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特种人员管理制度一、本制度中所指的特种作业人员是根据国家安全监督局发布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指在劳动过程中,易发生职业危害和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尤其对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从事特种作业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二、本公司特种人员包含以下几个作业内容:1、电工作业:指从事送电、变电、配电和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检修继电保护、高压试验、电气仪表及维修等作业人员。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指电焊及气焊的金属焊接(切割)人员。3、起重机械人员:指起重机械司机,司索和指挥人员。4、叉车工作人员:指叉车司机,及其维护保养人员。三、特种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必须年满1
2、8周岁。2、工作认真负责,遵规守纪。3、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4、按上岗要求,技术业务理论考核和实际技能考核合格并取得地、市以上安全行政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做到持证上岗。5、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本工种的疾病和生理缺陷.四、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及复审工作,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五、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取证和复审工作,原则上由公司支付费用,由于学员考核不及格需进行补考或再次参加培训复审的费用,由个人自己承担。六、进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取得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无操作证者,严禁上岗作业。七、特种作业人员要佩证上岗,并要按“操作证”限定的作业内容操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强迫非特种作业人员从事特种作业。八、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是从事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要妥善保管,不得涂改、转借、操作证如有遗失须及时向行政部报告,声明作废、补发证等费用自理。九、外单位来本公司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要服从公司行政部的安排。十、凡有特种作业人员的部门要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进行动态管理,应保持特种人员的相对稳定.十一、特种作业人员脱岗半年以上,再上岗时需重新进行安全技术教育,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十二、本制度由行政部负责解释并监督实施。