分为工业生产用水、居民生活用水以及生态和环境等其它用水。
2、年污水排放量指生活污水、工业废水的排放总量,包括从排水管道和排水沟(渠)排除的污水量。按每条管道、沟(渠)排放口的实际观测的日平均流量与报告期日历日数的乘积计算。污水处理厂的处理量以抽升泵站的抽升量计算。污水排放量≤用水量*0.8。
3、排水管道长度指所有排水总管、干管、支管、检查井及连接井进出口等长度之和。计算时应按单管计算,即在同一条街道上如有两条或两条以上并排的排水管道时,应按每条排水管道的长度累加计算。
4、污水日处理能力是指目前已建成的污水处理设施设计每昼夜处理污水量的能力。
5、年污水处理量指污水处理厂当年实际处理的污水量。
6、污水处理率是统计年度内污水处理量与污水排放总量的比率。计算公式:污水处理率=污水处理量/污水排放总量*100%。
7、表内关系:F3≤F2,F8=F7/F3*100%。
表7 城市(县城)现行水价统计表
省(自治区、直辖市)
填表人: 校核人: 单位:元/立方米
城市或县 区名 称
原水
水价
水资源费
征收标准
自来水水价
污水处理费
再生水
水价
综合
居民
生活
公用
事业
工业
企业
饮食
服务
特种
行业
是否含污水处理 费
生
产
生
活
地表水
地下水
G1
G2
G3
G4
G5
G6
G7
G8
G9
G10
G11
G12
G13
G14
表7说明
表7反映城市(县城)各种水价及其构成。主要指标解释如下:
1、原水水价;原水取自江河的,为水资源费;如取自水利工程,是指水利工程向不同类型用户提供的未经任何处理的天然水资源的价格,它一般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运营成本加适当利润和水资源费构成。原水价统计如不能获得所有工程的综合供水价,可以选取市县区域内各类典型的水利供水工程进行测算,并从水管单位收集有关收费情况的数据。
2、自来水水价若包含污水处理费则应在“是否含污水处理费”栏中打“√”。
3、再生水是指城市(县城)工业废水或生活污水经过处理后达到一定的水质标准、可在一定范围内重复使用的水,其水质介于城市公共供水与城市生活污水之间。
4、在实行梯级水价的地区,按基本水价填写。
表8 城市(县城)水务企业基本情况表
省(自治区、直辖市)
填表人: 校核人:
所在城市或
县区名称
企业个数
在职职工人数
(人)
年末固定资产总值(万元)
销售收入
(万元)
利润总额
(万元)
厂家数(座)
水厂
污水处理厂
其它
H1
H2
H3
H4
H5
H6
H7
H8
H9
合计
表8说明
表8反映城市(县城)水务企业的基本情况和运营情况。主要指标解释如下:
1、以水务局或承担水务管理职能的各级水利局为单位统计,统计的是实行水务管理地区(水务局或承担水务管理职能的各级水利局)城市或县区所辖区(不仅仅指建城区)的水务企业情况,如地级市和县区都有水务局或承担水务管理职能的各级水利局,则不能重复报(即地级市所报数据不能包含所辖区县的数据)。
2、表中的企业(独立法人)个数指水务系统从事城市供水、排水和污水处理回用的有关企业数之和。
3、在职职工指在企业工作并由企业支付工资的人员,以及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产假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企业支付工资的人员。
4、固定资产总额按原值填报,即不考虑设备折旧的固定资产总值;采用当年现价,不折算到水平年的不变价(可比价)。
5、表中H7项是指一家企业有多个水厂时,应按水厂的实际数量填写。
6、表中H9项指再生水厂或水务投资公司等。
表9 城市(县城)水务投资表
省(自治区、直辖市)
填表人: 校核人: 单位:万元
城市或区县
名称
年度投资
总额
资 金 来 源
本年新增
固定资产
财政拨款
国内贷款
债 券
利用外资
自筹资金
其它资金
中央
地方
I1
I2
I3
I4
I5
I6
I7
I8
I9
I10
合计
表9说明
表9反映城市(县城)水务投资额及其来源情况。主要指标解释如下:
1、水务投资是指用于城市供水、排水、污水处理回用及供排水管网等水务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
2、年度投资总额是指当年不同渠道,不同形式的城市水务投金。
3、财政拨款是指中央和地方政府用于水务基础设施建设的预算内财政资金。
4、资金来源根据投资来源不同,分为财政拨款、国内贷款、利用外资、自筹资金和其它资金来源。
(1)财政拨款:指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中由国家统筹安排的基本建设拨款和更新改造拨款,以及中央财政安排的专项拨款中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和基本建设拨款改贷的资金等。
(2)国内贷款:指企、事业单位向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借入的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各种国内借款。
(3)利用外资:指统计年度内收到的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国外资金,包括统借统还、自借自还的国外贷款,中外合资项目中的外资,以及对外发行债券和股票等。
(4)自筹资金:指统计年度内收到的,用于资产投资的上级主管部门、地方和企事业单位自筹资金。
(5)其他资金:指统计年度内收到的除以上各种拨款、借款、自筹资金之外,其它用于投资的资金。
5、新增固定资产指通过投资活动所形成的新的固定资产价值。包括已经建成投入生产或交付使用的工程价值和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设备、工具、器具的价值及有关应摊入的费用。它是以价值形式表示的固定资产投资成果的综合性指标,可以综合反映不同时期、不同部门、不同地区的固定资产投资成果。
6、表内关系:I10<I2, I2=I3+I4+I5+I6+I7+I8+I9。
7、表中所有投资额取整数。
表10 城市(县城)防洪情况统计表
省(自治区、直辖市)
填表人: 校核人:
城市或县区
名 称
级 别
城市防洪
主管部门
是否有防洪规划
应达防洪标准
[重现期(年)]
已达防洪标准
[重现期(年)]
是否有
防洪预案
年度
投资
(万元)
年度洪涝
损失
(万元)
J1
J2
J3
J4
J5
J6
J7
J8
J9
合 计
表10说明
表10反映城市(县城)防洪基本情况。主要指标解释如下:
1、城市防洪主管部门指承担城市防洪职责的行政部门。
2、用“是”、“否”表示是否有防洪规划、防洪预案。
3、应达防洪标准指城市防洪规划中确定的设计防洪标准,已达防洪标准指城市防洪工程目前达到的标准,都用重现期(多少年一遇)表示,针对某个城市有不同防洪标准的情况,可以用多少年一遇~多少年一遇表示。
4、年度投资指统计年度用于城区防洪的各类直接投资总和,用“万元”表示,取整数。
5、年洪涝损失指统计年度城区范围因受洪涝灾害而直接损失的各类财产总值,用“万元”表示,取整数。
表11 城市(县城)供水水源基本情况表
省(自治区、直辖市)
填表人: 校核人:
城市或县区
名 称
供水水源
主管单位
年供水能力
(万立方米)
年实际供水量
(万立方米)
是否有
城市供水水源规划
是否有
城市供水应急预案
是否有
应急备用水源地
水源地个数
(个)
合计
河流型
湖泊水库型
地下水型
K1
K2
K3
K4
K5
K6
K7
K8
K9
K10
K11
合计
表11说明
表11反映城市(县城)供水水源管理的基本情况。主要统计项目有:供水能力、实际供水量、供水水源规划、应急备用水源规划、水源地个数等。主要指标解释如下:
1、以城市为单元统计。
2、城市供水水源系指城市(县城)集中供水水源。
3、供水水源主管部门指承担城市供水水源管理职责的行政部门。
4、年供水能力指城市(县城)所有水源供水能力之和,表间关系K3≥K4。
5、年实际供水量指城市(县城)所有水源年实际供水量之和。
6、用“是”、“否”表示是否有城市供水水源规划、城市供水应急预案、应急备用水源地情况。
7、水源地个数按照河流、湖泊水库、地下水三种类型分别填写。
8、表内关系:K8=K9+K10+K11。
表12 城市(县城)供水水源供水量统计表
省(自治区、直辖市)
填表人: 校核人:
水源归属
市县
水源
名称
水源类型
供水能力
(万立方米)
实际供水量
(万立方米)
与上一年相比实际供水量变化(万立方米)
增减原因
水质状况
L1
L2
L3
L4
L5
L6
L7
L8
合计
表12说明
表12反映城市(县城)各供水水源供水情况。主要指标解释如下:
1、按单个水源地填写。
2、城市水源系指城市(县城)集中供水水源,水源名称应填写全称。
3、水源类型按照河流、湖泊水库、地下水三种类型填写。
4、供水能力指该水源设计最大供水量,应大于或等于实际供水量即L4≥L5,供水能力与供水量以年为单位统计。
5、实际供水量与上一年度相比若增加则填写正值,减少为负值,并应在文字报告中进一步说明增减原因。
6、水质状况采用《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3838-2002)和《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一93)》评价。
表13 城市(县城)污水处理回用统计表
省(自治区、直辖市)
填表人: 校核人:
城市或县区
名称
污水处理回用主管部门
是否有污水处理回用规划
年污水处理回用量(万立方米)
再生水
管道长度
(公里)
再生水厂
污水处理
回用率(%)
合计
地下水
回灌
工业
农林牧
业
城市非
饮用水
景观
环境
数量
(座)
生产能力
(万吨/日)
M1
M2
M3
M4
M5
M6
M7
M8
M9
M10
M11
M12
M13
合计
表13说明
表13反映城市(县城)污水处理回用基本情况。主要指标解释如下:
1、污水处理回用主管部门指承担城市污水处理回用管理职责的行政部门。
2、用“是”、“否”表示是否有城市污水处理回用规划。
3、地下水回灌用水指用于补充地下水(地下水源补给、防治海水入侵、防治地面沉降)的污水处理回用量。
4、工业用水指用于冷却(直流式、循环式)、洗涤(冲渣、充灰、消烟除尘、清洗)、锅炉(中压、低压)等污水处理回用量。
5、农林牧业用水指用于农业(粮食作物、经济作物的灌溉、种植与育苗)、林业(林木、观赏植物的灌溉、种植与育苗)、牧业(家畜、家禽用水)等污水处理回用量。
6、城市非饮用水指用于冲厕、街道清扫、消防、城市绿化、车辆冲洗、建筑施工等污水处理回用量。
7、景观环境用水指用于娱乐性景观环境(娱乐性景观河道、景观湖泊及水景)、观赏性景观环境(娱乐性景观河道、景观湖泊及水景)、湿地环境(恢复自然湿地、营造人工湿地)等污水处理回用量。
8、表中所指再生水即污水处理后回用水。
9、再生水管道长度指输送再生水的管道长度,包括总管、干管、支管长度之和。
10、再生水厂指以污水处理厂出水为水源,进行深度处理后满足不同用户水质需求的处理厂,如污水处理厂的一个车间生产再生水,也作为一个再生水厂。
11、污水处理回用率指统计年度内年污水回用量与年污水处理量的比率。计算公式:污水处理回用率=年污水处理回用量/年污水处理量*100%。
12、表内关系:M4=M5+M6+M7+M8+M9。
表14 城市(县城)其它非传统水资源开发统计表
省(自治区、直辖市)
填表人: 校核人: 单位:万立方米/年
城市或县区
名称
其它非传统水资源开发主管部门
是否有非传统水资源开发规划
其它非传统水资源开发量
海水淡化
海水直接利用
雨水集蓄
苦咸水利用
合计
利用量
用途
利用量
用途
利用量
用途
利用量
用途
N1
N2
N3
N4
N5
N6
N7
N8
N9
N10
N11
N12
合计
表14说明
表14反映城市(县城)除城市污水处理回用外其它非传统水资源开发基本情况。主要指标解释如下:
1、本表统计的非传统水资源指除污水处理回用水资源外的非传统水资源。
2、其它非传统水资源开发主管部门指承担城市其它非传统水资源开发管理职责的行政部门,只针对此项工作而言,不涉及投资等主管部门。如不同的非传统水资源开发由不同部门管理,应注明。如海洋局负责海水淡化,水利局负责雨水积蓄利用等。
3、用“是”、“否”表示是否有非传统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
4、雨水集蓄利用量指城区收集、滞蓄、处理利用的雨水量。
5、本次统计中的苦咸水包括微咸水、咸水、苦咸水等。
6、非传统水资源的用途请填写“地下水回灌”、“工业”、“农林牧业”、“城市非饮用水”、“景观环境用水”,具体含义见表13的说明。
8、表内关系:N12=N4+N6+N8+N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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