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云南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云南省建设厅公告第8号云南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已经2007年3月26日云南省建设厅第19次厅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4月1日起实施。云南省建设厅 二八年三月十五日 云南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管理,提高工程造价咨询工作质量,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实施对工程造价
2、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细则。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是指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投资、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咨询服务的企业.第四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第五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依法进行的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第六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组织
3、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鼓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加入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组织。第二章资质许可第八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其资质标准执行管理办法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二)取得造价工程师资格的专职专业人员,应在申请人企业注册或提出在申请人企业注册的书面申请;其他专职专业人员应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持有可以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有效证明文件.第九条申请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程序:(一)申请人登录“中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申请,填报申请表和上传相关证件扫描件,同时向
4、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表及规定材料;(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受理申请、审查材料,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第十条申请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程序:(一)申请人登录“中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系统进行网上资质申请,填报资质申请书和上传相关证件扫描件,同时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表及规定材料。(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视情况可以进行现场核查。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 (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报建设部备案。第十一条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
5、业资质,应当按照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应提交申请人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二)申请人提交的所有申请材料,应由法定代表人签署书面声明对其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三)申请材料应按A4规格制作并装订成册,一式二份;(四)要求提交的各项证件、证书、证明、凭证、审计报告、文件等,应提交原件,申请人需保留原件的,应当复制并在复制件上加盖申请人公章后装订入册,提交材料时带齐原件接受核对检查;(五)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凭证是指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发放的有效期缴费年度的社会保险手册或者出具的含有缴费基数、个人社会保障号(代码)的该申请人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名单及缴费
6、发票.第十二条新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其资质等级按照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项至(九)项所列资质标准核定为乙级,设暂定期一年。处于暂定期的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享有与正常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相同的权利,同时承担相应义务.暂定期届满需继续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应当在暂定期届满30日前,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换发资质证书。符合乙级资质条件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换发资质证书。暂定期满达不到乙级资质条件和逾期不提出申请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注销其资质证书。第十三条经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决定准予甲级资质许可并颁发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的本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作发放工程造
7、价咨询企业执业印章。准予乙级(包括乙级暂定期)资质许可的,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并制作发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印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分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遗失资质证书或执业印章的,应当在公开发行的省级报刊上声明作废,并携带声明材料和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报告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补办。第十四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有效期为3年.资质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应当在资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资质延续申请。准予延续的,资质有效期延续3年。资质延续申请参照本细则第八、九、十、十一条规定
8、的程序和申请材料内容上报。第十五条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形式、法定代表人、专职专业人员、注册资本、开户银行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确立之日起30日内,将变更的相关材料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建设部办理变更。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形式、法定代表人、专职专业人员、注册资本、开户银行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确立之日起30日内,将变更的相关材料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企业注册地跨省级区域变更的,需经原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再由变更后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审
9、核合格后将变更审核表及相关材料报建设部办理变更或备案。第十六条咨询企业申请变更需提供的材料:(一)单位名称变更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或名称预核准通知书;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和执业印章.(二)法定代表人变更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或载有相关内容的股东会会议纪要、身份证;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正、副本;资质证书副本。(三)专职专业人员变更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专职专业人员身份证、专业技术职称证书、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或造价员资格证书、劳动合同、工作简历、人事档案关系证明及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证明等,专职专业人员为企业技术负责人的,还需提交
10、任职文件;资质证书副本.(四)经营地址变更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变更后的详细地址、邮编、电话号码及传真号码、联系人(在变更报告中注明);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正、副本;资质证书副本。(五)注册资本及股东变更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验资报告;变更后营业执照正、副本;变更后的公司章程;工商部门出具的股东变更核准通知书;新增专职造价工程师股东身份证、专业技术职称证书、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人事档案关系证明和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证明;资质证书副本。(六)开户银行变更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银行证明材料;资质证书副本.提交材料的要求参照本细则第十一条
11、的规定。第十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合并的(含两个企业的造价咨询部门合并),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的资质等级,但应当符合相应的资质等级条件;合并后的企业工作业绩可以承继两个合并企业的原有工作业绩总和;合并后企业取得资质时间按照原合并的两个企业中取得资质时间较长的一方计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分立的,只能由分立后的一方承继原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但应当符合原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条件。第十八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合并(或者分立)手续完成后30日内,应按第十六条规定就变更事项提出变更申请。第三章工程造价咨询管理第十九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依法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不受
12、行政区域限制。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从事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从事工程造价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第二十条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包括:(一)建设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项目经济评价报告的编制和审核;(二)建设项目概预算的编制与审核,并配合设计方案比选、优化设计、限额设计等工作进行工程造价分析与控制;(三)建设项目合同价款的确定(包括招标工程工程量清单、拦标价或标底等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合同价款的签订与调整(包括工程变更、工程洽商和索赔费用的计算)及工程款支付,工程结算及竣工结(决)算报告的编制与审核等;(
13、四)工程造价经济纠纷的鉴定和仲裁的咨询;(五)提供工程造价信息服务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对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进行全过程或者若干阶段的管理和服务.第二十一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承接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应当与委托人订立书面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与委托人可以参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合同。第二十二条工程造价咨询收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当事人在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第二十三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加盖有企业名称、资质等级及证书编号的执业印章,并由执行咨询业务
14、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加盖执业印章。第二十四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行业绩和成果信息数据上报制度。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上报业绩和成果信息数据的具体要求执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授权机构的相关规定。第二十五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建立企业专职专业人员职业道德和专业技能培训制度,应当执行有关工程造价从、执业人员的继续教育规定,支持并督促企业专职专业人员按照要求完成继续教育。第二十六条 省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入本省行政区域内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应自承接业务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材料到本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单项业务告知性备案:(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跨地区承接业务单项业务备案表;(二)法人营业执照和工程造价
15、咨询企业资质证书;(三)与委托方签订的造价咨询业务合同;(四)在本省境内执业的专业人员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造价员资格证书。提交材料的要求参照本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咨询企业在办理完备案的5个工作日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备案情况告知项目所在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本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本省行政区域外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应当按项目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备案。第二十七条本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本省异地设立分支机构的,或者本省以外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在本省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自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材料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一)工程造价咨询企
16、业设立分支机构备案表;(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其设立的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四)拟在分支机构执业的专职专业人员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或造价员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人事代理合同、劳动合同、交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凭证;(五)分支机构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六)分支机构固定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提交材料的要求参照本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分支机构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回执后,应在30日内,将上述备案材料和备案回执复印件报分支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支机构在取得备案回执每满一年后的30日内,应到备案登记部门更新备案信息.第二十八条 分支
17、机构及从业人员应接受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分支机构常驻专职专业人员应满足下列条件:(一)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专职专业人员不得少于6人,其中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3人;(二)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专职专业人员不得少于4人,其中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3人;(三)分支机构专职专业人员的人事代理合同、劳动合同、交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凭证必须齐全;(四)在分支机构执、从业的专职专业人员不统计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企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条件。第二十九条分支机构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应当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负责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18、、订立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分支机构不得以自己名义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订立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二)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三)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四)以商业贿赂、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咨询收费相比应适用收费标准降低20以上(不含20)的,视为恶意压低收费;(五)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六)违反专职专业人员的意愿使用或者扣留其造价工程师注册
19、证书、执业印章或造价员资格证书、从业专用章;(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三十一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对外提供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过程中获知的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业务资料。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有关专业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活动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内容:(一)企业经营活动是否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公平和诚实守信的原则;(二)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技术档案管理和咨询成果质量;(三)企业的执业行为、职业道德是否规范并符合行业指导规程;(四)企业咨询合同的规范性和履约情况,企业
20、按规定上报业绩和成果信息数据的情况;(五)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条件;(六)咨询企业执业中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第三十三条监督检查机关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有关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文档,有关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的文件;(二)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查阅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以及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等相关资料;(三)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及执业规程规定的行为.监督检查机关应当将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第三十四条监督检查机关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监督检查人员参加,并出示执法
21、证件,不得妨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财物、谋取其他利益。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一)资质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的;(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的;(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的;(四)对不具备行政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的;(五)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六
22、)依法可以撤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其他情形.第三十六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资质许可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撤回其资质.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依法注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有效期满,未申请延续的;(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被撤销、撤回的;(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依法终止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其他情形。第三十八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获准备案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备案受理机关应当注销设立分支机构备案:(一)分支机
23、构工商注册注销或者失效的;(二)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企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被注销的;(三)分支机构超过一年不到备案受理机关更新备案信息的; (四)分支机构专职专业人员不满足本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五)分支机构专职专业人员执、从业行为被证实有重大过失的。第三十九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行信用档案管理制度,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档案信息.信用档案管理采用网上电子信用档案和咨询企业信用手册两种方式。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档案应当包括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记录、不良记录等内容.违法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
24、当作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不良记录记入其信用档案。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查阅信用档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信用档案信息单独记录,同时记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企业信用档案。咨询企业的良好记录包括:(一)获得市级以上有关管理部门的表彰和奖励;(二)咨询成果质量检查评为优良;(三)获奖的课题研究成果;(四)有权部门认定的其他优良业绩.咨询企业的不良记录包括:(一)本细则第三十条规定的禁止行为;(二)资质条件变更后未按规定办理或超过规定期限办理变更手续的;(三)省内外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设立分支机构和跨地区经营,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的;(四)设立分支机构不按规定备案或者不按规定更新备案信息的;(五)所设立的分
25、支机构以分支机构自己名义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订立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六)违背“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出具虚假造价文件,或与建设项目市场主体任何一方串通作弊,故意抬高或压低工程造价的;(七)成果文件无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名盖章的,未加盖咨询企业执业印章的;(八)不按规定上报业绩和成果信息数据的;(九)故意泄露当事人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的;(十)由于咨询企业行为过错给当事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十一)拒绝接受造价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及提供反映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第五章附 则第四十条本细则未明确作出规定的事项,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26、。第四十一条本细则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2000年12月29日云南省建设厅发布的关于印发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云南省实施细则的通知(云建标20001258号)同时废止。本细则施行前我省制定的有关工程造价咨询管理的规定与本细则不符的,以本细则为准.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关于制定云南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情况说明一、制定的必要性近年来我省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工程造价咨询业的市场规模、市场份额逐年扩大,年营业收入已接近3亿元人民币,造价咨询企业和专业人员队伍也不断壮大,截至目前,全省共有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18家,乙级150家,注册造价工
27、程师1400多人,其中直接在咨询企业执业的造价工程师超过1000人,另外还有近1.6万人从事建设工程概预算工作。工程造价咨询业在国民经济和建设事业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我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工作也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市场环境与市场机制发育不成熟.一些建设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对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认识不够,在建设项目管理中习惯于采取计划经济的管理模式,制约了工程造价咨询市场的开放程度;一些业务管理部门对中介机构的独立性和公正性认识不足,致使与企业脱钩改制不彻底,存在依附关系,形成双轨运行模式,加大了工程造价市场环境与市场机制建设的艰巨性和复杂性。二是咨询企业本身发育不够成熟.大部分咨询企业
28、存在规模较小、实力较弱、服务内容单一、服务质量水平不高等问题。企业的服务理念、服务范围、管理经验和诚信度与国外发达国家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比较还有较大的差距,企业违规操作、无序竞争和垄断市场的行为时有发生,工程造价咨询市场秩序亟需规范。为进一步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业的管理工作, 2006年7月1日,建设部发布实施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9号令),针对工程造价咨询业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解决办法,对造价咨询企业的申报程序、标准、经营范围、监督管理进行了规范。但由于该管理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部分条款的规定仍然比较原则,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需要进一步细化。因此,结合我省实际,根据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制定我省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十分必要.二、制定依据 (一)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三、主要解决的问题(一)详细规定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申报、变更、合并或分立、跨地区开展业务备案、开设分支机构等环节的办理程序、报送资料等内容,与建设部令规定相比,实施细则更具可操作性。(二)规定了工程造价咨询业绩和成果申报和信用档案管理两个制度,并明确了咨询企业优良和不良记录的细目.(三)明确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标准的个别内容。(四)明确了恶意压低收费的界定标准。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