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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纠纷起诉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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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租赁合同纠纷起诉状原告 :张晓生,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杜鹃路188弄1号1704室,电话18616331711被告 :姚彬,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镇碧波路328号,电话13918985532诉讼请求 一、要求判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有效; 二、要求被告按原合同赔偿原告违约金7800元,中介费1500元。共计9300元 三、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经过: 2014年9月5号,原告因居住需要,经由上海永轩地产介绍带看了多套房屋后看中了原告产权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龙阳路1880弄53号1602的房屋,并交付租房意向金1500元,中介方在之后几天时间,经过多次和被告代理人李康

2、协商,初步达成原告以月租金7800元,起租日为10月3日,因房屋内有多处设施损坏,合同签订后即把房屋交付原告进行自费维修的租赁口头协议,并约定于9月10日签订到该房屋里面签订合同并当场和上个租客交接水电费。 9月10日上午,原告和中介方永轩地产的业务员李亚杰先生一同前往该房屋和房东签订合同,当原告和中介李亚杰到达房间时,被告代理人李康和上个租客于小姐已等待在房屋里面,经过双方租赁条件确认后,中介李亚杰开始书写合同,同时中介李亚杰要求原告代理人李康出现房产证和委托书,代理人李康解释因业主姚彬现在国外,自己手上只有业主身份证复印件,房产证原件被被告姚彬带在国外,只能通过手机微信让业主姚彬把房产证拍

3、图发送过来,随后李康在手机上给原告和中介李亚杰看了微信上业主发过来的房产证图片和被告本人招商银行卡卡号,并声称代理委托书可以在签订合同后让业主写好传真过来,原告通过当场询问上一个租客,得知上个租客已租住1年多,并且租金也是转入业主姚彬的银行账号,原告觉得房租是直接转账到业主银行卡,应该不存在代理人诈骗的行为,于是便和原告代理人李康签订了该房屋的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编号1404877。并当场利用手机网银向被告招商银行卡转入三个月房租23400元加租房押金7800元,共计31200元,并和上一个租客结算了水电费后(原告收取上一租客:于洁,补交水电费130元,此款于被告单方终止合同后原告已通过转账归还

4、于洁),上个租客把房屋钥匙交给原告。 合同签订后当天下午,原告接到被告代理人李康电话,声称因被告和上个租客终止合同时出现纠纷,上个租客现在不同意退房,要求住回该房屋,被告姚彬现要求解除和原告今天签订的合同,要求被告当天晚上8点到中介方永轩地产公司办公室协商解除合同事宜,当天晚上原告和被告代理人李康,还有声称是被告妹妹和同学,在中介李亚杰调解下未能达成和解,被告于9月13日用手机微信书面告知原告单方解除合同收回该房屋,通过银行转账退回原告交付的房租及押金31200元,并要求原告次日交回房屋钥匙,原告无奈在收到退回的资金后在9月14日 把钥匙交回给被告妹妹,并当场表示如果被告不支付违约金7800元

5、,原告将把此事诉之法律诉讼理由: 在整个合同签订过程,原告通过被告代理人李康的表述,及所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原告提供的产权证相片及银行账号相片,后经多方求证和确认(通过和现场咨询前一租客和就收款方银行账号与产权人姓名一致性判断),相信被告代理人持有代理权而签订合同。这符合典型的“表见代理”构成因素。 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综上,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依法支持原告诉请。 附件3张原合同复印件一张李康微信转发被告提供的银行账号和产权证图片聊天记录截图一张原告给被告转账银行交易凭证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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