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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员工招聘管理制度.doc

上传人:精*** 文档编号:3999795 上传时间:2024-07-24 格式:DOC 页数:4 大小:22.04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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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员工招聘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为规范员工招聘、试用及转正管理工作,提高人员招聘的有效性,保障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教育质量,维护聘任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我校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原 则 1、招聘原则:公平、公开、公正、择优。 2、员工招聘的标准按学校《岗位说明书》中的任职要求执行. 3、招生办根据学校下达的年度工作计划或学校发展需要,编制招聘员工方案,报校长批准后实施招聘. 4、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使用状况提出招聘需求申请,填写《人员增补申请表》,报校长批准后实施招聘.(人员增补需提前2个星期申请) 第三条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学校全体员工. 第二章 应聘条件和招聘流程 第四条员工应聘的基本条件 1、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团队合作精神、严谨的治学和工作态度、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2、具备相应的教育教学能力或管理经验; 3、应聘教师岗位必须具有本科或以上学历;应聘职员必须具有中专或以上学历; 4、应聘教师岗位须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 5、年富力强,身体健康,能履行岗位职责;应聘教师岗位者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5岁,应聘职员岗位者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5岁;特别优秀的或确因工作需要的,相关条件可以适当放宽,可以破格聘用。 6、无违法违纪问题. 第五条 招聘流程 1、招生办根据审批后《人员增补申请表》,在相关招聘网站上发布招聘信息,并筛选出合适的应聘人员及时预约安排面试。 2、应聘人员前来学校面试时需提交个人材料,教导处校验有关有效证件(身份证、学历和学位证、报到证、教师资格证、专业技术职称证、执业资格证书等合法证明),符合条件者填写应聘申请表. 3、面试由分管副校长组织实施,并根据岗位需求决定是否增加笔试考核. 4、应聘教师岗位的,面试合格后必须进行试讲,由分管副校长、教务处主任主持听课、评价并提出初录意见报校长决定。 5、主管及以上员工的面试校长主持并决定录用人员。 第六条 不录用理由 1、隐瞒个人资料真实情况者(学历学位、劳动关系状况、社会保险、职务成果、保守商业秘密、竞业限制等); 2、与其它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者; 3、曾有违背师德或职业道德行为者; 4、被依法剥夺权利尚未恢复者; 5、被依法判处刑罚尚未结案或被通缉者; 6、吸食毒品、赌博或有其它劣迹者; 7、曾有贪污、受贿、挪用公款行为者; 8、经学校指定医院体检不合格者; 9、被录用的员工,经核实有以上情形者,学校有权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有权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七条 报到 1、面试及相关考核通过后,由招生办通知应聘人员提交以下资料: (1)1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3张; (2)身份证复印件; (3)学历和学位证、报到证、教师资格证、专业技术职称证、执业资格证书等合法证明; (4)学校指定医院出具的体检表; (5)最后工作单位离职证明(部分岗位需要提供,具体由招生办确定)。 2、面试合格人员接到通知后,应按指定日期、时间、地点前往办理报到手续.除不可抗力原因外,未于通知时间内办理报到手续者视为拒绝受聘. 3、新员工报到办理入职手续时,即应认真诚实填写《教职工入职登记表》,与学校签订劳动合同。因特殊原因未能及时签订的,必须在入职后一个月内补签.员工拒绝与学校订立合同的,不予录用或终止试用. 第八条员工试用 1、新员工与学校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原则上为一学年。 2、试用期内招生办应对重要岗位试用人员进行背景调查工作,经核实有隐瞒个人资料真实情况者,试用关系立即终止。 3、招生办与用人处室共同承担新员工的试用期管理工作.相应工作内容按照处室工作职责进行. 4、试用期间有下列情形的人员被认为不符合录用条件,学校将终止其试用并解除劳动合同: (1)达不到岗位基本要求者(以学校岗位要求为基准); (2)受警告及以上之处分者; (3)一个月内迟到、早退达3次者; (4)事假累计达5日者或有旷工现象者; (5)违反劳动合同约定者; (6)违反诚信原则者; (7)与学校价值观不符者; (8)对学校文化不认同者. 5、试用员工在试用期内执行试用期工资.试用期工资标准根据学校薪酬制度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员工转正 1、试用期满,由本人写出工作总结,所在部门负责人出具鉴定材料,招生办提出具体意见,并将试用考核结果报请校长同意后即可转正。 2、试用期员工表现突出、成绩优异且对学校有重大贡献的,由所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按照转正程序批准后,可提前转正。 第三章 受聘员工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受聘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1、按时获取相应职务的工资报酬; 2、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3、聘期内享受法定节假日; 4、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十一条受聘员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2、服从学校工作安排,执行学校的工作计划,完成本职工作任务; 3、尊重爱护学生,禁止体罚学生,确保学生健康成长。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0一六年七月十六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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