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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 HSGZ-ZX20150123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合同
甲方: (或称委托方)
乙方: 北京华审金建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或称乙方)签订日期: 年月日
第一部分 建设工程造价结算咨询服务协议
甲方:(或称委托方)
乙方:北京华审金建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或称乙方)
甲方委托乙方对工程进行概算、结算的编制。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一、甲方委托乙方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结算咨询服务: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址:
3.服务类型:建设工程概算、结算编制咨询服务。
二、甲方委托乙方承担的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工作,具体包括如下:
1. 根据该项目实际情况编制工程概算书、结算书。
2.完成本项目在概算、结算整个造价过程与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委托的审核单位的对量对价工作。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款;
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款;
3.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执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甲方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乙方的服务酬金:
本项目的咨询服务费用由基本服务收费加效益收费两部分组成。
1、服务酬金计算方法:
1.1基本服务收费
1.1.1 经双方商定,编制工程概算及结算服务根据项目规模不分专业统一按该工程投资限价按广东省物价局发布的“粤价函[2011]742号文”规定计费。本项目投资限价为人民币4201。579万元,此部分咨询服务费用为人民币贰拾万零贰仟肆佰柒拾贰元陆角叁分 (小写:¥202472。63元)(不含税,含税需在上述价格基础上收取10%的综合税费),其中:概算基本服务费为¥58820。53元,结算基本服务费为¥143652.10元.
1。1。2 与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委托的审核单位的对量对价工作按本项目投资限价的3‰计取,若本项目既需要与建设单位对数,又需要与财政评审中心对数,此项服务按投资限价的6‰计取。此部分咨询服务费用为人民币贰拾伍万贰仟零玖拾肆元柒角(小写:¥252094.70元)(不含税,含税需在上述价格基础上收取10%的综合税费).
1.1。3基本服务收费=1。1.1(概算、结算编制服务费)+1。1.2(对数对价服务费)=人民币肆拾伍万肆仟伍佰陆拾柒元叁角叁分(小写: ¥454567.33元)(不含税,含税需在上述价格基础上收取10%的综合税费)。
1.2效益收费
1。2。1经双方商定, 当广州市财政部门审核批复的结算价≤(投资限价*95%)3991。50005万元时,不计取效益收费。
1。2。2 当广州市财政部门审核批复的结算价>(投资限价*95%)3991。50005万元时,按超出部分的35%计算效益收费.
1.2。3 效益收费=[财政部门审核批复的结算价—(投资限价*95%)3991。50005万元)×35%(不含税金)计算。
2、咨询费的支付:双方同意以支票、现金、转账方式支付酬金,乙方在每次收款时需开具财务收据。
(1)合同签订三天内,甲方预付基本服务费的30%,计136370。20元作为合同预付款;
(2)本工程概算编制完成并通过建设方的审核后的三天内,甲方支付基本服务费的20%,计90913。47元;
(3)本工程概算通过财政评审中心的审核后的三天内,甲方支付基本服务费的20%,计90913。47元;
(4)本工程结算编制完成并通过建设方的审核后的三天内,甲方支付基本服务费的20%,计90913.47元;
(5)当收到财政部门对本工程结算审核批复的初稿后三天内,甲方支付清剩余的基本服务费,并参考初审金额按约定比例支付此阶段的效益收费.
(6)当收到财政部门关于本项目的结算审核定稿后的三天内,甲方按最终审定金额,按约定计费比例,一次性结清效益收费.
3、其他事项:本合同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自乙方在收到该项目相关资料的第二天起计,暂定开始时间从2015年月日至2015年月 日.
五、本合同的建设工程造价业务自签定之日生效,双方完成合同规定权利、义务后终结。
六、本合同一式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方两份、受托方两份。
甲方:(盖章)
乙方:北京华审金建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分管领导:(签字)
经办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住 所:
住 所: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电 话:
电 话:020-38299858
传 真:
传 真:020—80720956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13825088182@139。com
日期:2015年月日
日期:2015年月日
第二部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甲方”是指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聘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2、“乙方"是指承担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工程造价咨询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第三人”是指除甲方、乙方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
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第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工程造价有关计价办法和规定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
乙方的义务
第四条 向甲方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乙方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人代码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咨询工作计划等,并按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范围实施结(决)算咨询业务。
第五条 乙方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向甲方提供的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
1、“正常服务"是指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工程造价结(决)算咨询工作;
2、“附加服务"是指在“正常服务"以外,经双方书面协议确定的附加服务;
3、“额外服务”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但根据合同标准条件第十三条、第二十条和二十二条的规定,乙方应增加的额外工作量。
第六条 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限内,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甲方的义务
第七条 甲方应负责与本建设工程造价结(决)算咨询业务有关的第三人的协调,为乙方工作协助提供外部条件。
第八条 甲方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乙方提供与本项目结(决)算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
第九条 甲方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乙方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乙方要求第三人提供有关资料时,甲方应负责转达及资料转送.
第十条 甲方应当授权担任本结(决)算咨询业务的代表,负责与乙方联系。
乙方的权利
第十一条 甲方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结(决)算咨询业务范围内,授予乙方以下权利:
1、乙方在咨询过程中,如甲方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甲方提出书面报告。
2、乙方在咨询过程中,有权对第三人提出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问题进行核对或查问.
3、乙方在咨询过程中,有到工程现场勘察的权利。
4、乙方委托潘高磊(土建专业,工作年限9年)担任本结(决)算咨询业务的项目负责人,委托官招权(安装专业,工作年限10年)担任安装专业负责人。
甲方的权利
第十二条 甲方有下列权利:
1、甲方有权向乙方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
2、甲方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3、当甲方认定咨询专业人员不按咨询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给甲方造与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更换咨询专业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乙方的责任
第十三条 乙方的责任期即建设工程造价结(决)算咨询合同有效期.如因非乙方的责任造成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应相应延长合同有效期.
第十四条 乙方责任期内,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结(决)算咨询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因乙方的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甲方进行赔偿。
第十五条 乙方对甲方或第三人所提出的问题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回复甲方,如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乙方应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乙方向甲方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甲方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甲方的责任
第十七条 甲方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结(决)算咨询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第十八条 甲方如果向乙方提出赔偿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乙方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十九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 由于甲方或第三人的原因使乙方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乙方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完成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作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则应当在14日前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就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二十二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新的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咨询业务的酬金
第二十三条 正常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二十四条 如果甲方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当向乙方补偿应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活期贷款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
第二十五条 如果甲方对乙方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七日内向乙方发出异议的通知,但甲方不得拖延其无异议酬金项目的支付.
第二十六条 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其 他
第二十七条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转让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八条除甲方书面同意外,乙方及咨询专业人员不应接受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以外的与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有关的任何报酬。
第二十九条乙方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甲方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合同争议的解决
第三十条 因违约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和损害的赔偿,甲方与乙方之间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部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
第一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工程造价计价办法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工程造价计价办法参照合同约定及招标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
1、根据该项目实际情况编制工程概算及结算书。
2、完成与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委托的审核单位的对量对价工作。
第三条 双方约定的甲方应提供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材料及提供时间:编制资料在合同签订后甲方在次日内提供;甲方给乙方的详细的资料移交清单,乙方根据清单资料验收后签字确认;甲方应在3日内对乙方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
双方约定的甲方应提供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招标答疑、图纸会审记录、地质勘查报告等;
2、完整的招标图纸、竣工图壹套(蓝图,含电子文件);
3、现场签证、设计变更、会议纪要、任务单、施工记录等
4、其它与造价相关的文件、资料。
第四条 乙方按照计划工期规定的时间完成业务,出具结果。由于甲方或第三人的原因使乙方工作受到阻碍延误以致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乙方应当将这些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甲方.
甲乙双方不得无故解除合同,如甲方无故解除合同,甲方需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全额咨询费用给乙方,并另行支付咨询服务费总额的25%作为违约金给乙方;如乙方无故解除合同,乙方需双倍退还已收到的咨询费用失.
第五条 乙方必须按本项目实际情况完成结算编制工作,若乙方未按行业规定及项目实况提供合格成果,甲方可拒绝接受,所产生的延误责任和相关损失乙方自行承担,并赔偿甲方全部经济损失。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计算式及相关工作底稿的权利;甲方有权将乙方的初步结果安排甲方内部管理人员或其他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复审或抽查。
第六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甲方与乙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二 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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