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程信息管理工作制度第一章. 目的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房开创意港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工程信息管理,全面、及时、完整、准确地掌握工程施工进度、质量、安全、环境及成本控制等方面情况,满足工程项目管理、决策和评价的需要,根据公司工程建设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适用范围和定义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工程管理部(以下简称“工程部”),对工程信息收集、整理、发布和交换的标准、职责、流程进行规定,确保工程建设信息传送能够及时、真实、准确和完整 。 第三章。 相关部门及职责 第三条 公司工程部负责公司工程建设信息的管控,并对有关工程信息进行收集、汇总和分析等。
2、第四条 工程部具体负责本项目工程信息管理工作,根据国家、集团公司和公司有关规定,制定工程信息管理制度,实施、收集、整理与项目有关的工程信息,根据公司有关要求,及时向公司报送. 第四章. 具体规定 第一节 工程信息内容 第五条 工程部的信息管理工作可分为工程部内部与工程部外部两个部分,所有工程部人员必须建立信息系统的概念,即公司是一个整体信息系统,而工程部是公司的一个信息子系统.为使公司整体良性运作,必须使公司与外部、工程部与公司及工作相关部门的信息流动及时、准确,从而引起良好的组织行为,减少消耗,提高效率。第六条 工程信息管理的范围主要包括工程建设各个阶段各种文字、图片、 声像的信息: (一)
3、 工程建设前期信息:工程建设规模、建设性质、工程概算、工程建设依据性文件等。 (二) 工程实施过程信息:与工程建设、设备、材料、施工、生产准备等有关的进度、质量、安全、环境、合同、招投标等. (三) 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标志性、有重大影响或突发性的信息:开工文件或报告的批复、里程碑事件、质量和安全环境监督检查、上级或政府有关领导的视察指导、重大质量或安全环境事故等. (四) 工程进度节点考核信息等. (五) 工程评价信息:工程建设履约单位评价、工程总结、竣工决算等。 (六) 其他与项目有关的重要信息。 第二节 总体要求 第七条 工程部信息的接受: (一) 工程部外部信息的接受原则上以工程部经理为
4、接受入口,防止信息的过滤效应和信息的不必要扩散。工程部内所有工作人员接受外部信息后,必须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以便主管领导作出决策和汇报.由于接受信息人推委和延误造成的损失,由接受信息人负全责。 (二) 工程部接受公司或其他部门的信息指令后回复要及时。 (三) 工程部接受公司外部信息后要汇报给工程部总监,由工程部总监进行分析后汇报给公司主管领导或相关部门. 第八条 工程部信息的发布: (一) 建立健全工作汇报制度,工程部执行每周、月度、季度、年度工作汇报制度,及工程部所有人员必须按上述时间向主管领导汇报工作,并形成记录。工程部总监根据公司要求定期向公司领导汇报工作。 (二) 工程部各级主管必须深
5、入实际,及时了解收集信息。将工作信息了解掌握的及时有效性纳入绩效考核。 (三) 工程部根据工程开展情况及时向公司相关部门传递相关信息,以便形成良好的分工与协作。 第九条 工程部信息工作的考核,工程部每月、季度和年度组织相关人员对信息工作监督检查和总结,形成记录,并纳入绩效考核. 第三节 工程信息传递 第十条 工程部应按国家、集团和公司有关规定要求的内容和格式编写、填报工程信息. 第十一条 工程信息报送形式及时间: (一) 工程建设前期信息以工程概况调差表形式汇总、报送;公司于取得项目开工报告批复后按集团统一要求上报集团公司。(工程概况调查表) (二) 工程实施过程以工程月报及附表形式报送;项目
6、于每月最后一日报送当月月报及附表.(附件工程月报、在建项目建筑面积统计表、 在建项目产值汇总表、质量、安全及环境事故月报表)。 (三) 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标志性、有重大影响或突发性的信息以工程快报和工程大事记形式报送;项目公司实时报送。(格式?) (四) 工程进度节点考核信息以考核表形式报送;项目于每月最后一日报送当月进度节点考核情况(附件工程进度节点考核表) (五) 工程评价信息以表格、总结形式报送;履约评价表以公司发布报送通知时间为准提包,工程总结、竣工决算报告等在规定完成时间后一个月内报送。(附件在建项目履约单位评价表(施工/监理/造价) 、工程总结、竣工决算报告等) (六) 其他与项目
7、有关的重要信息以台账方式报送;与工程月报报送时间一致(附件工程合同台账、工程款支付台账、设计变更台账、 签证台账、收发文台账、备案文件台账等) (七) 工程部向公司报送的工程信息(含重大信息和突发性信息),应由工程总监签字/盖章后送发。 (八) 工程信息报送方式:以电子版及签章扫描版同时提交。第十二条 公司对工程部能否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收集、整理、分析和报送工程信息,作为对工程部季度及年度工作考核的主要内容之一。对谎报、瞒报工程信息的有关责任人,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第十三条 加强对工程信息的披露和保密工作,未经主管部门及领导的批准,不得向外泄露任何工程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经审议通过后,由工程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如制度规定与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